看到一個案子,頓時覺得很受傷,希望明白的人告訴我為什麼會這樣,法律感覺很不公平。?

中學生參加運動會受傷 被要求堅持比賽終身癱瘓

  重點高中的學生,坐著輪椅把自己的母校推上了被告席,一審被判獲得20萬元賠償並沒有讓他滿意,隨後堅決地提出上訴。昨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王剛(化名)上訴母校上海市某中學人身傷害賠償一案,開庭審理。

運動會摔傷致殘

  事情要追溯到2002年10月18日,這一天上海市某中學王剛借用了上師大西部田徑場地開展運動會。不到16歲的高一學生王剛,作為班級體育委員,報名參加了跳高和1500米跑兩個項目。

  根據王剛的回憶,當天上午,他首先參加了跳高比賽。比賽時,他採用跨越式姿勢跳越橫杆,不巧的是,就在越過橫杆後,他直直地摔在沙坑中,而且是背部著地。他當即感到兩眼發花、胸口發悶。

  王剛找到校醫,校醫詢問情況後沒有開出病假單。王剛去找班主任要求放棄下午的1500米跑時,班主任的答覆是:「你要能夠找到人代替你,你就可以不跑。」王剛找不到人代替,就堅持參加了下午的1500米跑。

  「在運動會結束後,我一直感覺雙腿乏力。」王剛回憶說。沒多久,他便開始感到右腳趾冷熱感覺減退,繼而雙腳肌力減退。後來的檢查結果把王剛和他的家人嚇倒了:脊髓頸3至頸6有大面積出血,伴水腫,壓迫中樞神經。在醫院保守治療13個月後仍造成高位截癱,雙手感覺減退,並診斷為急性上升性脊髓炎、不完全性脊髓損傷。

一審判決:一次性補償20萬

  王剛和家人把自己的病因歸結到2002年10月18日跳高中背部著地的那一摔。認為那次摔跌是造成這種惡果的原因。根據王剛父親的解釋,由於一直忙於兒子的病情,並且不想和學校鬧翻,一直到2007年3月份,和學校協商無果後,他們才向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學校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後續醫療和殘疾生活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和殘疾賠償金共計396萬餘元。

  今年3月份,法院最後的判決結果是:駁回原告王剛全部訴訟請求,被告上海市某中學一次性補償原告王剛20萬元。王剛提出上訴,要求學校賠償各種費用308萬餘元。

二審現場:雙方各執一詞

  昨天,上海市一中院就本案進行了二審。法庭上,王剛認為自己的摔傷是造成殘疾的主要原因,而學校在運動會前沒有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以及在雨後沒有對場地進行必要的改進(在雨後變硬的沙坑上鋪上海綿墊)和比賽時防護措施不到位是造成他摔跌成傷的原因。

  在他受傷後,校醫沒有開病假單,班主任老師沒有允許其不參加下午的1500米跑,加重了他的病情。學校應該承擔本案的全部過錯以及全部賠償責任。由於訴訟費的問題,王剛要求的賠償費用由一審時的396萬餘元變成二審時的308萬餘元。

  而學校則認為,王剛自身的病灶是造成其殘疾的主要原因。學校的田徑場地已經經過中國田徑協會的驗收,不存在問題。跳高時候也不需要鋪設海綿墊。學校的校醫並非專業人員,沒有能力進行複雜疾病的診斷,學校已經盡到自己的義務。

  本案在庭審結束後將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法院將擇日宣判


首先,這個報道基本上對大家了解事實沒有任何價值,只是分別陳述了兩邊的案件描述和理由,沒有貼判決書。當事人說的「事實」——法院認定的「事實」——和真實的「事實」這三個東西是不同的,判決依靠的是法院認定的事實(也可以說法律上的事實)。在看到判決前請不要主觀就代入學校負全責的立場。

其次,即使是學校負全責,人身損害賠償有一個客觀的賠償計算標準,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由於是02年的案件,07年起訴的時候估計02年在院治療的一些費用,學校一般都墊付了(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推斷),剩下的賠償大頭就是殘疾賠償金,撫慰金(如果照料被害人導致父母有人無法正常上班可能還有誤工費)。殘疾賠償金按照「二十年×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案件中不知道被害人是什麼時候具體定殘的,如果按06年算,上海是6000元出頭,總共可以賠償13萬。加上精神損害賠償(由法院依據實際情況確定),法院判的20萬我認為沒有太大出入。

再者,題主覺得不公平是在哪?假設是學校全責,20萬也是基本合乎法律的。題主是不是覺得賠20萬太少了?說實話我也覺得賠20萬太少了,被害人失去的可能是一生的幸福。但是一生幸福的價值不可度量,賠償只能是物質化的標準,只能依據當時的人均經濟狀況。本案是學校擔責,你覺得賠20萬不是個事,但是換一個場景如果是被害人的同學出於玩笑導致被害人殘疾而恰巧他同學又特別的窮,那麼這起案件對於雙方來說都是巨大的悲劇。

其實題主覺得不公平是有道理的。尤其看看當今社會官員富商一頓飯好幾萬,一個名牌包好幾萬,一個人死了只能賠幾十萬,感覺人命太不值錢了。根本原因是當今社會,人的價值被埋沒了。但是要追求公平並不意味著要把不利的後果完全在當事人雙方之間進行分配,因為被告一方有時並不是出於惡意而且可能經濟狀況也很不好,整個事件本身對雙方可能都是悲劇。你想一想如果你是個月入幾千的上班族萬一哪一天你不小心開車撞傷別人,法律要你賠償幾百萬上千萬給別人,對於被害者來說是「公平」了,你會覺得公平么。你覺得公平,別人可能覺得不公平?誰的公平是真正的公平?

最後,我們需要的是完善的保險制度,社會福利制度和救濟制度。還有就是學校這種公共場合應不應該設立某些特殊的基金用以解決這種問題?應該是把風險和不利後果分擔出去,讓社會消化掉,這才是治本之方。


仔細看了一下,實在不明白題主哪裡受傷。

前面的答主已經說得很好了,法院是依據客觀事實作出的判決,不是比誰慘誰可憐就能得到優待,該多少就多少,都有一個標準和法律法規來衡量。

當事人的遭遇很值得人們同情,但因為當事人的太過悲慘就讓學校背負上不應有的賠償,也不公平。

要權責一致。

學校作為管理者,有對學生進行管理的權利,而保護學生的安全就是學校的責任。

但是學校的權利有限,進行適當的管理,卻不能強制學生做什麼不做什麼,

同樣,學生在學校時根據自己的決定造成自身損害的時候,也不能將這種責任全全歸過於學校。

剛受傷的時候當事人去校醫處進行諮詢,校醫沒有給出明確的診斷,也沒有給出合理的建議,在這一點上要這麼分析:

作為學校,校醫的存在是處理小型的傷患,沒有做出診斷的能力,也沒有做出診斷的義務。

但是,校醫面對的當事人畢竟是未成年的學生,有一定的義務提出合理的建議(比方說去醫院看看),如果不聞不問就有一定的失職。

爭論點如果是在校醫沒有開具病假單的事情上,這隻能說校醫根據自己的判斷,在沒有確切明了事人身體情況的條件下,有權利拒絕開具請假條。

而這請假條,不能作為學生必須去跑步的確切理由,當事人作為一個高一的學生,已經有了最基本的常識與判斷力,已經可以做出對自己身體有重大影響的決定,光靠一張請假條,不能作為他必須去跑步的理由,因為學校與教師,本身就沒有逼迫他跑步的權利。

班主任老師沒有允許其不參加下午的1500米跑,加重了他的病情。學校應該承擔本案的全部過錯以及全部賠償責任。

這裡的權責分配就太過推加於學校,

「沒有允許其不參加」,也就是說班主任在這件事情上沒有明確表示他可以不參加,但也沒有明確表示必須參加:

班主任的答覆是:「你要能夠找到人代替你,你就可以不跑。」

如上,班主任並沒有直接強迫他參與比賽,當事人是有一定選擇空間的。

而即便班主任要求他必須參加,這個事情上當事人也同樣應當負有責任。

就像前面說的,當事人已經高一,作為一個不滿16周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他已經可以進行與他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在自己身體不適時就醫,及時放棄會造成損害的活動也屬於這一類民事活動。

如果剛剛摔傷就索賠,的確可以歸過於學校,但是當事人在經過自己的權衡下依舊選擇跑步才造成了之後的重傷不愈,於情於理,將一切責任推於學校都是不恰當的。

以上。


不知題主認為對學校不公平還是學生不公平,我認為雙方都應該付一半責任

學生受傷後,校醫沒準確判斷傷情,老師無視學生意見堅持學生參賽,這是校方的錯

但從常識講,學生的傷情和學生當時狀態也不至於造成高位截癱這種嚴重後果,屬於一定程度的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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