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去意識無法簽字的時候,是否表示把生殺大權交給了配偶?

由最近鋪天蓋地的羊水栓塞事件想到的。

如果某人重病或者車禍等原因昏迷,無法作出決定的時候,是否表示把生殺大權交給了配偶?

比如說,需要割掉某個器官才有生還可能,但是配偶堅決不同意不簽字,醫生是否沒辦法強行割掉器官來搶救?

父母簽字是否可行?如果配偶不同意簽字,父母同意簽字,醫院聽哪一邊的?

車禍這種醫院可能一時不知道傷患的身份,或者聯繫不上傷患家屬的情況,誰來簽字?或者醫生自行決定治療方案,不需要家屬同意?

另外中國和其他國家(比如美國)在這方面的規定是一致的嗎?


這個問題其實關於法律更多過關於醫療。我只知道一點加拿大這方面的規定,中國不知道是什麼規定。

以我的了解,基本上來說,是的。

如果病人失去意識而配偶拒絕治療的話,對於需要consent的醫療措施,醫生是不能強行施行治療的。因為出了事那就吃不了兜著走了。

如果父母和配偶意見不同,那麼根據法律,配偶的決定優先於父母。雖然這種情況下一般醫生會讓家屬們交流一下先,最好能達成一致比較好。

如果不希望配偶替你做決定,避免這個情況的一個辦法是在發生事情之前指定一個人替你做出決定。可以是父母,朋友,任何人,準備好法律文書就是了。

對於車禍這種情況,在不明身份/聯繫不上的前提下,當然是先把人救回來再說。需要採取什麼措施都採取,先搶救回來。

這規定是基於這個設想:一般來說,配偶是病人最親近的人,也應該是最愛的人。天天生活在一起,最了解病人自己的真實願望。從理論上來說,最能夠根據病人如果清醒,他們的本意,來做出決定。而且大部分夫妻,利益還是一致的,沒有什麼衝突。

當然,如果夫妻關係不好,或者配偶不願意根據病人的本意行事,那就麻煩了。如果醫生有證據配偶的決定不符合病人清醒時候的本意,是可以向政府提出反對的。政府有一個專門的Consent and capacity board,負責調解這類糾紛。這個Board可以指定另外的決定人。如果再調解失敗,那就上法院。

事實上,一般需要調解的問題都是因為,醫生認為病人是不希望治療也沒必要浪費資源維持生命了(比如植物人),家屬還堅持要治療。而不是相反。

當初來講這個consent的事情的醫生,非常認真的說:「配偶的選擇很重要!一定要選好!在你失去能力的時候,他們是唯一能決定你接受什麼治療的人。所以千萬不要隨便選!」

所以說,一定要選對人啊。替你決定的人,一定要了解並尊重你的意願。

當然如果擔心,可以提前把你的願望寫下來並公證,比如如果成了植物人,希望不希望被儀器維持生命,諸如此類。有這個了之後,無論誰替你做決定,都必須遵守你寫下的願望。當然這種文件也不可能涵蓋所有情況,所以有個了解你的人替你做決定還是很重要的。

謝邀。


贊同一樓的觀點:這更多是一個法律問題。

實際上,中國法律09年就針對這種情況進行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

第五十六條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目前只想到這一條,詳細的法律法規還需要收集整理。

更新:

上述法條的一個問題在於:「 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 」, 主要是指患者不能表達意志,也無近親屬陪伴,又聯繫不到近親屬的情況。但是,是否包括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明確表示拒絕採取醫療措施的情況,存在爭議。

本條立法的一個背景是轟動一時的北京李某某孕婦死亡案。

2007年11月,在北京打工的孕婦李某某難產,生命垂危,其男友肖某某卻一再拒絕在手術單上簽字,醫生與護士束手無策,最終造成3個小時後孕婦死亡的悲劇結果。

2009年12月,侵權責任法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時,本條規定為,「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難以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同意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這裡的「難以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同意」的表述易被理解為包括了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明確表示不同意的情況。

後來,根據各方面意見對草案進行修改,考慮到雖然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明確不同意治療的情況在實踐中確有發生,但對於如何處理認識上不一致,分歧較大。

國外的情況也不盡相同,有的國家要求,疾病已危及生命時,為了保護患者的生命健康,即使代理人或者監護人不同意也應當進行治療。有的國家規定,醫生不能無視患者家屬不同意治療的表示,但可以請求法院裁定治療。這個問題還涉及法定代理權、監護權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情況較為複雜,還應當總結實踐經驗作進一步研究,待今後條件成熟時再作明確規定。


說下國內醫院手術的情況

術前會簽署手術知情同意書,順帶的還有簽署一個委託人,患者和委託人都要簽字。意思就是患者如果術中處於麻醉狀態而手術又出現意外面臨風險的話,醫生會諮詢患者委託人的意見,委託人可以替患者做相關決定。而這個委託人可以是配偶也可以是父母或者親屬,對於你所說的情況,如果配偶和父母在決策上出現分歧,很簡單看誰是患者委託人,委託人有最終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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