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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律對釣魚執法是什麼態度?

剛看到一則新聞「紐約警察使用釣魚執法切斷 iPhone 和 iPad 盜竊鏈」,(http://www.guomii.com/posts/16873,http://www.nytimes.com/2011/10/30/nyregion/easy-to-use-or-steal-iphone-inches-out-of-reach.html?_r=1),在美國的法律中對「釣魚執法」是什麼態度?


釣魚執法(sting operations)在美國非常普遍,治理貪污、白領犯罪、街頭犯罪都非常有效,可以想像很多犯罪因為對釣魚執法的恐懼而且沒有發生。但是,警方「設陷阱「(entrapment)是不可以的,而且被告可以以「被設陷阱」作為辯護。

這兩者的重要區別是,實施違法行為的人是否事先就有違法的企圖、計劃、或心理傾向。如果沒有,而是警方誘導下才發生的,就屬於「設陷阱」。在上海發生過的「抓黑車」事件,就明顯屬於「設陷阱」。

但是,如果警方偽裝身份,並提供顯然是違法的全部場景,而被告主動進行交易,可以是成功的釣魚執法。這裡報道提到的,顯然屬於這種情況:「一些警察身著便衣向那些之前就有故意購買贓物嫌疑的商家兜售 iPhone 4S 以及 iPad 2,並謊稱這些都是偷來的產品,每部售價為50美元到200美元不等。一旦成交,便衣警察就亮出身份並將犯罪嫌疑人逮捕。」(知情的情況下購買贓物在美國觸犯刑法。http://en.wikipedia.org/wiki/Possession_of_stolen_goods#United_States)

更多背景:

Sting operation: http://en.wikipedia.org/wiki/Sting_operation

Entrapment: http://en.wikipedia.org/wiki/Entrapment


還有一種案例對使用釣魚執法的方式應用的很普遍,那就是賣淫嫖娼,出於對相對弱勢的女性的保護以及非法移民中大量女性被強迫賣淫的社會問題,美國警察會用女警扮裝成妓女站街,等待嫖客上前主動搭訕,不過各州在這方面的判定標準各有不同,比較嚴厲的州只要假扮妓女的警察和嫖客談妥並得到允許坐上了嫖客的車,就可以判定有罪. 這反應了美國對賣淫的打擊理念不光是集中在源頭也就是被黑社會脅迫等原因從事這行的,更是從市場需求的角度直接打擊買方市場,力求通過頭尾兩端同時發力以求這種犯罪行為儘可能的減少,雖然其實美國人也明白很難根除,但至少力求沒有人會被逼從事這個職業! ,通常這些妓女往往有可能是被逼無奈但又有把柄抓在別人手中,所以這時就由男警察扮演嫖客出馬,由於存在這樣的法律,因此即使妓女被抓住(實際就是被解救了),她背後的惡勢力也無法以此為由對妓女做出報復! 歸根到底美國能允許釣魚執法的存在,根本上的原因還是因為美國法律的公正以及在全社會監督下的政府公信力在長久以來還是被絕大多數美國人所認同和信任的!


不解釋,看《妙警賊探》,基本每一集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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