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貪局有什麼權力?
我們知道貪污腐敗分子都是高管,反貪局要翻這些人是否可以直接抓住人,還是得等省委什麼批複?就像《人們的名義》第一集裡面一樣?反貪局到底有什麼特權么?
謝邀。
反貪局的全名是反貪污賄賂局,是各級人民檢察院的下屬的內設機構。從1995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正式成立開始,直至1995年底,全國有28個省級檢察院,296個分、州、市檢察院,1283個縣、區檢察院建立了反貪局。主要負責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等犯罪類別的偵查工作。
按照各地編辦制定的反貪局「三定」方案來看,反貪局的主要職能有以下幾個方面:
1.負責對本地區貪污賄賂等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預審工作的指導;
2.直接立案偵查本地區的重大貪污賄賂等經濟犯罪案件;
3.組織、協調、指揮跨區域的重大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以及個案協查工作;
4.對下級人民檢察院對反貪污賄賂工作中疑難問題的予以指導和批示;
5.研究制定本地區檢察機關反貪污賄賂工作的計劃、規定和制度。
關於反貪局的權力:
1.本行政區域內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等犯罪行為都歸反貪局管。
2.反貪局作為檢察院的一個部門,反貪局擁有法律規定的檢察官的許可權,可以對負責檢察的對象行使檢察權,可以根據案情對檢察對象採取拘傳、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對檢察對象的銀行存款、股票基金、不動產以及其他涉案的款物可以採取查詢、凍結、封存、暫扣。
3.在偵查終結後,反貪局應當根據偵查的情況,出具偵查報告,決定是移交公訴部門提起公訴,還是予以結案;對涉案的款物決定是否移交法院或者解除封存暫扣交還所有權人。
關於題主提到的反貪局的特權問題,因為反貪局承辦的罪行多為職務犯罪,牽涉到的檢察對象多為各級黨員領導幹部,由於我國自有國情在,檢察工作是要接受黨的領導的,這個問題其實是幹部管轄許可權的問題:
1.我國各級黨員幹部的管轄許可權一直是由組織部門決定的。一般來說,本行政區域的黨委、政府、人大、政協四家班子領導班子成員以及與四家班子成員職級相同的黨員幹部是由上級黨委管理的。比如某市的四家班子正職、副職,也就是市長副市長、市委書記、常委、政協主席副主席、人大主任副主任,以及這四家的黨組成員、非領導職務如巡視員之類,這些都是歸省級組織部門管理的,本級檢察機關是無權直接逮捕的,必須移交給上級檢察機關管轄。
2.對於本級管轄的幹部,怎麼處理呢?對於有管轄許可權的檢察對象,反貪局要採取強制措施也是需要黨委同意或者備案的。比如,某市反貪局需要對某局領導採取措施,對於不同級別的人處置方法也不一樣。該局局長是正處級幹部,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局長的立案偵查、逮捕需要報請同級黨委同意,換而言之,也就是需要市委書記的同意。對於副局長以及以下的檢察對象的逮捕,需要本檢察院的檢察委員會同意,也就是本檢察院的領導來決定。
3.在檢察院的工作中,還有偵查指定管轄這樣的情形。在一些比較特殊的案件里,為了預防利益勾連、防止信息失泄、保守案件秘密、降低偵查掣肘等情況或者解決辦案部門在人力物力的困難,往往由上級偵查機關直接指定由異地偵查機關查辦。也就是說,A市的某領導犯事兒了,由該省一級檢察院決定,把這個案子交給B市的反貪局來偵查。這樣的情況,行駛指定管轄的上級檢察院,在背後也是按照管理許可權,逐級報請同級或者上級黨委批准的。比如,安徽省原副省長倪發科一案,就是由最高檢制定給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的。
4.近年來,在辦案的實務當中,為了規避辦案事故的發生以及對權力的收緊。很多地方的下級檢察機關要對本級管轄的檢察對象進行逮捕、立案偵查的時候,不僅需要本級檢委會的同意,還需要報請上級檢察院備案。這個備案名為備案,實際上也就是需要上級檢察院同意你下級才能抓人。
所以說,題主這個問題的答案就是,反貪局不能隨隨便便直接抓一個人,對檢察對象的逮捕,最低限度需要本級檢察委員會的同意,往往還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需要本級黨委、上級檢察院的同意。如果在合法合規操作的情況下,反貪局沒有任何超出法律規定的特權,他們的權力跟其他檢察官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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