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為的正確打開方式?

http://china.ynet.com/3.1/1604/19/11206107.html

見義勇為卻被判刑,未免讓人心寒。前段時間呼籲男生看到女孩子被侵犯不要袖手旁觀,結果遇到這種事情又把見義勇為的人抓起來。難道我們看到性騷擾,搶劫,強姦事件的時候,還要想一想自己的見義勇為會不會被判刑?假如人人都猶豫,那豈不是壞人猖狂,女孩子的安全問題怎麼解決?那麼見義勇為的正確打開方式是什麼樣的呢?希望得到穩妥的回答不然以後我們見義勇為的人還要冒著被抓起來的危險


謝邀。

學生們,把屬性點都加在嘴炮上!

吐槽完了說說法律,我不是刑辯律師,但是我也相信法院法官有足夠的專業來處理案件。

微博一般是嫌疑人利益相關人寫的,有鮮明的立場。說歪曲事實有點過了,但是或多或少的都會有意無意的忽略一些信息。第一時間就跳出來喊冤罵社會罵司法不公,我已經沒這麼好的血性了。

一腳怎麼踢的,在什麼情境下踢的,踢的哪裡,這些都是判斷本案的要素。法律要求你的行為要和你保護的利益相適應,如果姑娘已經安全了,流氓也被你們制服了,你上去補刀拿一血就會被判刑(博文沒有細節,我腦補什麼案情都不奇怪)。

像本案這樣一個Q過去就重傷,我覺得我是做不到。邀請@高萌Goal回答這個問題。


做好事不留名的真正意義,就是避免你管完閑事後還要承擔法律風險。


「喂,110嗎」


作者:李蓬國

鏈接:捨己救人到底值不值? - 李蓬國的回答 - 知乎

來源:知乎

著作權歸作者所有,轉載請聯繫作者獲得授權。

李蓬國:宣傳「捨己救人」不如提倡「保己救人」

1月18日晚,一條尋找勇救落水兒童小英雄的帖子,刷爆了很多四川樂山井研人的朋友圈。原來,當天下午4時許,在井研縣城茫溪河八賢橋附近,兩位女孩將一名墜河小男孩救起後默默離開了。隨後,被救男童母親發朋友圈全城尋找「恩人」,當地網友接力轉發找到了救人小英雄——井研中學高一女生朱麗妍、但余婷。1月19日中午,井研縣委書記周華榮、縣長劉勇來到井研中學看望慰問兩位「小英雄」。周華榮表示,兩位同學在他人遇險、生命受到嚴重威脅的危急時刻義無反顧挺身而出,其見義勇為、捨己救人的英勇壯舉值得大家學習,這是「井研正能量」、井研人的驕傲,全縣教育系統、共青團縣委要號召廣大青少年向朱麗妍和但余婷兩位同學學習。(1月22日成都商報)

兩位中學生見義勇為的無疑是值得點贊的,但是否應該號召廣大青少年學習「捨己救人」呢?我以為不然。

據報道,在發現小男孩掉進河裡並開始往下沉的危急關頭,朱麗研迅速把手機扔給身邊的但余婷,衣服和鞋子也來不及脫掉,一縱身就跳進了冰冷的水中。朱麗研一把抓住了那個落水的小男孩,小男孩也像抓住了一根救命稻草,緊緊地把朱麗研抓住了。河堤是一個斜坡,朱麗研一隻手抓住小男孩,另一隻手怎麼也抓不穩河堤坎。同時,小男孩拚命地掙扎,搖擺得特別激烈,現場情況十分危急。幸好,朱麗研摸索到河堤上有一處裂縫和兩個坑,就用手指迅速抓住了一個坑,身體一時穩定了下來。在旁邊的但余婷見此情況,順勢拉了一把,兩人共同把小男孩拖出了水面,拖上岸來。

「當我和但余婷把小男孩拖上岸邊的時候,小男孩還把我的手抓得死死的,我用了好大勁才把他的手掰開。」談起當時的情景,朱麗研仍心有餘悸。

如此看來,雖然最終兩位女同學合力把小男孩救了上來,但過程還是太驚險,稍有不慎,很可能不僅救不了人,還搭上一條人命。

事實上,由於救落水者而不幸犧牲的事情屢有發生。去年7月份,一則「19歲女孩兩次跳河自殺5人施救,6人均不幸溺亡」的新聞廣為傳播,輿論一片惋惜之聲。針對此事,我在一篇題為《要「救命」不要「搭命」》的評論文章中指出,生命是最可寶貴的,救死扶傷、見義勇為永遠不是一種「迂腐」的行為;見死不救、靜觀其「死」,終究是冷漠無情之舉,理應受到批判。當然,救人之心可嘉,但救人也是一個「技術活」,也要講方法,否則不僅可能救不了命,還有可能搭上性命,這是誰都不願意看到的。

在甘肅日報的相關報道中,介紹了「發現有人溺水,你該怎麼辦」的常識,比如,「如果發現有人掉到江里或者跳入江里,首先應該打電話報警,水警在接到指令後會馬上出警,以最快的速度趕赴現場施救。然後大聲呼救,叫更多的人來幫忙。」「如果溺水人離岸邊不遠,可以就近尋找繩子或竿子把人拉上岸。(也可以將衣服連在一起當做繩索)」「需要下水就溺水的人的時候,一定要大聲告訴他,不要驚慌,有人在救你。」「營救的時候最好繞到溺水者的身後,千萬不要迎面施救,那樣可能被溺水者抱死」……

這些都是很實用的技巧,如果按這樣的方法做,也許就不會發生「救命反搭命」的悲劇。

說回到兩位女中學生救落水小男孩的事,幸好跳河救人者「自己會一些游泳」,否則,如果連基本的游泳技能都沒有,卻要貿然下水救人,很有可能被急流沖走,或者被小男孩當作「救命稻草」死死抓住而溺亡,再次上演「救命反搭命」的悲劇。

我在這裡反覆分析跳河救人的危險性,不是叫大家「見死不救」,而是強調應該在宣傳「見義勇為」的同時也要注重「見義智為」,既要有救人的精神,也要有救人的能力;如果實在沒有救人的技能,與其一頭扎進水中,不如選擇報警、在岸邊拋繩索等方式施救。

再說,「救人」的精神固然可貴,但何必抱著「舍己」的心態?生命對每個人是最可寶貴的,在「救人」的同時也注重「保己」,豈不是更好?一味地宣傳「捨己救人」,實際上等於宣傳一種「一命換一命」的思想,並非理性的「正能量」,實在不宜提倡。

要「救命」不要「搭命」,要「救人」也要「保己」。

文/李蓬國

本文為李蓬國原創內容,歡迎關注李蓬國網站、微信公眾號「挽弓搭見」。


「正確」一詞看得有點糊塗,在校狗嘗試回答一下。

如果說「正確」指「符合法律的實然」,即「合法」。見義勇為在法律語境下的正確打開方式是「依法見義勇為」「法無禁止即允許」,目前主要指要符合正當防衛條款(緊急避險在本案不論)。核心思想是要適格(針對不法分子)、適時(不法行為正在發生)、適度(如無法定特殊情況,見義勇為的烈度以恰好阻卻不法行為為宜)。

可以參考對應法條結合新聞表述的案件內容進行案例分析。囫圇地講,鞭腿是在武校生通過嘲諷拉走男子的仇恨、男子對女子的不法侵害中止、女子已經沒有受到男子發出的急迫的侵害或威脅、男子和武校生發生口角和對峙時,由武校生主動施放的。鞭腿造成了男子暈倒抽搐的人身損害,阻卻的僅僅是口角和對峙,而不是男子對女子或武校生的不法侵害。由此結合傷情考慮判為故意傷害罪是適宜的。

如果說「正確」指「符合道德上的實然」,即「合情」,問題的答案就變成循環解釋,因為「見義勇為」的詞義已經預設了被形容的行為是符合道德上的實然的。

如果說「正確」指「符合道德(或者法律)的應然」,這個就很主觀了(或者很客觀)。別說鞭腿,把對面的頭卸了也行,快意恩仇嘛,高興就好(或者言之成理即可),換言之題主的問題可以歸類為「媽蛋為什麼現實不像我想像的那樣!」


自帶乾糧來答題。

首先,針對題主問題中提及的「我們看到搶劫,強姦事件的時候,還要想一想自己的見義勇為會不會被判刑?」這個方面來進行簡單的解析。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規定了兩種正當防衛的類型,學術界將其歸納為:一般正當防衛特殊正當防衛特殊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的防衛行為。特殊正當防衛又稱「無過當防衛」,即對上述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法律責任。因此,題主在發現上述不法侵害(即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正在發生時不必擔心防衛過當是否會承擔法律責任等諸如此類的問題。

為了讓熱心的人不再受傷,下面我開始強行「普法」了(前一階段看朱蘇力老師的《送法下鄉》有一種觀點很有意思,為什麼國家要在農村開展「送法下鄉」、「普法運動」?他認為:由於自然、人文和歷史原因,中國的現代國家權力至少對某些農村想吐社會的控制仍然比較孱弱,「送法下鄉」是國家權力試圖在其有效權力的邊緣地帶以司法方式建立或強化自己的權威的一種努力。我這也算是在「知乎」上為國家普法了。呵呵。?)

首先,解讀一下正當防衛的概念。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注意黑字)

其次,正當防衛的條件:1.起因: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2.時機:不法侵害正在發生尚未結束。3.主觀:具有防衛意圖。4.對象: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防衛。5.限度:沒有超出必要的限度。.下面我對上述條件進行一一解析。

關於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要求必須存在現實不法侵害。與現實的不法侵害相對應的是「假想防衛」舉個栗子某攝製組在拍部警匪片,其中一個情節是王某強飾演的狗蛋正在對范某冰飾演的如花進行搶劫,拍攝現場劉某科剛好路過,由於不了解情況,看到自己的「女神」被搶劫於是」怒從心頭起,惡向膽邊生「把王某強暴打一頓,造成王某強的重傷。此時劉某科就屬於」假想防衛「構成過失犯罪。此時,劉某科不屬於正當防衛。

關於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還有兩點需要強調一下:1.不是對任何違法犯罪行為都可以進行正當防衛,攻擊性破壞性緊迫性且正當防衛可以避免和減輕危害結果的行為可以進行正當防衛。舉個栗子:小明正在製作假幣,被小紅髮現,為了處於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的重大使命與責任感,小紅操起菜刀把正在製作假幣的小明的手砍斷了。很明顯小紅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2.對未達到法定年齡(5歲小孩)和不具有責任能力(精神病人)的人可以進行正當防衛,但僅限於必要的場合。

關於正當防衛的時機條件,要求不法侵害正在發生尚未結束這一點尤其要注意!!!下面介紹一下不法侵害結束的情形:第一、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第二、不法侵害已中止或者不法侵害人已經逃離現場。第三、已經造成了危害結果並且不可能繼續造成更嚴重的危害結果。但財產性犯罪如搶奪,其侵害的結束時間可以延續到財物藏匿至安全場所為止。與正當防衛的時機條件相對應的是「事前防衛」「事後防衛」兩種情況均可能構成故意或者過失犯罪。

關於正當防衛的主觀條件,要求正當防衛人有防衛意圖。於此相對應有「防衛挑撥「相互鬥毆」「偶然防衛」。其中「相互鬥毆」不構成正當防衛好理解,主要理解「防衛挑撥」和「偶然防衛」。什麼是「防衛挑撥」舉個栗子:劉某科與韓某誼都喜歡范某冰,兩人為情敵,一日,劉某科與韓某誼在路上相遇,仇人相遇分外眼紅。劉某科想挑事於是想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來對韓某誼進行打擊報復,他首先想到的方式是罵韓某誼一句,惹怒韓某誼,讓韓某誼來對他進行攻擊從而他可以順理成章的對韓某誼進行「正當防衛」。於是他對韓某誼說了一句:「看什麼看,有本事你來咬我啊。」韓某誼果然衝過去想要咬劉某科,這正中劉某科下懷。劉某科一個掃蕩腿把韓某誼掀翻在地,韓某誼後被鑒定為腦震蕩。劉某科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屬於「防衛挑逗」。關於「偶然防衛」再舉一個栗子:韓某誼一日在五樓陽台吃西瓜,吃完西瓜後將西瓜皮從樓上往小區的草叢上丟,搞好砸到了正在對婦女實施姦淫行為的趙日天,趙日天即刻被砸暈,後成為植物人。雖然韓某誼的扔西瓜皮的行為表面上具有「正當防衛」的要件,客觀上也解救了被姦淫婦女但因為缺乏防衛意圖不構成正當防衛。

關於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正當防衛要求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防衛。這一點不難理解,但是還需要強調一點,防衛對象可以包括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財產將不法侵害人的財產作為正當防衛的對象僅限於不法侵害人將其財產作為不法侵害的手段或者工具)。舉個栗子:謝某與陳某素有間隙,一日早餐,謝某在公園遛狗(藏獒)時剛好遇到陳某,謝某於是命令自己的狗對陳某進行撲咬,說時遲,那時快,陳某登時一躍而起在騰空的瞬間打出一套降龍十八掌將謝某的狗打倒在地。此時陳某屬於對不法侵害人財產進行正當防衛。

關於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正當防衛要求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特殊正當防衛除外)。於此相對應的是「防衛過當」: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舉個栗子:趙日天飛車搶奪了李尋歡的飛刀,然後李尋歡反手一巴掌把趙日天削成了腦殘,從此一直翻白眼流口水,這就是典型的防衛過當。

以上。

PS:以上案件人物均為虛構,切勿對號入座。


樓主忽略了一個基本事實,社會安定的主要因素是國家機器對秩序的維護,民眾的見義勇為不是社會安定的充分條件。

同@徐斌,法院有足夠專業來判定案件。你能指望缺乏對案情了解的不懂法的知乎群眾在這個輿論導向明顯的問題下給你什麼答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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