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病被逼辭職,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人在一家大型台資化工單位做會計,於2015年3月17日因病住院,期間斷斷續續修養了一個月,但是再一次去上班,被主管強逼著辭職,應該怎麼辦才能維護自己的權益?

1.本人為2014年應屆畢業生,於20140504進入該台企擔任會計工作。工作一年不到,雖說自己不是多突出,但是做事絕對是很認真努力,對主管的態度也是十分之好,絕對是領導叫幹嘛就幹嘛。PS財務的大主管是台干,小主管可以稱之為不合格的鳳凰男吧。

2.於3月17日生病住院後,陸續歇了幾天。之後再去上班也是不舒服,某天小主管突然叫我去,說一定要我回去休息【現在想想當時真是太傻了】,要活蹦亂跳的才能來上班,並安慰說不必擔心因為回家休息而這個崗位不保云云,很年輕很天真的我居然就相信了。

3.昨日去上班時,小主管突然翻臉,強逼辭職【當然小主管一切行為都是大主管的意思表示】。雖然我再三表示還是願意做下去,但是小主管就盯著身體不好強逼辭職。而且迅速找來了人事談賠償問題,連給我和家人商量的時間也沒有。【昨日對話時,我說我不想因為生個病就丟掉工作,小主管雲,你怎麼叫丟掉工作,是你自己該主動換環境!我說我好歹要跟父母商量吧,小主管雲,我只要面對你,你跟他們商量幹嘛!】。事後有同事恍然大悟,說大概在你第一次生病是大主管就已經當你是棄卒了!

4.勞動法中確有規定生病期間公司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如果解除也是痊癒後仍不能適應崗位公司可以解除但須給一個月時間。關於證據方面,自己當初也沒有注意去收集。

整件事過程簡單說來就是,先把人逼病,再把人逼走。感覺自己還是很嫩很傻很天真,不知道該怎麼應對這一切。求給些指導!!

PS經歷了這一遭,才明白什麼叫「人心險惡」。


謝邀!

公司的做法不合法。

從你的角度,1、做好最終離職的準備,開始找工作,在找到工作前能拖就拖,但原來的工作量要保證正常完成,不要給公司抓到把柄,如果公司硬要用一些小的過錯或生造的理由懲罰你,記得不要簽任何文件,或在文件上直接寫我不同意;2、告訴主管,你不會主動辭職,如果公司覺得你不合適繼續工作,請公司出正式的解聘通知;3、跟HR聊時,明確告訴HR你沒錯,所以,你同意協議解除雙方勞動合同,但經濟補償金應提高。普通你工作將滿一年是1個月的工資加1個月的提前通知,你要求2個月的工資加1個月的提前通知,但做好1.5+1的心理準備。

如果公司真的開解聘通知給你了,只要你保證在整個工作過程中沒有簽過違紀或考評不合格的書面文件,那麼,你肯定能通過勞動仲裁討回說法。唯一需要準備的證據是公司的解聘通知和你的勞動合同,其他就都是公司的舉證責任了。這個仲裁你肯定能贏。


謝邀。我在上海做律師,勞動法司法實踐各地不同,僅供參考!

1.題主有兩個選擇:一繼續生病請假,直至醫療期期滿。醫療期期滿後,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二是與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2.由於公司並沒有單方面解除與題主的勞動合同,因此題主此時還不能申請勞動仲裁。我猜測單位只是想勸你離職,但並沒有解除你勞動關係的意思。


  • 勞動部關於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 9 9 4]4 7 9號)第4條規定。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5條規定,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 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的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領導,請不要逼我辭退他


本律師的意見,如果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你就不用糾結了。「此處不留人,自有留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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