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改,將盈餘公積轉為資本公積,註冊資本不變。在盈餘公積轉為資本公積過程中是否需要交納稅費?

根據目前已檢索到的情況,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註冊資本是需要股東交納所得稅的,但是並未提及盈餘公積轉為資本公積的稅務問題。所以轉增資本的稅務問題可無需討論。


盈餘公積轉增資本需要繳納所得稅、股本溢價轉增資本不需要。

資本公積的增減有嚴格的規定,哪能這麼亂來。


資本公積也分為溢價和其他資本公積的,但都和盈餘公積性質不同。股改的時候不可能這兩個科目隨意轉的,具體稅務處理主管稅務機關會給你最好的答覆。有些地方為了鼓勵企業股改,有很多政策,我就見過土地房產問題大額免稅的。


盈餘公積轉增資本公積,而不增加實收資本,這屬於財務科幻領域了吧。


個人認為這裡:http://www.kuaiji.com/shiwu/1186962 已經說得比較清楚了,搬移內容如下:

相關規定: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第一條、第二條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盈餘公積金轉增註冊資本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複》(國稅函發[1998]333號)

結論:未分配利潤和盈餘公積科目只是轉入資本公積,而沒有轉增股本,不是規定中明確代扣個人所得稅的情形;但日後再用這部分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卻是規定中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情形。


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不能轉至資本公積

根據各種財務規定,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不能轉至資本公積。你說的情況,是指企業改制,所謂企業改制,是指一個公司從有限責任公司轉為股份有限公司,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向中國證監會申請首次公開發行,即IPO。而IPO的審核要求之一即為公司設立必須滿3年,這個要求首先是對財務報表的連續性提出的,其次是對經營連續性提出的,那麼有限責任公司如果轉為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只能是新設,而證監會給出了一個即滿足新設,又滿足3年連續計算的方式,就是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年限可以連續計算。

有限責任公司轉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是按照凈資產折股,設定股本,折股後的剩餘部分全部進入資本公積。那麼凈資產就包括未分配利潤和盈餘公積,首先未分配利潤和盈餘公積進入折股行列,折股後剩餘的部分全部進入資本公積,這在不了解其中規則的人眼中,就變成了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轉至資本公積的表面現象,可實質是未分配利潤和盈餘公積視為重新投資的過程,在稅務局眼中,這視同利潤分配,這個過程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


這是要坑你們啊,哪裡有這麼轉的,盈餘公積和資本公積的性質都分不清了么?who can who up!


已經提交核實處理,浙江省範圍內新三板大部分這種現象


同問。我用實例來提問好了。假如A有限責任公司,所有股東均為自然人。現有股本1000萬、資本公積500萬、盈餘公積200萬、未分配利潤300萬。現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為2000萬,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對應轉增股本金額500萬當然要繳納個稅,那麼資本公積對應的500萬是否需要繳納個稅呢?再如果,股份公司股本為1000萬、資本公積1000萬,需要繳納個稅嗎?再假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為1500萬,又如何繳納個稅?(PS:目前個人持有的觀點是:有限責任公司整體改製為股份有限公司的過程中,原公司做清算處理,除資本溢價、股本外的所有所有者權益均應該按照「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股份公司的資本公積部分以後不涉及個稅)。搜了些資料,關於這個問題眾說紛紜,請各位大神指點。


盈餘公積轉增資本吧?


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在設定股本數量時,可使股本等於有限責任公司實收資本,從而打個擦邊球


弄的我越來越糊塗了


可以轉呀 盈餘公積可以轉到股本溢價裡面去,未分配利潤也是可以的,但是不會影響股本啊

題主是問持股人繳稅還是企業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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