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開道德,怎樣看待"用投票的方式選出小偷"?
最近看群體智慧之類的書,書中說當群體中的每一個個體做出獨立決策之後通過某種方式匯總求平均,往往能夠得出比較好的結果。於是我回想起了小學還是初中發生的事情,某個人的錢在教室里丟了,然後班主任決定「用投票的方式選出小偷」。雖說這極其的不道德,但是拋開」道德「,不知各位有什麼看法呢?
我想很多人都是對這種做法嗤之以鼻的,這可以看成是「多數人對少數人的暴政」,但是否也有一定合理性呢?如果是你面對這種情況,假如你是需要投票的學生或者是老師,你會怎麼做?
還是那句老話,蘇格拉底就是被投死的。如果一個人能夠掌握決定性證據,而其他人都只是猜測的話,那麼其他所有人的論斷都是無效的。問題是這個人在投票中占的權重和其他人一樣。這裡的投票是一個程序不正義的過程。
其實這個問題是有很大矛盾的,經不起推理,不過先不想太多吧。
樓主說的是拋開道德,拋開道德後,大家應該想的不是找出真兇,而是怎麼平息風波。(不考慮棄權)
人群中有知道真相的人,有不知道真相的人。————知道真相的人會有兩種選擇,選出真兇或者包庇真兇。————不知道真相的人,只有一種選擇,投給完全不會對自己造成威脅的人。因為已經被迫需要投票來抓住真兇,又不考慮道德,那麼應該是兩種情況:1.大家不知道真兇。2.只有少數人了解真相,但不說。遇到情況1:大家都不知道真相,所有人都會投給對自己完全不構成威脅的人,這種人一般是比較內向,比較孤立,在人群中一般是弱勢的,大家投了他,都不會事後被報復,或者有太多的心裡不安,這種人是真兇的可能性有多大?不知道,但是如果人人都可能有嫌疑的情況下,這種人成為兇手的可能性只不過達到了平均線罷了。情況2:有少數人了解真相,但不說。為什麼知道真相不說,一直要拖到當權者使用投票才行?顯然,知道真相的人不想說出真相。現在又拋棄道德,那麼知道真相的人即使包庇了罪犯,也不會有心理負擔。所以,這些人肯定會投給不是罪犯的人,繼續推測一下,因為罪犯是一個有人願意包庇的人,說明罪犯是有一定勢力或者有朋友的人,所以在人群中會對其他的人產生威脅,然後其他不明真相的群眾參照第一條,這樣的結果是,罪犯絕對不會被投出。從我的推理來看,真兇基本很難靠投票選出正確結果,倒霉的很可能是弱勢群體,這個辦法即使脫離了道德,效率也不高,沒什麼可取的地方。誰偷了錢,只是一個事實問題,需要證據去還原,與「決策」無關。用投票的方法來選出小偷,是公然地人造事實,與指鹿為馬沒有任何區別。決策是對即將採取的多種可能的行為做出選擇,是行為的指導。這是兩個截然不同的領域。
陪審團通過投票決定嫌犯是否有罪,似乎證明了投票選小偷的合理性。
但其相對的合理性在於,庭辯雙方是基於證據的,陪審團是對證據與罪行的相關性投票。而且為了儘可能消除主觀的不足,在陪審團遴選方面也是有很多約束的,比如成員的學識適中、性別平衡、職業平衡、沒有案底等等。但你舉的例子是基於憑空的感覺,不需要任何客觀證據,也沒有特定的嫌疑人。而孩子們若投票,基本也只會投給他們不喜歡的人。所以沒有任何合理性。
還有,群體智慧的意思並不是簡單的群體投票決定結果,那是群體傻逼。群體智慧是指足夠大的群體中,有很多不同的分工。雖然個體智慧有限,但通過合適的分工,形成的結果(的平均值)會非常驚人,遠遠高於每個個體智能相加很多倍。顯然,如果一定要用群體智慧解決(解釋)這個問題,那就是交給社會分工:相關人積極提供自己所了解的證據,公安找證據抓嫌疑人,檢察院起訴,法院審理,輿論關注、討論,教育界文化界反思教化,防止後來人。。。怎麼不去投票熱力學定律.
"xx偷了xx"是一個既定事實,而且知道的人可能只有Ta本人和目擊者,這種情況下讓一堆人投票決定事實就好像讓我決定火星上有多少粒砂子,有關係么?還是說,投票的結果有時間機器神助,能嗖一下飛回去給那個指定的人醍醐灌頂一下Ta蹭一下就去偷東西了?即使所謂"群體智慧"在決策上有用,它也不能決策既定事實.要不我們投票看看宇宙大一統公式好了.文革時期,毛澤東說中國95%的是好人。於是,下面開始抓那5%的右派,採用的方式就是投票。於是,所有人際關係不好的都中招了。所以,現在中國是個關係社會,所以現在都喜歡鉤心鬥角,後患無窮。問題在於那些投票的人本身也是被懷疑的對象,於是每個人的決策都會以自保為前提,所以思考的基礎就不再是事實,結果自然也就錯誤。 樓主說的群體智慧,必須在客觀的角度進行。國外法庭的陪審團就是那麼個行為,因為陪審團絕對不會成為嫌疑犯。
群體智慧嘛,我記得當初有一個實驗(具體的情況我搜了半天沒搜出來);大體上是將一個非常奇怪的題目交給一批來自不同行業不同年齡反正基本啥都不一樣的一群人,讓他們選出一個答案來;這些人給出的答案有多有少,甚至離正確答案相差頗遠,大部分人的結果都不是正確答案,但最後的平均值和正確答案驚人的一致。
這其實也就是群體智慧的一個樣例。但樓主這個題目顯然不是這樣的。這個題目的作法是從群體中選出「得票最高」的解,也就是說是大多數人同意的解,而非是所有人的解的某種平均值;當然我並不是說群體智慧一定要是平均值,事實上「最多人選擇」確實是大部分群體智慧的選擇,但這種選擇的前提是目標一致,標準一致,因此基於大部分人的判斷的選擇結果才能成為 一個可以接受的正確結果。假設其實這個班級上的人對「誰幹的」其實都心裡有譜,那麼通過投票選出來沒準真是一個合理的行為。但我們假設這是一個完全不清楚的情況,那麼所有同學都會根據自己的認知和判斷選擇一個「他以為正確」的結果,這樣的前提下「最多人選擇」就不是什麼靠譜的答案了,相反,某種方式算出來的平均值(假設以學號作為編號好了)沒準反而正中目標。
上面其實都是廢話,最重要的一點是,一個班級里就那麼點人,無論做概率樣本還是做群體智慧根本就不夠資格,投票選小偷根本就是笑話!!!!!!!!!我會投班主任,理由:賊喊捉賊。
昨天錢包被偷了,雖然我沒證據,但我覺得應該是提問者偷的 。
我們來投票吧,支持我的請點贊同。
我們在生活中經常會碰到各種問題,同時我們又掌握很多方法或者工具。在解決問題的訴求下,我們往往會根據個人的經驗和愛好去選擇工具。這時候這種選擇就免令以下兩種可能:一、選擇最有可能達到自身目的行使權力;二、選擇避免責任的方式和工具,逃避行使權力;三、超越自身的權力範圍和能力範圍,行使決策權。這時候就會出現各自的結果,侵權、瀆職、越權。這三種情況在一個社會群體中是非常可怕的,它勢必會造成他人的權利損害和不公正,形成超越一般權力意識。老師不是警察,不能行使抓小偷的職能,因此沒有指定他們是小偷的權力。老師越權行使抓小偷的權力,侵害了被選舉的同學的名譽權。老師在確權行使抓小偷的權力過程中選擇了錯誤的方法,採用投票選舉的方式抓小偷,這是濫用職權。老師並沒有對選舉產生的「小偷」這個結果負責,這是對行使抓小偷這個權力的瀆職。因此,可怕的不是群體智慧,可怕的是權力的濫用和瀆職。
偏激的放大個人的想法,而忽略了小事件發生的概率,與此同時,這種個人主觀也是對自己的保護,他保證了自己的安全,或許還能滿足自己的報復心理,將罪名嫁禍於自己厭惡的人,綜上,很符合人的利己心理
《那些年我們一起追的女孩》」教官,你不可以這樣,不可以叫我們懷疑自己的同學「
推薦閱讀:
※在「郜艷敏案件」中,哪些人瀆職了,如何處罰或量刑?
※小區沒有公共停車位,想停車必須買停車位,十幾萬一個,賣不出去的空閑停車位也不讓停,合理嗎?
※如果病人吃了變質的中藥而死,藥劑師有責任嗎?
※如果放棄生育後代的權利,或可以通過技術手段治療近親生育導致的遺傳病,是否可以允許近親結婚?
※如何看待「澳大利亞野狗泛濫成災,專家建議做成罐頭賣往中國」這一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