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性支持函應該怎麼理解?

誠心請問各位老司機,交易對手發出的流動性支持函應該怎麼理解?到底和正式擔保有什麼不同呢?

我看人說這並沒有擔保效力,沒辦法要求對手代履行收購義務,是這樣不?

有人從央行的角度來看,說人民銀行的流動性支持對於商業銀行來說就是給他們提供資金,緩解他們的周轉問題。

但是對於企業來說,情況應該不一樣吧?


謝邀。

一般是正式擔保文件無法出具的情況下,才會拿著流動性支持函找找安慰。

流動性支持函,重在「支持」。如果被支持方出了問題,支持方不願再支持的話,是無法要求對方代履行收購義務。

流動性支持函,一般是金融機構開給自己的授信客戶。

至於看這份流動性支持函到底有多靠譜:

一要先聞聞章上有沒有蘿蔔味兒。

二看開出機構對被支持主體的授信總額度和已用額度,測算下支持的額度是否在範圍內。

三讓領導做決定。


從承諾函的實質來看,流動性支持承諾函的原型應該是類似於維好協議(keep well deed)。他不對出具人形成強制擔保責任,一般指的是被支持人出於短期流動性緊缺的時候,承諾人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予以一定程度的支持,來維護被支持人的良好運營。

在國內的金融產品中,資產證券化產品中會經常出現,一般是在原始權益人自身的經營性現金流情況屬於不太充裕的情況下,另外由擔保人出具流動性支持承諾函。在美元債產品中,一般是由國內的母公司對註冊在境外的子公司出具維好協議,以繞開監管機構對國內企業對國外公司擔保的嚴格監管,來起到對境外機構的增信作用。

當然,流動性支持承諾函也有一定好處,它在發行人有一定流動性危機的時候就可以提前發現問題從而觸發流動性補償,不會像擔保一樣等到實質性違約了再觸發,可以把風險的解決前置化。不過在實際使用中,由於承諾函的形式太模式化,內容空洞,雙方對什麼叫做流動性緊張的理解不同等導致了操作上的一些難度。因此現在投資者、監管都越來越機敏,會要求在承諾函裡面關關於觸發的條件、支持的額度等信息有一個更明確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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