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完成之後一年之內可以無理由反悔嗎?

在贈與完成之後,是不是一年之內只要想要回來就可以隨便要回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因此,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並沒有一年的限制,而是在「財產權利轉移之前」,哪怕贈與合同締結了十年八年,只要財產沒轉移,就隨時可以撤銷。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權應當在一年內行使。但題主說的贈與完成之後而撤銷,只能行使法定撤銷權,不僅受一年限制,而且必須有法定條件。


送出去的東西,潑出去的水,還想再收回來嗎?

沒有法定事由,一年期有什麼用呢。


贈與合同是非常有意思的合同。有幾個要點:

1.贈與合同的成立:首先,需要贈與人和受贈人的雙方同意(是的,必須受贈人也同意才行,所以贈與是合同,不是單方行為,合同就必須至少兩方主體)。第二,贈與合同的成立不以交付贈與物為前提。(合同法規定了某些合同只能在交付標的物後才成立或生效,理論上叫實踐合同或者要物合同,比如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定金合同等。但贈與合同不在其中)

2.贈與人的撤銷權:贈與人在贈與物交付之前,有權隨時撤銷。注意,該撤銷權的行使必須在贈與物的交付之前。但這個撤銷權的行使是有限制的,比如公益性質的贈與、經公證的贈與不可以。

3.贈與物交付後贈與合同的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這叫法定撤銷權,這個撤銷權行使一是有條件——必須存在上述法定情形;二是有期限——知道或應當知道上述事由之日起一年。

所以不存在你說的「贈與完成一年內可以無理由反悔」。贈與是合同,是合同!


剛考完經濟法。看到題目好迷。

贈與人法定撤銷情形(1年):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其近親屬

(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法定撤銷情形(6個月):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不得任意撤銷:

(1)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

(2)經過公證的

(3)已經給付或部分給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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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就是不得隨意撤銷。


法條其他答主已經寫了不少了,我就補充一點。民法很大一部分來自於習慣法,所以題主不妨想一想日常生活中贈與後可否隨意要回,可能就有結果了


你要是有權處分,贈與合同有效。

你要是無權處分,贈與合同無效。

親,那個東西是你所有嗎?有所有權?

如果沒有處分權,你直接要回來,該還給誰就還給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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