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這種情況我是否可以提出訴訟?

題主首先應當了解,起訴是你的權利,尤其您的家庭收到了創傷,當然是可以尋求法律途徑討回公道的。關鍵在於本案是否有公道可以討,以及是否能夠勝訴。

您不應該輕信任何一位個人給您的任何明細的解答,因為每個人都可以預判,但真正能起到作用的應當是有資質的組織給您的答案。

從目前關於醫療糾紛的實務操作情況來看,判斷醫院是否存在責任主要有三個途徑:

1.諮詢衛生部門;(我個人推薦先走行政手段,因為最快速最有效。從答主目前接觸過的案件來看,衛生部門基本上還是能夠做到客觀公正)

2.進行醫療事故鑒定;(大部分地區有專門的醫療事故鑒定中心,具體情形可以諮詢衛生部門、市立醫院或者法院、律師事務所等)

3.進行醫療過錯鑒定。(司法鑒定機構的過錯鑒定,這個是最符合題主訴求的鑒定)

如果三個途徑都顯示醫院無過錯的,那基本上也就能證明醫院確實無過錯。


不談結果,我不是醫生沒資格,可以告訴樓主程序。

第一時間封存病例,複印客觀病例,封存主觀病歷。

聯繫當地衛生局的監督管理部門,我這裡叫衛生監督所,不知道的直接去區縣級的衛生局,備案。

如果衛生局看了病例覺得這事有可能是醫療事故會介入調查,如果他們不覺得是,會建議你走司法途徑。

司法途徑就是起訴,申請醫療事故鑒定,一般法院會組織一次談話,然後就是病例評審和屍體解剖,如果樓主是魔都以外的地方,歡迎選擇異地鑒定(可憐的魔都竟然不能選擇異地鑒定)。

千萬別相信醫鬧。


理解樓主,節哀,您一定是能找出兩家醫院在診治母親的不足之處的,但這些不足不是過錯,它滿足診療規範的底線,在現在醫療環境下和醫生超額工作的背景下,常規情況醫方也不會做的比這些底線更完美或更進一步,因為這需要醫方冒額外的風險和佔用更多本不足的醫療資源。


題主有質疑的精神很好,而且也很理性,那麼我就來回答一下好了,有什麼不對的地方,還望指正。 第一,第一家醫院已經診斷消化道出血,本院無床,建議題主轉院治療,這並沒有什麼過錯。 第二,打點滴與臉部腫脹並沒有什麼直接關係,即使是藥物引起的臉部腫脹,也不構成醫療事故。

第三,醫院沒有派救護車送人的義務,說句難聽的話,現在醫療環境這麼差,萬一病人路上去世了,他們也不想惹這個麻煩,而且救護車一般是屬於當地急救站,跟醫院是獨立的兩個機構,醫院並沒有話語權


你們估計忘了醫生,總是去安慰,有時去幫助,偶爾去治癒。病人已逝,家屬已經很悲傷了,就算他或她對醫院有偏見,對這件事情認識不對。我們也應該安慰他或她,往正確方向引導。現在環境已經這樣了,能做出一點改變的不只有我們醫生自己嗎?

醫學上有很多不可預見的後果,我們能盡量避免不好的,但不可能100%治癒。如果出現死亡,請節哀吧,這可能就是命運。醫院不派車很正常,救護車嘛,待命急救的。你可以找個專車嘛。另外也勸你轉院了,只是都沒想到病情會這麼急,不是a醫院的問題。關於b醫院的治療方案等等,你要有疑問去訴諸法律途徑,相信結果是公正的。最後再說一句,人在醫院去世不能就想當然是醫院的不對,我們比你更希望患者出院。


我不在醫療系統,我要說主要責任在你已經逝去的母親和你的父親,次要責任在你。

1.你提到牙齦出血和黑便問題,牙齦出血屬於小問題,黑便如果不是痔瘡的話就是內出血了。內出血的問題一般都不是小問題,是需要及時就診治理的。看了其他人的回答,了解內出血存在一個漸變的過程,所以在就診之前,你母親是知道自己生病的,只是出於其他問題的考慮沒有去就診治療。

2.曾經有人說過任何一個人到美國總統的距離是6個人,換句話說就算你的直系親屬沒有有能量的人,依舊可以通過旁系親屬安排特殊的醫療服務,當然旁系親屬的話自然花費要大一些。

3.不要認為生病了,到醫院就一定會治好,治療的越早,主治醫師的水平越高,治療的資源越多只能讓治癒的幾率越高。

最後說明,在家人面臨生死存亡的時候,最要緊的是通過各種手段搶佔稀缺的醫療資源,為自己的家人提高生存的幾率,而不是事後去打官司。

另你嘴上說沒有認定責任在醫院,身體卻誠實的找律師諮詢如何打官司。在我看來你這就是不願面對親人的死亡,下意識的推諉責任而已。。。。。。。。。。。


1、第一個問題,原則上來說,消化道出血屬於急症,有些醫院是明確要求不能加床的,因為加床的話搶救設備不足。還有情況是連加床都滿了。如果確實是這種情況,會建議轉院。但是比較少,整個醫院都沒有床位的情況比較少,我們醫院如果都沒床會收在急診留觀床位。除非是當時你媽媽雖然有消化道出血,但是生命體征比較平穩。

而且有一個點是,醫生已經告知轉院,但是家屬因為覺得不重沒去,返家後病情變化,醫生盡到告知義務,但是家屬沒有選擇及時入院。

2、第二個,輸液臉腫,輸液多液體滲出可能會臉腫,這個不算醫療事故。可能還有其他情況,但缺少資料無法回答。

3、除非缺乏專科,否則一般來說醫院之間不會轉運重病患者,轉運風險太高,救護車上一般只有一個醫生一個護士,僅配備搶救用藥,藥物品種及用量不足。


題主節哀

剛從消化內科輪轉出來,前段時間叔叔也因為嘔血入院

當時主任看的說一定要住院這是急症,可是沒床大家都在等床位,是我跟老總說了以後老總找護士插隊要來一張床,所以說a醫院說的沒床確實是會存在的,這時候要麼找熟人加床要麼去別的醫院趕緊先住下,關於要住院這點a已經交代清楚,是你們沒有及時過去,應該沒理由去找a

再說

b建議你去icu而icu不收的時候醫生其實應該就已經判定你的母親可能活不下來了,轉院不安排救護是怕萬一路上出事,這時候會有家屬回來說醫院明知道出事還讓轉院而且轉院路上沒做好護理,所以才對你說不安排救護車這樣家屬轉院路上出事就不怪醫院了,因為是家屬明知道沒有救護車的情況下強烈要求轉院的。

如果訴訟的話我實在找不到什麼大的過錯,如果說有那就是轉院跟回家時候可以打120要求有救護車互送,這個是全市調度不一定是那家醫院過來接你們,這一點他們沒說的話其實也不算錯,因為畢竟沒有轉院。

關於輸液的問題,如果認為有過錯可以提請醫療事故堅定,他們還是很客觀的(舉個例子,擼西南某個醫院很家屬有分歧,來濟南做鑒定,死者九點多被人砍斷了股動脈,大出血,十點多才叫救護車,送到醫院就因為出血太多快掛了,搶救了一個多小時還是死了,鑒定結果是醫院有責任,因為股動脈止血只用了紗布,醫院辯解說來的時候血斗沒了,紗布就能指的住,鑒定中心說我知道能止住,甚至你根本不用止,一個小時血早就留沒了,不過你們違反了止血原則)

題主再次節哀,理性維權好樣的


A醫院讓你去B醫院結果你回家了延誤了病情你怪誰?


可能是患者家裡太想省錢了。

如果不是

那患者真的不相信醫生。

從患者一家人所做的每一步都可以看出這兩點。

該進醫院沒有去,惡化了才去。

該轉院治療沒有去,打了120進醫院。

該去Icu猶豫不想去,怕家屬看不見。

在醫生說快不行時候選擇回家,最後的搶救都選擇放棄了…

而以上每一步醫生都給了意見和提醒,也在患者家屬選擇之後做了該做的,並沒有置之不理。

我不是學醫的,專業問題有人答過。


先對題主表示可惜,逝者已逝。

我只是一名小醫生,從題主的情況來看醫院並沒有做出不符合規則的事情。

先從A醫院診斷為「上消化道出血」,沒有床位,轉院。但是你們在當晚回家了,並沒有進行救治。並不是A醫院不給予救治。

B醫院的你訴說的「踢皮球」的行為。也並非醫院要推脫,還有輸液出現的狀況,有很多確實是醫生和護士無法解釋清楚的。因為病人在臨終前的所有癥狀,有些醫學都無法解釋。

對於很多嚴重病人來說,醫生儘力、家屬盡心,我們生命中有很多遺憾,都是用血淚的教訓換來的。

醫院並沒有不妥。你們做得已經足夠。讓逝者安息,就行了。


節哀。1.樓上都說的差不多了,消化道出血也不能算內科急診,收是可以收沒床建議轉院或門診就診也沒什麼問題,消化道大出血才能算是比較大的問題,而當時醫院考慮到病人可能有輕度休克,也建議了轉院住院治療。疑點在於醫院是否及時進行了胃鏡檢查,考慮到患者病情如果題主及時就診應該是可以進行胃鏡檢查,也許醫院考慮到患者病情不穩定?這需要相關檢查結果和病歷資料。

2.住院部和icu估計也是了解病人病情後,覺得手術不可能,重度失血性休克,凝血功能可能也有障礙(題主沒給檢查單不了解,全靠猜),存活可能性低,進icu也只能圖個心裡安慰,以及住院部和icu可能都不想病人死在自己範圍內,畢竟這種事以往的經驗都是大麻煩。

3.提出轉院的時候,病人情況相當差,隨時會出現生命危險,醫院這時候是絕對不會允許轉院的,要是在轉院途中發生風險,醫院是要背鍋的。家人自己聯繫的話也會有「家屬強烈要求轉院,已告知相關風險」的簽字。


請節哀。

醫院行政管理人員,已經通過司法考試。意見僅供參考,也請各位批評指正。

因為手機打字不習慣,所以僅是提示性回答,可能過於簡單。如果需要進一步深入探討,請告知。望諒解。

三個問題中:

第三個問題,同意其他熱心人士意見,醫院沒有負責聯繫協調轉院車輛之義務。

第一及第二個問題放一起籠統回答:起訴是可以的,這是您的權利。

幾點提示:

1.您的描述僅是非專業人員的感性陳述,不能草率下結論。一般情況下,法院也要根據鑒定意見進行判定及裁量(不排除例外)。

2.如果有這方面的打算,請儘快到醫院封存病歷。

3.複印客觀病歷,提供給法律專業人士分析。主觀病歷是不能複印的,具體區分請查閱《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0.16條及《侵權責任法》第61條。提示:法條存在小衝突,此處不展開講。

4.封存後,三條路:1.法院,2.衛生行政部門,3.協商和解。審理過程中也可以調解。因為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審理期間一般較長,個人建議可以考慮協商和解或調解結案。

5.關於舉證責任,個別人士認為是舉證責任倒置,我保留我的觀點。侵權法施行以前,實行倒置確無異議,但侵權法施行後,其第54條已將歸責原則回歸「正置」(58條三種情況為例外,適用過錯推定原則)。說明:此處之「責任」指結果意義上的「責任」。

6.第5點之補充:實務中,仍有法院用倒置原則,不作評論。請您留意(因為涉及預交費用等問題)。

7.重要一點:院方有提示屍檢之義務!是否已履行其義務並有相關證據?此為突破點!

祝安好。


題主,你父親是個什麼樣的人?比較沒主意,還是比較自私小氣心疼錢?你父母感情好嗎?

問這些,是因為我覺得題主的父親不是很愛妻子,至少是愛惜錢超過愛妻子。首先,平時有病,如果及時看病吃藥,未必會拖得這麼重,即使病突然惡化,也能清楚的根據平時的看病經歷,告訴醫生這是怎麼了,可以節約時間。二,第一家醫院讓轉院,你本人不在家,你父親陪同,他是在現場做主的,居然就帶吐血的病妻回家了?三,進不進ICU.以及後來根據風俗回家,都表現出這個丈夫沒那麼堅定的要挽救妻子性命。

也許我說得不準確,但是我真的這麼感覺。

你媽媽很可憐,孩子不在身邊,丈夫沒有盡全力,就這麼痛苦的離去了。讓人看得心裡沉甸甸的!

唉!


看了些回答,個人覺得都很真誠但多是在自說自話…

看了些評論,個人覺得原來之前的回答已經在很大程度上算是在交流了……

這個時代信息獲取渠道太豐富了,每一個人都(能夠)知道好多好多,每一個人都可以大聲疾呼,但是好像我們都選擇性的聽不見別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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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針對題主的題目回答:

我想說。。。你當然可以提出訴訟。。。民事訴訟,只要與案件有利害關係(親人),有明確的被告(醫院A、B)以及有明確的事實及訴請,你就可以提起訴訟。

加上現在搞立案登記制了,提起訴訟更加輕鬆加愉快了~

以下附上法條,以證明我沒有亂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

第四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但我想。。。您關心的,或者說您應該關心的,是通過訴訟能達到什麼樣的結果吧。。。。。。。

以上是回答題主的問題題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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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應該是回答題主的問題內容(事實),但我不確定是否需要回答,再說吧。。。


首先希望題主節哀……作為一個剛剛本科畢業的醫學生,在實習的時候也送走過幾個絕症的病人,能夠體會到疾病到晚期時病人和家屬的無奈和痛苦,所以希望你早日走出痛苦悲傷,照顧好其他的親人。

對於題主所提的疑惑,我就自己淺薄的知識發表一下看法。首先對於A醫院,本人覺得按照題主的描述是沒有問題的。消化道出血,想要住院,沒床位,建議患者轉院治療是很合理的。首先,題主的母親當時生命體征平穩,沒有到要即刻進行大搶救的時候,(當然也有可能是做了一些急診的檢查例如血常規之類的)所以此時建議你轉到更有條件的醫院就診是正確的。雖然不是很清楚A醫院的情況,不過在沒床位的時候,各種相應的搶救監護設備也很難完全為你備齊,而急診的床位收治也是有一定規定和指征的,所以此時建議患者轉院進入相應專科進一步治療是合理的。

對於第二個輸液的問題,在沒有看到各類檢查報告和相應資料是很難定論的。首先,消化道出血是一個很大的範圍,引起消化道出血並且如此嚴重就表明原發疾病應該是進展到一個比較嚴重的地步(例如肝癌肝硬化?白血病?胃癌?等等),那麼在原發病的基礎上可能會出現其他的癥狀或者合併症併發症。對於輸液,首先不清楚是輸了什麼液,所以就很難了解到是為什麼要輸這個液(是出現了什麼癥狀所以對症治療還是其他?),而且對當時病人病情進展到什麼狀況,出現了什麼新的癥狀或體征,實驗室檢查提示了什麼新的變化都不清楚,所以沒有辦法做出一個定論。輸液後出現的輸液反應不是單靠一個出現的癥狀或體征就可以定義的。

至於B醫院的住院部和icu之間是否存在踢皮球的問題……說一句大實話,在icu住院一天的花費是很大很大的,我實習時醫院icu收病人時都會花大篇幅去跟患者家屬討論費用的問題,畢竟……費用真的是一個核心問題……我覺得有可能當時題主的母親真的是進展到了疾病的終末期了,原發病無法治療,出血難以控制,去了icu也只是拖上一兩天無濟於事,所以還不如就不要再往裡面砸錢了……醫生都是想治好病人,把病人從鬼門關拉回來的,可是當疾病走到尾聲時真的也是無能為力。我在實習時,科里收治的晚期腫瘤病人,有時手術,放療,化療,藥物都沒有辦法的時候,很多病人和家屬都會簽不做插管等搶救。當時有一個腸癌晚期的大爺就對我說,為了治病已經花了很多錢了,現在到了這個地步我也知道沒法治了,不想再花錢到這些沒用的地方了………話真的很實在,雖然聽起來很殘酷……當然也有病人在icu躺十幾二十天最後還是走了,家屬悲傷之餘再接到長長的賬單當場發飆怒罵(不是針對題主,而是在實習時真的有遇到這樣的事情)……一言難盡

說了很多也不知道是否對題主有些幫助。我畢竟只是一個初出茅廬的醫學狗,不夠嚴謹的地方請大家輕拍…………


提出訴訟以後,想要什麼,錢還是道歉,道歉相信醫生已經對你說過了,對不起,我儘力了,有良知的醫生出於自身水平和醫院條件,做到這一步可以了;想要錢,就掂量掂量自己能打贏否,打贏後會不會賠償沒花的錢得多。

這種事情並不少見,可以說每天都在發生,只能說有點遺憾,你可能覺得憑你的經濟實力沒有盡最大可能救治,所以看病還是大醫院的好,關於床位的事情,沒有就是沒有,其他住院病人也不可能給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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