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和利益分配什麼時候才會有針對互聯網特質的改變?

像海盜灣、eztv 這樣的網站對於很多創作作品有巨大的傳播能力,但是現有知識產權利益分配並不適用這種網站,只能以「非法」的狀態存在。

目前對於盜版的打擊很多時候僅僅在於「扼殺」,而不是更好的傳播內容,為內容創造者帶來收益。行業協會,發行方的初衷大多是「掙更多的錢」,而不是「更好的傳播」。有一個例子就是當時的英國唱片協會(BPI)認為錄音機的流行會讓越來越多的人從收音機自己錄製音樂,從而造成音樂磁帶銷量下降,影響音樂產業。現在來看當時的顧慮非常荒誕。

以及當年喬布斯去三大唱片發行商談電子音樂,也是現在看起來理所應當,但是當時非常顛覆「常理」的做法。

基於現在互聯網的傳播能力,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法規應該做出什麼改變去適應互聯網的節奏,為 用戶和內容創造者帶來更多的收益?

補充一個最近的例子,Spotify 和索尼在音樂版權相關的合同曝光了:Spotify與SONY音樂合同曝光:版稅去哪兒了?你會發現在這中間,傳播音樂的 Spotify 和音樂人並不是最大的受益者,擁有版權的索尼從中拿走了大頭。

這裡並不是說索尼的做法不對,而是希望版權相關的法律能夠有適應互聯網規則的相應規定。


你所提的問題不在我專長和特別關注的領域,抱歉無法給出直接的回答。但既然被問到的,說說我就這個話題的想法,希望能對你有啟發。

就知識產權相關的利益分配,在互聯網改變生活的過程中,已經在發生改變了。儘管我沒有現成的案例寫在這裡來支持上述結論,其實其他貢獻答案的人已經給出了很多例子和分析。如果我們換一下問題和出發點:互聯網對商業贏利模式和商業行為有沒有影響?如果有,那麼這些影響有沒有對商業利益的分配產生影響?如果有,在這些被重新分配的商業利益里,有沒有包含知識產權收益這一分量?將問題這樣順下來,好象答案已經不言而喻地豐富了。

不過我猜想你更關注的實際在你的問題的另一半,知識產權相關法律的發展對它的影響。問題的本質在於,知識產權是商業行為的一部分,是服務於商業利益的。互聯網的發展對商業行為、商業模式、商業利益帶來了根本性的影響,自然對知識產權立法提出了新課題和挑戰。法律是要維護對社會有利的商業行為、商業模式、商業利益。這種挑戰是歷史常態,軟體、通信技術,尤其是數字通信標準,都是對知識產權立法提出新課題和挑戰例子。立法必然是慎重和滯後的。在立法跟進之前,必然有一段時期,只能依靠執法者的智慧,基於已有法律,以公平等基本法律原則為補充,解決新問題新挑戰,直到積累了較為充分的經驗,時機成熟了,再修法。啥時候能走成什麼樣,我沒法講。

我猜你是知識產權這個行業里的人。最想補充的一點是,儘管象我上面繞來繞去,沒能正面解決你的問題,我們可能需要更多地跳出知識產權這個小圈子,而從整個商業行為、商業模式、商業利益的大盤局去研究問題,可能更容易找到知識產權能從中的作用、所起的角色,更有助於解決問題。


謝邀。

題主問的主要是在著作權以及相關衍生的權利方面,我先在這方面試著答一下,可能會很籠統,也不想百度資料論證說法,關於法律上的任何觀點沒有誰是絕對正確的。

在我看來,整個法律體系當中知識產權法律根本就像是一個遊戲規則,而不是一部法律。

因為沒有哪一家公司是尊重知識產權法律的,大家都是聘請高手出謀劃策,明爭暗鬥,看看怎麼利用這一遊戲規則獲取最大利益而已。也就是不管是多大還是多小的公司,在明知可能是侵犯知識產權的情況下,如果利益和風險比足夠大,仍然會毫不猶豫的侵犯。

所以一般在訴訟的時候,不要認為你的對手會尊重法律而怎麼樣,要認為對手如果不尊重法律,會怎麼做,然後再根據這個結果再去應對。

題主認為在現有的知識產權法律框架下,對於知識傳播平台的利益分配嚴重不足,或者沒有給予傳播平台的權利機會,進而阻礙了相關信息的傳播,然後坐在電腦前的我們能免費看到的信息就少了。

個人覺得這個說法有待商榷,首先利益分配不是一部法律決定的,能決定利益的通俗一點就是市場和商業行為,在國內可能還會有部分政策因素決定。

不論是海盜灣,還是EZTV,說到底其實都是沒有請高手坐鎮,在具有相當規模的時候為自己洗白,利用遊戲規則轉正進行正規盈利而已。不能怪到知識產權法律的頭上。(都已經讓你做大做強了,還不知足。)

比如,淘寶當初會不知道莆田系佔據整個淘寶運動市場一片天下?所帶來的法律風險會不知道?蔡崇信可是法學博士。但是之前為了規模的擴張,也知道這種風險和收益相比完全微不足道,所以放任為之。現在上市過後開始肅清行動,因為同樣的風險現在帶來的後果不一樣了。

Spotify和索尼的版權合同曝光的部分當中,說索尼佔了大頭,Spotify和音樂人佔小頭。在這份合同來看是的。但是,索尼和音樂人之間的相關合同我們並不知道,從國外音樂人的生存狀況來看,應該還不錯。

而且老實說,Spotify僅僅作為內容傳播者,獲得的現有利益對比原創作者和作者隸屬公司來說,不算虧待。而且我對於索尼有權查看Spotify和其他唱片公司的合同這點存疑。

因為不同公司帶來的商品價值和規模肯定都會體現在合同當中的,合作方式,利潤分配,保密條款,等等都會不一樣。索尼這個條款如果真的存在怎麼越看越像Spotify挖的坑呢?

所以我的結論就是,現有的知識產權法律對於互聯網爆髮式的增長和各種新型商業模式的情況來看,肯定是落後的,需要完善和跟上。但有沒有至於到決定利益分配,或者對於信息傳播平台不公平,我持否定態度。

我一直覺得,在互聯網的世界裡,所謂的受害者或者受益者很難界定。多少微博漫畫作者是因為被所謂侵權而被廣大網友所熟知。多少原創歌手因為互聯網的免費傳播而獲得了更大的利益?多少原創微電影的創作人員又因此被發掘?靠盜版發家的國內幾大視頻網站, 爭議不斷的企鵝,還有我上面所提的淘寶,都是遊戲規則受益者。而那些被抄襲者,因為知識產權法律的不完善(如創意抄襲不算抄襲),或者自身沒有足夠能力維護自己的權利,因此消聲滅跡的也不少(請知乎搜索騰訊兩個字即可)。

現在互聯網創業者比之前更好的一點就是,VC越來越多,可能會越來越像國外那樣,你有好創意和團隊,加之有好產品出現,錢就不是問題,知識產權,法律風險,政策研究等等都不是問題,交給專業人士做就行了。從一開始的商標,外觀專利,到核心技術專利,都先幫你做好。你就向大佬挑戰吧,他們敢抄襲試試。

未來的競爭是一個全球化的競爭,怎麼玩這個知識產權遊戲,是個很大的問題。


很好的視角但是卻是不完整的視角

江南style好像完全放棄了版權收益

開源也不是一個不賺錢的事情

CC協議也已廣泛認可

值得討論的是互聯網會讓知識產權變成什麼樣

在地主制度都可能被打掉的時候,沒有太大必要討論地租如何分期


由儉入奢易,由奢入儉難。

在資本主義社會,想從制度上削減既得利益者的利益,那基本是不可能的事,資本主義世界不可能出現利益相關者自己制定削減自己利益的制度的事情,哪怕這制度對社會公眾有利。

其實我覺得現在的互聯網秩序就很好,建立在大半個世紀前的傳統版權制度,在互聯網的衝擊下早已經支離破碎。現在互聯網秩序下的現狀就是,除了極少數建立了極嚴密的加密機制的產品(如家用機遊戲),版權的防護牆根本就形同虛設。任何書籍、音樂、影視、遊戲、軟體,都基本是第一時間就會在互聯網上傳播,侵權的行為和結果幾乎是隨著一切發行行為同步產生。

版權方可以動用輿論對這行為進行矮化,可以利用知乎這樣社區的精英人士進行說教,可以在資源站釣魚抓人,可以直接打掉資源站,但這始終是被動的,版權防護牆在互聯網的群眾基礎面前早已崩塌的事實他們無論如何也只得承認。

另一方面,海盜灣這樣的資源站,又早已建立了根深蒂固的生存基礎,只要紮根於最廣大的互聯網用戶,海盜灣便始終能以一種反市場規律的形態屹立不倒。哪怕出動現實警察,做到物理毀滅的地步,也依舊阻止不了它輕而易舉地復活,繼續高揚著自己的旗幟。

對於這一套在前互聯網時代確立的制度,根本不需要靠制度自身的改變來使之適應新的時代,互聯網秩序下的市場足夠讓它們自己將自己的舊秩序解體——

就像十幾年前,傳統軟體時代的郵箱、地圖、詞典,全都還是舊版權時代那種基於「發行」的,和傳統商品販賣一樣的形式,但一個谷歌的出現,便把這一切全都擊碎,於是到今天,這三者已經由傳統意義上的「商品」變成了互聯網理所應當具備的「服務」。

舊版權時代,知識主要靠有償的實體書刊發行來傳播,但互聯網時代,一個維基百科便粉碎了這整個秩序,直至發行了一個多世紀的大英百科全書轟然停刊。

舊版權時代,電子遊戲的基礎也是「發行」,人們像正常商品一樣買回來安裝運行,即便登入互聯網,也得按時間計費。但互聯網時代,free-to-play模式席捲全世界,傳統巨人暴雪在時代面前終究也得低頭走上相同的道路。

現在的秩序下,唯一要反對的,是公權力以版權為名,過多地在互聯網上介入

知識產權制度是私法,私法糾紛應該由私主體內部解決,公權力只應該為私法糾紛提供仲裁場所,而絕不應過多地提前在私法領域介入。也就是說,發行商可以跟學校、公司等機構提出針對內部人員的要求,可以利用法律手段對直接侵害自己權益的資源站和傳播者提出訴求,但是,公權力絕不能以知識產權的名號直接干涉私主體的行為,以保護知識產權為名,監聽用戶正常的互聯網行為,或是阻撓互聯網上進行的正常活動的行徑,這是與公權力侵犯言論自由同等的行徑。

2011年底,美國國會提出SOPA法案,遭致以Google為首的互聯網企業的一致抵制,維基百科關閉英文網站24小時以示抗議,最終該法案胎死腹中。SOPA全稱為何?Stop Online Piracy Act,放到知乎這不是讓一大群人高潮的片語?但該法案開了一個極其惡劣的頭——由國家公權力主導,國家公權力直接介入互聯網行動,甚至對公民的正常行為進行預審查,這就已經嚴重踐踏了互聯網的基本精神。

傳統知識產權體系面對互聯網,唯一要做的就是承認現實:百年前的「發行」概念,以及以「發行權」為根基的著作權體系,在互聯網時代必須重構。

你在知乎上嘲諷罵人千萬遍,也改變不了「盜版」已經存在的既成事實。

當然法律依然要存在,只是法律絕不能朝著保守、退步、損害互聯網精神的方向發展。任何私主體有權尋求法律保護,任何私主體也需要預料到自己的責任,私權利由私力自治,這是私法的精神,法律只要遵從私法精神,也沒必要做出什麼改變。

互聯網秩序下,「發行」重構的模式,應該會像當今的谷歌這樣——由一部分人受益,另一部分人買單。傳統商品交易秩序中購買和使用一體的形式,在互聯網中勢必將分化,購買者與使用者將是並不相同的兩個群體。無論是谷歌這樣的新式企業,還是傳統的各大出版行業,不管你承不承認,互聯網秩序下的一切「發行」,已經或主動或被動的走上了這條道路,不想走上此路,唯一辦法只有將自己與互聯網的連結切斷。

當然這樣的模式一樣會存在法律和現實衝突的問題,就如在互聯網時代之前便以此模式運行了許久的學術出版業,用戶和買單者的分離,會很容易導致壟斷的出現。但這一塊就已經不是知識產權法的範疇,而是反壟斷法需要考慮的。所以對於互聯網時代的知識產權相關制度,對於知識產權法自身,可以相信其自我調整能力,而對於反壟斷的立法,才是更為迫切的關鍵。

最後謝邀,以及拒絕回答任何標題里寫個「盜版」,配一堆無聊的個人自述,一看就是明顯的釣魚的問題。


轉載請註明出處。


才看見邀請,非常抱歉。

事實上知識產權法一直在進步和改變,只是我不太清楚你這裡提及到的是世界性的知識產權問題還是僅僅指中國?

如果是指世界上的共識,那很抱歉,事實上知識產權這方面一直是美國一家獨大,關於知識產權法的制定、內容,很多國家都是在美國的強迫下制定的。(當然包括中國)而在這種情況下知識產權法的進步其實是順應美國的發展和利益的,那麼一些精神和原則也會讓不同文化國家的人民感到不適。

只看你所舉的那個例子,其實並沒有什麼問題。因為知識產權要保護的正是版權所有人,而不是傳播者。傳播的人確實有很大功勞,但如果沒有索尼的版權,傳播人根本無法做到『傳播』這點。所以z至少在我看來,Spotify並沒有被虧待,甚至獲得了足夠的利益。

關於利益分配的問題,在我理解看來知識產權法里的利益分配只涉及版權所有人,傳播人等第三方是無權劃分純因版權帶來的利潤。(或者孳息?學術不精請海涵)而關於第三方的利潤,合同法等法律更能找到答案。

互聯網最大的特性就是他的傳播性,由此而衍生如何保護版權人的利益不受損等問題。而關於傳播這點,互聯網只是一種傳播途徑,其傳播效應和電視等媒體類似,他也許可以將作品傳播的更遠,但也類似廣告一樣,是要支付廣告費的。(俗人一個_(:3」∠)_)所以在傳播性這點上互聯網未必比傳統的傳播方式更好,只是更方便而已。【很明顯,在互聯網上壞消息傳播的更快,對於版權人來說一個謠言可能造成的隱形傷害更加可怕】

所以我個人看來,知識產權更應該著重於在這種局勢下的版權保護。至於請營銷號發廣告要多少錢,合同該怎麼簽,就不是知識產權的範疇內了。


謝邀!

等ai音樂出現的時候吧。


謝了個邀,但是這個我也不大懂。

我一直沒有想明白,為什麼中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如此不力


不需要,是否通過互聯網傳播完全不影響事情的本質。


現在的知識產權爭論,根本上是爭論這個問題:知識是應該設置柵欄有限傳播,還是不設限普及每一個人?

放到現實中看,任何一種思想、產品都不可能普及每一個人。手機剛出來時,價格幾萬元,能買的人很少;這幾年價格降低,大量普及;但還是有一些偏遠地區的人無力購買。

如果從商品角度看,願意付費、有支付能力的人購買知識產品,其他人被排斥在外,這是合理的。這就跟你買房、買車、買iPhone一樣的,買不到的人不可能說,我要無償享用,你收費那是違背天理。

隨著價格的上升,一定會形成越來越高的門檻。比如你去影院看《速7》,付費會篩選掉一批不願付費的人;付25元會篩選掉一批不願付這個價格的人;付50元又會篩選掉一大批人;付80元會篩選掉大多數人。

如果出價者得、價高者得的分配方式是合理的。具體到知識產權中,就是付費者、價高者才能享用相關產品。

付費者就是普通閱讀者。普通閱讀者付費,傳播者、作者分享收益。

傳播並不具備天然的合理性,原因和iPhone的傳播一樣的,這有一個過程。剛開始價格高,只會少數人買;可能再過二十年成本降低到100元,全球大多數人都買得起,這時才具備最大的普及性。你不能說因為iPhone對每個人都好,所以應該讓蘋果免費生產iPhone、免費運輸iPhone,讓全球70億人免費使用。

網路知識產品的傳播也是類似的。一篇文章剛出來,只會少數人看到;可能過了幾天,有一些名人轉發,這時會有上億人看到。按照正常情況,閱讀這篇文章的上億人需要付費,這個收益由作者和傳播者分享。

現實中的情況是,閱讀者注意力作為產品被售賣,傳播者獲得最大收益,作者收益可能約等於零。應該怎麼理解呢?

可以把閱讀者看做已經付費(用注意力付費),傳播者獲得的廣告費=閱讀者付費。因為這個收益是作者、傳播者共同創造的,所以應該在作者、傳播者中分配。

至於怎麼分配,作者強勢一點就多分一點,作者弱勢一點就少分一點。大家覺得不合理的印象來源於,知乎上的作者都是比較弱勢的,所以分配非常少;但是換做郭敬明、韓寒、莫言這些強勢作者,那就不一樣了。

現實里是比較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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