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子女未滿10歲父母不得協議離婚」這一法規設置?是否合理?是否有國外已成型的相似立法例?

民革中央將提案修訂婚姻法,子女未滿10歲父母不得協議離婚

為防止「離婚潮」,兩會提案再出新招。

3月2日,全國政協十二屆三次會議召開在即,部分代表委員的提案已逐漸公布。澎湃新聞從民革中央獲悉,民革將提交一份關於修訂完善婚姻法律制度的提案,提案建議「有10周歲以下子女的當事人,不適用協議離婚。」

提案稱,根據中國民政統計數據,2002到2013年,結婚登記對數增長了71.4%,離婚對數增長了197.4%。造成該現象的原因為婚姻自由原則被濫用。

提案建議修改完善婚姻登記程序,審慎辦理離婚登記。建立離婚登記預約制度,設置離婚熟慮期。

針對父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提案指稱婚姻法對有未成年子女的當事人的離婚缺少干預,提案表示,增設離婚的限制條件。建議有10周歲以下子女的當事人,不適用協議離婚;有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協議離婚前須讓未成年子女表達其真實的意願。

「協議離婚是夫妻雙方的事情,針對已經想要離婚的夫妻,如果考慮子女問題不能協議離婚,他們也會通過訴訟程序進行離婚。該提案被通過,會使得部分本可以通過協議離婚的夫妻走訴訟離婚程序,使離婚案件增加。」京師律師事務所婚姻家庭部主任魏紹玲表示。


紹玲告訴澎湃新聞,約束離婚比例是合理的,但不應強制。「《婚姻法》規定十周歲以下子女在父母離婚時,不可自由選擇撫養人,只能通過其父母雙方協商選擇。
該條提案可能是考慮協商中對子女的利益問題制定的,但約束了夫妻的婚姻自由,在實際處理離婚案件中沒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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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不要抨擊「民革中央」,和抨擊提案是否有關痛癢,這類沒有意義的東西。

題主想知道的是,這種法律是否有先例,是否成功的保護了未成年人,是否合理。


這個提案的前提似乎是離婚一定對小孩不好,而且十歲這個提法似乎還暗含著年齡越小越容易受父母離婚的影響,但是實際上真是這樣嗎?最近讀過一本兒童心理學的書,結合實踐,提取出了書中和這個問題有關的一些兒童心理學方面的研究結果,寫了一篇文章,正好回答這個問題。

為方便閱讀,先說結論,書中有兩點研究結論是和這個提案直接相關的:

  • 研究表明,對兒童而言,沒有更容易受父母離婚傷害的年齡段。

  • 離婚中最容易導致兒童出現問題的是父母之間的衝突,而不是家庭結構變化之類的因素。

如果以這兩個結論為前提就很容易看出,首先十歲以前這個界限劃得很沒有憑據,然後,禁止協議離婚而必須上法院似乎讓衝突更加激烈化了,其實更不利於小孩的心理健康。

為了孩子,離還是不離

文:深圳劉亞娟律師

時常會有當事人一臉愁容地問我:「劉律師,你說我是該離還是不離呢,我實在過不下去了,但是又擔心離婚會影響孩子。」作為一名專業辦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律師,在回答這種問題的時候也面臨著兩難,勸離吧,會讓人覺得自己是為了接案子;勸不離吧,但又真的認為一些婚姻已經病入膏肓,繼續拖下去只會讓當事人陷入更為痛苦的深淵。為了回答這個問題,筆者研究了一些兒童心理學的書籍,並總結出了一些結論,那些為此痛苦煩惱不已的當事人不妨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據此客觀地做出判斷。

要研究這個問題,首先要澄清家庭的概念,英國心理學家魯道夫.謝弗認為家庭是一個系統,他在《兒童心理學》一書中說「家庭不僅僅是它的組成部分的總和,而是一個憑自己本身資格存在的有活力的實體」,並且「家庭是一個不斷變化的單元,總是在尋求某種平衡。發生的任何變化,都會打破系統的平衡,需要採用新的角色、關係和內在模式。系統逐漸重新調整,最終達到不同的平衡」。

從20世紀中期開始,西方社會家庭發生了很多重大變化,隨之而來的很多學者針對性地進行了大量的研究,他們堅持數十年跟蹤研究了很多家庭,利用現代心理學中的一些科學的研究手段收集了大量數據,做了橫向、縱向的對比。有一些有意思的結論羅列如下:

  • 即使在嬰兒成長最初的幾年,「母親每天24小時的照顧也不能被當作是健康心理發展的必要前提」,「甚至一定程度上,與母親不工作的孩子相比,由於在日托中與其他成人和同伴有更多的交往,母親工作的孩子事實上可能受益」。也就是說母親辭工在家照料小孩並不是小孩心理健康的必要前提(Gottfried, Gottfried和Bathurst, 2002)。而根據本人接觸的案例來看,女方外出工作對家庭穩定是十分有益的。

  • 雖然與其他孩子相比,單親家庭的孩子確實總在某一方面有更大的發展不良的危險,但是,大部分都與單親家庭以外的原因有關。比如造成單親家庭的原因(離婚前的家庭衝突)、家庭收入、單親母親的年齡、母親應對壓力的個人能力等(Weinraub, Hornath和Gringlas, 2002)。

  • 兒童發展的結果似乎不受父母性別的影響,而是受到每個父母和子女之間關係的影響(Parke, 2002),男人帶大的孩子在發展上與其他的孩子沒有任何差別。

這些研究表明,「家庭結構的重要性遠遠低於家庭功能的重要性(Schaffer, 1998)」。結構方面的變數,比如父母的人數、他們的性別、他們與孩子在血緣上的聯繫、他們的角色,對兒童的心理影響很小,也就是說無論家庭是由什麼樣的人組成的,更重要的是家庭主導關係的質量,包括溫暖、責任、相互理解與和諧。任何致力於為自己的小孩提供更高質量的家庭的人們應當注意將注意力集中在功能方面,而不是努力讓家庭在結構上符合傳統觀念。

通俗一點講,我們應當更關注是否能給自己的孩子提供一個溫暖、和諧、相互理解的家庭,提供良好的教育環境以教育小孩具有道德感、責任感,讓小孩在有安全感的環境中長大,而不是維持家庭表面上的結構完整。

以上是針對什麼樣的家庭對孩子的心理和生理髮展更有利,下面我們來著重看一下離異這一個事件對孩子的影響,大量的研究得出了下列的結論(Hetherington, 1999)

  • 離婚對孩子的影響不是在一個時間點上,而是從父母爭吵,分居,一直到法律上離婚整個期間。

  • 研究表明沒有更容易受離婚傷害的年齡段。

  • 父母離婚的孩子出現問題的可能性比父母沒離婚的孩子高2到3倍,但是70%-80%的孩子沒有任何顯著或者持久的問題。

  • 長遠的看,大多數兒童顯示出相當大的靈活性。

  • 追蹤研究表明,僅僅一小部分人在成年期自己也更容易離婚。本人認為民間形成「父母離婚的小孩成年後更容易離婚」的偏見極有可能是「視網膜效應」的影響,在離婚的人群中人們更容易注意到離異家庭長大的人。

更進一步的,是離婚中的什麼導致了不良的後果呢?離婚的三個方面總是被挑出了當作最有可能的理由:父母一方不在家;生活在單親家庭的經濟後果;兒童從小目睹父母之間的衝突。

研究表明,父母之間的衝突實際上產生了最大的影響。有一些跟蹤研究顯示,父母離婚的兒童早在離婚前8-12年就已經有心理不安的跡象(Amato和Booth, 1996)。親身經歷了父母衝突的孩子,哪怕他們的父母沒有離婚,也比其他孩子更容易出現行為不良,而父母沒有衝突就分居或者離婚的孩子與其他人相比並沒有更大的危險。

另外,有研究表明,不同的兒童對父母離異的經歷有著截然不同的反應,導致這些差異的一個重要因素就是撫養兒童一方在離婚後為兒童所提供的環境,一些母親/父親有著很好的控制局面的能力,認為孩子的表現完全是其責任,認為自己有責任保護孩子並引導孩子走向成熟,這樣培育出來的孩子適應能力強,他們的心理和生理問題較少,自尊心強(注意這裡不是貶義,這裡的自尊的含義類似於我們說的自尊、自愛、自信,並不是民間常用來形容個性敏感而容易被冒犯的意思)。而另一類父母離異後對自己所處的環境無法控制,他們感到無助,因而無法保護自己的孩子使他們免受父母離異的負面影響。

上面大部分是列舉的兒童心理學中的研究成果,為方便大家閱讀,本律師總結以下幾點:

  1. 我們應該更看重家庭的功能,而不是結構。

  2. 父母離異的小孩相比其他小孩確實更容易出現問題,但是有70%-80%的兒童不會出現問題。

  3. 沒有證據表明父母離婚的孩子成年後更容易離婚。

  4. 離婚中對小孩傷害最大的是父母之間的衝突,如果父母之間經常發生衝突,即使不離婚,對小孩也已經產生傷害。

  5. 離婚後帶小孩的母親/父親給小孩提供的環境對小孩的成長有很大的影響。

  6. 研究結果表明沒有更容易受傷害的年齡段。

而針對是否該離婚的問題,從小孩的角度出發,本律師建議考慮以下幾點:

  1. 如果不離婚,現在的家庭是否提供了一個正常的家庭該有的功能,能否給予孩子溫暖、相互理解、和諧、道德感、責任感。

  2. 夫妻之間的衝突是否已經對小孩造成了影響,能否避免衝突,尤其避免在孩子面前發生激烈的衝突。

  3. 要有心理準備,離婚後需要擔當其更大的責任,父親/母親一方要提供正常家庭中雙方提供的功能,要對自己的經濟能力和心理承壓能力有清楚的認識。

最後,再次由衷感謝由英國著名心理學家魯道夫.謝弗編著的《兒童心理學》一書,讀完此書,也讓我獲益匪淺!


這種提議簡直又蠢又壞,題主問是否保護了未成年人?是否合理?大寫的呵呵

我姑媽在30多年前離婚了,因為她的前夫出軌,為了跟我姑媽離婚,說當時兩三歲的兒子不是他親生的。結果後來我姑媽過了一兩年後再婚,二婚的丈夫對她兒子視如己出,孩子重新得到了父愛。我表哥長大以後長得很像生父,也很恨生父,跟繼父很親。設想下,如果我姑媽為了所謂完整的家庭,等到我表哥10歲再離婚呢?


是否成功的保護了未成年人,是否合理?

我從小學一年級到高中三年級畢業連續搬家不下五次,最少四次是我父親和鄰居賭博玩麻將打起來最後灰頭土臉的搬走。

到現在我一個發小一個童年認識的夥伴都沒有,來不及熟悉就要搬家。

一開始是我父母他倆吵架,然後是家暴。

不光他倆互相家暴,是他倆吵架完對我家暴。

拿皮帶抽,拿燒煤的火鉗子捅,拿鐵絲捆我雙手給我吊在床上,拿煙灰缸往我腦袋上砸。

從小學就開始嚷嚷離婚離婚,但每次說起來都最後朝我咆哮:「都是為你好,要不是為了你我們早離了。」

我母親拿出以前收到的信件情書一個個的給用剪刀剪碎,還問我想不想睡覺。

小學三年級出校門沒人接,我就從動物園往後海走。

小孩步子小能走多遠,3點多放學走到5點多天黑了剛到平安里,也就我舅舅騎車找到我了。

後來知道我父親玩牌給忘了。

子女未滿10歲父母不得協議離婚是否能成功的保護了未成年人,是否合理?

呵呵,一幫吉祥物好好當吉祥物就算了,非要扯上別人。


又多了一條不結婚的理由


政協委員的提案者,常常把自己裝扮成聖母。為了一個「看上去很美」的道德出發點,制度設計不考慮制度成本、立法提案不考慮法律原理。

我只想說民革中央的主席是萬鄂湘,華麗麗的法學家,最高法院曾經的副院長。


這種惡法不是胡鬧么,提這種提議的代表完全沒有了解過單親家庭孩子的成長經歷就瞎做提案。

不離婚打得天翻地覆,難道對三個人有任何好處么??


又是一個拍腦袋的提案。不過我想拍腦袋的不僅是提出這個提案的人,還有我們許多社會大眾。他們自小生活在一個「完整」的家庭,其實他們的家長們天天吵架也說不定。但是呢,他們想要表達對單親家庭孩子們所謂的「關心」,實則是為了彰顯他們奇怪的優越感。

你不去關心孩子在家庭里是否受到了家庭暴力,

你不去調查孩子的父母是否盡到了應有的撫養責任,

你不去思考孩子離開一方後是不是會成長得更好,

而只是在這裡大放厥詞。

不過我想這根本不是考慮孩子吧,只是為了減少離婚率而已。

再看了一眼題目,咦,說的是「不得協議離婚」,既然不能協議離那就上法院撕啊。


這題最近被挖墳不知什麼原因,但我看了一下絕大多數人人還是沒搞清這題案到底說的什麼。這題說的不是限制離婚自由,是限制協議離婚,這是倆概念。

單位一個行政的同事跟我們討論該議案,引起了大家的哄堂大笑。這笑聲有這麼幾個原因,第一,兩會委員總是有各種奇葩提案已經給人們造成了思維定勢,一聽到委員提案就想到奇葩;第二,跟我們的職業病有關,我們每天接觸各種各樣的法律實務,形成了很強的思維定勢,遇到問題第一反應就現行法律規定,還有司法實踐。這都是題外話了,說說我對該提案的意見。

首先要強調一下,該提案討論的不是有未滿十周歲子女是否可以離婚的問題,而是是否可以協議離婚的問題。本提案是對協議離婚制度的建議,這個在學術界已經早有共識。而此提案也並不完全是基於離婚對孩子的心理影響。

第一,說說我理解的該提案的背景和初衷。

(一)近年來我國的離婚率與日俱增,離婚率的升高會同時帶來很多家庭和社會問題,在通過道德疏導無效的情況下,就會想到是否是現行法律的問題,或者現行法律能做哪些改變來緩解這種社會問題。

(二)很多年輕人因為婚姻家庭意識淡薄,存在閃婚閃離的情況,對離婚的態度有時比較草率,很多協議離婚情況是因為衝動等不理智因素。通過限制協議離婚制度,設置預約制度,熟慮期等減少這種不理智情況下導致的離婚。

(三)在現實生活中還存在很多虛假離婚的現象,為了購房貸款,為了拆遷多分補償款,為了過戶少交稅費等等原因「虛假」結婚離婚的人非常多,這不僅使很多國家政策被規避掉了,更重要的是這種輕率地結婚離婚行為本身給社會造成了對婚姻家庭觀念的輕視。長此以往婚姻家庭觀念也會隨之發生變化。

(四)在離婚過程中,除了男女雙方的矛盾和訴求得到了解決外,未成年人的權力是現有的離婚制度所沒法制約的,特別是協議離婚制度,現有的協議離婚制度相對自由,在不需要任何條件的情況下,雙方協商一致即可離婚,而婚姻登記機關對於雙方關於未成年人撫養問題的約定只做格式上的審查,沒法做到符合未成年人成長的最大利益。在實踐中很多協議離婚的父母因為缺乏必要的限制而最後導致對未成年人利益的侵害。比如,很多弱者在為達到離婚目的的情況下,自願無條件承擔孩子的撫養,但是其並不具備撫養能力。

第二,說說離婚制度的發展和比較法

(一)離婚制度的發展:這裡不展開說,只簡單的介紹一下,舊中國或者說古代很長一段時間我們的婚姻制度因為受傳統和封建思想的束縛都是限制女性自主權的,主要是受父權,夫權的思想束縛,還有女性的男女不平等的歷史背景決定的。從清末開始倡導男女平等,婚姻自主,到後面最後確定的現行的婚姻法,協議離婚完全自由,沒有程序和實體上的限制。這跟當時歷史背景下,想極力的矯正極左思想不無關係,這裡不展開了。

(二)比較法:首先,限制協議離婚制度並不是民革自己創造的,而是在很多國家正在適用的,有從離婚時間上的限制,如《法國民法典》規定「結婚最初6個月不得提出雙方同意的離婚」,荷蘭,墨西哥均規定,結婚需滿一年後才能提出離婚。其次,有規定離婚考慮期的,如法國和英國。再次,有規定有未成年子女不能協議離婚的,如《俄羅斯聯邦家庭法典》、《墨西哥民法典》。

第三,說說該提案的意義

(一)該提案意識到了目前離婚率逐年升高引發眾多社會問題,離婚中未成年人權力受到損害等問題,正視了目前的離婚制度存在的弊端,並借鑒了國外的制度作為參考。

(二)該提案對現階段,我國社會離婚激增,離婚後未成年人權益受到侵害等社會問題已經凸顯的狀況有一定的緩解作用。

(三)每到社會變革的時候,法律都會滯後於社會的發展和需求,在舊社會解體的時候,為了擺脫掉封建主義的大山,自由主義被大規模的適用於社會的各行各業,而在社會到了相對穩定狀態的時候對自由的限制又會是一個穩定的社會所必須的,這是歷史的規律。無限制的自由只能是以犧牲弱者的利益和穩定作為代價的。

第四,說說該議案可能造成的問題

(一)一些的確是需要離婚並且夫妻感情破裂的夫妻,因為訴訟離婚的成本較高(如,夫妻雙方無經常居住地,戶籍所在地比較遠,訴訟的差旅成本較高;對法律規定及程序不了解需要委託律師的成本較高),而協議離婚因為有未滿十周歲以下的孩子而被限制,所以放棄離婚。以前看過一篇文章上說有研究顯示,如果夫妻感情不好,家庭環境比較惡劣對於未成年人的傷害要大於父母離婚後所造成的傷害,

(二)因為我們沒有專門的家事法院,以及配套的婚姻家庭調解,教育機制。即便有10周歲以下孩子的父母通過法院解決離婚,也是會造成跟協議離婚一樣的結果,即損害未成年人的利益。目前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於當事人雙方達成一致的關於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的意見都是可以通過調解等方式認可的。如果配套的制度和法律不修改只是限制協議離婚的話,那麼損害未成年人的問題也一樣得不到解決。

(三)限制協議離婚,必然將導致訴訟離婚數量的增加,而且也無法避免很多人通過訴訟的方式「假離婚」,造成更大程度上的司法資源的浪費。

看到一篇文章,一位律師說該議案因為現行婚姻法規定,10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在父母離婚時沒有選擇撫養人得權力,而該議案是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約束父母的離婚自由的,說在實踐中不具備可操作性。對此觀點我表示不能苟同,該議案如果想要達到其初衷和目的,是需要有配套的制度和規定作為輔助的,比如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關於子女撫養問題,在父母雙方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是否有權行事行政干預權;比如是否設置一些時間限制,心理疏導,教育的機制緩解衝動型離婚造成對未成年人的傷害;此議案在實踐中並不是沒有可操作性,只是需要配套的制度慢慢完善。

另外對該議案企圖解決的社會問題,我本人對此並不是很樂觀,我始終堅信道德的問題交給道德去解決,企圖用法律建立基本的道德只能使全社會的道德底線越來越低,加強社會的道德教育,家庭倫理教育才是更加重要的。


一直希望爸媽離婚,從記事開始,爸爸家暴酗酒出軌罵人,身無長物且一身缺點,爺爺奶奶重男輕女,欺負母親,在我強力支持下,母親尚未能成功脫離苦海,爸爸經常以姥姥姥爺的安全和我的安全威脅母親。

不友好就不友好,愛舉報就舉報,

我只想說…

提出和同意執行這條法案的人,都是敗類,都是阻止婦女從失敗婚姻中解脫出來的攔路虎,也是製造不幸家庭的劊子手。


有部分婚姻神教的原教旨主義者中有這樣一條認知,就是,只要父親和母親,擁有一張結婚證,在一個屋檐下,這樣成長出來的孩子,就會完美無瑕,必將成為人中龍鳳。而一旦其父母解除了婚姻關係且不住在一起,這孩子就會迅速墮落,心理扭曲,缺愛自卑,痛苦而不幸地度過一生。

他們認為孩子出不出問題的區別關鍵點在於,其父母的婚姻是否存續。


我真的是越來越恐懼結婚和生孩子,我身邊好多同學也是這麼想。今天和同學在吃飯的時候提到這個問題,談了好久。

不能想像自己終有一天會離開父母奔向另一個完全陌生的家庭,開始了一個新的身份。害怕自己的人生被孩子綁架,害怕會有一個小人,漸漸的吞噬掉我所有的精力和時間,我所走的每一步都要把他放在利益最大化的地位上,為此做出一個又一個的妥協,害怕我會一步步在這種妥協中失去自己的價值和理想。

而現在卻出現這麼一個法規企圖把這種恐懼變為現實。

如果這個法規實行了,在我看來,孩子就更不是一種生命的延續,而是作為一種牽制束縛來存在。難道為了孩子就要犧牲自己嗎?假使婚姻存在問題也要委曲求全,一切都要為了孩子,這個觀點我絕不認同。

生下孩子就要對孩子負責任,但是父母生下我們也是想要讓我們對自己的人生負責任。難道有了孩子,我們就要成為孩子人生的墊腳石?成為一種附屬品?我們既然選擇生兒育女,就必定擔負起這個責任,愛護教育他們,這無可厚非。可我絕不選擇犧牲自己,非要在孩子面前營造一種父母舉案齊眉恩愛有加的五好家庭氛圍。

如果協議離婚還能落得個好聚好散,起訴離婚當面對峙,讓孩子參與到大人世界的爭執,對孩子來講豈不是更大的傷害?

孩子未成年的時候父母年紀也不會很大,在面對錯誤的婚姻及時喊停還有重新開始的機會,如果一拖再拖,等到青春徹底不再,怎麼好再去開始新的人生。

最後,我從來沒有見過如此厚顏無恥的提案,對婚姻也能強買強賣,離婚率上升就要限制婚姻自由?那搶劫銀行的人多了你怎麼不去關閉幾個銀行啊。


此提案若能通過並實施,

不僅能降低離婚率,

還能降低結婚率及生育率。

此一舉三得之良策,

實乃社稷之福也。


呵呵,這回大概真不是拍腦袋想出來的,是拍屁股。。。

等著生育率直線下降吧


就說一句話。

哎,你說,十周歲以下兒童「意外死亡率」會不會上升呀?


為防止破產潮

員工滿2000人的企業不得破產?


於是夫妻兩人都和自己的相好同居,過著幸福快樂的生活,除了沒人照顧小孩之外


所以說小孩子長到十歲以上就可以自帶父母離婚影響免疫屬性了嗎?

感謝這個全新的發現…


舉雙手雙腳贊成這個提案。

這個提案限制達成協議的夫妻雙方在民政局辦理離婚,但並未限制他們來法院辦理呀。

已經達成協議,法院就是根據協議出個調解書而已,多麼輕鬆的案件,一天能辦十件!

收案數、結案數顯著提高,調解率顯著提高,年底更容易評先進了啊!

真好!

繼續苦逼寫判決去了。


我的親爹喜歡賭博,還打我媽,在我一歲的時候他們離婚了。每次提起這事,總會有人以心疼、同情的態度來慰問我,但我不覺得有什麼值得被同情的。因為從我記事起,就根本沒有與他生活在一個屋檐下的記憶,我沒辦法也沒必要去對比其中的區別。

而且,現在的爹也早早進入了我的生活,我沒覺得有哪裡不對勁。等他們結束長跑後,無論是改口還是迎接我妹出生,我也都沒有感受到絲毫心理阻礙。親爹每年倒也會上門,可我對他始終沒感情……沒辦法,就是把後爹當親爹看╮(╯_╰)╭

代入下這個提案,我覺得很可怕。如果再讓我媽跟賭博家暴的前夫生活九年,鬼知道我的童年會是什麼樣的,對我很好的後爹大概也已經找了別的老婆,更別提我妹了……

總結一下,我之所以毫不在意單親這個問題,就是因為他們離婚離得早啊!一旦發現問題,不抓緊在孩子還不懂事不記事的時候離,等他們進了青春期各種叛逆再離?!提案的人是不是根本沒養過孩子?


這類提案基本不能被通過。與其設置離婚門檻,不如設置結婚門檻。


先例?天朝什麼時候缺少過用大腳趾來制訂法律的「專家」了?先例不到處都是嗎?

有沒有保護未成年人?感情的事靠法律約束的住?你以為一紙結婚證不從紅的變綠的,一個家就還是完整的一個家了?

語文老師教沒教過你什麼叫「貌合神離」?

什麼叫「同床異夢」?

什麼叫「形同陌路」?

沒感情的兩口子住在一個屋檐下,你當小孩子都是智障兒童看不出來的嗎?

怕不是本來好聚好散各自負起各自的責任就能把影響降到最低的事情,現在非要弄得大家都心理變態然後全家人螺旋升天?

合不合理?你說合不合理?


典型的中國特色法規,理由荒謬可笑。

提案的人是智障嗎


孩子10歲前不能協議離婚?那麼意思是在孩子正值青春期的時候離婚才對孩子好嗎?可事實表明,在孩子10歲過後離婚真的可能毀了孩子一輩子!反而父母如果是在孩子還沒有什麼認識的時候離婚,對孩子的傷害是最最小的。

答主爸媽在答主2歲的時候就離了,後來身邊的人有的知道後都對我表示同情,我就覺得,有什麼好同情的,自我懂事以來就不知道家裡有爸爸和媽媽是什麼感覺,所以也就不會因為失去了什麼而受到很大的傷害。而對於他們離婚一事,我很理解他們,不能夠一起幸福的生活下去,那麼就各自去追尋自己喜歡的生活吧。

現在的我,活的好好的,積極樂觀向上。每一天對我來說都很美好。

所以說,這個什麼狗屁提案。。。


我覺得此提議極好,畢竟是為了遏制離婚潮嘛。

據說現在人口紅利快沒了,建議提案每家至少在35歲前生3個,否則扒房牽牛。

什麼?還有3000萬光棍?可以提案特許同意嫁給指定光棍的女性免費離婚,其他訴訟離婚的收手續費10萬。

什麼?生活在家暴,酗酒,賭博,常年爭吵環境下的兒童容易產生心理陰影?為了遏制離婚潮,心理陰影有什麼大不了的。

從可行性角度來看,雖然這提案違憲,但畢竟更狠的也執行過了。雖然腦殘,但腦殘又惡毒的也不是沒有過。

最後,只想表達有很多句MMP 和很多惡毒的詛咒想講。別的姑且不提,單說家暴的,因為孩子年齡不足10歲不允許協議離婚的,在訴訟離婚過程中,如果夫妻中任意一方或孩子被家暴,產生的醫療乃至喪葬費用是不是都由民革中央承擔?

友情提示:中國家暴率近1/3,其中受害者性別比約1:9,數據來自婦聯。


「造成該現象的原因為婚姻自由原則被濫用」

……我想知道什麼叫濫用婚姻自由?


如果真的是感情破裂,我覺得離婚肯定是越早越好啊。

為什麼要讓沒有感情的兩個人強行維持一個家庭的樣子好幾年呢?孩子是很敏感的,不會察覺不出的,提議這個法規的人是在讓孩子在一個尷尬的家庭環境中生存十年?又不是不離婚感情就一定好。更不要提因為不能離婚而可能產生的針對孩子的家庭暴力了。


謝邀。

法律是平衡利益的,一刀切的我不予置評。

不過我贊成專業的人干專業的事。


我的父母就是離婚了,在我十歲那年。小的時候經常看見他們吵架,我的童年一直都在快樂和痛苦中度過。特別是他們離婚那件事,我心裡還是很痛苦的。作為孩子,我當然希望有個幸福完整的家庭,但是我也希望他們兩個能幸福,只要我的父母離婚了他們心理上會好過些我就覺得無所謂。長大了就不會在乎這件事情了。現在我18歲,完全覺得無所謂。


我傾向於部分理解這個提案,因為這個提案的內容和我自己所熟悉的澳門民法典的規定很相似,其背後的邏輯也非常值得討論。

此提案的出發點是保護未成年人利益,所提的方案也很有建設性。順便吐槽一下中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曾經有法制驕傲地宣傳節目宣稱這是中國獨有的專門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體現了我國對未成年人保護的重視!我只能呵呵了……)真正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必須嵌入各個部門法的細節之中。也就是說,必須把保護未成年人法打散以後,準確地穿插在婚姻法、繼承法、物權法、刑法、醫療保障制度、教育保障制度等等法律的具體規定之中,使之無法迴避,以免未成年人利益在日常司法實踐中被輕易忘卻。

毋庸置疑,父母離婚,一定會對未成年人的生活造成重大影響,而即將離婚的夫妻有義務在分手時對孩子做出妥善安排。而中國內地現行的婚姻法律相關的制度,在離婚方面可能是世界上最簡單快捷的。夫妻雙方選定一個時間,在不需要預約的情況下,一起去民政局辦理即可,當天即可完成,效率之高可能是全球之首。至於離婚協議,似乎有協議就可以了,內容是否保障未成年人利益,民政局基本不會作嚴格審核,更沒有監督及執行機制(單純是個人印象,如有錯誤,歡迎拍磚)。

我將簡述一下澳門法律對於兩願離婚(協議離婚)的規定:

我無意表達澳門從葡萄牙抄來的這套的法律更先進

(葡萄牙作為70年代才有離婚制度的國家而言,婚姻法方面未必有什麼好的傳統,但是他們的歐洲鄰居們的很多法律理念多少讓這個落後的西歐小國學到了些好東西)

我只是提供一個我唯一熟悉的例子而已。

在澳門離婚,需要怎樣處理呢?

  1. 離婚程序分為兩類:兩願離婚訴訟離婚

  2. 兩願離婚的受理機關有兩個:法院民事登記局(在婚姻登記方面,類似內地民政局的角色)。原則上所有類型的離婚案件的管轄許可權都歸屬於法院,民事登記局的許可權僅僅是一項有條件限制的例外性規定。沒有共同未成年人子女的兩願離婚也可以向法院提起,只是法院耗時會比民事登記局更長,一般人不會作出成本更高的選擇。
  3. 民事登記局辦理的兩願離婚,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1. 結婚必須滿一年。
    2. 雙方沒有未成年子女(雙方無共同子女、共同子女已成年、滿16歲的共同未成年子女因結婚被視為成年)。【澳門民法典第1628條第2款規定:夫妻雙方同意離婚者,得向管轄法院聲請兩願離婚,如並無夫妻兩人所生之未成年子女,則亦得向有權限之民事登記局申請兩願離婚。】
    3. 雙方對離婚後是否需要對方扶養以及如何扶養達成協議。
    4. 雙方對家庭居所的歸屬達成協議。
  4. 擁有未成年子女的兩願離婚,或者雙方對離婚有爭議的訴訟,都要由法院審理。
  5. 在法院辦理兩願離婚的條件如下:
    1. 結婚必須滿一年,否則請尋求訴訟離婚。
    2. 雙方對成年年子女親權的行使、未成年子女扶養達成協議。
    3. 雙方對離婚後是否需要對方扶養以及如何扶養達成協議。
    4. 雙方對家庭居所的歸屬達成協議。

在民事登記局辦理兩願離婚只需要開一次調解會議,一般在申請後兩個月之內就可以排定會議,會議結束時如果雙方仍然堅持離婚,登記局局長就會宣布兩人正式離婚。

由法院處理得有未成年人子女的兩願離婚需要舉行兩次調解會議,法律明確規定兩次會議的間隔時間必須在3個月至6個月之間,只有在第2次會議時雙方仍然堅持離婚,且法官認可離婚協議時,法官才會判決兩人離婚,兩願離婚不可上訴。

現在回到內地的提案,可以看到此提案和澳門的規定有些許相似之處。

這個提案似乎希望通過引入法院對離婚協議的審查以便保障未成年人利益,同時增加離婚程序的複雜性以避免衝動離婚。

法院審查的實際作用

實話實說,根據澳門的司法實踐,法院對協議的審查作用非常有限。離婚程序結束後,兩人分開生活,往往早已失去良好溝通的寄出,協議未必能夠切實被執行。很多兩願離婚協議無法得到切實履行,受損一方只有在訴訟成本划算的情況下,才會考慮請求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審查的唯一好處就是,至少保證了協議的內容的合法性,避免一些人訂立各種荒謬古怪的離婚協議。

增加離婚成本是否合理?

我認為既然是協議離婚,法院審查離婚協議的效果又並不盡人意,其實未必要把協議離婚推向法院,增加法院工作負荷,也增加當事人的離婚的經濟成本。

但是在離婚時間成本上,可以考慮適當增加。說實話,民政局辦理離婚實在不必那麼高效,制定一個冷靜期,兩人提交離婚申請以後回家等幾個月再來,仍然要離婚才立即辦理。當然,中國幅員遼闊,人口流動頻繁,離婚管轄權與戶籍綁定,如果辦理離婚的民政局在千里之外,還要跑兩趟,確實也很令人苦惱。這種規定需要配套措施:將全國的婚姻登記信息能夠聯網,方面離婚人就近辦理。

離婚的自由≠迅速離婚的自由

很多朋友認為此提案侵犯了離婚自由,其實婚姻的本質就是在限制兩人的自由,要自由,就不要急於結婚,結婚以後就會有羈絆。離婚的權利必須有,但絕對不能讓兩個人隨意拍屁股走人,留下孩子無人問津。

父母離婚給孩子帶來的傷害未必大於糟糕的婚姻對孩子的折磨,但是草率的離婚往往會斷送一段仍有希望的婚姻。對於一段糟糕的婚姻,擺脫折磨的關鍵在於脫離同居狀態,而不是急於在法律上解除婚姻。對於一次衝動的離婚決定,冷靜一下,絕對是好事。

暫時想到值么多,想到別的再上來補充。澳門是個彈丸之地,這裡的很多制度是無法移植到廣大的內地的,但我只是想表達一個態度,此提案應該是認真研究過其他國家的制度才想出來的,我們沒有必要急於恥笑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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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兩願離婚和訴訟離婚最大的差別在於,澳門法律規定兩願離婚的雙方不必透漏離婚的理由,只需要表達離婚意願即可。而訴訟離婚可是真正的你對薄公堂,互相揭短,把自己的隱私放在方訴狀和法庭上在法官、律師、證人之間大肆討論(展示小三的照片、把親戚朋友找來作證),無論怎麼看都不會是一種愉快的經歷。看到有朋友表達,不讓協議離婚就訴訟離婚,但是如果對協議離婚的限制比較適度,誰願意用訴訟離婚折磨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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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寫一個總結

將擁有十周歲以下未成年子女的夫妻的離婚案件全部交由法院處理,並沒有多麼大逆不道。

中國民政局的離婚程序本來就快得離譜,快到了有必要增加一些阻力的程度。

我甚至一些被不幸福婚姻折磨者的痛苦,我也深深知道離婚有時對未成年人的成長更好,但是我覺得未成年如果誰被不幸的婚姻折磨,影響其生活的是立即分居的決心,而不是離婚證或者而離婚判決。

離婚的自由是個偽命題,不允許離婚才是妨礙離婚自由。對離婚程序作出一些複雜的規定實際上才是正確的,孩子不是玩具,夫妻離婚以後就可以隨便撒手不管。

能做到以下幾點的離婚程序才是好的離婚程序:

  1. 避免衝動離婚。

  2. 離婚後對孩子有合理的安排。
  3. 離婚後對於未成年人利益有後續保障機制,例如法院應該在離婚一方不遵守離婚協議後協助強制執行。


政協提案嘛~

你就當它是UC震驚部發的新聞就行


又要多出多少無辜的孩子要在父母無休無止的「我們不離婚還不都是因為你!」的碎碎念/抱怨/責罵/嫌棄中長大?呵呵噠。。。


就說兩點,

第一,違憲,侵犯公民自由。

第二,站在道德高地上制訂法律,你們不冷么?


中國人的特殊技能:「我這都是為了你好啊!」


先例不知道

沒有保護未成年人,法律只能限制離婚,沒法限制感情破裂,生活在這一環境下的孩子不見得比單親家庭好到哪裡去。(來源請求?

不合理,這是侵犯公民婚姻自由的行為。


第一,違憲。

第二,只會無故浪費司法資源。


從小到大,我最大的願望就是我父母可以離婚,每天看著我父母吵架都是噩夢。

提這個建議的肯定婚姻美滿,父母恩愛,根本就體會不到家庭不和對小孩是怎樣一種傷害。

當那些辱罵,毆打,歇斯底里被一個單純天真的小孩撞見的時候,伴隨的是一生揮之不去的陰影。

只求父母快點離婚,越早越好,還等到10歲???難道要孩子經受10年的折磨嗎?


侵犯了婚姻自由


能不能多一點對出軌方的懲罰?對比發達國家,中國男性的離婚成本太太低了。女性生了娃,啥偏向也沒有,即使有了出軌證據也是沒啥用


房子就那麼點,抬頭不見低頭見,互相看著不順眼,吵架 打架 哭 鬧 不分晝夜 。

在要離婚沒離婚的環境中多待一秒都是折磨,全家人互相折磨。

未成年人是最大的受害者,因為大人待不下去了可以出去。

未成年人呢?

爹出去了媽折磨,媽出去了爹折磨,爹媽都在一起折磨。

來了客人,傻逼客人也要折磨一下,

「你爹媽不離婚都是為了你。」

「你快勸勸他倆。」

而你竟然想讓這種折磨持續幾年。

送你三千字的髒話你自己腦補吧。


簡直恐怖

將這些政協會中提出的「奇葩」提議寫成一本書,一定會比1984更加引人深思的。


到孩子十歲以前,一對不合適卻不離婚的父母已經足夠把孩子的童年毀掉了。

別鬧。


所以說在趙老爺眼裡,女性大概還是生育機器的人設吧


接下來,為了提高人均壽命,規定一百歲以下的不許死。

懶政一刀切的我見多了,懶到腦子都不要的還真是頭一次見。


呵呵噠,現在真的是什麼都敢隨便提案了,不過我賭一包辣條通不過。

要是真通過了我猜不會遏制住真想離婚的離婚,倒是想結婚的人估計會怕怕的不敢結呢。

這真是離婚是一座城,城外的人想進去,城裡的人真會玩(/ω\)


看看你們這一臉道貌岸然的樣兒。

呸。

我就是八歲父母離異,當時不知道,只知道母親帶著我搬了家。

這麼多年我從來沒跟他們提過離婚這事兒。

但是

你們以為我不願意在八九歲被欺負的時候找爸爸告狀?

你們以為我不願意等爸爸出差會來跳到他身上大喊禮物交出來?

你們以為我願意看著母親極力壓制隱忍不讓我覺得我是沒爹的孩子?

你們以為,我不希望父親可以低頭看著做錯事的我說:男孩子不應該這樣?

對,我自私,我因為一己私慾希望他們委屈求全過無愛的生活。可是我自己悟到了,婚姻跟愛不一樣。

沒想好就別他媽腦子一熱買戒指去跪。

沒想好就別他媽腦子一熱不帶套要個孩子。

孩子不是父母的附屬品,但你們決定腿一張生了,就得管。在另外一個全由你倆一己私慾造出來的生命面前,還去談自己生活的自由,你丫跟我講相聲呢?

這麼多年,我誰也不怪,這是我自己的命,老子認。

但是我一定不會重蹈覆轍。


確定這個不是傻??是不是太不食人間煙火了?既然你問的是是否成功保護未成年人和實操性,那就這麼分析吧

1.如果是一個十分不理想的家庭,比如有家庭暴力,比如夫妻一天吵架掐架不下五次次次都很忘我,比如夫妻其中一人沾染了賭博之類的惡習等等。那麼在孩子不懂事的時候早點分了另覓良配會更好,還是相互折磨一下、順便讓孩子學學你們的行為後再分更好?如果說還可以訴訟離婚來解決,請問要如何操作呢?下面分享一個民事法官 @榨汁許 的回答。我不學法,不是很懂

知乎問答:在中國訴訟離婚有多難?

在中國訴訟離婚有多難? http://www.zhihu.com/question/38382924?utm_source=com.example.android.notepadutm_medium=social (分享自知乎網)

2.如果是普通單純的感情破裂,真正影響孩子心理成長的是夫妻感情的破裂程度。如果是真到非離不可,勉強在一起不見得對孩子的傷害會少多少。這一分類里這條制度能起到正向作用的,不過是那些少量的幼稚的頭腦一熱就要離婚的夫妻罷了。更大多數的是糾糾纏纏也沒有離成。何必犧牲大多數去成全這少數的人,要遏制這少數何必用法律條文,不更應該在教育上下功夫嗎?

3.另外從離婚後再婚的角度來講,十歲以下和十歲以上的孩子跟著,哪個更容易找到新歡結束單親獲得額外的養育價值?同等條件下,孩子更容易判給媽,那麼孩子十歲後的媽,再嫁還容易嗎?

4.最後一條的實操性。。。說孩子十歲以上協議離婚要問過孩子的意願——會尊重孩子意願的人你不說自然也會尊重,不會尊重的人如果孩子說我誰也不跟你們不要離婚就真的不會離嗎?實際上,他們應該連問也不會問的,畢竟你加這麼無關痛癢的一句,他們會放在心上嗎?

當然個人看法難免不周,有失偏頗

但在我看來,用這個保護未成年人,是來搞笑的吧?


stay foolish stay evil


拍腦袋式提案年年都能見到。


可能以後連該什麼年齡 和誰戀愛,和誰結婚,以及婚後如何相處,幾點上床睡覺都得按規定來。實在可怕。


以後生小孩更猶豫了


不能協議離婚,還是可以起訴離婚咯?

你煩不煩啊!


請問你是從哪裡找到這條法律規定的?


真正能阻止離婚的條款是:離婚後房子歸國家。


乾脆建立每個人從小到大全面的建立檔案,用電腦分析性格,家庭背景和容貌自動配對結婚。


完全不合理,如果沒有愛的存在,那麼家庭只是對孩子更大的傷害,還不如分道揚鑣來的痛快。


關於法案我不懂,但是有一個問題我想說一下……題主的問題中,其實是為了不傷害孩子才要求十歲以後不離婚!可是,看看那些沒有離婚的問題家庭,難道孩子不受傷害?

離婚傷害孩子,父母的矛盾也傷害孩子啊!假設一個孩子四歲的時候父母鬧離婚,離了對孩子造成了陰影!那換過來,四歲時候開始,鬧到十歲離婚,陰影不是更大?

我覺得這個法案在我看來,從保護兒童的角度,並不能很好的解決問題,只是會讓一部分衝動型離婚的案例減少對於孩子的影響,更多的問題家庭,只會加深對於孩子的傷害……


這種醉人的提案是喝了假酒是時候說出來的嗎?

離婚有許多原因,要真的整這個不就是一刀切嗎?

張衛健曾經說過「我小時候,家裡的傢具都是會飛的」。

這種情況下的婚姻,還是早點結束比較好。因為可能會給孩子留下身體的創傷和心理陰影。

如果情況允許,早點離婚比較好,特別是在孩子還小,沒能記住這一切的時候。

這樣起碼避免了他們回憶起自己的父/母,記憶中的生身父母彷彿是青面獠牙要吞噬自己的怪獸。


正兒八經的家庭哪需要什麼婚姻法


太扯淡了 殭屍一樣的婚姻對孩子一樣沒好處


提案可不是拍腦袋想出來的


怎麼?讓女的被家暴男打死嗎?


這是逼著大家不要孩子啊,明擺著和國家全面放開二胎政策對著干啊!


那你猜有些人為了馬上離婚,會不會弄死孩子?或者覺得是孩子害自己不能離婚,會不會天天幾頓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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