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壯丁的部隊有戰鬥力嗎?

在電視劇中看到國軍抓壯丁,日軍也有抓中國壯丁送上戰場的片段。

這樣組成的部隊一般是用於什麼樣的場景?戰鬥力如何?


可以有,而且一度是降低戰爭成本的好辦法。普魯士陸軍,英國海軍都曾經靠抓壯丁威震天下,但前提是壯丁用於只需要重複性操作的人力密集型軍隊

普魯士軍隊的締造者:「鐵血君王」腓特烈大帝civ.ce.cn

軍隊人數的急劇增加,使得靠自願入伍的人組成軍隊的辦法發生很大困難。為徵到足夠的兵員,普魯士王室可謂不擇手段,他們的募兵官甚至把活動範圍擴展到德意志其他各邦去,其募兵辦法實際上就是一種有組織的強奪人力。這種變相的綁架行為是如此猖獗,以致於有些邦國需要頒布專門法令,通過動員民兵來制止此類行徑。

十九世紀中後期的世界軍艦www.doc88.com圖標

皇家海軍軍艦上的生活並沒吸引多少志願者……最有效的招募辦法還是抓壯丁。強募隊由六名強壯的水兵組成,在一名下級軍官帶領下,在港灣村鎮亂竄,見到有海上生活經歷的人就拉去「強迫」服役。早期,就是靠這種辦法強行將人們征入幾乎沒人願意去的嚴酷而危險的海軍中。

注意成功的兩個前提:「只需要重複性操作「,」人力密集型軍隊「。

之所以要抓壯丁,是因為軍隊既給不出足夠的薪餉,也拿不出有力的精神動員,所以只能強迫服役。這說明壯丁就是軍事奴隸,驅動力是負面的懲罰和恐懼,而不是正面的獎勵和鼓勵。

(英國海軍)懲罰的時間一般在上午11點。水手長的哨音和陣陣鼓聲召喚全體水兵到上層炮甲板上去觀看這殺雞儆猴的場面……一接到艦長的命令,水兵就取出九股皮鞭,向後一揚,使出全身力氣,「哼」的一聲,狠狠地抽下第一鞭。這一鞭在罪犯的背上留下了一道青黑色的血痕,隨後幾鞭,血痕更深,鞭打了12次之後,背部變得一片血肉模糊。每抽一鞭子,水兵都要用手指抹去鞭子上的血,甩到甲板上。

弗里德里希二世對士兵的訓練異常嚴格,簡直到了非人的地步,皮鞭加棍棒的野蠻軍法充斥整個軍隊……弗里德里希所做的一切都是為了建立一支完全盲從於他的軍隊,這一點連他本人也不否認:「要使士兵怕他的排長的棍子甚於怕敵人的子彈,如果士兵都開始有思想,就沒人願意當兵了」。

設想一下,如果你在皮鞭和餓肚子的恐懼下工作,你能做好什麼任務?顯然不可能是創造性的工作——懲罰必須有明確的標準,而明確的標準意味著扼殺一切積極性。軍官根本沒法區分違規偷懶和主動殺敵之間的區別,所以只能對士兵的行動開出「白名單」,對列表之外的任何事情施加懲罰。所以,抓壯丁來的士兵只能做簡單的重複性操作。比如說在密集陣型中單調射擊,比如說在軍艦上向一個方向開炮。讓他們依靠自己的士氣主動殺敵,開動自己的腦子做複雜戰術配合是萬萬不能。

人力密集型軍隊就更好理解了。士兵沒有作戰的主動性,只要離開別人的視野,輕則消極怠工,重則開小差乃至反水。所以只能把士兵擠在一起,用軍官、士官和士兵的交叉監督來維持作戰。當時歐洲的作戰隊形中,每個步兵只不到2平方米;而海軍往往在1000多噸的船上塞進七八百乘員,平均每個人只有2噸的載重。扣除船殼,扣除壓艙水,扣除火炮,扣除糧食,扣除軍官宿舍和陸戰隊,剩下的空間只能是人挨人人擠人,更何況海上根本沒法逃跑。所以壯丁能在這類地方發揮作用。

試論18世紀普魯士陸軍的階級構成及其原因與影響3y.uu456.com

(普魯士)士兵用不著思考,思考是軍官們的事情。嚴明的紀律和持續不斷的服役被認為是把一支軍隊變成一個具有一致思想和意志的工具所必需的條件,從而能使其領導者如腓特烈二世能夠充分發揮它的統帥藝術。

他認為,單個士兵、獨立小分隊或是沒有軍官監督下的部隊都是不可靠的。為了防止開小差,遂制定下各種詳盡的規則:軍隊不得在大樹林附近宿營;他們的側翼和後方應有輕騎兵看守;應儘可能地避免夜間行動等等。軍隊外出籌糧或洗澡時,必須列隊由一名軍官帶領。在普魯士軍隊里,平均每37名士兵就有一名軍官。(18世紀非常驚人的比例)

進入20世紀以後, 工業化提高了軍隊的技術水平,抓壯丁的玩法就行不通了。海戰需要技術兵種不說,就算是最簡單的步兵戰鬥,往往也需要步槍機槍迫擊炮的交替掩護,需要步兵以小組為單位主動接敵,需要士兵有自己的思考。壯丁在這種戰鬥中必然一觸即潰。

電影遼瀋戰役中這個鏡頭真實反映了國軍唯一的選擇——只有密集隊形才能發起衝鋒

此外,由於炮兵和轟炸機的威力越來越大,陸軍必須分散到更大的空間才能存活,就算是平原衝鋒,也很難保證每個士兵都在軍官視野內前進,更不要說夜戰和山地作戰了。所以拉壯丁組成的軍隊往往是遇到一點阻擊就停下,在軍官看不到的地方甚至懶得放槍,完全指望自己的炮兵掃清前方才肯前進。但美軍尚且做不到這種火力支援,經常被日軍或志願軍拖進白刃戰,其他軍隊如果靠壯丁作戰當然會死的很慘。

影視劇里的戰爭跟真實的的打仗差多少?www.zhihu.com圖標

現代戰爭每個士兵佔據的戰場空間都是以萬平方米計的,就算重點地段密度提高十倍,也是幾千平方米一個兵,每平方公里一個連上下。二戰時候,美國一個純步兵排的防禦正面都有幾百米,這意味著除了集結地域外,就算航拍主戰場,鏡頭也只能掃到幾十個人,旁邊還有許多難以通過的地形近乎空地,只有間隔很遠的哨所保持監視。

所以說,壯丁軍隊未必沒有戰鬥力,但要看歷史階段。在20世紀的戰爭條件下,面對擁有輕機槍和炮兵的對手,再抓壯丁毫無意義。國民黨軍白白虐死幾百萬中國青年,只能證明這個政權殘暴、愚蠢,而且從未把中國人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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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之依託現代國家的動員體制與現代管理方式的現代軍隊來說,抓壯丁的部隊戰鬥力十分低下,甚至可以認為完全沒有戰鬥力。

在封建社會(以及國民黨統治時期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國民黨統治的中國,因為國民黨自身階級屬性與政黨組織性的原因,仍然需要依賴地方豪強對地方進行低效的統治與管理,因此其治下的中國與封建國家無異,不能稱之為現代國家)當中,由於社會的生產力低下+基層統治管理能力不及,所以國家無力維持龐大的常備軍,更無力構建現代化的動員體系,於是就只能在戰時臨時徵用農民充入軍隊,亦即「抓壯丁」

——從唐代杜甫的《石壕吏》中所描述的場景,到近代關於國民黨的抓壯丁行為的描述與記敘,皆是如此。「抓壯丁」可以說是封建(或封建性質)軍隊獲得兵員的最主要方式。

對與封建軍隊而言,其較之現代軍隊作戰能力低下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因為未經訓練的非職業軍人(壯丁)固有的作戰能力低下與士氣低下,另一方面則是因為封建軍隊的組織與紀律性完全靠督戰軍官的「人盯人」進行維繫,士兵則完全以對賞金的渴望和對懲罰的畏懼作為作戰的動機。這共同導致了封建軍隊即使擁有現代的武器裝備,也無法達到與現代軍隊比肩的戰鬥力。具體表現為:

1、封建軍隊承受傷亡的能力極差。封建士兵僅僅因為對督戰軍官的恐懼而結伍作戰,一旦戰場環境混亂、傷亡數字上升或督戰軍官陣亡,壯丁兵很容易因為恐懼與求生本能而發生潰退;而部隊當中大規模的潰退與恐慌一旦發生傳導,則根本不是靠少數督戰軍官就能維持得住的。最精銳的封建軍隊,通常在承受10%左右的傷亡之後就會不可避免地潰散,由缺乏訓練的壯丁兵組成的軍隊只會更低。

2、封建軍隊既難以散開又難以收攏,作戰方式極為僵化。在平時,由於封建軍隊「人盯人」的管理方式,為了避免發生士兵逃亡,軍隊無論是在行軍中還是在作戰中都只能集中布置;而在作戰之後,無論是大勝還是潰敗,軍官都很難重新把部隊收攏起來。進一步講,由於軍隊對「壯丁兵」防之如防賊,因此對於現代軍隊來說是基礎戰術的前出偵察、迂迴包抄、分兵合擊等作戰方法,對於封建軍隊來說都難以組織做到,甚至於不可能,因為一來無法確保分散後的兵力仍然能夠指揮順暢,二來則是擔心分散之後的士兵會發生逃亡。這進一步拉大了封建軍隊與現代軍隊的戰鬥力差距。

順帶一提,即使在現代組織方式的軍隊當中,一些殘存的封建軍閥軍隊習氣同樣會嚴重腐蝕軍隊的戰鬥力與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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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丁而不是兵,千人不可作百人之用,是人力的浪費。」有的新兵入伍後半年,還不知道如何瞄準,如何使用表尺或目測距離,大多數士兵射擊就是胡亂放槍。徐永昌在反思抗戰時期國軍屢戰屢敗的原因時,在日記中寫道:「關於戰事,致勝條件太不夠,固無法使之有利,但如果超過限度之敗,則又完全為官兵訓練太差,風氣太壞所致。」

徵召壯丁本身沒什麼,但是國民政府對於徵兵過程的實施問題很大,導致很多壯丁在未到戰區補充前就損失。國民政府曾經推行義務兵役制,1939年10月發布《國民兵役實行規則草案》,制定了國民兵役各期役齡推算表,縣以下各級地方各役期國民數概算表及戶口與受訓國民兵之比率表,作為推算國民兵概數的依據。各地區編組完成後,各單位要造具壯丁名冊,年次編組完成後要造具國民兵名冊,為義務兵役制的推行提供依據。但由於戶籍制度不完善,國民政府實際將徵兵任務攤派給各省、市、縣、區、鄉(鎮),徵兵工作主要依靠基層人員進行。

由於國民政府基層組織嚴重不健全,尤其是區、鄉(鎮)、保、甲長假公濟私,貪污腐敗,辦理役政成為他們上下其手、從中漁利的良機。正如軍政部給各軍管區通告中所說:徵兵成為「各管區向縣府索兵,縣府則責之各區鄉長,各區鄉長則上下其手,借茲漁利。富者輸金可免,或賄買乞丐無賴代役,故所征皆愚魯懦弱之輩,征時既未抽籤,惟派遣持槍兵登門拘捕,鄉民憤恨,無可如何。區鄉長以能如數繳縣府為責,縣府以能如數送管區為了事,管區以能點交部隊為其任務完成,至其所征之兵,素質如何,能否堪任戰鬥,能否英勇作戰,均非彼等所置念」。

另外義務兵役制的推行是以兵役義務的平等性和廣泛性為基本前提的。抗戰時期,凡中華民國國民,人人都有參軍服役抗日的義務,但國民政府《兵役法》和兵役制度規定的免、緩徵範圍過寬,致使公教人員、知識分子、學生以及與國防軍需有關的工礦業技術員工等都不服或緩服兵役。這不僅有失兵役義務普遍平等的原則,而且使兵源過於集中於落後的農村,兵役負擔過多地落在貧苦農民的身上。役政人員和鄉紳營私舞弊,使許多鄉紳子弟實際上也不服兵役。廣大鄉間貧苦農民被征入伍後,家庭生計受到嚴重影響,而國民政府並未給予妥善的安置和補償。抗戰時期,國民政府雖然出台了優待軍屬的法令和條例,也制定了優待軍屬的辦法,但或因財政困難,或因地方官員的貪污,無法落到實處,嚴重挫傷了廣大民眾參軍入伍抗日的積極性,進而影響了國民政府兵員動員的成效。


這麼和你說吧,你覺得和自己喜歡的人啪啪啪爽還是被二十個大漢按在地上爆菊爽?

事物本無對錯,看你怎麼處理,抓壯丁本身就是非志願的,你該不懂得管理,誰樂意給你賣命?抓壯丁的部隊不在少數,最起碼歷史上是這樣的。能打的也不是沒有。說到底抓壯丁只是解決兵源的手段,而怎麼提升兵源素質,說直接點也就是提升戰鬥力又是另一個問題。不過抓壯丁來的兵本身自帶抵觸情緒,負面因數較多,難搞。

同樣是一批兵,被炮黨抓壯丁抓來的,一路上死的死跑的跑,實在不行,上了戰場就投共,到了tg手裡一頓階級仇恨教育,反手就把你首都給端了。幾年後出趟國,各種逆風局、騷操作,一個半農業國家愣是逼平第一工業強國,委員長畫外音:怪我咯


要看條件,在一定條件下,壯丁隊伍還會是有非常強戰鬥力的隊伍,滇軍60軍絕大多數下級士兵就是抓壯丁抓去的(具體可以看高戈里的《心路滄桑——從國民黨六十軍到共產黨五十軍》),但在台兒庄戰役中也打得比較好的,當時算是比較有戰鬥力的隊伍了,因為在那時,壯丁在戰場上有且只有一種可能合法地發泄自己的怨氣,甚至可以通過軍功進一步獲得提升機會——消滅敵人,然後加倍地虐待敵人及敵方人員眷屬,奪取其財物歸自己所有,再然後出人頭地。這是這些人拚死頑強戰鬥的原因,否則不僅自己可能會被敵人消滅,甚至還會被自己的長官正法的。即使僥倖活下來也是沒有一點兒地位,永遠是壯丁隊伍里的最低層,大家蔑視欺辱的對象——因為,即使是奴隸,技能高的奴隸與技能低的相比,在奴隸主眼中地位絕對都不會一樣的。

比如說,1947年6月陳明仁以大雜燴國軍(陳明仁的71軍,第13軍54師及幾個保安團,加上奉命增援的滇軍93軍等)堅守四平,讓林彪付出了一萬三千多人的傷亡最後不得不放棄攻擊四平,陳明仁所指揮部隊絕大多數也是抓壯丁來的,可見壯丁隊伍戰鬥力也不一定是渣呀。

而且,壯丁隊伍里的一些壯丁軍事素質還達到了相當高的水平造詣,比如劉伯承說「用敵人一個旅來換我都不換」的解放戰士王克勤(王克勤),他就是1939年被保長繩捆索綁抓去當了壯丁。被抓壯丁後,思念母親和弟弟的他,曾三次逃跑三次被抓回,每次都遭到毒打。最後他母親、弟弟不知所終後,他才徹底斷了想法。在國軍三十軍中,作為一個機槍手,王克勤軍事技能過硬,即使用布把眼睛蒙起來,都可以熟練地拆裝機槍各組件的,在國軍中有「機槍聖手」之稱,並且他打起仗來點子多,因此在國軍三十軍中也曾經立過多次戰功。

但必須指出的是,壯丁隊伍只有在具有較強親和力、熟諳「上下同欲者勝」之道,對兵法有著較靈活、熟練理解,並能根據自己隊伍特點揚長避短將領指揮下,才能取得較好戰績。如滇軍60軍台兒庄一戰,少將旅長傷亡三分之一,上校團長傷亡三分之二(高戈里《心路滄桑——從國民黨六十軍到共產黨五十軍》P5頁),另如陳明仁守四平前例。

除了以上特例外,一般說來,以壯丁為主的軍隊軍紀敗壞是通例,欺壓百姓是常事,而且打起仗來只能打順風仗——最能說明問題的就是南朝鮮軍,剛開始被朝鮮人民軍虐出屎來,後來美軍仁川登陸又牛X起來了,推進到中朝邊境的速度比美軍還快得多,結果又被志願軍爆打,翔都打出來了。

而且,一般來說,壯丁隊伍軍心渙散,凝聚力不是一般的差,只要那些軍事技能較強的壯丁一被俘虜,對方一出點什麼優待措施,這些人反戈一擊,往往就是原來部隊的噩夢。1947年1月,在華東解放軍圍殲馬勵武整編26師時,開炮攻擊他,予以他致命重創的就是他曾經的下屬。王樹增《解放戰爭》上P212頁記載道:「馬勵武不知道的是,此刻,無論是美式大炮還是炮彈以及開炮的炮手,幾天前還在他的指揮之下,那在這些士兵邊打邊喊:『看見那團火了沒有?那是一一四旅旅部,是我打的』這些被俘之後參加共產黨軍隊的士兵,炮轟他們曾經師長時的高昂勁頭引起了共產黨幹部的興趣,幹部們問:『怎麼前幾天(和我們)打仗的時候,這些大炮連響都沒響?』炮手們回答說:『你們運動得快,趕得緊,哪有心思開炮!』」

再說王克勤,他認為自己作為國軍功臣,如此被土共俘獲,倒霉得很,認為共軍太土,武器太落後,成不了事。一天就說共軍長官平時只會收買人心,打起仗來還不是用槍逼著你沖在前頭賣命之類的怪話。但王克勤最終在土共部隊的訴苦運動教育改造中,發誓要成為「人民的兒子」,發明了「在家靠父母,革命靠互助」的(思想、技術、生活)三大互助運動,最終竟然成了土共軍隊的致勝法寶。

再說滇軍60軍,這支以抓壯丁作為最重要兵源補充方式的軍隊,在解放戰爭中,國民黨人人看不起,起義後,通過改編教育,結果在抗美援朝戰爭第三次戰役中,其149師不僅殲滅了英軍皇家坦克營,而且成為了首支攻入漢城的中國軍隊,並且,因1951年1月白雲山阻擊戰功勞,50軍149師447團被授予了」白雲山團「榮譽稱號。實現了從」60熊「到」50凶「的徹底轉變。


這個不可一概而論,腓特烈二世的軍隊一半的士兵是靠抓壯丁得來的,抓的還主要是外國壯丁。但他的軍隊戰鬥力還行,打打歐洲其它君主國也還可以。國民黨軍隊實行其實不是腓特烈二世那種赤裸裸的抓壯丁,而是徵兵制,只不過因為行政能力地低下才搞成抓壯丁的。


強答一波兒,假如你在上大學的時候被老師強行抓去參加某些極累的活動,並且告知你不去就給你來個處分玩玩,你覺得你還能否保持熱情。


戰鬥力渣渣,共軍為什麼大搞地方軍游擊隊民兵,就是為了以小戰代練,由小戰到到大戰逐步提升,把剛放下鋤頭工具紙筆的人送上戰場,是絕對不負責任的


在工業革命之前幾乎所有的軍隊都是抓壯丁組成的,為什麼?因為農業社會的生產力太低,政府沒有足夠的薪金吸引青年人蔘軍,所以只好抓壯丁了。另一方面是技術手段的限制使得政府對基層的管理非常薄弱,所謂皇權不下縣,沒有電話電報汽車公路,權力就無法延伸到帝國的鄉村,很難組織有效的徵兵制度。唐朝的府兵制也只是維持了不到一百年就崩潰了,而且再也無法恢復,最後也只好《石壕吏》了。工業革命之後情況開始起變化了,政府可以為士兵提供較高的薪資吸引窮苦的底層青年參軍,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是技術手段的進步使政府的權力延伸到了帝國的每個角落,政府直接掌握人口情況,可以有計劃的徵兵,不用抓壯丁了。共產黨之所以能夠打敗國民黨,關鍵在於組織能力和技術手段的綜合運用,使共產黨直接掌握了根據地的所有資源,包括人力物資和財力,看似共產黨掌握的地方很窮,但事實上能夠投入戰場的物力人力共產黨卻遠遠超過了國民黨。國民黨組織能力太差,坐擁全國最富庶的地區卻征不上來稅,只好靠海關收稅,沒錢沒人不完蛋才怪。

共產黨的組織能力不僅僅是因為其紀律性,而是技術手段的進步,如果沒有電話電報電台,延安是不可能控制分布在各地的根據地的。


義務兵在部隊里長期處於鄙視鏈最底端。壯丁只會更差


義務兵制度可以說就是「抓壯丁」,

從1927年建軍之日起到建國初期的1955年,一直實行的是志願兵役制(其實是忽悠人哪有那麼多自願的)。自願參軍的人員,長期地在軍隊服務。

建國前中國共產黨軍人撫恤優待及退役安置政策研究

一、工農紅軍時期撫恤優待及退役安置政策的初創

1927年人民軍隊的誕生,開創了我國兵役制度及政府(黨)、人民與軍隊關係的新紀元。毛澤東、朱德等老一輩革命家在創立紅軍之初,就非常重視紅軍戰士的撫恤、優待及退役安置工作。1928年,「兵士應當得到土地或工作,改良兵士的生活和待遇」等目標被正式寫入中共六大通過的《政治議決案》(註:《中共中央文件選集》第4冊,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89年,第326頁。)。1929年鄂西蘇區政府頒布的《優待紅軍家屬及撫恤傷亡實施條例》、1930年閩西蘇區政府頒布的《優待紅軍士兵條例》以及1931年9月鄂豫皖特區政府頒布的《紅軍戰士傷亡撫恤條例》,成為黨的歷史上最早出現的三個關於紅軍戰士撫恤、優待及退役安置政策的規定。這三個條例雖然簡短,但已把對紅軍戰士及其家屬優待撫恤的理念和措施表達得相當明確。

撫恤、優待及退役安置政策體現了人民政府對軍隊的關心、支持和幫助,而在政策的具體建構過程中,則需要政權力量的支撐。為此,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先後頒布了《中國工農紅軍優待條例》、《紅軍撫恤條例》、《優待城市紅軍家屬辦法》、《優待紅軍家屬耕田隊條例》、《優待紅軍家屬禮拜六條例》等規定(註:有關文件可參閱《蘇維埃中國》,中國現代史資料編輯委員會根據蘇聯外國工人出版社有關資料翻印,1957年)。從這些規定看,蘇區政府對紅軍戰士的撫恤、優待和退役安置政策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一)對紅軍戰士及其家屬的優待。

(1)土地分配。家在蘇區的紅軍戰士,本人與其家屬均須與當地貧苦農民一樣平分土地、房屋、山林、水池等;家在白區的紅軍戰士或新由白區過來的,則可在蘇區內分得公田;對於退伍的紅軍戰士,「准由紅軍公田內分配土地、給他耕種,如有在蘇區安家的,其家屬仍分得土地」(註:《蘇維埃中國》,中國現代史資料編輯委員會根據蘇聯外國工人出版社有關資料翻印,1957年,第109頁)。

(2)勞動力優待。紅軍戰士在服役期間,如家裡無人耕種,可由蘇維埃政府派人幫助,並安排灌溉、收穫等。

(3)稅賦及費用優待。家中有紅軍戰士的,可免交一切捐稅;住國家房屋的免交租金;本人及其家屬享受國家商店5%的價格優惠;紅軍子弟入學讀書免交一切費用等。

(4)優待城市紅軍家屬。對城市居民和商人加征5%的營業稅和房租,或由在業工人交納四個星期六的工資以優待城市紅軍家屬。

(5)確定優待紅軍家屬日。規定每個星期六或星期日為優待紅軍家屬日,在這一天,從後方的中央黨政機關到基層的鄉支部、鄉政府,每個黨團員和工作人員,都要參加幫耕幫種、砍柴挑水等優待紅軍家屬活動。

(二)對傷亡將士進行撫恤和褒揚。

(1)死亡撫恤。發放死亡人員撫恤金,其數量「根據地方政府擁護紅軍委員會之報告,撫恤委員會之調查決定」(註:轉引自周士禹、李本公主編《優撫保障》(中國社會出版社,1996年),第7頁。)。

(2)傷殘撫恤。對因傷病無法繼續服役而回家休養的紅軍戰士,「則給予終身撫恤金,其數目以當地之生活程度而定」(註:轉引自周士禹、李本公主編《優撫保障》,第7頁)。此外,蘇維埃政府還制定了褒揚紅軍戰士革命事迹的規定。對於戰爭中犧牲的,「如無家屬的,由軍委會制定金質獎章,陳列在革命博物館,以旌其革命歷史」(註:轉引自周士禹、李本公主編《優撫保障》,第8頁)。同時要求各級紅軍機關和政府相應部門要將戰士死亡的時間、地點、戰役名稱、功績等彙集公布,並設紀念碑,廣泛宣傳其英勇事迹,收集其遺物並陳列於革命博物館。

(三)對退役紅軍戰士的安置。

(1)因病因傷退役。這類紅軍戰士可以到蘇維埃政府設立的殘廢院休養治療。「凡因戰爭在紅軍服務中而殘廢者,入院休養,一切生活費用,由國家供給」(註:《蘇維埃中國》,中國現代史資料編輯委員會根據蘇聯外國工人出版社有關資料翻印,第110頁)。如不願到殘廢院去生活,則由各縣蘇維埃政府根據有關規定按年發給終身撫恤費。

(2)因服役年限退役。對於服役滿5年且年齡在45歲以上的,可退職休養,由國家補助其終身生活,如本人不願退伍而繼續服役的,則給予特別優待。

(四)開展廣泛的擁軍支前。

一方面通過政治宣傳和政策優待,動員蘇區廣大人民參加紅軍;另一方面,動員群眾踴躍捐獻糧、錢、物及各種慰問品。1933年12月,為了粉碎敵人的「圍剿」,湘贛省優待紅軍委員會開展了「三個銅板運動」,「以給紅軍戰士以充分的物質安慰」為目的,在全省範圍內發動每個群眾至少拿出三個銅板,以籌資購買慰問品。同時還組織運輸隊、擔架隊、洗衣隊等,做好紅軍的後勤保障工作。

為確保上述各項政策的落實,蘇維埃政府還加強了有關機構建設。政府方面,臨時中央政府在中央人民委員會中設立內務人民委員部,1932年改稱內務人民委員會,1934年改稱內務部,「紅軍優待條例之執行,發動群眾並分配勞動力幫助紅軍耕種土地,解決紅軍家屬的其它困難問題」(註:轉引自段鳳東、楊根來主編《民政簡史》(中國社會出版社,1996年),第104頁)。軍隊方面,從1931年11月起,中央革命軍事委員會設立軍委撫恤優待委員會,後改稱軍委撫恤委員會總會;同時,在中央軍區及軍一級軍事委員會中設立撫恤委員會,負責烈士褒揚及其家屬的優待撫恤工作。

蘇維埃政府在十分艱苦的條件下,堅決貫徹執行有關紅軍戰士撫恤、優待及退役安置的規定,對於工農紅軍建設起到了相當重要的作用。但由於受戰爭環境及經濟條件的限制,整體效果有限,尚未形成系統的政策規範。

二、抗日戰爭時期撫恤優待及退役安置政策的發展

抗日戰爭爆發後,中國共產黨相繼建立了一批抗日民主根據地。這一時期,黨對人民軍隊的撫恤、優待及退役安置政策進入一個全面發展的新時期,不僅豐富完善了工農紅軍時期的撫恤、優待及退役安置政策,而且使它們得到了較為全面的貫徹實施。總的看來,這一時期的撫恤、優待及退役安置政策呈現出如下幾個主要特點:

(一)法規體系更加系統、完善。

(1)制定了有關綱領性文件。中共中央於1937年8月發表的《抗日救國十大綱領》,提出了「改良抗日軍人的待遇」的政治主張(註:《中共中央文件選集》第11冊,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1年,第329頁)。各根據地政府依據《綱領》制定的具體實施意見均涉及到了優待、撫恤和退役安置的內容。如《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規定要「優待抗日軍人家屬」;《華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針》強調要「繼續動員華北的人力、物力,更有計劃地,有效地支援前線」等。

(2)制定了相關法規政策。陝甘寧邊區政府先後出台了《關於殘廢犧牲老病等撫恤的規定》、《抗日軍人優待條例》、《陝甘寧邊區撫恤暫行辦法》、《陝甘寧邊區抗日軍人退伍及安置暫行辦法》、《優待抗日軍人家屬條例》、《陝甘寧邊區撫恤優待條例》等法規政策。晉察冀邊區出台了《晉察冀邊區榮譽軍人撫恤辦法》、《晉察冀邊區優待抗日將士遺屬撫恤辦法》、《晉察冀邊區北嶽區民兵傷亡撫恤條例》等法規。

(3)制定了具體的實施辦法。為保證上述法規政策落到實處,各根據地政府還制定了一系列具體的配套實施辦法。如陝甘寧邊區制定的《優待抗屬代耕工作細則》、《優待抗屬購物辦法》、《物資局發動全邊區公營商店優待抗屬購物折扣辦法》,晉察冀邊區制定的《修正抗戰傷亡軍人暫行撫恤辦法》、《辦理傷亡軍人撫恤注意事項》等。

(二)政策內容更加豐富、全面。

與工農紅軍時期相比,這一時期的撫恤、優待及退役安置政策從形式上看出現了不同的分類,先後出台了有關優待、撫恤和複員安置的單獨的政策規定;從內容上看,不僅規定得更為具體、詳細,可操作性增強,而且注意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不斷更新內容和標準。一些地方出台的優待政策不僅界定了抗日軍人及其家屬的名稱含義,規定了優待原則、內容及程序,而且提出了分類優待的理念,區別了「有資產自力經營且可以維持普通生活標準以上的抗屬」、「有土地而勞動力不足維持普通生活者」、「土地較少全無勞動,無法謀生者」以及「無資產、無土地、無勞動力,或盡其力尚不足以維持生活者」等不同情況。(註:《陝甘寧邊區政府為頒布優待抗日軍人家屬條例的命令》,延安地區民政局編《陝甘寧邊區民政工作資料選編》,陝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244~247頁。) 陝甘寧邊區以中央內務部名義規定的四種殘廢等級、相應的撫恤標準以及軍人撫恤的基本程序和方法,成為抗戰時期陝甘寧邊區撫恤軍人的法規性文件,對其他抗日根據地產生了廣泛的影響(註:《陝甘寧邊區撫恤暫行辦法》,延安地區民政局編《陝甘寧邊區民政工作資料選編》,第210~212頁。)。

(三)出台了專門的軍人退役安置辦法。

關於軍人退出現役,工農紅軍時期由於涉及人數較少,沒有專門的規定。陝甘寧邊區政府於1942年頒布的《抗日軍人退伍及安置暫行辦法》,成為中國共產黨歷史上較早出現的一份關於軍人退役的政策性文件。這個辦法的主要內容是:

(1)退役條件。軍人在三種情況下可以退役:一是身體殘廢,二是患慢性病,三是年滿45歲,精力衰弱的。

(2)批准機關。屬於部隊系統的,由團級以上審批,屬於地方系統的,由縣級以上審批。

(3)辦理機關。邊區撫恤委員會為退伍主辦機關,經審查合格的,發給退伍證,准予退伍。

(4)安置辦法。一是農業安置,採取劃定區域、分配土地的安置辦法。在土地分配上,限定每人3垧至5垧(垧為土地面積單位,各地不同,東北地區1垧等於1公頃或15畝,西北地區1垧等於3畝或5畝。——筆者注)。二是非農安置,不願務農願意經商的,發給資本金500元至1000元;有技能的,可由政府介紹到工廠或者商店;願意參加集體勞動的,可安排到集體農場或手工業工廠工作。三是集體安置,地方政府選定適當區域設立退伍軍人新村,集體安置生產。(註:《陝甘寧邊區抗日軍人退伍及安置暫行辦法》,延安地區民政局編《陝甘寧邊區民政工作資料選編》,第445~448頁。)抗戰結束後,其他根據地也相繼對軍人退役行為進行了規範,其內容與陝甘寧邊區的規定大同小異。

(四)加大了政策的落實力度。

以陝甘寧邊區為代表的抗日根據地講究方法,注重實效,努力確保優待、撫恤及退役安置政策的落實。比如邊區政府研究出台了詳細的代耕工作實施規則,並以鄉為單位組織代耕隊,確保代耕政策落到實處。政府主席林伯渠和民政廳曾多次就代耕工作發出具體指示,如1941年3月,民政廳在給各縣的指示信中要求各地克服優待工作中的不公平以及平均主義等錯誤傾向,督促代耕隊按時種收、定期檢查(註:《陝甘寧邊區政府民政廳為優待抗屬組織代耕工作給各縣的指示信》,延安地區民政局編《陝甘寧邊區民政工作資料選編》,第213~215頁)。此外,邊區政府還定期總結撫恤、優待及退役安置工作經驗,查找不足,明確方向,以圖改進。邊區政府授權民政廳成立撫恤委員會,專司撫恤、優待及退役安置之責。據1941年11月的統計,邊區政府共安排了約5000多人享受有關撫恤優待(註:周士禹、李本公主編《優撫保障》,第10頁)。邊區政府在財政極度困難的情況下,仍多次提高撫恤優待標準,確保軍人退役後的生活得到妥善安置,努力落實毛澤東關於「要求優待抗日軍人家屬,使前線官兵安心作戰;要求優待殉國戰士的遺族,優待殘廢軍人,幫助退伍軍人解決生活和就業問題」(註:《毛澤東選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064頁)的指示精神。

三、解放戰爭時期撫恤優待及退役安置政策的完善

抗戰結束後,中國共產黨曾一度計劃安排大批軍人退役,並對複員安置工作做了一定的部署,後因革命形勢的發展而中止。而以陝甘寧邊區為主的優待撫恤及退役安置政策的施行,隨著解放區面積的擴大迅速向全國擴展,為人民軍隊的發展壯大和新中國的誕生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早在1945年4月,中國共產黨在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上,就把「加強優待抗屬,撫恤傷亡,安置殘廢軍人及退伍軍人的工作」(註:《中共中央文件選集》第15冊,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1年,第113頁)列入黨的軍事問題決議中,並給予了高度重視。在解放戰爭時期,各解放區相繼修訂或新制定了一些優待、撫恤方面的條例。如1946年嫩江省人民政府頒布的《嫩江省優待軍人家屬辦法》,1947年5月東北行政委員會、東北民主聯軍總政治部聯合發布的《東北解放區愛國自衛戰爭陣亡烈士撫恤暫行條例》,1948年陝甘寧邊區政府頒布的《陝甘寧邊區優待革命軍人、烈士家屬條例》(草案)、1949年5月頒布的《陝甘寧邊區撫恤條例》、《陝甘寧邊區撫恤工作細則》等。

這一時期的優待、撫恤政策是抗日戰爭時期優待、撫恤政策的延續和發展,從內容上看,有所拓展和創新。如華北人民政府制定的相關政策涉及到土地分配、子女入學、疾病治療等多個方面,並特別提出要通過賀工賀喜、送光榮匾、重要節日慰問、開會設軍屬席等形式努力提高軍屬的社會地位(註:趙翠生、潘紅:《軍人社會保障制度探微》,《武警學院學報》2001年第6期)。陝甘寧邊區政府為解決軍人子女入學問題,特別設立「延安保小一處,收容陝北區級烈、軍、干屬之學齡子女」,並要求分散在當地普通小學的軍人子女,政府應區別不同情況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助(註:《陝北行政區烈軍干屬子女入學辦法草案》,陝西省檔案館、陝西省社科院編《陝甘寧邊區政府文件選編》第14輯,檔案出版社,1991年,第132頁)。中共中央在制定土地政策時,也充分考慮到了軍人優待問題,規定「革命軍人家屬在鄉村以農業為生者,無論本人存亡,在分配土地時,應將本人計入家庭人口,分得和農民同樣的土地財產」;「革命軍人退伍時,如果不能回到其已留給土地財產的家庭,應當另行分給土地、財產,或助其獲得其他生活方法」(註:《中共中央關於土地改革中各社會階級的劃分及其待遇的規定(草案)》,中央檔案館編《解放戰爭時期土地改革文件選輯》(1945—1949),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81年,第216頁)。除了由政府、社會及群眾為軍人家屬及傷殘軍人提供的種種優待和撫恤外,各地還規定了修建烈士墓和其他紀念建築,褒揚烈士光榮事迹,通過興辦榮軍教養院和榮譽軍人學校等形式,為傷殘軍人提供一個休養和接受優待的場所。據當時合江省17個縣、市的統計,解放戰爭期間,共有3.7萬多戶軍屬,分得了186萬多畝好地,3萬多匹牲口,5300多間房子。另據黑龍江、松江、遼東、遼西、吉林等地90個縣、市的統計,從1947年到1948年,每年給軍屬代耕的土地達34萬畝。(註:崔乃夫主編《當代中國的民政》,當代中國出版社,1994年,第297頁)從優待撫恤政策的落實上看,雖然政策規定的基本原則、操作方法、適用範圍等沒有大的變化,但更為細緻和規範。陝甘寧邊區政府曾多次修訂物質優待範圍、合理劃定優待標準、統籌調劑優待能力,使各項優待撫恤政策得到了較好的落實。

解放戰爭爆發前夕,軍人的退役安置工作在陝甘寧邊區、晉綏邊區等地有所開展。1946年4月23日,陝甘寧邊區第三屆參議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陝甘寧邊區複員方案》。方案本著「抗日戰爭已經結束,政治協商會議已獲初步成功,在全國和平民主不被破壞的條件下,我們邊區將進入一個建設的新時期」這樣一個宗旨,擬定了部隊系統「複員六千六百人,占原額的百分之三十三」的複員計劃(註:《陝甘寧邊區複員方案》,陝西省檔案館、陝西省社科院編《陝甘寧邊區政府文件選編》第10輯,檔案出版社,1991年,第45頁)。具體的安置辦法是:各部隊和各地政府設立複員委員會,擬訂複員計劃;家住邊區或複員在邊區務農無土地者,由政府酌量撥給公地;政府發放貸款時,可以優先借貸;務農者三年內免繳農業稅;經商者三年內免繳商業稅等。經過半年多的工作,到1946年10月份,已安排5600餘人(含政府工作人員)複員,占計劃複員人數的48%,除老弱病殘喪失勞動能力者外,大多數已安排就業(註:林伯渠《邊區政府工作報告》,甘肅省社科院歷史研究室編《陝甘寧革命根據地史料選輯》第3輯,甘肅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70頁)。晉綏邊區也依據1945年12月9日頒布的《晉綏邊區安置複員軍人暫行辦法》和1946年3月8日頒布的《晉綏邊區抗日軍人及抗日工作人員還鄉安置辦法》開展了軍人退役安置工作。國民黨撕毀和平協定、向解放區展開全面進攻後,各解放區的軍人退役安置工作相繼中止。整個解放戰爭期間,由於戰爭形勢需要,人民軍隊始終處於擴張狀態,除老弱病殘外,退役安置工作基本沒有開展。

四、建國前軍人撫恤優待及退役安置政策實施的基本經驗

自1927年人民軍隊誕生到1949年新中國成立,中國共產黨的軍人撫恤、優待及退役安置政策是在戰爭環境中形成的。在我軍創建初期及發展壯大過程中,黨的政權或者偏居一隅,處於國家政權結構的非主流形態;或者強敵環伺、流動作戰,在不穩定的社會環境中尋求生存和發展;再加上受經濟條件、財政狀況、控制區域伸縮等因素的限制,撫恤、優待及退役安置政策的構建和實施均遭遇了很多困難,呈現出保障功能有限、實施規則零散、制度化和規範化程度相對較弱的特點。比如,以代耕為主要內容的優待政策只能維持優待對象的基本生活水平;塊狀形態的根據地布局,難以形成統一的制度安排等。

撫恤、優待及退役安置政策是保障軍人及其家屬基本生活權利和物質生活待遇的重要社會政策。建國前黨的撫恤、優待及退役安置政策密切了軍隊與黨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繫,為人民軍隊的發展壯大和新中國的建立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持。軍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促使人民群眾在戰爭環境異常艱苦、物質條件十分匱乏的條件下,努力維持著對革命軍人的撫恤和優待。1933年,毛澤東在江西調查時就曾指出,擴紅工作之所以搞得好,「主要原因是優待紅軍家屬、慰問紅軍工作歷來不錯」(註:《毛澤東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29~330頁)。撫恤、優待政策的貫徹實施,既解除了戰士們的後顧之憂,又鼓舞了士氣,使他們一心殺敵,提高了部隊戰鬥力。正如抗戰期間一位家住邊區的戰士給家裡的信中所說的:「得知家庭生活如常,甚為高興,我們在外活躍非常,打了很多勝仗,消滅了不少日寇」(註:《認真執行優抗條例》,《解放日報》1943年2月9日)。

建國前黨的撫恤、優待及退役安置政策在探索中發展,在調整中完善,儘管受戰爭環境的影響,未能形成全國統一的制度安排,但在具體實踐中確立的基本原則、工作內容和實施程序,為建國後我國軍人撫恤、優待及退役安置制度的形成與規範奠定了堅實的基礎。認真分析總結這些歷史經驗,對於加深我們對建國後軍人撫恤、優待及退役安置制度的認識有著積極的意義。這些經驗大體可概括為四個方面:

(一)撫恤、優待和退役安置是軍人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應根據不同時期的歷史任務確定不同的工作重點。撫恤是為了保障因傷病殘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軍人的生活以及陣亡軍人家屬的基本生活,優待是指政府或社會對軍人家庭日常生活的幫助和照顧,安置則是指對因各種原因退役的軍人的生活及工作的安排。這三類政策的重點不同,對象卻時有交叉,其目的都是為了保障軍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待遇,無疑都是軍人社會保障的一部分。在戰爭年代,軍隊對兵員的需求量大,尚無法建立起規範的輪替型服役退役制度,因此,撫恤、優待就成為軍人社會保障的重點。一旦戰事平息,軍隊對兵員的需求減弱,就需要安置一定的軍人退出現役。這就是我黨早期的軍人撫恤、優待及退役安置政策以撫恤、優待為主,以安置為輔的根本原因。

(二)設立專門的機構進行歸口管理是軍人撫恤、優待及退役安置政策貫徹實施的組織基礎。機構和必備的人力資源是公共事業開展的基礎。撫恤、優待及退役安置政策作為公共事業的一種,必須由公共部門組織實施。因此,在公共部門內設立專門的機構進行統一管理是必要的。早在工農紅軍時期,中央軍委就設立了撫恤優待委員會,負責相關政策的制定和實施。抗戰時期,為了整合各類資源,進行統一管理,陝甘寧邊區政府把對軍人的撫恤、優待及退役安置工作集中歸口到民政廳,負責「關於烈、軍、工屬、榮退軍人之優待撫恤及擁軍事項」(註:甘肅省社科院歷史研究室編《陝甘寧革命根據地史料選輯》第3輯,甘肅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353頁)。這種安排,不僅保證了政策制定的連續性和可行性,而且有利於各項政策的貫徹實施。

(三)撫恤、優待及退役安置政策的內容必須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撫恤、優待及退役安置政策的目的是為了保障相關人員的基本生活,因此,其內容也必須符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從工農紅軍創立到抗日戰爭,中國共產黨控制的區域以農業經濟為主,在優待撫恤的內容上就只能以實物配給、代耕土地為主。相關項目及保障標準的多次調整也是基於同樣原因。例如,由於受日軍的圍攻及國民黨政府的擠壓,1942年前後陝甘寧邊區出現了嚴重的經濟危機,惡化的社會經濟狀況無力承擔軍隊的規模,安排一部分軍人退役就成為不得已而為之的一項政策設計。解放戰爭時期,伴隨著解放區範圍的擴大,在分配土地時向軍人及其家屬傾斜就成為可能,從而使撫恤優待的內容有所改善。

(四)撫恤、優待及退役安置政策的實施必須以程序化的制度規範為保證。如果說法律法規是規範社會行為的依據,那麼程序性的規定就是法律法規能夠落到實處的保證。無論是工農紅軍時期的蘇維埃臨時中央政府,還是抗日戰爭時期的陝甘寧邊區政府,都非常重視軍人撫恤、優待及退役安置工作的制度建設,先後出台了一系列規章制度,用於規範政府及社會各界對軍人的撫恤、優待和退役安置行為。與工農紅軍時期相比,陝甘寧邊區時期的政策更為細緻,更具操作性,實施的效果也更好。與供給製為主體的分配製度相適應,抗戰時期各根據地的撫恤優待工作大都以實物形式體現,這就要求制度的規定必須儘可能詳細、明確、具體,便於理解和操作。如1949年7月,陝甘寧邊區政府在一份文件中,把各種人員的撫恤標準及物質優待內容,從小米到豬肉都規定得非常仔細(註:參見《陝甘寧邊區政府通知》(生字第57號),陝西省檔案館、陝西省社科院合編《陝甘寧邊區政府文件選編》第13輯(檔案出版社,1991年),第420~423頁)。解放戰爭時期,黨領導的各解放區人民政府在制定優待撫恤政策時,從基本原則、操作方法,到適用範圍、程序步驟,都進行了細緻的規範,這對於建國前黨的軍人撫恤、優撫及退役安置政策的順利實施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從1955年開始實行義務兵役制。1955年7月3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國第一部兵役法,中國人民解放軍開始實行義務兵役制。這一時期,除個別單位保留了極少數的志願兵役制士兵外,全軍基本實行清一色的義務兵役制。兵役法規定的義務兵服役年限為:陸軍3年,空軍4年,海軍5年。1965年經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改為陸軍4年,空軍5年,海軍6年。1967年,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央文小組決定改為陸軍2年,空軍3年,海軍4年。

  從1978年起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的制度。1978年3月7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討論批准了《關於兵役制問題的決定》。決定指出,為了加速我軍革命化、現代化建設,決定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的兵役制度。根據部隊需要和本人自願,將部分義務兵改為志願兵,並對現行義務兵的服役年限作適當延長。從1978年起,義務兵服現役的時間又恢復了1955年的規定,服役年限分別為:陸軍部隊的戰士3年,空軍、海軍陸勤部隊和陸軍特種技術部隊的戰士4年,海軍艦艇部隊、陸軍船舶分隊的戰士5年。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兵役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役製為主體的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每位公民,都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義務,超期服現役滿5年的義務兵,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願可改為志願兵,繼續服現役;退出現役的士兵和軍官以及其他符合兵役條件的公民,在規定的年齡內服預備役;民兵組織既是國家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又是預備役人員的基本組織形式。新的兵役法又將士兵的服役年限規定為陸軍3年,空軍、海軍4年。

  根據世界軍事形勢的發展和國家改革的深入,為適應國防和軍隊建設的需要,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於1998年12月29日,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修正案。

難道解放軍義務兵沒有戰鬥力嗎?重要是訓練和優待政策。

黑龍江省義務兵徵集、優待、安置規定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黑龍江省軍區

【頒布日期】1993/10/13

【實施日期】1993/10/13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優撫安置

【文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黑龍江省軍區令第六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義務兵徵集、優待、安置工作的順利進行,加強國防建設,促進改革開放深入發展和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徵兵工作條例》《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 》和《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兵役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及本規定,負責做好義務兵的徵集、優待和退伍軍人安置工作。

各級公安、民政、勞動、衛生、財政、教育、監察等機關應當依照各自的職權,負責做好義務兵的徵集、優待、退伍軍人安置的具體工作。

第三條 各級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宣傳兵役法規,教育本單位幹部、職工增強國防觀念和法制觀念,遵守義務兵徵集、優待、退伍軍人安置的法律規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兵役機關負責組織本規定的實施。

第二章 徵集

第五條 凡符合兵役法規和本規定,在本省有常住戶口的公民,都應依法履行服兵役義務。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徵兵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於當年兵役登記開始十五日前發布兵役登記通告。凡符合兵役登記條件的公民都應當按照通告要求,參加兵役登記,領取兵役證。

各鄉鎮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通知符合條件的公民參加兵役登記。

第八條應徵公民應當按兵役機關的通知到指定體檢站檢查身體。

負責體檢的醫務人員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正確掌握標準,保證新兵體檢工作質量。

第九條 各級公安機關和應徵公民所在單位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負責應徵公民的審查工作,確保兵員質量。

第十條 每年徵兵人數、要求和時間應當遵照國務院、中央軍委徵兵命令執行。

第十一條 徵兵期間,應當優先保證符合條件的公民應徵入伍。

除國家統一組織的招工、招干、招生外,各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招工、招乾和本省組織的招生工作,應當服從徵兵工作需要,不得與徵兵工作爭人員。

第十二條 各級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要求,協助兵役機關完成本單位的徵兵任務。

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符合條件的應徵公民進行教育,支持、鼓勵、幫助應徵公民依法履行服兵役義務。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行為限制、阻撓應徵公民履行服兵役義務。

第三章 優待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省籍義務兵家屬依照其戶口所在地的優待標準實行優待。

第十五條 城鎮在職職工應徵入伍,服役期間享受與原單位同類職工相同的調級待遇;合同制職工合同期滿後,應當順延合同期限。

第十六條 城鎮在職職工和個體工商戶應徵入伍的,每人每月按不低於一百元標準計發優待金。

城鎮無職業青年應徵入伍,每人每月按不低於八十元標準計發優待金。

第十七條 農村義務兵家屬優待。按《黑龍江省〈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城鄉經濟的發展和職工、勞動力收入狀況,可以調整優待金髮放標準。

第十九條 城鎮義務兵家屬優待金以縣、市轄區為單位實行社會統籌,城鎮居民按戶承擔。

優持金髮放對象確定之後,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向義務兵家屬發《優待通知書》,並通知軍人所在部隊。

城鎮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的繳納、發放、管理,由省民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具體辦法。

第二十條 城鎮義務兵家屬自義務兵批准入伍之月起,至批准退伍之月止,享受優待金待遇。義務兵提干或改為志願兵、軍內職工的,從批准月份起停止優待;從地方直接招收的軍事院校學員、軍隊文藝、體育等專業人員的家屬,不享受優待金。

第二十一條 城鎮義務兵在服役期間立功受獎者,給予一次性獎勵優待金。

獎勵優待金的標準,以義務兵年優待金總數計算,榮立三等功者,獎勵10%;榮立二等功者,獎勵15%;榮立一等功者,獎勵20%;授予榮譽稱號者,獎勵25%;榮獲中央軍委命名者,獎勵30%。一人同時榮獲多種獎勵的,按最高一級獎勵發放。

義務兵有服役期間,被依法判刑、勞動教養、開除軍籍或者清理離隊者,從處理之月起停止優待。

第二十二條 應徵青年參加徵兵體檢期間,農村由所在鄉鎮政府負責發給誤工補貼;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應當作為正常出勤,照發工資、照常評獎。

第二十三條 提倡和鼓勵農村籍義務兵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第四章 安置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統一組織退伍軍人的接收安置工作。各級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統一安排,接收退伍軍人並妥善安置。

第二十五條 退伍軍人的分配計劃由當地人民政府統一下達,實行按系統分配任務、包干安置的指令性安置辦法,也可以直接對接收單位下達安置指標。各接收單位應當保證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伍軍人一次就業,並搞好崗前專業技術培訓。

第二十六條 城鎮退伍軍人因特殊情況,經嚴格審核,可以在本省內跨地區安置,安置指標由省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與有關部門協商後統一下達,變籍手續由省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審批。公安、糧食部門予以辦理落戶手續、糧食關係;不受城市人口控制指標的限制。

第二十七條 鼓勵退伍軍人自謀職業,並保留二十四個月的分配資格,在此期間內分配工作的,工齡可連續計算。超過二十四個月的,檔案送交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退伍軍人安置部門不再負責分配工作。

第二十八條 退伍軍人自謀職業或興辦企業的,工商、稅務、銀行等有關部門,在同等條件下,應當給予優惠待遇。

第二十九條 新建、擴建企業需要增員時,應當首先完成當地人民政府事先下達給企業的退伍軍人安置任務,然後方可面向社會招工。

第三十條 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各企事業單位應當自覺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分配的傷殘退伍軍人,為他們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其工資、保險,福利和其他待遇,應當同本單位因公致殘的職工一樣對待,無特殊理由不得辭退。

第三十一條 鄉鎮企業招工時,應當優先錄用農村退伍軍人。

退伍軍人報考本省成人教育院校時,在相同分數線內應當優先錄取。

第三十二條 各級地方財政部門對退伍軍人安置業務經費和兩用人才開發使用經費給予保障。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切實抓好農村退伍軍人兩用人才開發使用工作,把開發使用工作納入當地經濟建設和加強農村基層政權建設規劃,注意選撥優秀退伍軍人充實鄉、鎮、村領導崗位。

第五章 獎勵和處罰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徵兵、優待和退伍軍人安置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彰和物質獎勵。

第三十五條 符合兵役登記條件的公民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已經領取兵役證的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徵兵或在體檢中弄虛作假,經教育不改的,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行政處分或處罰:

(一)在職職工給予記過、記大過、開除留用處分,直至除名。

(二)從事個體或私營工商業經營活動的,由縣級兵役機關和工商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或由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三)城鎮待業青年三年內不得報考升學、不予招工、招干,不發營業執照、待業證。

(四)農村青年可以由鄉鎮政府責令其承擔相當於當地一個義務兵一至三年的優待金。

被處罰人履行服兵役義務後,處罰單位應當終止、撤銷原行政處分或處罰決定。

第三十六條 應徵公民接到入伍通知書後,不到指定地點報到,或者報到後擅自逃離的,當地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和原所在單位應當動員其報到或歸隊。經教育不改、被部隊除名的,當地人民政府應取消其家屬的軍屬待遇,收繳全部優待金,並按本規定第三十五條處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妨礙徵兵工作進行的,由市、縣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拒絕或未按要求完成退伍軍人安置任務的,由市、縣政府給予通報批評,並責成民政部門按每拒收一個處以罰款一萬五千元。

罰款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票據。罰沒款全額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第三十八條 徵兵、安置工作人員在徵兵和安置工作中收受賄賂、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對以威脅、恐嚇、侮辱、毆打等方法干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徵兵、優待、安置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被處罰的單位、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省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執行本規定。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假如說受過三年以上兵役訓練下的士兵在一個普通戰場的命中率是可以接受的,生存率較高的話,熟練掌握各種苟的姿勢。

那麼兩年訓練下來的兵在戰場上能夠拿好槍,能夠射中人,懂得找掩體,聽炮彈聲跑開。

一年兵役的可以拿好槍,命中敵方的部位自己決定不了,能找到掩體,避彈能力一般或沒有。

半年兵役的拿槍手抖,命中全靠彈藥多。掩體有意識找,好不好是另一回事。炮彈來了,只會亂跑。

那中國壯丁對應的應該是無兵役兵,你給他十發子彈,他全給你射天上。只能蹲在戰壕里,還不會走動,生存率極差。

壯丁抓來可以用啊,但讓無訓練兵上戰場就是落地成盒。在訓練方面日本方面做得不錯,畢竟工業國,有基礎。老蔣能不能給壯丁配齊槍都是個問題。所以後來老蔣不接收偽軍其實確實是一種浪費。


韓信背水一戰。

置之死地而後生,抓來的壯丁,要麼往前沖,要麼跳河裡淹死。

勝利了。


有,前提是你給他們良好的訓練以及武裝,充足的伙食待遇,畢竟戰爭時期軍隊的待遇相對於平民還是不錯的,相當於你把一個高考考生不讓他高考直接把他抓進一本,不滿的總會有,比如能上211985的(戰爭時期的土豪家族、文化人和技術工程師),或者進比較糟糕系(炮灰兵種),偶爾也會出現教授講師(友軍的高級軍官)被誤抓,但只要不是遇上胡鏈這種狠角色直接拿友軍補充部隊的,基本都是會被釋放的,鑒於逃跑有可能被槍斃,所以大多數人會隨遇而安,有些水平達不到還會沾沾自喜,畢竟混一個肚圓,但有一個前提,你是被抓進靠譜的部隊,如果是被某些伙食都沒法保證的部隊,你就大概率要悲催了,抓壯丁最大的優勢在於你可以用低於社會平均的募兵成本得到士兵,之後這個士兵如何全看你軍隊整訓新兵能力了。


章邯用囚徒幹掉了陳勝吳廣算不算?看啥時候事,看怎麼打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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