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國規定其士兵可出於良心而不參加軍事活動或者任務,會怎麼樣?這樣可行么?

這是參加英國議會辯論碰到的辯題。中文翻譯可能不太準確。英文是this house would legally permit soldiers to refuse to participate in military actions or missions out of conscience.


實在是一個太過深刻的話題。

就比如《薄伽梵歌》(Bhagavad Gītā)吧,印度教千古經典,講得就是阿爾諸納在面對戰場上的親友時,戰與不戰,該如何選擇,這樣一個良心問題。

最終,整個印度教義的核心要義,竟就是通過主奎師對阿爾諸納的說法,最終說服他如何盡自己的責任走上戰場這個過程來表現!

問題如此複雜,我這樣無覺之人,只能想得更淺俗一點。

我覺得這個問題可以反過來想:

如果一國規定其士兵不能出於良心而不參加軍事活動或者任務,是否就不存在士兵因為良心發現而不積極執行任務的情況?

我想答案是很清楚的:不可能。

軍隊也一樣清楚:訓練士兵,決不可能僅止於下個命令。

抄個極端的例子,二戰期間,納粹德國在在決定了對猶太人的最終解決方案後,早期的手段就是屠殺,由黨衛軍的專門部門(task groups)來完成。但是,不久就開始轉向在死亡營里用毒氣解決。

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這樣做的效率較低,一方面戰事吃緊, 不好從黨衛軍再分出大量的資源。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對士氣的影響。

用行刑隊進行處決,最終都要有一個殺人者直接面對被屠殺者的過程。行刑隊通常要完成一整個搜捕躲藏的猶太人,把他們押送到指定地點,進行屠殺的過程。這些黨衛軍成員雖然對猶太人沒有好感甚至極其仇視,這樣的行為還是本能的對他們的心理產生巨大的衝擊。行刑隊成員的酗酒比例比別的部隊要高,出現心理問題的也多。黨衛軍頭目希姆萊曾親自觀看了一次對 100 名猶太人的處決,也被噁心的當場嘔吐。當時負責行刑隊的軍官偷偷跟希姆萊說,看士兵的眼神,他們的一輩子己經毀了,打不了仗了。

這種情況,跟殺人三千自損八百也差不了許多,白白消弱自己的戰鬥力。

相比之下,採用死亡營的方法有許多好處:經濟,高效;都個屠殺過程像流水線一樣被分成許多環節,執行最後處決的人也不用直面被屠殺者,沒有人會感覺自己要為整個過程負責,消減了良心上的負罪感。

就是這樣,士兵也是人,也有正常人的情感。軍隊為了達到目的,也要採用各種各樣的手段,可以通過政工教育,可以通過心理治療,實在不行,也只有改弦更張,換一種方式。因為,士兵的良心困境可以從任何地方冒出來。

比如,在美國士兵中,從來不真正上戰場無人機駕駛員,其心理問題,所謂的 PTSD 的比例,一點不比上戰場的士兵少,甚至更高。調查表明,這些人在美國本土,每天遠程遙控無人機作戰殺人,到點就如平常人一樣下班回家,這樣的巨大反差,日復一日,造成的心理衝擊是很大的,還得心理治療。

這種事自古有之。

Dave Grossman 有本書叫 On Killing。Grossman 說,美國南北戰爭時,著名的葛底斯堡戰役,從陣亡士兵身上找到 27000 支槍,有九成是上膛卻沒開火的。這些人為什麼坐以待斃而不開槍?是膽小,還是良心發現?

二戰期間,美軍展開了大規模的內部研究,分析士兵的士氣,調查表明,只有 15% 的士兵真正向敵人開槍。(@鄧子衡 指出,此數據來自 S.L.A. Marshall 的書Men Against Fire: The Problem of Battle Command (1947)。維基上的相關介紹 中亦指出,80 年代末,有人對 Marshall 的數據的可信度提出了相當的質疑)

這個調查在 47 年發表後,軍方意識到,軍事行動失敗的根源,很大程度上是士兵不願意開槍殺人,因為這是違反人的本性的。

於是軍隊開始在新兵訓練時進行所謂的 「operant conditioning」,就是「去人性化」,通過反覆重複讓開槍射擊成為一種本能。打靶開始變為打人形靶,可自動翻起的人形靶,到後來的視頻模擬。(庫貝里克的《全金屬外売》,就是講這種去人性化的過程,其開場新兵訓練營一段,就再現了這一過程)

到朝鮮戰爭時,美軍的開槍率提高的 55%,到越南戰爭時提高的 90%。

回來說問題,

如果一國規定其士兵可出於良心而不參加軍事活動或者任務

那問題就會 180 度的轉向了么?

當然沒有,你只是把這個天秤向一個方向推了一點,只是承認了大家都知道的,良心問題的存在而已。把一個暗處的爭論,換到了明處來了。下一步,想來就是一整套的如何定義良心,如何界定士兵的心理的確是出於良心(可參見 @袁卿 答案中美軍對士兵信仰的定義),如何定義軍事任務的意義,一系列複雜制動與反動。只要良心還在這道題中,這道題的解法不會因為這樣的規定而出來本質的變化。


@田浩 的回答說得很好了,這裡僅補充一點實際例子

本回答內容節選自——美國徵兵:你可以拒絕服役但不能逃避

作為一個保險策略,美國政府保持了義務兵役制度(SSS)。SSS的主要目的是在志願兵力不能滿足戰爭需要或應付其他國家緊急狀態時向軍隊提供兵力支援。換句話說,就是隨時準備監管恢復的徵兵(兵役)工作。該機構的第二個目的是為拒服兵役者提供可供選擇的徵兵時期服役計劃,這裡的拒服兵役者是指那些符合徵兵條件,卻由於其道德信仰而拒絕參加作戰的人。

在美國參加越南戰爭期間,許多年輕的和平主義者成為拒服兵役者,遠離戰爭。拒服兵役者和其他反戰激進主義分子定期舉行遊行示威,抗議美國政府的軍事行動。

正如我們在上一部分中所述,拒服兵役者是那些符合徵兵條件但反對在戰爭中服役的人員,因為他們深深執著於自己的道德或宗教信仰。政府對拒服兵役者有兩種主要分類:

分類1-A-O--那些在道義上反對參加戰鬥的人

分類1-O--那些在道義上反對以任何形式提供軍事服役的人

在徵兵過程中,歸入1-A-O分類的人將被指派到不涉及戰鬥或武器的軍事領域服役。歸入1-O分類的人將被指派到由SSS管理的替代服役計劃。此計劃會將拒服兵役者指派到當地用人單位,使之投身於為國家利益做貢獻的領域。指派到替代服役計劃的人員可以進入醫療、教育、資源保護或許多其他領域提供服務。

只有表示因道德、倫理或宗教信仰而反對戰爭的人員才能重新歸類為拒服兵役者,政治信仰不能成為重新歸類的理由。拒服兵役者必須反對所有戰爭,而不僅僅是當前的特定戰爭。

一個人可以使用多種方法使徵兵委員會相信他的信仰。首先,他必須通過詳細的書面聲明說明他執著的信仰,以及這種信仰對其人生的重大影響。在參加委員會的審理時,他將回答委員會可能提出的任何問題。通常情況下,他可以請他的幾個朋友或熟人親自到場或以書面形式報告對他的印象。他也可以出示能證明其信仰的歷史證據,例如反戰組織成員資格或致力於和平的教會成員資格。從理論上講,他應該表明自己在收到徵召通知前便已具有這些信仰。

如果委員會成員被他的真摯所說服,他們就會對其進行重新分類,SSS或軍方將指派他執行適合的職責。如果委員會做出不對其進行重新分類的決定,他們將通知申請人駁回申請的原因。收到駁回通知後,他可以根據委員會的指示提起上訴。


導致怕死的士兵全部都有一個【高尚】的借口不上戰場


作為一個英辯辯手,今天剛剛辯到。

因為第一個答案分析得很好,但是在辯論的時候時間很短可能表述不出來,所以我寫一下作為辯手的觀點吧

先寫反方的,因為反方我覺得簡單- -

最首先要界定的是那些國家和哪些戰爭是這個議題所考慮的。因為如果考慮過去的戰爭(比如二戰的德國日本),會使議題變的很複雜(士兵的權利界定會很難)。而且如果你願意的話討論迦太基戰爭,十字軍東征什麼的牽涉的問題就更複雜了(宗教,戰爭的合法性等等)。

一般這樣的辯論就界定於英國(因為是British Parliamentary),或者英國美國法國之類自詡戰爭正當性存在的國家,這樣就不用討論不義的戰爭了(如果戰爭本身是不合法的,那麼士兵就應該有更多的自主性)。一般可以講伊拉克(英國),阿富汗(美國),阿爾及利亞(法國),科索沃戰爭(北約)之類作為例子。

現在議題就更清晰了。現代的民主國家發動的戰爭,士兵是否可以選擇退出軍事行動。

BTW這個議題的提出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在民主國家的戰爭中醜聞不斷(如虐囚),士兵戰後得心理疾病(PTSD)的比率高,「正義的戰爭」中平民死傷慘重等等。

接下來講一下我的論點

1.軍事行動的合法正當性使士兵沒有選擇的權利。

民主政權發動的戰爭本身具有程序合法性,例如美國發動軍事行動需要總統簽字,60日以上需要國會批准,而總統和國會本身是民選的所以理論上代表民意。民眾的意願,作為國家的最高利益準則,應該作為軍事行動合法性的最終考量而不是個人的意志。士兵作為國家機器的零件理應執行國家意願,特別是當涉及軍事行動這些對於國家利益有重大影響的時候。

當然由於軍事行動的特殊性所以不可能每一項行動都由總統過目(不然奧巴馬就沒時間看各地小朋友們的來信了),所以多個層面的節制機構來保證軍事行動的合理合法性:

a)個人問責。各個戰區的統帥是需要像總統負責的,所以總統一般不會亂選人

b)軍隊內部制約。軍事法庭的存在讓反人性的指令被排斥在考量之外

c)國際和媒體制約。西方軍事行動都是有很多記者跟著的,要是真的壞了事兒大家是會知道的(比如伊拉克虐囚,越南美國使用橙劑什麼的),雖然不能面面俱到但是還是有很大壓力的。

而且比如英國加入了Rome Statue,如果他的將軍幹了什麼滅絕人性的事兒是會被國際法庭制裁的。由於有以上的制約,一般喪心病狂的屠村化武什麼的是不會有的,所以一些「良心」不安的論點就無力了。

再討論基本的問題:士兵是否可以選擇殺不殺人?我覺得是不可以。因為當你志願(徵兵的會再說)當兵的時候,你應該意識到當兵是要殺人的。有些人可以說當兵是為了保家衛國?人道主義?但是總會有時候你會遇到敵人,而遇到敵人的時候講道理是不行的。而且本身軍隊的建立制度上就被合法批准,合法要求殺人了,所以如果作為軍隊的部分不能做到這一點是不行的。至於強制徵兵(已經很少有了,美國英國基本沒有,只有韓國新加坡這樣人太少了才有這樣的政策),一般來說都有替代一線作戰的職位提供的,比如服勞役,做後勤,當義務兵等等。實在不行你連拿槍都覺得髒了手(基於宗教因素),新加坡政府提供完好的替代政策:入獄兩年。剛好和兵役的時間一樣。所以當你選擇當兵,你就認同了你將遇到這樣的抉擇,而你已經做出了抉擇。

2.良心的主觀性。

很多人說有些明顯喪心病狂的行動軍人可以選擇不參加,是因為每個人都有自然良知,而良知應該被尊重。這個道理也許很顯而易見,比如如果長官讓你殺手無寸鐵的平民,「直覺」會告訴你這樣是不行的,所以你應該被允許放棄這項行動。但是你的直覺一定是對的么?很多時候戰爭上的軍人經歷著巨大的精神壓力,能否做出正常的判斷暫且不論,軍事行動往往不是簡單的「殺人」,「殺平民」,而是較為模糊的比如「巡邏」,「肅清街道」,在這個過程中往往會涉及複雜的判斷與處理,有時候一個衣著保守的阿拉伯婦女可能會身藏炸彈要了你的命,這種時候你應不應該殺人?這樣的抉擇難得遇到還好,天天遇到,時時刻刻遇到,「直覺」真的還能起作用的么?

更何況很多人的道德準則區別很大,你覺得喪心病狂別人可能覺得理所當然。如果說是基於宗教的原因不願意執行命令,那你當兵本身就是對」Thou shalt not kill「(不應殺人)這些宗教的重要原則的褻瀆。如果是基於個人的道德考量,有些人覺得阿拉伯人都該殺,有些人覺得草木皆有靈,而軍隊是不允許你磨嘰的。

更重要的事,軍人的片面性很強。作為下達命令的上級軍官,他們一般都:

a)教育程度更高--西點什麼可難考了,而認字就能當兵

b)經驗更豐富--一個經歷了越戰韓戰的老兵是不是更有資格談戰爭里什麼時候該幹什麼?

c)信息更全面--這很重要。Charles Sweeney(就是在長崎丟原子彈的那個人)知道他按個鍵就會殺掉10萬日本人,如果他良心使然不幹了,不一定就更好。美國的預計是,二戰入侵日本可能要死上比這個數大得多的美國軍人,日本軍人,以及兩國平民。作為士兵,他不知道這些幕後的深思熟慮,但是他還是應該執行這個合法的命令。

3.軍隊的特殊性

軍隊的生命就是執行力。如果軍人不能高效的執行命令,軍隊更容易失敗(由於專業知識的匱乏我無法詳述理由),但是高效的軍隊,比如法西斯的德國、日本軍隊戰鬥力就極強。而軍隊如果不能大勝仗,不是失去了它本來的意義了么?

很多時候軍事行動都是緊急的,比如逮捕拉登的時候,海軍陸戰隊如果和奧巴馬扯皮說不通知巴基斯坦政府是不是不太好,行動恐怕難以成功吧?

更何況這一政策如果推廣開來,由於法律的一視同仁性,軍人是不是總可以說:頭,我今天良心不安,掃蕩的任務我就不去了吧? 這樣的對於士氣和軍隊的效率都是極大的打擊。


我覺得不可行,因為良心這個東西很難界定,並且現實不可能那麼理想化

這個世界上很多時候並沒有絕對的對與錯,為了正義殺人,和生存防衛殺人,你覺得哪個更正義一點?

為了一個摸稜兩可的東西,讓本來應該為政局穩定保駕護航的國家暴力機器變成最大的不穩定因素。

這麼做的後果,請參考未來讓機器人學會獨立思考,並且沒有機器人三大定律約束。

軍人的天職就是服從,沒別的。


法國外籍軍團規定士兵可以迴避對祖國作戰,但是國民兵和僱傭兵肯定不一樣吧。


簡單點說,這樣做帶來的只會是混亂

戰爭是政治的延續,所以軍隊是實現(政治)利益的工具,所以作為一個工具性的組織,任何一個國家都不會接受自己的軍隊不聽話,無論哪個國家都希望軍隊(或軍人)百分百的執行收到的命令,如果如題主所說,那麼潛台詞就是軍人不再以執行命令為天職,相當於養了一支不一定聽自己話的軍隊,沒有哪個國家會幹這樣的事.即使如@袁卿 說的美國的例子,實際上也是在保證在戰場上的軍人會更堅決的執行命令.這是從大的方面說的.

從小的方面說,軍隊從事的戰爭行動是一項關乎(大到國家小到參戰軍人)生死的活動,這就要求戰爭機器上的每一個環節都能不折不扣的發揮應有的作用,如果在這個機器上隨時都有意想不到的環節不聽話/不好用了,那麼對作戰就會起到或大或小的惡劣影響,可能會提高某些(不聽話的)軍人或者平民的生存概率,但對集體來說就是滅頂之災,所以這就要求軍人必須不折不扣的執行命令,至於命令的正義與否不是他要考慮的,這話可能很殘酷,接受起來不那麼容易,但我覺得感情上無法接受不代表客觀上不正確.

可能還會有人提東德士兵的例子,對於那個例子,有一個最關鍵的問題是這個"抬高一厘米"會不會被察覺,換句話說,如果他真的那麼做了,那麼對於他的上級來說在當時的特定條件下(比如天氣/距離/目標大小/速度等等各類)如果打不中的話對於那個士兵是不是一件正常的事,如果條件確實惡劣或者複雜以至於打不中很正常的話那麼皆大歡喜,既滿足了良心又執行了命令,但如果條件確實是打不中不正常呢?那麼被長官發現消極執行命令的士兵就只能乖乖接受懲罰了,而且也完全沒法把希望寄托在政權垮台之類(至少在當時看來)虛無縹緲的事情上,那麼對於一個士兵來說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期望就是執行命令.所以,在我看來,那些指責東德士兵的人也只是一幫紅衛兵式的狂徒而已.而若是明知會被發現和受罰依然會抬高一厘米槍口的士兵,那是聖人,但不是一個好士兵.

還有匿名用戶的那個例子,我點了贊成,這個要具體分析,首先是當地駐軍不對當地政府負責,當地政府無權命令當地駐軍,駐軍之所以出動是因為當地政府撒了謊,駐軍的上級命令駐軍出動於是才出動,當地駐軍也只會在服從上級指示的前提下以自己的判斷行事,完全沒有責任和義務服從當地政府的指揮,所以我姑且臆測部隊當時能做到那個樣子,應該也會有當時在場的部隊主官(甚至是得知真相的上級)的同意/命令/默許,之類的,而且部隊本身沒有動手,行為很克制,但是很有力,贊一個


軍事行動基本就是人殺人

哪個能符合良心?

=============================================

同時,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例

國防法

第五十六條 現役軍人必須忠於祖國,履行職責,英勇戰鬥,不怕犧牲,捍衛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五十七條 現役軍人必須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軍事法規,執行命令,嚴守紀律。

刑法

第四百二十四條 戰時臨陣脫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內務條令

第十二條 軍人宣誓,是軍人對自己肩負的神聖職責和光榮使命的承諾和保證。公民入伍後,必須進行軍人宣誓。

軍人誓詞是:我是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我宣誓: 服從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服從命令,嚴守紀律,英勇戰鬥,不怕犧牲,忠於職守,努力工作,苦練殺敵本領,堅決完成任務,在任何情況下,絕不背叛祖國,絕不叛離軍隊。

第十七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兵的一般職責

第一款 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勇敢頑強,堅決完成任務。


「國家興亡,在此一戰,但比起個人的權利和自由來,這些倒算不得什麼,各位儘力而為就行了。」


文明的方向究竟怎樣是合理的我不得而知,但就我個人而言,假使我無辜,我希望對方的槍口在對準我的時候以人性的善良來對待我,那麼由此我認為,對人類中的絕大多數個體來說,以人性為出發點,是人的本願。

之前評論過,被人說了「你可以和亡國滅種的人談人性」,就這個論點,我倒是想再說兩句,先限定我們討論的範圍是人類。究竟文明的目的是長久的存在,還是讓現存的個體在有生之年過的快樂滿足?無論是亡國滅種還是現存文明,對於其中的個體來說,沒有一個逃得過死亡,這是自然規律。 如果說你的文明選擇了長存而無視人性,也意味著這個文明本身並不會尊重任何個體,那回過頭來看,究竟文明是「文明」的文明還是人類的文明?也許你會辯解說文明會尊重「文明內部」的人類個體,而對外部的個體就無所謂了,那麼再來看,我們討論到違抗命令這件事情,有違抗,說明內部並不平等,既然不平等到要處理「講人性」的個體,那麼又有什麼理由相信這個文明本身會尊重內部個體?那麼各位,您要保護的究竟是人類的文明,還是「文明」的文明?

很多人為了種種目的教化你,要保護國家,要保護文化,要保護幾千,幾百年下來的文明,我不明白他們服務的究竟是作為個體的所有人,還是所有人中的某些個體。主動為了集體中的其他個體奉獻,這是人類文明的閃光之處,而讓集體中的某些個體為了自己奉獻,則是人類文明最卑劣的部分。

任何文明都是由個體組成,脫離個體的所謂文明,存在與否並不重要。那麼就人類文明而言,講人性,就是人類文明存在的最大意義。


作為執政指揮者,需要下屬聽令。

但是下屬也不可能完全是機械木偶。

長官下的命令如果太過胡鬧,那麼「有良心」的下屬總會拒絕的。

但是一般情況下,長官也會避免隨便下不必要的違背良心的命令。

至於必要的情況……你不殺敵敵殺你……

真正戰爭打到焦灼狀態,那些和平年代制訂出來、寫在紙面上的法律能約束得了軍人么?頂多是秋後審判,前提是能堅持到秋後。

士兵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拒絕上級命令,這個不是法律能解決的。

戰爭關係到政權安危,如果政權垮了,還有什麼法律來審判?

如果戰敗了,要審判,也不再是這個國家的法律去審判。

作出何種選擇,只能是士兵自己決定。


呵呵 要這樣還怎麼保持戰鬥力啊 本身武裝力量就是 的,首先要將士兵對命令機械化執行的條件反射建立起來,為什麼一直練疊被子站軍姿虐新人,為了好玩還是好看?


軍隊不可以有思想,軍人只能服從命令,所謂出於良心?個人道德認知和底線均不同,各干各自認為對的,只會亂套了,而且對於戰爭,一個士兵又能了解多少?所能知道的不過別人願意讓他知道的東西而已


讓我想起了最後的生還者里殺了喬爾女兒的士兵


丙級戰犯即是在戰爭中具體施行違反公約或人道主義任務的軍人等,往上乙級戰犯是下令的,甲級是發動戰爭的。

即是說有些任務參與執行就是犯戰爭罪了,只是最終是否會被懲罰決定於很多其它原因。拒絕執行,僅良心是不夠的,還要有勇氣,接下來的命運就不在自己手裡了,被軍法斃了或是戰後被當作英雄都有可能。

英國這個提議則可以免除士兵拒絕違反人道主義和戰爭公約的風險,當然作為法律條文,只一句「憑良心」是遠遠不夠的,必須有具體的可拒絕執行的範疇尺度,比如不執行違反日內瓦公約或反人類的命令,不對手無寸鐵的群眾實彈開槍等等。當然,正規作戰行動對武裝敵人的作戰命令還必須執行,這樣既可以保證戰場作戰的有效力量,也可以避免一些軍官的個人狂熱帶來人道主義災難和國家聲譽受損。

這樣的提案在國家民主的基礎上,軍隊是為國民服務的這個前提下一點也不會覺得奇怪吧。而獨裁國家的角度看這個提案就會蛋疼。比如柏林牆的士兵要是槍口都抬高三公分,東德人就跑光了。二十幾年前帝都的部隊要是都像三十八軍徐軍長一樣拒絕執行命令,那年就不會流血,也許我們現在的生活會好很多,也許…徐軍長最後被軍法判刑,據說已減刑釋放,現仍享受軍職退休待遇。下級官兵這麼乾的話就不會這麼好過了。很明顯,如果允許士兵拒絕對非武裝本國國民施加暴力的命令,可以很有效的保護民主制度。反之,獨裁政權對士兵的服從度要求更高。


愚見以為此舉可強固軍紀。士兵若為良心左右,則無士気。無士気者則不如自願參軍的精兵之半。兼之此類者皆有違犯軍紀軍令及泄露機密等患,故不如不用。而且,此規一定,即士兵須作出「選擇」。而選擇參軍則是認同了「自願而為」的意願。人一旦認同自己是自主而為的,則更會堅持之、維護之、並遵守之。而僅僅隨令而從者,則可無此「認同感」,即此人以為自己身於事外。


分頁阅读: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