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使用攝影師的相機按下快門拍照,著作權屬誰所有?

有法律解釋或者判例支持嗎?如果按下快門的不是動物是其它人類呢?

&> 維基媒體基金會多次拒絕了攝影師David Slater再三要求刪除猴子自拍照的請求,它所持的理由是照片是非人類動物的作品,因此屬於公有領域。印度尼西亞國家公園的幾隻猴子在玩耍攝影師David Slater的相機時偶然按動了相機快門,由此迷上了拍照,它們拍了許多張有趣的自拍照。David Slater聲稱擁有這些自拍照的版權,未經許可不能擅自使用,他向多家轉載照片的媒體發出了刪除請求。維基百科的「自拍」條目引用了這張著名的猴子自拍照,而David Slater以侵權為由要求將其刪除。

&> Wikimedia, the non-profit organisation behind Wikipedia, has refused a photographer』s repeated requests to stop distributing his most famous shot for free – because a monkey pressed the shutter button and should own the copyright

1. 維基媒體拒絕刪除猴子的自拍照

2. Wikipedia refuses to delete photo as "monkey owns it" - Telegraph


謝邀,表示最近這三個月準備司考真的很忙,但是,但是,但是的確架不住這個問題的強大誘惑,索性一拍腦袋怒答。時間就是金錢,時間就是生命,浪費別人的時間就是謀財害命,邀請者你知罪嗎???

第一、討論動物自拍照著作權歸屬之前先要明確該類自拍照生成的大致情形。我覺得應當包含以下四種情形:

1、攝影者做好其他準備工作,引導動物按動快門(嚴格訓練的動物完成自拍也包含在這種情況中一起討論),並且付出了值得著作權法保護的創造性智力勞動,生成照片;

2、攝影者做好其他準備工作,未引導而動物自行按動快門,攝影者後期付出了值得著作權法保護的創造性智力勞動,生成照片;

3、攝影者做好其他準備工作,未引導而動物自行按動快門,並且攝影者後期未付出值得著作權法保護的創造性智力勞動,生成照片;

4、未經嚴格訓練的動物(野生動物或者人工養殖動物)自行利用人類的相機(來源在所不問,也不需要討論),獨立完成一系列操作步驟,生成照片。(真有這樣的動物,我們人類是否應該慎重考慮一下未來生存發展問題?)

(我個人認為按動快門是生成照片的關鍵步驟,所以才以此為劃分節點,如有不妥望指正)

第二、需要明確一點,即著作權法保護的法益是什麼。

我國《著作權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指出:「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

第二條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受本法保護。」

第九條規定:「著作權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由此可以看出,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是生物意義上的「人」的著作權,動物不享有著作權。

從世界範圍來看,美國、英國等著作權法保護的也都是生物學意義上的「人」,而動物不享有著作權。

至此,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即使是動物具有如此高的智商未經訓練自行利用相機完成一些列複雜拍攝動作而生成照片,它也不享有該照片的著作權。此處我覺得範圍還可以擴大,即自然界的各種美妙現象以及一切植物、動物(再次強調不是高級動物人)「創作」的「神奇作品」,即使滿足動物有意識的獨創性要件(某些靈長類動物還是有一定意識的),都不屬於「人類著作權法」保護的法域範疇,不享有(人類)著作權。

第三、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即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它有三個特徵:一、須為創造性成果(這就排除了勞動本身,勞動本身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二、能夠以有形形式複製;三、須具有獨創性。獨創性的「獨」是指作品源於本人,獨立創作。獨創性的「創」是指作品達到了一定水準的智力創造高度,雖然此處的「創」並不要求具備高度文學和美學價值,但是要求智力創造性不能過於微不足道,需要體現出作者獨特的智力判斷和選擇,展示作者的個性並達到一定創作高度要求。

此處這個創造性標準並不十分直觀,所以可能不太好判斷,我舉個因為缺乏創造性而不屬於作品的例子,大頭貼的攝製者不享有著作權,該作品達不到著作權要求的創造性標準。

比照大頭貼,我們來看看前面假設的第3、第4種情形,按動快門雖然不是拍攝照片的所有工作,攝影者還進行了布景、布光、安置相機等其他大量的拍攝準備工作,付出了辛勤的值得讓人感動的勞動,在動物自行按動快門後,甚至還對照片進行了加工,但是這些並不屬於值得著作權法保護的創造性智力勞動,所以,攝影者不享有著作權。

第四、接下來討論第2種情形。攝影者不但完成進行了布景、布光、安置相機等大量的拍攝準備工作,付出了辛勤的值得讓人感動的勞動,還在動物自行按動快門後對照片進行了加工。這其間的某些部分勞動屬於值得著作權法保護的創造性智力勞動,那麼,只要其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標準,當然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也就享有著作權。

但是請注意,我此處並沒有說是享有照片的著作權,而是攝影者就其相應的智力創造性成果享有著作權,至於表現在該照片上的那些部分是其智力獨創成果,那就得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咯。

第五、針對第1種情形,攝影者做好其他準備工作,引導動物按動快門完成自拍,這種現象其實並不少見,馴獸師完全可以訓練動物給自己來一張帥氣的自拍。我覺得此時性質就變了,是人類引導動物利用動物來完成一個特定化的動作,動物變成了人類的一個工具,不是在動物自己進行創作,而是人類在進行作品的創作。此時作品的著作權應該歸屬於引導動物利用動物完成創作的人類。

第六、回到本案來分析,2011年,David在印尼進行拍攝活動。David架設好相機,做好了前期的準備工作,準備自己拍攝獼猴,獼猴偷了他的相機,玩耍相機偶然按動快門完成自拍,然後David對照片進行了整理並發布到網上,才有了這個事件。

首先我認為,David前期的準備工作當然不屬於付出了創造性的智力勞動。其次是David聲稱他對這些照片進行了處理,但是我左看右看貌似這些處理並不具有獨創性,沒有達到著作權法要求的標準,這也是為何這個案子後來他會敗訴的原因吧。

新聞報道說Day Pitney 公司知識產權部門的 David I. Greenbaum 認為,靈長類動物有自我意識,David給了獼猴香蕉,因此認為David僱傭了獼猴進行拍攝。反對意見也很明確指出,David並沒有對照片貢獻任何靈感,完全是獼猴自主拍攝的,所以David不享有著作權。

另外,薩福克大學的 Eve J. Brown 認為,David和獼猴共同完成該照片,視為合作作者,享有著作權。這個觀點很有想像力,但是要怎麼證明David和獼猴具有共同創作的合意呢?還有人認為該照片屬於匿名作品,匿名作品是指作者身份不明,由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除了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但是本案很明確「作者」是獼猴,並不是身份不明的人。

所以綜上所述,本案中David不享有該照片的著作權。

第七、既然獼猴不享有著作權,David也不享有著作權,那麼該照片著作權歸誰?最後陪審團裁定維基百科勝訴給出了答案。此案之後,新的著作權規定產生,如猴子自拍、大象無意導致的壁畫、由海水衝擊而形成的浮木等作品都不能歸個人所有,而是公共所有。

以上


覺得是攝影師,為整個拍攝過程付出了財物和腦力,若因幾張照片不是自己按下快門就沒有著作權不太合理。

覺得拍攝是整體的過程,雖然過程中出現偶髮狀況使幾張照片不是自己按下的快門,到照片的著作權也應該歸攝影師(覺在評價著作權歸屬時,相機機械故障自動拍攝與偶發的動物觸動快門沒有本質上的區別)


難道目前法律還有調整動物與人之間的關係嗎


根據「動物使用攝影師的相機按下快門拍照,著作權屬誰所有?」所介紹的情況,提出下列意見:

1、法律條文沒有關於動物不能成為權利的明文規定,但是動物不能成為權利主體這一法學觀點,除極端學者外,應當沒有爭議。

2、基於上述邏輯起點,該著作權當然屬於設置相機的攝影師。這裡所涉及的法理問題,法學家可以寫出一本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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