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音樂有版權嗎?
嗯,經@sahwn wang 提醒,古典音樂並不局限於1750-1820年的歐洲主流音樂,還應包括巴洛克和浪漫主義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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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呢,先來明確一下古典音樂的範圍。按照狹義理解,古典音樂指的是1750-1820年間的歐洲主流音樂,嗯到目前為止也是上百年的歷史了。然後,看一下版權。版權「copyright」是英美法系的用法,在我國的說法是著作權。音樂是著作權法上所認可的作品類型之一,那麼古典音樂自然是不例外的。
而關於著作權保護,世界上有一份非常有名的知識產權公約叫「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簡稱「伯爾尼公約」。該公約1887年簽訂並在同年生效,是目前關於文學藝術領域的著作權保護最權威的公約,中國也是成員國噢噢噢~
……好了講重點。
按照「伯爾尼公約」的約定,著作權作品是享有其保護期限的。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後五十年;如果是匿名作品,保護期為作品發表後五十年。若作者之後公布身份,那麼保護期自動改為參照前一項。
所以,古典音樂原本是受著作權保護的,不過因為早已過了保護期,所以古典音樂作品已經流入了公版領域。
但是!!注意!!
進入公版領域的是當初的作品本身,如果是被現代藝術家所彈奏演繹的,仍然會涉及藝術家的著作權。所以古典作品的錄音及影像產品有著作權一定要支持正版,而古典作品本身已經沒有著作權了~
歡迎補充嗶嗶嗶嗶(=′?`)ノ曲已經沒有了,但你能聽到的錄音全都有權利。
題主說的「古典音樂」應該不是@shawloochi 說的「古典樂派」的概念,而是泛指所有非現代作曲的音樂,至少是60年前的。
古典音樂的承載形式主要為樂譜和錄音兩種。樂譜的作者(也就是作曲家)享有樂譜的版權。但是古典音樂的作者幾乎都去世多年(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所以一般的樂譜是不受到版權保護的。
由於樂譜本身不受版權保護,所以任何人都可以自由的演奏。但是演奏的錄音是有版權,一般會屬於演奏家、錄音者、唱片公司等。由於錄音的歷史本身很短,因此大多數受到版權保護,上傳/下載、複製、公共場合播放的行為都應該受到限制。1、作品著作權保護五十年。所以著作權這一塊不會有問題。2、演奏者有表演者權。錄音錄像製作者有錄製者權。以下為百科內容「表演者權
表演者權的主體是指表演者,包括演員、演出單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學、藝術作品的人。表演者權利的客體是指表演活動,即通過演員的聲音、表情、動作公開再現作品或演奏作品。下文為您詳細介紹相關內容。
表演者權權利內容: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並獲得報酬;
(4)許可他人錄音錄象,並獲得報酬;
(5)許可他人複製,發行錄有表演者表演的錄音錄象製品,並獲得報酬;
(6)許可他人通過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被許可人以前款第(3)項至第(6)項規定的方式使用作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表演者的主要義務:
表演者使用他人的作品演出,應當徵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演出,應當徵得演繹作品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表演者權的保護期限:
表演者權的保護期限是自首次表演完成之日起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錄製者權
錄製者權的主體和客體
錄製者權的主體是錄製者,包括錄音製作者和錄像製作者。錄製者權的客體是錄製品,包括錄音製品和錄像製品。錄音製品是指任何聲音的原始錄製品;錄像製品是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的原始錄製品,包括表演的原始錄製品和非表演的原始錄製品。錄製者的權利 錄製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複製、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錄製者的義務 錄製者使用他人作品製作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使用演繹作品製作錄製品的,應當徵得演繹作品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錄製表演活動的,應當同表演者訂立合同,並支付報酬。「領接權的保護期限與著作權一樣,也是五十年,也就是說五十年前的錄音錄像你可以隨便用了。但是如果是五十年內的表演的錄音錄像,則需要經過表演者和錄製者的許可,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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