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罪在中國大陸是否有必要?

從王寶強離婚事件,我又想起了我一直以來的思考:現在當小三的人那麼多,他們和出軌方一起違背了道德,尤其是出軌方不僅不道德,還背叛了在由法律認定和見證下的婚姻,但是目前的法律對這樣的人似乎並沒有任何懲罰。我覺得這樣是不是不夠完善呢?

如果婚姻法對婚外通姦罪進行界定,並規定了對犯罪者的懲罰措施,是否大陸的婚姻家庭就會受到保護,就沒有那麼多人去破壞別人的家庭,也沒有那麼多人會背叛自己的婚姻,從而離婚率就會得到降低?

最後,如果從事實上看,上述邏輯是成立的,那麼為什麼我國大陸沒有界定出軌通姦的相關罪名呢?

我是個文學生,法學小白。請大神指點~


我覺得法律規定通姦罪根本不給力,應該在公共場合對通姦男女實行「石刑」,這樣能有效遏制通姦行為的發生。


那法條一定要這麼寫"通姦的,處石刑。"


刑法的最後手段性使得刑法退出通姦領域成為趨勢和必然。

另,世界上目前只有台灣地區和伊斯蘭國家設置了通姦罪。

或許有人希望中國加入他們?


我在 @知乎 回答了問題:作為普通大眾,你贊成通過刑法立法的方式防止婚內出軌的情況嗎?如果是,請說明一下理由和依據? 喲,這是要打算退回大清朝啊還是民國啊?中華民國…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9624742/answer/117016331


誠如樓主所以,小三越來越多。

小三合法化在中國大陸是否有必要?


領取結婚證的兩大前提:1.自願,是個人意志的體現;2.有感情基礎,是自由戀愛的產物。只要公民自主的情況下合法領取結婚證,法律上即認定以上兩個前提,夫妻雙方正式締結家庭,不管你結婚的目是什麼,並對你的婚姻進行法律保障:夫妻共同生活,婚後收入皆為共同財產,擁有婚內排他性的交配權,生育子女……等等;同時還要承擔家庭的責任和義務,如撫養子女,贍養雙方父母,共同承擔家庭債務,在性關係上互相忠實……

婚內出軌,既違反了法律上的契約精神,道德上違背夫妻忠實的原則。經濟上,與他人通姦的花銷實際是違背另一方意願的基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消費,精神上是違背另一方意願的人格污辱和精神折磨。甚至出軌一方的失德過錯還要無過錯方及其它家庭承擔,遭受周圍人的指指點點,嚴重破壞家庭的和諧與穩定,進而離婚,家庭破碎。

我支持給出軌方以適度的法律懲戒,比如通姦入罪。如證實一方出軌,無過錯方提出離婚,法律上至少要保證以下幾點:1.法庭無條件同意判離;2.無過錯方擁有財產分割優先權;3.無過錯方擁有子女撫養優先權。


沒必要,那樣反而是法制的倒退。

不過讓我不解的是,法律的歸法律,道德的歸道德。在這件事情上,道德要怎樣體現出來?遭眾人唾罵?那不算「網路暴力」嗎?


最近在研究婚姻法。

首先明確一個觀點,婚姻是保護雙方財產關係的一種制度,並不是為了保護雙方的愛情和性關係。

其次要明白,法律的制定都是公民將自己的私權讓度給了公權,如果通姦罪入刑,就意味著個人性自由權要與婚姻綁定,那就意味著婚前性行為也成為了犯罪行為,你還記得的上個世紀末盛行的流氓罪嗎?如果婚前性行為是犯罪行為,無疑是侵犯了人的性自由權。

另一方面,如果性自由權與婚姻綁定,意味著法律間接承認了婚姻是合法的性交易,一方用生活物質成本來交換對方的性行為。


不大合適用刑法。

但是民法裡面可以提高過錯方和第三方的賠償,尤其是精神損失賠償。並且無過錯方應該在離婚獲取利益方面的權益得到增加。


那樣並不是法律的倒退,但是以後行事就要麻煩了


我來簡單討論一下,臨時手機打出來,有些不連貫,望指正。

在犯罪罪名的演變過程中,出現的最早的罪名是有關性交的,性犯罪的幾種表現形式之一便是通姦行為。通姦具有以下三個特徵:第一,通姦具有隱蔽性、偶爾性、短暫性的特點,並不具有公開生活的特徵;第二,通姦一般僅以滿足性要求為目的,這是通姦的反道德性的體現;第三,通姦的一方或雙方有配偶,違反了夫妻雙方之間的忠實義務。

目前來看,懲處通姦行為的收益不大,在受害人與通姦者還想維持婚姻關係的情況時,他們依然會生活在一個家庭里,給予通姦者處罰,受害人都難免受到牽連。而打擊通姦行為卻需要付出很高的成本。作為一種自願而隱蔽的性行為,通姦沒有直接的受害者,因此只要通姦不被別人尤其是通姦者的配偶發覺,就一般不會告到司法機關。外加通姦的取證相當困難,所以公安機關只能破獲極少的通姦行為,持續發展下去會導致通姦的法律將會被荒廢執行。

為了個體利益和社會的發展,法律不應當涉及人們最隱秘的私生活。通姦罪的設定必定侵犯到人們最隱密的私生活當中,在私生活的範圍內擴張本應縮小的公權力,很有可能造成公權力對於個人權利的侵犯。而這一部分應當由道德進行規範。

配偶一方違反忠實義務,絕大多數國家或地區立法或司法實踐認為得請求離婚或別居的原因,亦得對對方及其通姦的第三人請求中止其行為、損害賠償。依我國婚姻法第32條、第46條的規定,婚姻一方的當事人違反忠實義務的,是另一方當事人訴請離婚的法定理由,並可以請求違反義務的一方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我認為,依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根據共同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的原理,無過錯的一方既可以向夫妻關係中有過錯的一方索賠,也可以要求有過錯的第三人承擔損害賠償。既然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中包含了對侵害他人婚姻的第三者的民事責任,因此,實際上我國婚姻法已確立其第三人侵權損害婚姻家庭民事責任制度。


其實我覺得法律永遠是位高權重者們利益的體現。


我一直在考慮這個問題。至今未得出明確結論。

但是,婚內出軌,作為過失,必須影響離婚財產分配。這是需要提倡的。


通姦算是道德範圍吧。

但是我只想知道為什麼出軌不算重大過錯,為什麼出軌不影響離婚財產分配。


當然有必要。

法益被嚴重侵犯到一定程度,刑法就會設置最後一道保護防線。

通姦罪保護的是自然人的人身權或者社會秩序

比照同類,侮辱罪誹謗罪 或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都要求達到嚴重後果。然而,關鍵的不同點在於,前者往往是秘密的,後者是公開的。如果是偷偷摸摸的通姦,那麼 首先很難認定為侵犯人格權,如果被害人自己想保密,社會評價很難受到影響。其次民法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規定 達到同居程度才可請求此賠償。何為同居通姦?我猜,同居是有計劃 有套路 長期的開車。民事責任 行政處罰 刑罰制裁的行為的嚴重性是遞進的 。既然民法尚不制裁最輕程度的通姦,刑法沒有理由其制裁。 最後,秘密的通姦也是很難被認為是破壞社會秩序。

據上若是公開通姦且非法同居,即公開同居。如何才算是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即現行刑法的重婚罪

軍人方面的重婚罪屬於特殊政策考量。自不贅述。


除了台巴子、一些綠綠國家以及美國的某些特別保守的州以外,你看哪裡還有通姦罪?通姦除罪化是大勢所趨,中國在這一點上是走在世界前列的。


通姦罪是不適合現在的社會發展了。

但是離婚時,對於有過錯方的懲罰力度要加強,比如財產分配時,有過錯方應該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財產。

只有這樣才能讓法律起到威懾作用,就是因為現在出軌的成本不高,而且懲罰力度又不夠,社會上才會頻繁出現婚外情的狀況。

當然小三越來越多,對於我們的業務來說,是很有好處的,這個我必須承認。


難不成要存天理滅人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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