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奇虎360要求下架所有標題含有「360」的應用?


還好Office是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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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評論,想起微軟之前的Xbox叫360,考慮到歷史的進程,恐怕微軟預見了此次未來。於是360停產了。One誕生了。


361°驚出1身冷汗


既然有人問起,我再說明一下,為什麼我認為收到類似函件後,收函人(被控侵權人)主動提確認不侵權之訴有優勢:

第一,發函人對特定收函人的訴訟準備通常不足。

這類函件可能是基於同一模板製作並大規模發送的,量大的可能一次性發個上千封。發函人(商標權利人)通常的策略是:發大量函件,嚇阻一部分收函人主動停止被控侵權行為,再在剩下的」不肯悔改「的收函人中找些」侵權典型「(要麼是軟柿子、要麼是侵權行為夠明顯和惡劣、要麼是夠有名)進行完善的訴訟準備後起訴」侵權典型「,並在勝訴後擴大戰果,然後去找剩下的」不肯悔改「的收函人起訴或另發律師函。

這種策略對於諸多商標和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效果其實都不錯,成本也相對較低,用多了以後甚至可以流水線式的操作:發函-挑侵權典型起訴-勝訴後再起訴其他收函人(或再發函要求停止侵權)-對新的被函侵權人發函……。我曾經為某品牌茶葉「開啟」過這樣的「流水線」,某個客戶因為涉嫌著作權侵權也被裝上過一次這樣的」流水線「。

但這種策略卻有一個小小的漏洞:發函人在發函前不可能對每一個收函人都已做好了完整的取證和訴訟準備。截圖中《法務函》宣稱奇虎已對侵權行為做了證據保全,這已經屬於有所準備,但如果《法務函》數量達到上百封,我相信奇虎縱然做了證據保全,也不足以馬上就能起訴其中任一一個收函人。

至於怎樣才能算做好了完善的訴訟準備,這個就是另外的話題了。

第二,發函人對「侵權典型」的訴訟準備通常較充足。

設想收函人收函後不回函要求奇虎撤回法務函或限時起訴的話,他們能怎麼做呢?

一,follow your heart

慫了,應《法務函》要求下架相應應用,或對相應應用更名。

好處在於:能夠大幅度降低法律風險,奇虎應該也不至於就發函前的侵權行為提起訴訟,因為通常賠償額不高。

壞處在於:他們之前就此應用投入的資金(至少是宣傳上的資金)都白費了。

二,我行我素

不回應《法務函》,也不對相應應用作下架或更名處理,就當作從未收到《法務函》。

好處在於:暫時沒有任何支出,也暫時不會對業務產生任何影響。運氣好的話,比如奇虎法律部門今年預算用完,這事可能就沒後文,就這麼完了。

壞處在於:他們真的能確定自己不是奇虎想要豎立的「侵權典型」?

一旦被確定為「侵權典型」,奇虎應該會對特定收函人做全面的調查和了解,在充分地做好了訴訟準備後起訴。屆時,收函人可能僅有短短的幾周時間來準備證據和做訴訟方案等訴訟準備,並且有些證據於被訴後再搜集的話,其效力可能大大降低。

第三,收函人主動發函回應有助於將主動權拿回,從而取得一定的訴訟優勢。

與發函人對「侵權典型」提起訴訟相對應的,任一一個收函人收到《法務函》後馬上發函回應的,奇虎就不得不將這個收函人列為「侵權典型」加以準備。這時,雙方的訴訟準備都在同一起跑線上,而收函人又有主場優勢:比如收函人到底怎麼用「360」文字的,他們自己當然最清楚啦,至於訴訟中要拿出怎麼樣的使用證據,這當然是收函人說了算。

舉個粟子:收函人可以拿出證據宣稱,自己的應用標題雖然包含」360」,但是:

1、應用的名稱叫「全民熱血國民王者帝國天天360歡樂開心之3D雷霆傳奇2016版「,「360」只是完整標題中的一個詞而已;

2、他們自己宣傳中從來不使用」360「文字;

3、應用中」360「文字也不再出現;

4、用戶通常將該應用簡稱為」3D雷霆傳奇2016「,不包括」360」;

5、在某次活動中,收函人的大佬義正辭嚴地否認與奇虎的關係。

所以,他們不構成侵權。

而這時,奇虎把保全的證據拿出來一看,可能他們只能證明」360「在標題中出現了一次,其他什麼都證明不了……

當然,實際上確認不侵權之訴對收函人而言仍有一定的風險。然而對於奇虎來說,《法務函》一旦發出,被訴確認不侵權的風險就開始顯現,並且將持續存在。

---------------下為原答案-------------------

如果題主描述是真的話,即奇虎要求「所有」標題含「360」的軟體下架,那麼我認為奇虎會摸到老虎屁股。

這種《法務函》(先前寫「律師函」有誤,更正)發了會有法律後果的,收函人可回函要求奇虎撤回法務函或限時起訴。如果奇虎收到回函後既沒有撤回法務函,也沒有起訴的話,收函人可起訴奇虎要求確認不侵權。

這種被控侵權人主動提起的確認不侵權之訴會打亂商標權人的節奏,商標權人應對不佳的話,下場很難看的。


騰訊要求停止銷售QQ汽車,旺仔QQ糖

阿里巴巴要求刪除阿里巴巴與大盜的故事

百度烤肉自覺關門


360這是利用法律打擊競爭對手,玩的漂亮,道德不方便說。

數字的顯著性沒有那麼強,而且國家對於這種行為一定是抵制的。Autodesk 360去法庭上打,大多數都會認出來是Autodesk的系列產品之一,奇虎只能吃灰。Nike 360,估計Nike的顯著性更強,奇虎估計也會跪。安全360,360相機,因為安全、相機這種詞沒有顯著性,360就成了識別要素,同行業的應該會被禁止,奇虎勝。360度和360相似不相似,等法院判吧。畢竟360和360度的含義不相同,數字近似很微妙,法庭應該不會放任360這樣打擊對手。


這下好了,以後見到360的堅決不下,連誤傷的可能都不存在了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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歪個樓,忽然想起這個:

如果「全民」還有「天天」家族也出這樣的事那怎麼辦...


第四十二類 科學技術服務和與之相關的研究與設計服務;工業分析與研 究;計算機硬體與軟體的設計與開發;法律服務。

行行行,就你是知名


除非360成為馳名商標,其顯著性高於其他具有識別性的文字,否則這麼亂髮律師函,簡直找死。


我一直以為360doc是奇虎360的文庫……


361度:還好老子多了一度熱愛。。。


不準用360難道寫2π?


360保護自己商標的做法沒錯啊,如果百度出了個『安全360瀏覽器』,你說他侵權不?

如果360成功註冊了相關類目的商標,他就理應在相關類目上獲得保護。

本事件中的關鍵,是其他應用是不是使用了與360的相似商標,而國家商標總局,對近似商標的判定有如下規則

11. 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型號,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12.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某些表示商品生產、銷售或使用場所的文字,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13.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文字,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14.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起修飾作用的形容詞或者副詞以及其他在商標中顯著性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義基本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15.兩商標或其中之一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相對獨立的部分構成,其中顯著部分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16.商標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顯著性較強的文字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屬於系列商標而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同時,國內對App標識侵權,也有了相關案例,在『西柚』已經被註冊了相關類目的商標的情況下,有軟體使用『西柚經期助手』作為App標識,而被控告為侵權,隨後該App更換了名字。『嘀嘀打車』也一樣,為避免侵權改名為『滴滴打車』。

可以看出,未經360允許,任何應用都不能將360作為標題/商標裡面的顯著性元素。而類似『相機360』、『融360』等例中,我認為是360是相關應用名中的顯著性元素,屬於侵犯360的商標權益。其實質是利用360的知名商標,來混淆公眾視線,讓公眾誤以為該軟體是360開發。

這種現象其實屢見不鮮,是國內應用開發者常見的方式,即利用大廠應用關鍵字來提升搜索流量,並帶來第一波用戶。

但是Autodesk本來已經是知名商標,其加入360應屬於版本號,不應認定為侵權。


京東看來要關門了(手動滑稽)


港真,紅衣教主再不折騰折騰就真沒關注度了。


不影響Google play就好→_→AutoCAD 360使用者路過


老子註冊個商標0,是不是通吃所有軟體……

什麼delphi 2010,VS2015,Maya2013……

看到這個律師函我的內心是震驚的


數字這是在耍流氓。。。360度這種具有特定指代意思的也能表達為侵權。。


照這麼早下去,是不是註冊一個數字然後別人使用就可以要版權了。。。趕快去把數字版權搶了吧,這樣就可以在家睡覺數錢了。。。


36氪有話說。


誰能去把0-9給註冊成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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