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音樂版權保護面臨的主要挑戰主要來自哪裡?
有哪些新侵權方式出現?對於侵權行為,從技術上有沒有更好的發現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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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總體來看,音樂版權保護面臨的挑戰還是來自網路的非法傳播。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迅猛發展,傳統方式如CD的侵權盜版問題還存在,但已大幅度下降,取而代之的網路未經權利人許可大量傳播音樂作品。
2015年7月8日,國家版權局下發《關於責令網路音樂服務商停止未經授權傳播音樂作品的通知》,責令各網路音樂服務商於2015年7月31日前將未經授權傳播的音樂作品全部下線,如果在此「紅線」以後仍繼續傳播未經授權音樂作品,國家版權局將依法從嚴查處。
在這被網民稱為中國音樂史上「最嚴的禁止令」後,此類現象有了明顯改觀;但還存在一些深層次的問題:- 一是網路音樂平台合理的授權模式沒有形成。
前幾年,各網路音樂平台經歷了從沒有唱片公司的授權到十家左右獲得非獨家的授權的過程,2014年,一些大的音樂平台以獲得唱片公司的獨家授權的方式,紛紛跑馬圈地搶佔音樂資源,導致訴訟不斷、紛爭不止,也使音樂版權價格飆升,至今沒有一家音樂平台盈利。
在國際上,網路音樂平台獲得授權模式已經有比較成熟的經驗,如蘋果公司等,但在中國音樂平台合理的授權模式還需要進一步探索。- 二是網路音樂平台仍缺乏好的商業模式。
可能有人說商業模式與版權保護關係不大,但事實上如果音樂平台的商業模式不能盈利,這些平台不可能持續向版權方購買版權,也談不上保護音樂版權。關於商業模式,有些人認為就是向用戶收費的模式,其實好的商業模式不完全等同於收費模式,各音樂平台應該充分利用自己的技術優勢,並結合優質資源開發獨特的、個性化的產品,用好的產品吸引用戶,形成合理的商業模式,向用戶收費只是多種商業模式之一。
- 三是廣大網民版權保護意識需要進一步提高。
從我做起,自覺做到不買盜版、不用盜版,為正版音樂付費。如果網路音樂平台解決好上述兩個問題,再加上網民版權保護意識逐步提高,相信我國音樂版權保護的狀況會發生根本性好轉。
就我個人來看,我認為音樂版權的保護的挑戰目前主要來自於以下幾個方面:
音樂作品本身權屬關係複雜。
音樂作品本身數量龐大且歷史很長,往往很難釐清一首歌中的作品的權利所有人為誰。音樂作品本身記錄的載體也在不斷發展,冗長的歷史和龐大的數量往往使得我們很難整理清楚現有的真實權利人是誰。同時,在漫長的歷史中也很難梳理清楚音樂作品的權利鏈。甚至,由於意識的薄弱,往往權利人很難直接拿出符合法律規定的權屬證明文件。因此,釐清權利歸屬同時做好必要的保護是音樂版權首先要面對的挑戰和問題。
侵權成本低。
按照目前中國的法律司法實踐看,在沒有其他強有力的證據情況下,一首音樂作品的法院判賠額度通常在800-1500元/首,個別法院會有超過2000元/首的判賠額度。而且這還需要權利人梳理出完整的、符合中國法律規定的證據鏈和權屬證明文件
技術發展速度快,侵權形式多樣。立法和司法有比較大滯後。
互聯網音樂傳播的形式在10年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從最初的第三方搜索(1.0時代)到音樂平台(2.0時代)大行其道到目前網盤、論壇、微博、網路聚合、UGC等多種產品形式(3.0時代),隨著技術的進步,侵權的方式也越來越隱蔽同時也越來越難以維權。
維權周期長、成本高。
一個訴訟維權往往需要花費1-2年的時間,同時需要付出大量的成本(包括:律師費、取證費、訴訟費、差旅費等等)並投入大量的精力。往往小的權利人是無法承擔這個成本和過程的。
利益相關:周五在廣州參加了「數字音樂·版權金融高峰論壇」。
國家版權局、廣東省版權局領導、省音樂家協會主席、音樂屆各各種協會和知名人士現場討論音樂版權保護的問題。——————————————————————————————————————不知道大家有沒有察覺到,用酷狗音樂、QQ音樂聽歌,很多歌已經搜不到,或者搜得到聽不到了,或者要付費才能聽了(尤其是新歌),這是因為,國家版權局出台了文件,要求所有的網路音樂內容提供商,必須理清音樂作品授權,所有沒授權的音樂作品必須馬上下架,於是各大音樂軟體公司展開了版權爭奪大戰,音樂版權的保護問題也日益受到重視和關注。
我們來說說,音樂作品侵權有哪些形式。
傳統的侵權形式一般是盜版、翻錄、複製等等,經過前幾年對盜版的整頓,現在盜版基本只能隱秘地進行,或者是偶爾能在一些地攤上能看到,以往明目張胆開店售賣的狀況已經一去不復返了,還有各大音樂軟體,以前也是未授權的音樂到處都是,隨便都能搜到。這些我們可以一筆帶過。近年出現新的音樂侵權模式,主要有以下幾種:1、首先最明顯的是隨著直播文化興起而帶來的音樂侵權。現在直播不知道為什麼變得很火,各種主播月收入幾十萬的傳聞不絕於耳,遊戲直播也隨著電競文化而興起,還有個人電台等等等,形式多樣,滿足各種各樣的人群的文化需要。但是不要忘了,主播在直播的過程中使用的背景音樂,是構成對音樂作品的侵權的。有些主播甚至是直播翻唱,在聊天室唱得很high,獲得的打賞也很多,但是原創的作者一分錢好處都沒得到。2、遊戲中、電影作品、微電影中使用音樂作品。和第一種相同。著作權法第四十條規定,完整地使用別人的音樂作品再錄製作品的,可以不經權利人同意,但是應當支付報酬。當然,這種支付報酬的方式我們不可能聯繫到著作權人去給,但是如果是通過音樂軟體付費播放的方式來獲得的音樂,可以認為是已經支付報酬。3、各大購物商場、餐廳使用的音樂,如果沒有經過授權,也屬於侵權。這種侵權是非常常見的。這三種侵權行為大量存在又相對隱秘,基本上很難被權利人發現。要維權追責就更加困難。技術上似乎也沒有什麼可靠措施(目前),因為前十年大量的盜版、未授權的音樂已經以數字化的形式廣泛流傳,雖然現在不能再免費下載,但是不少人的電腦主機中,依然保留著以前下載了得音樂文件。這使得舉證相當困難,誰知道,直播或者是商場使用的音樂,到底是在音樂軟體中付費收聽的呢?還是一早就免費下載好的盜版文件呢?這項授權公示工作該怎麼做?這是目前音樂保護的難點所在。
大家不要吐槽「大家盜版證明這個歌手的實力」「要錢我才不聽呢」和「有什麼了不起,有本事再作一首很火的歌」,這是強盜思維,和「正是因為你有錢我才打劫你的,這是我看得起你」沒有什麼區別。一首音樂作品的製作從作詞作曲到編曲構思再到錄製,是要花很多的心思的,真的好聽,就應該讓作者獲得相應的經濟價值。每一次的商業使用,都應該讓原創作者分一杯羹,否則音樂行業的凋零就要步國產遊戲的後塵了。音樂版權保護最主要的挑戰之一是大家沒有意識到任由盜版音樂泛濫的隱形代價是什麼。很多人認為盜版音樂損害的主要是版權人的利益,下載盜版音樂的人得到的只是好處。有長遠眼光的人會認為盜版音樂最終損害的是音樂的創作,好音樂越來越少,最終損害大家的利益。這些看法都有自己的道理,但是還沒有完全觸動到這個問題的深層實質。我在2008年的時候提出知識產權失去保護的隱性代價這個概念。《中國律師》2008年第7期,見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ZGLS200807030.htm(2011年第4期在《中國版權》以「轉變知識產權文化意識的突破口」為題就盜版的隱形代價進一步進行了論證)。
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的隱性代價包括人的價值認知、個人生活品質、心理感受、個人審美情趣和企業文化塑造等等。從侵犯知識產權所造成的隱性代價入手,可以看到知識產權作為無形財產在社會、企業和個人非物質層面上的重要意義,深刻地反映出知識產權作為無形財產的特殊屬性。
以著作權為例,著作權法保護的立法原理是促進文學藝術作品的創作和繁榮,豐富人們的精神生活。從深層次上說,文學藝術作品,及其它一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一個基本的目的是給予人的快樂和充實。
現實生活中,有些人在對待盜版文學、音樂、影視作品的態度上是肯定盜版的,認為是盜版文學、音樂和電影的出現有其一定合理性,解決了人們無法在經濟上負擔正版產品的問題,豐富了娛樂生活,彌補了文化產品供給的不足。很多人根本不認為購買盜版音樂產品對購買使用者自己會有任何危害,甚至深信經常買到廉價的電影、免費下載電視劇集和音樂讓自己的文化生活更加豐富。
可是仔細觀察一般公眾的欣賞習慣的時候,可以發現盜版文學、音樂和影視作品充斥在人們生活當中,對大多數人的生活起不到正面作用。細緻觀察可以發現,當一個人能夠隨時得到大量盜版作品,會有幾種表現:(1)這個人沒有動力去欣賞那些電影和音樂,類似古人所說的「書非借不能讀也」;(2)這個人可能迅速地翻看、掃瞄一些頗受好評的電影或書籍,囫圇吞棗,難以咀嚼和品味那些優秀的影視音樂作品;(3)更多的把時間用在那些以感官刺激為主的文化產品,審美情趣降低;(4)不分晝夜的「煲劇」,如同上癮,影響生活和工作學習的效率;(5)對於自己曾經珍愛的音樂、經典影視文學藝術作品,一旦購買了盜版之後,興緻大大降低。即使某部電影或音樂專輯是個人曾經非常喜愛的作品,但是如果下載了盜版,在經歷最初的沾沾自喜之後,面對著硬碟里的電影或音樂,這個人所體驗的感覺肯定難以再是珍惜和喜愛。
這些現象每個人如果仔細去體會,都可以從自己的生活中發現這樣的體驗。我總是記得自己當年購買的小虎隊正版磁帶,自己聽了無數遍,那種鍾愛現在都能很真切的回想起來。
事實上,上面所說的現象背後的成因可以得到實驗心理學的實證研究解釋。目前有一些研究認為,美學的價值,也就是人體驗到的東西,與人們追求的過程有關。換句話說,一個人聽音樂有多投入是會影響音樂對他的價值。用「正當方法」去追求審美的體驗增加人們的投入感,從而會增加對事情的興趣和珍愛程度。當人們用不當的方法去達到目標,所經歷的投入感跟對事情的價值也會大打折扣。就是說,明知音樂是盜版作品也去下載和收聽的人,由於不屬於「正當方法」,其投入感很容易受到影響。 (一些運用功能性核磁共振成像的實驗,發現一個有趣的結果:大腦負責審美評判的結構,跟負責社會和道德反思評判的結構有重疊的部分。見[美]Jacobson,T.,Schubotz,R. I.,&Cramon,D. Y.v,《有關人腦跟審美評判的關係》NeuroImage雜誌2006年第29卷,第276—285頁。)
一個人的生活當中如果有大量的盜版音樂產品,很可能會割斷人的正常審美過程,包括影響正常的娛樂體驗,阻礙人的審美情趣的培養,影響人們的文化生活的層次和質量。大多數人的生活非但不會因為盜版而豐富,反而會變得空虛、單調和無聊,人的精神面貌趨於蒼白和淺薄。
如果不對包括音樂在內的著作權進行有效保護的話,對社會和個人的損害可能大大超出經濟利益的範疇。盜版音樂在互聯網上的傳播,如果無法有效阻止,傷害的是人們正常娛樂情感和審美情趣的形成和培養。這種無形的隱性代價的發生是隨時可見的。
當今中國社會處於新常態,創新轉型,任務艱巨。其內在要求是社會公眾、企業管理人員和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健康、積極、開放的心態,遵守誠實信用價值理念,有健康的精神文化生活,對創新的執著追求。要培養和造就這種主觀心理狀態,必須加強知識產權,包括對於音樂版權的保護,可以創造有利的環境,減少上面所談到的隱性代價。關於這個問題,太多老師做出了長篇累牘的回答,我就不多家重複了。我只提出幾個點和大家探討:
1、全民版權意識依舊薄弱。2、技術侵權手段層出不窮。3、相關法律法規在完善過程中。4、侵權成本低。5、獨家版權策略哄抬版權價格,提高正版化成本。6、唱片公司僅考慮短期收益數字,忽視長期發展策略。7、收費方式和用戶體驗需要改進。
音樂版權保護主要挑戰不是盜版橫行,更主要的來自於正版數字音樂產業發育不良。
主要表現在:一、業界很難形成共識,利益雙方難以有效溝通對話二、缺乏科學合理的商業模式,盈利機制探索受到多方制約三、缺乏有經濟規模的正版曲庫和授權體系,正版音樂的使用經營成本居高不下。為什麼沒有人說,法不作為。
什麼時候治理盜版像清除反動信息一樣,我就不相信還有盜版。法律方面的專業人士從法律角度解釋,
我從另外的角度來簡單說兩句。現在的生活水平上來了,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注重精神追求,從電影電視劇的發展,到網播和電視綜藝節目的井噴,都一定程度能反映。
現在的公司推歌手方式跟過去不同了,
過去是做專輯,做宣傳,打歌,賣專輯,現在是做專輯,證明歌手還有市場價值,做演唱會,沒夠格就跑綜藝。第一,知識產權意識薄弱
這個當然是老生常談了,我就簡單說。1、來自於大眾的意識薄弱,說到底還是教育;很多是非意識,在你是非觀形成的時候沒人告訴你,就很難形成。學校不會告訴你,音樂老師經常生病,所以音樂課要上語文數學英語;
父母不會告訴你,很多父母只會問你考試成績,告訴你你不要早戀;朋友不會告訴你,甚至他們會嘲笑你為什麼要花錢,你是不是傻逼?
2、來自於從業者的意識薄弱;
要說普通人不懂法,從業者自己乾的不要臉的事就不厚道了。如何看待馬頔維權《南山南》? - 蘭賢昇的回答這是個老問題了,看看馬啪啪的原話:但節目收官後,以我知情為準,至少兩次或以上,在不同場合以《南山南》為主要賣點進行商演及宣傳,沒打任何招呼,沒有任何授權協議。以前自己livehouse巡演也翻唱過
自己是一個搞音樂的,背後團隊也是搞音樂的,
搞音樂的不尊重搞音樂的知識產權,這種事情真是大水沖了龍王廟。3、監管
大家都懂的,老生常談老生常談。第二,阻礙往往也來自唱片公司自己
簡單來說,過去賣音樂,現在賣偶像。當然這個也是盜版猖獗和版權保護薄弱逼的。而這就存在一個很大的問題,過去賣的是音樂,打擊盜版還有一點動力,因為盜版危害了正版銷量,直接就是砸公司飯碗。
現在買的是偶像,反正專輯也買不了多少錢,真正賺錢的是簽售會,見面會,演唱會,通告費,代言費等等跟藝人本身掛鉤的東西,就算是有盜版,公司也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因為盜版一定程度上也是在宣傳偶像。別的不說,微博那些營銷大v發的live有多少是飯拍的,說不好聽就是偷錄的,又有多少盜版鏈接視頻,你會說公司一點都不知道嘛?真不太好說。先打開市場,增加藝人曝光率,無形中提升了藝人價值,再通過商業活動賺錢。所以,這也是版權面臨的一個阻礙,而這是來自於公司的被逼無奈。最主要的還是用戶吧 用戶如果能又那種「雖然要花錢 但是很正常」的心態 版權就可以維護下來。
在大部分人心中,買正版不是一件正常人會做的事,只有那些特別喜歡某個歌星或某張專的人才會去買,大部分人對音樂都是處於一種「網上能找到免費的,我幹嘛要花錢」的狀態。其實現在雙標還是很多的【捂臉】但還是有很多人的想法在慢慢改變。現在很多網站都開始收費或者下架,雖然作為一個(習慣了的)伸手黨來說有些痛苦,但我覺得這種(略)強制性的版權保護才是最快的改變大家想法的方式。其實不光是音樂版權,這種涉及知識產權的東西現在都是才開始慢慢受到重視的。書啊,音樂啊,繪畫啊都是這樣。
還有抄襲問題啊什麼的,這種東西都不太好界定,所以專空子的方式也很多啦……盜版網站都算好的……好幾次看到換個名字又上架的【捂臉】一般談到盜版橫行的原因,人們很容易把責任歸結到傳播技術的飛速進步上,特別是互聯網時代的到來和數字化傳播媒介的普及,使得傳播速度越來越快,傳播手段越來越多,這一度導致侵權成本越來越低,侵權風險越來越小,傳統音樂產業陷入困境。但版權人和出版商並沒有坐以待斃,經過數十年來的產業結構調整,這一現象有所扭轉,2013年2月,國際唱片業協會發布報告表示2012年全球音樂銷售額自1999年來首次實現增長,儘管只是0.3個百分點的微幅增長,但對唱片業仍是不小的激勵。在20世紀末數字化革命和P2P技術的衝擊下,音樂產業的倒退似乎是不可逆轉的,人們普遍認為數字化技術將是音樂產業的掘墓人,但是時至今日,數字化革命不僅沒有使音樂產業消亡,反而為其提供了全新的發展思路。數字音樂及其他新型收入來源的增長有效的補償了實體唱片銷售額的持續下滑,並最終在2012年實現了音樂銷售總額自1999年來的首次增長,這其中34%的貢獻來自數字資源,到2013年,這個數字達到了39%。在美國、印度、挪威和瑞典等國家,超過一半的音樂收入來自數字音樂的銷售。傳統唱片公司起初僅看到了網路盜版的巨大威脅,沒有看到新技術下蘊藏的商機,因而不願以數字形式發行其音樂作品。但隨著時間的推移,最初被否定的數字化商業模式——如免費,插入廣告等,重新受到市場的歡迎。因此,技術本身並不必然構成威脅,關鍵在於我們如何使用它。現在音樂版權保護所面臨的困境可能更多的來自版權制度本身,一是既有版權許可機制的效率不高,缺乏有效的集體管理和集中許可制度。在網路時代,用戶、平台和版權人之間互動的樞紐在網路服務提供商,他們能最為及時的對交易信息、市場需求做出反應,但我國法律目前仍不容許網路服務提供商成立新的集體管理組織,理論分析認為,允許網路服務提供商合作創建一站式音樂版權集體管理組織,一來將為以往隸屬於出版者和唱片公司的音樂著作權人提供新的選擇,使其更便捷地直接向新的集體管理組織實施許可,淘汰在新網路時代部分已失去存在價值的交易環節和產業主體;二來網路服務提供者成為集體管理組織的決策者,能夠根據不同的市場形勢選擇最優付費制度。既可以在提供數字音樂的社交網路中免除用戶的費用,轉而藉助第三方支付保證版稅來源,也可以在技術成熟的基礎上回歸授權許可,直接適用最為精確的計次付費機制,或者借鑒傳統集體管理組織適用的一攬子許可,以會員制的方式按月或按年收取費用;三來網路服務提供商能同時代表音樂作品著作權人與錄音製品製作者,消除長期以來權利主體的二元性對許可效率和傳播效率的雙重阻礙。二是音樂版權的權屬構成過於繁瑣,這實際上也是影響版權許可效率的一個原因。與美國極為精細的音樂版權類型劃分不同,我國音樂版權類型的設計上存在保護不周延的問題。為避免增加使用者的協商成本和版稅負擔,對於下載行為應將其明確定性為複製,受單一的複製權規制,而非同時納入複製權和公開傳播權的規制範圍;對於同時涉及音樂傳播的廣播權和信息網路傳播權,可以考慮將其合併為公開傳播權,使其規制各種技術條件下的公開傳播行為。針對如今以流媒體音樂為增長點的數字音樂產業,將廣播權與信息網路傳播權合併,既不會影響既有音樂產業的獨立與發展,也可避免產業主體在合作時出現傳播範疇的界定問題。
結論先放在前面:最大的挑戰就是限制不夠,盜版資源來得毫不費力。
個人覺得還是要官方大力去限制,想從人民這邊下手很難,因為如果盜版資源又多又好找的話,不管哪個國家的人都會去下的。如果你全限制了,人們沒有辦法,只能乖乖下正版的了,簡單粗暴,直接有效。 以香港這邊為例,聽正版音樂除了掏錢買,就只能上Youtube聽了,盜版的up主會被封號,哪怕你只是做個MAD用的bgm如果沒有授權的話,視頻的聲音就會被全程和諧,可謂「只能看,不能聽」。手機上音樂類app基本盜版音樂全被下架,或者因為「由於地區限制您所在的地區不提供這項服務」之類的原因不給下載,試聽也不行。最後被逼得乖乖上Youtube聽正版音樂了,不想花錢買的話手機裏就沒新歌了。 當然還可以花錢買翻牆軟體翻回國內,不過也是要付出成本的。人都怕麻煩,乾脆還是聽正版的好了。 這個例子裡面涉及到的各種下盜版資源的途徑我認為就是最大的挑戰,不全面限制,僅僅靠民眾的自覺根本不夠。因為,正是由於人性存在弱點,我們才需要法律的約束呀。
待補再補充一點,第一次我買到正版的CD兩張20塊錢(9年前)我問唱片店的老闆為什麼說是正版?結果是唱片里沿有很漂亮的logo,而且正版的唱片質量好、可使用很久(有空上圖)這是我很好的一次購物體驗。 現在不僅是國內大型音樂app提供了一些320kMP3,國外的正版唱片網站同樣如此,人家主營Flac和高比率的AAC(一種需要付費的格式)所以我不覺得國內的音樂app多菩薩。況且之前沒倒閉的巨鯨網提供過好幾年的192K正版數字音樂。千萬不要裹挾消費者都是盜版擁護者。大家都在說什麼鬼?那麼多憂國憂民。 事實上,國內的大網站都是不可避免的山寨歐美網站起家的。(當然架構和具體實現可能不一樣) 為什麼免費的東西最受大家歡迎,比如Google。他家的盈利也是04、05年後才實現的。然而除了更優秀的演算法和考慮找到的集群,其實他提供這些服務也是需要龐大的資源的(硬體、人才、資金) 話說回來,國內為何之前對盜版音樂放任不管。首先,國內的音樂很有限。耳熟能詳的JAY、王力宏、羅大佑、HK四大天王等等,都不是大陸自產的音樂人。音樂產品只是到這個市場銷售。(這個等價于山寨手機,當功能機模塊可傻瓜化組裝時,北京中關村、深圳華強北,無疑是乘了這趟利潤的順風車拔地而起)為什麼這時不談,因為產品少、且外來的優良產品只是在發行。 音樂這種東西(其實我們講的是磁帶、CD、MP3)因為首先他需要傳播(畢竟在沒留聲機的年代歌手再大腕現在我們一個也不知道),而傳播的介質是可複製的(從錄音機開始)所以複製品肯定存在。 正版消滅盜版,不是一句口號,而是像專利一樣,對腦力付出較多的精神產品的一種尊重。提倡正版就應該把copy手段全滅了嗎?當你知道Sony MD、藍光等一系列優秀的產品標準卻被市場拋棄,而融入Windows的iTunes被問及人們在iPod使用盜版音樂時,他家尊重消費者的說了一句我們會更好地打造音樂市場。 音樂的版權實質在於商業使用。音樂得益於數字技術、只要網路存在和曾經存檔於網路它就永遠存在。音樂是人們自己的勞動產品,所以它肯定可以被保護。複製品怎麼辦,當複製的成本大於正當產品的產品複製的行為就姑息了。 為什麼提到了商業使用,是因為百度曾經是最大的盜版MP3集散地,而且還給它增加了流量和廣告之類的商業利益。而據知乎大家說的國內的大部分綜藝節目和劇集製作也不考慮版權的問題。此外,包括QQ音樂、多米、蝦米、網易雲酷狗等因為那時沒法規,15年之前的曲庫基本是扒資源商業使用(那時國內巨鯨由於拿到天使投資在探索免費音樂使用) 版權很重要,當不要把它當作絕對化的法律(道德)制高點。正版資源擁有者更應在擁有絕對優勢硬體資源下提供給消費者有償的體驗,這才是對複製品說不。
怎麼說呢,以前歌不用錢,好聽,現在歌要錢,聽起來也不咋滴。
可以換個角度來思考:假如懲罰的不是直接盜版者,而是盜版獲益者,會怎樣?就像60年代那樣,偷看反動書籍黃色影片,會判刑,能不能抑制盜版。答案:能。問題:你願不願意回到那個時代?
作為一個愛好各種音樂的姑娘,現在的版權保護讓我覺得很不方便。即使我願意為正版的音樂付錢,但是如果想聽不同歌手的音樂,就要下載不同的播放APP,要付幾倍的錢,對於我來說這是不太現實的。我支持保護版權,但是給我造成了很大不便,在我無法克服這些不便時,某些歌手某些音樂我只能選擇放棄。漸漸的我不去追你們的新專輯,漸漸的你們淡出我的腦海。這麼說吧,我作為一個聽者覺得這麼不方便這麼不痛快,難道不是版權保護應該關注的問題嗎?版權保護確實保護了歌手的利益嗎?得利人真的是歌手嗎?在我看來這是歌手與聽眾的兩敗俱傷,得利的只有不聽音樂的音樂公司而已。
雖然收入提高了很多,但是大部分人還是沒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