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又出現了張磊唱南山南的問題,選秀節目的版權到底是怎麼算的?
是需要購買版權還是徵得創作者同意?是參加選秀的選手負責還是節目組負責?從海選開始就得負責還是電視播放了才開始負責?
馬頔長微博全文
《咱們聊聊唄》
我從來沒指責過個人,但可以不懂事,千萬別不懂法。咱們來分析一下,別該談權利的時候談利益,該談利益的時候談人情,一個一個說。
1、第一次演唱《南山南》未得到授權,連起碼的禮貌性招呼都沒打一個,如果這次不是背後團隊運作的話,那就是個人行為,已經構成侵權,當時朋友在錄製現場,證實提到了原唱,只不過後期剪掉了,無傷大雅,至此,以免不必要的麻煩我還發了聲明,言語間應該能看得出對他個人還有些維護。
2、第二次在節目演唱,公司之間達成授權協議,也都是事後我才知情,這次協議僅限於在比賽時演唱。這兩次我都沒做過任何抵觸的表態,一是覺得沒必要矯情,二是既然已有協議,那也算順理成章。抗不抗旗,這話又出自誰口,不針對個人,只是抵觸這種節目效果。
3、但節目收官後,以我知情為準,至少兩次或以上,在不同場合以《南山南》為主要賣點進行商演及宣傳,沒打任何招呼,沒有任何授權協議。以前自己live house巡演也翻唱過,基本都是同廠牌或同公司朋友的歌,全部打了招呼,期間極少未經授權的翻唱意識到問題後,也道了歉,承諾如要追究一律承擔,並且此後再沒在公共場合演唱過。
4、我不知道節目結束後演唱《南山南》是不是個人行為,也許簽了公司賣身契,身不由己那都可以理解,就連摩登天空這種對旗下音樂人沒太多限制的唱片公司有些做法我都看不慣,只是至今為止,不接受也不拒絕,這麼一直默不作聲是不是有點不太爺們兒了?
5、一直認為選秀類綜藝節目對獨立音樂是把雙刃劍,好的地方是可以藉由平台,讓更多人去關注獨立音樂這種不太大眾的形式,畢竟比我們做音樂高級很多段位的人還大有人在,我跟他們比起來真的什麼都不算,他們更值得被尊重,也希望他們被發現,不好的地方就是無不例外的總會招致大批片面的解讀和跟風的追捧,難保不讓音樂失去原本的意義。
6、嫉妒?想火?真談不上,火了未必是好事兒,讚譽和非議都是共存的,有時候被非議刺中的更多,這一點深有體會,所以火不火這事最不想關注,甚至有點懼怕,唯恐躲之不及,結語良勸——心胸別太狹隘,還望好自為之。聽說過旭日陽剛嗎?
本來想從著作權分析這個問題,看看高票答案大家的點贊想想還是放棄了。
早起發現有朋友對這個問題感興趣的,那我不如多說幾句吧。
我們就以馬頔的《南山南》為例。很多人提到版權啊,音樂版權啊之類的,那我不得不先介紹著作權。
我們都知道國家有知識產權法,其中就有著作權法。著作權,著作權過去稱為版權。版權最初的涵義是copyright(版和權),也就是複製權。此乃因過去印刷術的不普及,當時社會認為附隨於著作物最重要之權利莫過於將之印刷出版之權,故有此稱呼。不過隨著時代演進及科技的進步,著作的種類逐漸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英國《安娜法令》開始保護作者的權利,而不僅僅是出版者的權利。1791年,法國頒布了《表演權法》,開始重視保護作者的表演權利。1793年又頒布了《作者權法》,作者的精神權利得到了進一步的重視。
我國著作權法第一章第二條: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毫無疑問,馬頔作為《南山南》的詞曲創作者和演唱者,就是《南山南》這個作品的著作權人。
那麼假設這首歌當做選秀歌曲,我個人認為參賽選手不需要考慮那麼多的。原因大致是海選時期,參賽人數較多,節目的表演的性質不在於盈利而是在於展示選手的個人風采去競爭pk。到了後期,儘管有各種淘汰賽制下參賽選手的減少,觀眾的增加,電視台通過節目進行盈利活動,除非電視台組織者支付給選手報酬的情況下,那麼選手演唱歌曲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其中(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我認為是符合上述所說的條件,而歌曲的挑選在實際比賽當中我認為也是選手個人進行挑選,儘管帶有想出名賺錢的意圖但沒有在比賽期間盈利。
但上述情況是針對於比賽期間而言,假設選手利用自己的比賽歌曲去走穴商演,卻沒有經過著作權人的許可,那麼就侵犯了著作權人的財產權。著作權中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3.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並獲得報酬;4.許可他人錄音錄像,並獲得報酬;5.許可他人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並獲得報酬;6.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而表演者的主要義務是表演者使用他人的作品演出,應當徵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演出,應當徵得演繹作品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所以關於選手這方面我就談到這裡了,相信也講的很清楚了。對於節目組電視台而言,我覺得我的態度就是從開始就要向著作權人進行溝通,並且得到著作權人許可並且給予相應的報酬。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第四十三條也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電視台節目組去創辦節目打造比賽,需要贊助和經費,其中肯定涉及到金錢利益,儘管每個選秀節目都是聲稱推出什麼草根還是打造明星,但不可否認其商業性。我認為不屬於合理使用範疇之內,慎重起見,選秀節目組織者在使用每個他人作品之前均應直接聯繫作品著作權人或通過相關唱片公司商談著作權許可事宜。
從題主的問題看來,將時期分為選秀初期和後期,將其分為海選和正式後期播放,應該是大部分人的思維,從法律上講,只是僅僅思考著作權人的權利是否被侵犯,作品是否在合理範圍內使用。至於購買版權的問題,一般選秀節目僅僅是協商得到著作權人的允許支付報酬就可以解決問題,無需涉及到版權方面。儘管我們現在對於關於著作權的問題沒有真正的了解和重視,甚至還有很大的誤區,但我們應該去主動了解這方面知識,維護著作權人的利益,不要僅僅去從自身利益去思考,而是去保護作品,才能推動原創作品的崛起和發展。廣播電台和電視台的自辦節目可以隨意翻唱別人的作品,其實是打了法律擦邊球的,《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於是,翻唱披上一層「播放已出版作品」的外衣,堂而皇之地進行起來。
在美國,happy birthday to you的作者死了很多年,但是如果有人在電影或電視劇里用這首歌。依然會支付給原唱的家人一筆版權費。(八秒以內不收費)。在中國,應該是不能拿來盈利吧。比如ktv也是要付給原唱版權費的。歌曲參加海選等比賽可以唱,但不能用於商演,如果要用必須徵得同意或者給原唱版權費。因為商演已經開始產生盈利了。
音樂真是一件唯心極了的事情。
電視台,電影劇組都會有專門的版權溝通小組,這些涉及法律問題都是給錢或者溝通過授權的。當然也有偷懶,省錢,開小差漏了的,自然就上法庭了。
話說下午還看到@王麟 女神的回答呢,怎麼就沒了。說一下關於這個問題,在中國這個版權模糊的國度,92年就成立了一個音作協,明確規定了關於音樂的版權問題,這兩年很多原創音樂人通過選秀、商談確實也拿到了一些費用,但是第一早年音作協因為一些原因,登記的歌曲不多,所以受到版權保護並結算費用的也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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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盈利性場所播放音樂是否需要支付版權費用?
※電視歌唱選秀類節目中,選手演唱或改編歌曲,需要徵求該歌曲原作者及版權方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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