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知名歌手鬼畜了會不會惹上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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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知名歌手鬼畜了製作音頻或視頻算不算侵犯名譽權啥的…
?鬼畜?在不同領域似乎有不同含義。
我想先就我知道的二次元領域, 希望大家不要有?因為我沒有營業利益用途, 所以引用別人已發表的作品, 不管是錄音製品或錄像視頻, 都沒關係, 都不會侵權?
事實上. 只要使用了別人的已發表作品進行公開發表, 就是一種侵權的行為了!
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所以 我是認為
1. 在未經許可的狀態下,使用別人已經發表的音樂作品,進行惡搞或改編或詆毀原本的作品或扭曲原本作品的意向,已經構成侵權了
2. 在未經許可的狀態下,使用別人已經發表的錄像製品,進行惡搞或改編或詆毀原本的作品或扭曲原本作品的意向,已經構成侵權了
3. 如果涉及使用別人的肖像(比如知名歌手),進行惡搞或改編或詆毀原本的作品或扭曲原本作品的意向, 這涉及侵害了別人的肖像權, 在某些國家視為嚴重的侵權行為
所有侵權行為只是看權利人,要不要或想不想舉報提出告訴而已! 某些國家將嚴重的侵權行為視為刑事責任, 那就會更嚴重了!
我的意思和其他答主說的差不多,就是個有沒有許可和願不願追究的問題,詳細的可以參考我以前的這個回答。
知乎用戶:如何評價B站Google Play版客戶端禁止訪問鬼畜區?
未經原作者允許修改視頻、複製、製作並上傳,肯定是侵權的,至於會不會被明星告侵權就看明星本人在不在乎了。
謝邀!
廣大網友對於爾康鼻孔的熱愛已經到了條件反射的地步,之所以現在啥事也沒有,那是因為他心大不計較啊!
未經原作者允許修改視頻、音頻製作並上傳,肯定是侵權的。所以B站的視頻結尾最基本的都有個來源及侵刪的字幕。
如果有損知名歌手形象,侵犯其名譽權,至於這個侵不侵犯,是知名歌手及其團隊說了算。
對於音樂或者視頻作品來說,未經許可修改,侵犯著作權,如果有損明星形象,侵犯其名譽權,如果還有盈利,還涉及侵犯肖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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