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現代化的過程中有沒有一個時期也是盜版橫行,知識產權很大程度上得不到保護?
最近讀日本歷史,覺得當下中國的發展過程和日本60年代左右有很多相似之處,所以關於這種問題,想從過去的歷史中找找出路。
你有沒有注意到,凡是知識產權混亂的國家,都是在高速發展的國家;凡是知識產權混亂的時期,都是高速發展的時期。根源就在於,知識產權制度是在「不影響人類科技和文化傳播發展」與「保護創作者權益」之間找平衡。高速發展的國家或時期,需要的是知識、科技、文化等人類智慧成果的快速應用和放大,過度的「保護創作者權益」將抑制這种放大效果。就像咱們國家在2000年前後的幾年中,為什麼不大力清除盜版軟體,因為這樣做將嚴重拖後我們國家的IT產業發展和信息技術的普及。而當國家或時期過了高速發展的階段時,就需要更多的「保護創作者利益」了,因為只有這樣才能保護創作者的熱情,才能有持續的創新成果產生,進而持續推動社會進步。進入2010年之後,我們國家在大力倡導知識產權保護,就是想保持長久的發展動力。
明白了這個道理,很多問題就容易理解了吧?
題主抱歉,由於1960s時還沒有您所說的,我們目前所認知的知識產權。所以,這個問題可能本身並不成立。以下是關於知識產權以及日本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一些簡要歷史信息,供參考。關於在全球範圍具有約定效用、被認可的知識產權概念基本起源於1967年《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簽訂之後。基於該條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正式成為聯合國的一個下屬機構。(以下內容截自Wikipedia,Intellectual property)
The Statute of Monopolies (1624) and the British Statute of Anne (1710) are seen as the origins of patent law and copyright respectively, firmly establishing the concep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The first known use of the term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tes to 1769, when a piece published in the Monthly review used the phrase.The first clear example of modern usage goes back as early as 1808, when it was used as a heading title in a collection of essays.
The German equivalent was used with the founding of the North German Confederation whose constitution granted legislative power over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Schutz des geistigen Eigentums) to the confederation.When the administrative secretariats established by the Paris Convention (1883) and the Berne Convention (1886) merged in 1893, they located in Berne, and also adopted the term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eir new combined title, the United International Bureaux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The organization subsequently relocated to Geneva in 1960, and was succeeded in 1967 with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 by treaty as an agency of the United Nations. According to Lemley, it was only at this point that the term really began to be used in the United States (which had not been a party to the Berne Convention), and it did not enter popular usage until passage of the Bayh-Dole Act in 1980.
以下是1967年簽署的《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中,對於知識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的定義:
- 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
- 表演藝術家、錄音和廣播的演出
- 在人類一切活動領域內的發明
- 科學發現
- 外型設計
- 商標、服務標記、商號名稱和牌號
- 制止不正當競爭
以及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內其他一切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
(該公約在1979年進行了修訂,公約原文見:http://www.wipo.int/treaties/en/text.jsp?file_id=283854#P50_1504)
以上公約的簽署,基本確立了知識產權的概念,但只要各國沒有建立相關的法令,公約對於保護知識產權並沒有實際意義。根據以上維基的內容,可以發現即使在美國也要到1980年通過《拜杜法案》(Bayh–Dole Act)之後,這一概念才開始被廣泛使用。
在全球範圍,對於知識產權的保護是隨著世界貿易的發展而得以加強的,並由最主要的技術、產品、文化輸出國家推動。這一結果在1994年世界貿易組織(WTO)成立時,得到了比較具體的體現。根據《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的附屬1C 《與貿易相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TRIPs),清楚地對WTO成員國關於知識產權的認定、保護等事宜提出了相關要求。
TRIPs中Part I - General Provisions and Basic Principles,Article 1 - Nature and Scope of Obligations的第二條,關於知識產權的定義如下: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Agreement, the term「intellectual property」 refers to all categorie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that are the subject of Sections 1 through 7 of Part II.Sections 1 - 7 of Part II的具體內容可參見協議原文,intellectual property (TRIPS) - agreement text - standards基本上,題主所說的,即現行的、國際性的知識產權概念是在1994年確認,1995年生效的。而日本也差不多正是由1995年逐步推進知識產權的相關立法,及建立相應的執法機構。大致情況如下(以下內容截自Wikipedia,知的財産権 - Wikipedia):
- 1995年10月 - 連立與黨の共同提案、科學技術基本法案採択
- 1996年12月 - 「21世紀の知的財産権を考える懇談會(特許庁)」(座長:有馬朗人)
- 1999年10月 - 産業活力再生特別措置法が成立(日本版バイドール法)
- 2000年 5月 - 知的財産制度に関する議員連盟等合同會議?中間報告書発表
- 2001年12月 - 知的財産権の保護強化で自民黨が國家戦略ビジョン-
- 2002年 2月 - 第154回國會?小泉內閣総理大臣施政方針演説「必要な知的財産政策を推進」
- 2002年 2月 - 首相直屬「知的財産戦略會議」設立
- 2002年 5月 - 「産業競爭力と知的財産を考える研究會」最終報告書(経済産業省)
- 2002年 7月 - 「知的財産戦略大綱」を正式決定?知的財産基本法準備室設置
- 2002年10月 - 知的財産基本法案?閣議決定?経済産業委員會で審議決定(政府與黨)
- 2002年11月 - 知的財産基本法成立
- 2003年 3月 - 知的財産基本法施行?知的財産戦略本部発足
- 2003年 4月 - 関稅定率法改正?知的財産権侵害品の取締強化
- 2004年 6月 - 知的財産高等裁判所設置法、裁判所法等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成立
- 2005年 4月 - 知的財産高等裁判所設立
(知的財産権,即日語知識產權)
根據以上信息,可以發現知識產權的概念是逐步發展確認的。對於題主所說的知識產權保護,日本所採取的方法就是立法。而對於一些發展中國家,可能光立法是無法解決相關問題的,他們估計首先要解決很多先提條件,無論政治上的、經濟上的、技術上的、法制上的等等。
日本關於著作権(copyright)保護的情況可能更符合題主的問題。日本在1886年即締結了《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Convention de Berne pour la protection des ?uvres littéraires et artistiques),並於1893年制定了《版権法》,後改為《著作権法》。但在日本國內對版権保護的具體執行情況和歷史環境有很大關係,不同階段呈現不同的認知、不同的適用範圍、不同的被執行態勢等情況。換句話說,日本並不是簡單地採取什麼措施或手段,從而找到了保護版権的出路,而是在日本整個政治、經濟、法制等體系發展到一定階段後,並隨著整個世界環境的改變,著作権的概念在日本相較於過去發展得更完善、更被廣泛地認可了,《著作権法》也相應地被修訂得更具適用性、更被廣泛地接受,才得以被更有效地執行和遵守。
希望以上回答對題主有用。
*1886年簽署《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的國家總計才10個,可以說在當時完全不具備現今所認知的國際性的著作権保護概念。
有。80年代的電子遊戲領域,抄襲習氣很嚴重,狗咬狗,一嘴毛。
日本於1899年通過首部《著作權法》。日本《著作權法》實施至今,仍要面對盜版,特別是互聯網上的版權侵權問題。
說道盜版,以日本的音樂著作權為例,1931年,「Plage旋風」颳起前,日本政府及百姓幾乎沒有版權意識。在這之後,日本政府通過立法,促使「日本音樂著作權協會」正式依法設立。日本音樂著作權協會經過多年的艱苦工作,終於使卡拉OK,背景音樂,現場表演等版權許可收費成為常態化。特別是,卡拉OK的收費,不僅需要跟老闆交涉,在調查取證時,還有過被人身攻擊的情況。同時,日本音樂著作權協會積極與各地方團體及行業自治協會溝通,有效地促進了版權許可收費。另外,經過政府,權利人組織等多年的版權宣傳,普通民眾及企業的版權意識都有了顯著提高。
有版權,就會有盜版侵權。就像有紅燈,也會有闖紅燈。這也許是一個永恆的話題。希望有一天沒有闖紅燈,也沒有盜版。
其實有點我很不贊同 說盜版打擊創作者的熱情 我覺得有時作品的流傳 更多時候比帶來的經濟利益 更能激發創作者的熱情。。。就拿八九十年代的那些歌手而言 用高曉松的話說 那時候的音樂創作者求盜版公司晚幾天盜版他們的歌曲 歌手們都完全沒飯吃了 但依然有很多人繼續創作 而且留下這麼多經典,再反觀現在,版權意識是越來越高了 然後歌曲的質量 真心沒感覺到提高。。現在的人都是為錢創作 而那盜版橫行的年代 都是為心創作。。。。
再拿現在流行的網路小說 這些小說 我想起碼有十分之七的人是在看盜版。也許你會說沒有盜版 情況會很好 我想說若真沒盜版 網路小說根本就流行不起來 現在流行起來 就想卸磨殺驢?
現在是互聯網的時代 而現在版權保護法還是互聯網誕生前的法律 嚴重落後時代。。。。。互聯網是一個分享的時代 所謂的版權真不能用以前的眼光來衡量了
建議大家看個紀錄片 互聯網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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