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法律會規定「X以下」、「X以上」包括本數?

《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五條 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以外」,不包括本數。

《刑法》第九十九條 本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 。

我覺得根本不符合邏輯,
「 X以上
」 、
「X以下」 應該無限接近X,但不包括X,如果要包括本數,應該寫「X及以上」、「X及以下」


這是一個立法技術的問題,只要規則明確,是否包含本數都是合乎邏輯的,並沒有對錯。

相對來說,「以下」、「以上」、「屆滿」包含本數是更為合理的規定,這樣分界點更加清晰,更好判斷。比如《民法通則》第三十條「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如果「以上」不包含本數,還得自行判斷「三是二以上最低的人數」。


一般來說X以上,可以是包括本數,也可以是不包括本數,所以要指明包不包括。為什麼不寫成「X及以下」呢?首先我覺得「X及以下」有語法錯誤。因為「以上」指明不清。為什麼不寫成「X及X以下」呢?如果這樣寫的話就顯得「X」和「X以下」權重一樣。比如說一條關於禁塑令的罰款,如果寫成「罰款2萬元及2萬元以下」,就很容易造成判罰過重,執法者甚至可以一律有違反者就罰2萬元。其實對於罰款可看輕重罰200元也可以,罰50元也可以,2萬元是最高判罰標準。如果寫成「2萬元以下包括2萬元」,就給執法者一個暗示一般不能按最高標準罰,除非是非常非常嚴重。「罰款2萬元及2萬元以下」和「2萬元以下包括2萬元」所表達的意思是相同的,但是權重不同。為減少判罰失誤,我國法律提倡從輕判罰。


我覺得主要是為了方便,減少文字,大多數情況下所說的以上以下都是包括本數的,少數的不包括的情況可以用「不滿18周歲」來解決


我只想知道民法通則規定了「以上」「以下」都含本數是不是一句廢話?比如:60分以下不及格,60分以上及格。請問60分是否可以判斷不及格?也可判斷及格?讓60分情何以堪?


純粹是立法技術考慮。這種現象是立法要求與語言的不精準性衝突造成的,無論是在漢語還是在英語中都有存在。從語言角度講,"x以上"、"x以下"既可以理解成包括本數,也可以理解成不包括本數。但立法條文必須內涵準確,決不能引起歧義,有兩種相反的理解。同時也要求文字簡練,適於表達。因此選擇包括本數這唯一的解釋,有種約定俗稱的意思。如果立法意圖不包括本數,則用"不滿..."、"超過..."表達。類似的現象還有,比如"自xx之日起天"的表達,應當從xx之日的次日開始計算。


明確用法,減少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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