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貴州清鎮改革推行連上 22 天休 8 天?
10月31日,貴州省清鎮市委組織部發文稱,從11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清鎮市將用7個月時間,在全市9個鄉鎮部分崗位推行每月連續22天工作時制改革試點工作。
連上22天休8天 貴州清鎮改革引爭議
謝邀。
一圖以蔽之:謝 @Jasmineee 邀請。
本次貴州清鎮改革令大家議論紛紛,筆者看到這篇新聞之後,很有感慨,擬從兩個角度來評論這件事:
- 從法律角度來看,與已有行政法規相抵觸
大家習慣性認為貴州清鎮改革好像違反《勞動法》,但其實並非如此。公務員在內的國家工作人員並不適用《勞動法》,因而本次貴州清鎮改革跟《勞動法》並無關係。
然而,根據行政法規《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本次改革所擬定的「連上 22 天休 8 天」無疑是與行政法規相抵觸的。
- 《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職工。
- 《規定》第三條: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 《規定》第七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
參見: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參見:人事部關於印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貫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 從民生角度來看,無疑能夠緩解群眾辦事難困境
眾所周知,基層辦事不易,群眾工作時間和公務員上班時間高度重合,因而客觀上的確存在著諸如群眾辦事需要請假等問題。
本次本次貴州清鎮改革實際上針對的也是這個問題,《清鎮市推行鄉鎮部分崗位連續22天工作時制改革試點實施方案》中提及「工作時制改革在鄉鎮部分崗位進行,各鄉鎮在連續22天上班8天休息制基礎上,結合實際選擇部門實施,並確保試點崗位每天有人、群眾能辦事」即體現了這一點,將群眾工作時間和公務員上班時間錯開,必然有利於便利群眾辦事,提高公務員辦事效率。
然而縱然不談法律,從民生角度出發,退一萬步來說,貴州清鎮政府既然要勇敢做一個改革者,那麼肯定不可避免的是要注意如下問題:
即參與改革的部門必須有實際需求,工作相對穩定有規律的單位不需要參加改革;而與民生聯繫密切的服務單位就有改革需要了。
對於本次貴州清鎮改革,筆者個人認為,縱觀過去三十幾年,無論是土地承包責任制,還是自貿區試點,乃至近年的互聯網金融,這些改革都是從違法開始的。每一次改革必然會在各方面的衝突里曲折前行,這次也毫不例外。貴州清鎮改革雖然在法規和民生的衝突之間推行,但大家不妨對其耐心、寬容一些。畢竟《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這類法規具有滯後性,同時基層改革創新本就是以人民為中心,也應當允許試錯、寬容失敗。
首先按例謝邀。
說說我的看法,這個事情很好,好極了,真是太好了。為什麼這麼說呢?
第一個好,是因為清鎮改革辦公時間給我們傳統的行政管理體制帶來一絲新風。先不論改革成敗,能提出改革的看法,就是不小的進步,就是不小的勇氣,就是不小的嘗試啊。政府的小夥伴們就得這樣,先想事,敢謀事,最後才能幹成事。我們的體制中,大多數人是循例辦事,不越雷池。其實這就是所謂官僚。清鎮在體制創新,謀事為民這方面帶了個好頭,希望能堅持下去,不斷完善,不斷發展,取得實效。
第二個好。是清鎮改革創新有了人性化的內容。歷來,我們在制定、執行政策時候會發現,凡是廣大群眾擁護支持的,辦起來就會順利,例如當年的聯產承包,現如今的公車改革。凡是大多數人反對的,那就不好說了。清鎮這個改革方案,具體落實的時候,是什麼樣的,我沒有在現場,不敢妄言。但是直接來看,是符合一些鄉鎮特點的,有一定的群眾基礎和實際需求的。
一、鄉鎮的服務對象是農民為主。農民就離不開農業和農村。而這個領域是有一定空間和時間特點的。例如春種、秋收,抗旱防澇都是有很強的季節特點。遇到這些情況那都是沒日沒夜,搶時搶收。基於這些,鄉鎮的行政管理體制應該有一定的靈活性,忙裡連續,閑時輪休不失為一種有效的調劑手段。
二、鄉鎮的行政工作人員成分決定了。現在隨著城市化的進程,鄉鎮體制人員的來源早就不拘於本鄉本土 ,也不拘於本省本市。確實有一些同志工作在鄉鎮,只能逢年回家探親,或者和家人偏個一方。長時間下去,不利於身心健康,也不利於工作崗位的長期穩定,工作效率也會受到影響。改革後,鄉鎮工作人員工作時間更為彈性,有較為充分的時間合理安排,這樣有利於基層隊伍的穩定,也間接提高了工作服務的效率,更好的體現以人為本的施政理念。今天,我們敢把辦公時間彈性化了,明天,我們就有可能把政府的績效成果數據化。後天,我們就能把行政工作網路化和信息化。說不定某一天,政府辦公如同某寶一樣,能辦啥事,辦了啥事,網上一清二楚。政府工作評價好壞,幾顆星由群眾直接說了算。體制內在的活力會不斷被激發出來,人的主觀工作願望也會更強烈。
總之,這事,在我看來,是好極了的一件事,不要怕錯,錯了可以再改。就怕怕錯,千年不變,那才是可悲雙可怕的。
地方政策不能凌駕於國家法律之上!
勞動合同法有明文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時間不得超過7天!謝邀。第一要看全文,第二要看地方實際,第三隻要合法範圍內的創新,都是可取的。
謝邀。
查了查清鎮的具體位置和民族構成,清鎮位於貴陽西南處,整體人口只有50W,且少數民族主要人口比重,地形也以山地為主,部分行政村鎮地處偏遠交通不便。做過這類型地區基層公務員的可能會比較清楚一些,有兩個常態,一是城鄉往返艱難,耗時多,從工作的地方到市區可能要半天時間;第二個是一個人管一塊片區,不管是不是工作日稍微有點事兒都得你上,這就意味著突發性的無休止的加班。同時考慮到清鎮本身的發展水平,部分公職人員在農忙時期要請假回家幫忙務農。
從這三個角度來看,5+2模式可能並不太合適,換一下思路推一個可能更符合當地情況的政策作為試點,試一下有什麼問題呢?
現在政府有一個比較好的做法就是,不管你下面怎麼搞,做什麼嘗試,任你先搞,看一下你這個事情的發展趨勢,如果利大於弊那我就出台正式法案通過,如果弊大於利的話那就及時剎車,私以為這個做法是妥當的。
同時,有答友提到勞動法,《勞動法》是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但是如果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從勞動法的規定來看,只要經過當地行政勞動部門批准,這個工作時制是沒有問題的,如果真要說有什麼問題,可能就是和我們平時的認知不符。
這個制度要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看。以個人的工作經歷來說,1、山區鄉鎮的交通不便,周末兩天假回家花在路上的時間就去掉1天。2、鄉鎮人員少,事情雜,往往一個人包保一片區域或者一項工作,周末僅兩天也沒必要進行工作交接。導致要麼工作人員周末叫回來,要麼工作推遲。3、如論怎麼樣,進行創新應該鼓勵,是否大規模推行可以視實際效果決定。時間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題外話:公務員不屬於勞動法的保護範圍。
瀉藥!看不到文件全文,單單從標題來看,部分崗位實施22天工作,休息8天,等於是一個月工作休息自由分配,其實和平時工作5天,休息2天差別不大。
根據我個人猜測,這篇文件應該是針對一些特殊崗位的,有的崗位情況特殊,需要連軸轉,領導又不敢無憑據,工作日讓人家休息,於是打了個報告,批准後就出了這個文件,讓特殊崗位的人員工作日能休息(不至於有意見,然後消極怠工),領導讓人休息有文件可以依據(不致於被人找茬)。
不正經的開始了!這麼好的文件果斷全國執行啊!湊一起還能放個小長假!月末月初一結合就是16天,爽的不要不要的!還能再配合年休假!讓我算算!額......算不清了......總之很爽好吧!教練我想放長假不忙的崗位連上22天,再放8天,相當於休息了一個月。忙的崗位你連上22天試試,反正誰讓我連上7天以上的班我跟誰急,連著休多少天都不好使。謝邀。
這個政策已經很人性很好了,而且符合鄉鎮工作的性質,更何況有很多地方的鄉鎮,連周末都沒有,可能連續上一個月的班都不能休息一天,因地制宜
非常好啊,比我連上29天休息一天好太多了
我覺得原文的兩個追問就很好啊:
追問1
此舉想在基層達到什麼效果? 李政飛告訴記者,工作時制改革並不在上級部門深化改革的「規定動作」之內,屬於清鎮市結合自身實際做出的改革決定。主要是考慮到以下幾種實際情況: 第一是現行的工作時制不太適應基層工作。特別在農村地區,常規的「朝九晚五」、雙休制度在服務老百姓方面出現了不適應。下午5點前,村民一般都在田間或工廠勞動,5點下班後到鄉鎮辦事,往往找不到人;再者,村民周末去鄉鎮辦事,往往只能找到值班人員,其他人找不到。第二,鄉鎮的臨時性工作較多,導致鄉鎮幹部「無序加班」。基層工作對幹部的要求較高,各種突發、應急情況很多,往往一個電話就被叫去忙半天。所以很多幹部說是只有5天工作日,實際是天天在上班。第三,很多幹部家就安在鄉鎮,通過靈活的調休,方便幹部紮根鄉鎮工作。 李政飛表示,文件中提及的方案是「22+8」,但有的鄉鎮提出「11+4」,即連續工作11天,休4天,然後再工作11天,再休4天,這些都是可以的。只要總體的工作時間能保證,這都達到了改革目的。 追問2 連上22天休8天是否違法?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趙金濤律師認為,由於我國《勞動法》的適用主體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所以包括公務員在內的國家工作人員並不適用《勞動法》。
據《公務員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公務員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趙金濤表示,這一條文規定相對寬泛,貴州清鎮市推行的工作時制改革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內並不違法,其改革探索的實效則由相關部門來考核、評估是否可行。
專家說法
建議由群眾決定哪些部門參與改革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認為,貴州清鎮市試點的「鄉鎮部分崗位連續22天工作時制改革」,其改革目的為加強基層工作、方便群眾辦事,其出發點具有積極的探索價值,也有利於調動鄉鎮政府的自主性、靈活性。但他表示,改革探索必須在法律、法規框架內進行,必須保證在靈活調休的同時,保證法定的工作時間。此外,改革探索在實際管理中是否可行,還需要實踐檢驗。 一位不願具名的行政專家表示,各鄉鎮在選擇改革試點崗位時,與其通過上級工作布置來決定試點崗位,不如交給群眾來選擇,這樣才能真正發現哪些崗位辦事需求多,發揮彈性休假制度的最大優勢。
專家看法:行政專家認為,該項改革有利於加強基層工作、方便群眾辦事,對發揮地方政府自主性、靈活性具有探索意義,但其具體實施效果還有待實踐檢驗。
我個人覺得:敢想敢幹,值得鼓勵,但是要加強相關應對措施。
謝邀,午休功夫我來寫一下啊_(:з」∠)_
我個人覺得不是非常合理咯,連續工作22天,有些工作強度大的單位就相當於連續加班了,對身體和心理還是有比較大的影響的,然後再給你放8天,相當於把你綳得很緊的弦啪一下鬆掉,你由很累的狀態進入放鬆的狀態,然後想著:啊 八天後我又要上班了……很容易產生厭班心理啊有木有!當然對於外地工作者來說未必不是一個福音:攢了8天的假可以回家看看家人……我倒是覺得這個想法可以用到過年放假的時候,連續工作個22天,然後放個半個月,到正月十五回來上班,既放鬆了身心,又養精蓄銳回來可以好好上班……國家真的不考慮一下我的建議么_(:з」∠)_?同意建議的小夥伴就點個讚唄 ( "ω" )
按這種標準我現在應該有一個半月的假期了
瀉藥。
作為一名體制內的工作人員,我想就自己的經驗簡單地談幾個想法。
首先,我們看待這個問題不能撇開體制這個要點來談,許多朋友說勞動法怎麼規定規定的,事實上,在基層公務員尤其是鄉鎮公務員群體中,幹事創業的依據更多的是從《公務員法》以及dang內的規定條例找出來的,如果你跟領導提勞動法,那還是too young too simple。
舉個栗子,鄉鎮公務員加班是沒有補貼的(我所工作的地區),值班是24小時的,工作日下班原則上是不能離開鄉鎮出去玩的(也就是俗稱的「走讀」)等等,當你就這些事要待遇、要政策的時候,領導往往一句「公務員不適用於勞動法」搪塞,要不就是要求「緊密團結……」
出於體制的特殊性,我們應當看到鄉鎮公務員工作生活學習的窘境,也就是說,在不實行「22天工作制、連休8天」的機制下,絕多數鄉鎮公務員的休息時間是無從保證的。體制內出台這個辦法,至少讓基層工作人員有了8天的時間,倘若部分鄉鎮強制要求工作人員加班,這時候紅頭文件的威力就可以顯現出來了(雖然不一定管用,但是至少拿著文件去找領導,底氣更足),這是其一。
其次,要注意到這個規定是試行。什麼是試行,就是說尚處於摸索階段,也就是「摸著石頭過河」。這是一種打破常規的試驗性行為,對象、範圍、時間均有一定限制。現在大家都詬病體制壁壘什麼的,強烈要求改革,消除壁壘從什麼開始?我認為,首先要從內部改革開始做起。假使政府內部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都不能得到保證,你怎麼去確保工作人員以平穩、精準的手段去謀事幹事?話說回來,既然是實驗,那我們不妨抱著一種開放、大度、客觀的眼光去看待問題,不能僅以過往經驗、短暫目光、狹隘格局去看待量變的過程。這是其二。
最後,我們還應該看到這只是部分崗位。因為我沒有看到相關文件,不知道部分崗位是什麼。(實際上我也懶得去看,作為一名有著鄉鎮、縣直、市直工作經驗的「社會學生」,我大抵能夠猜到是哪些崗位)既然當地dang委和政府出台了相關實施辦法,那肯定是經過慎重調研且在上面有政策依據的,其實施對象應當具有一定的科學性。換而言之,部分崗位推行22天工作制,並不會對群眾來政府辦事造成十分大的影響,要知道,即便是過年,政府也是會有人守在辦公室。
總而言之,我個人對這個辦法是持肯定態度。畢竟,咱們基層的幹部確實身體狀況、精神狀態很不樂觀,我工作過的鄉鎮2017年(縣脫貧驗收年)已經有2名中年同志倒在了工作崗位上,再也沒有醒過來。
首先公務員不適用於勞動法,第二鄉鎮工作從來就沒有節假日這個概念,駐村的時候除夕當天早上都還有村民來辦公室要錢過年,第三如果能保證8天的休息不被佔用我就覺得這個政策是好的,否則有什麼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