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法律職業的人在生活中和常人有何不同?
1、不輕易相信人,尤其是陌生人。
2、習慣先小人,後君子,什麼先寫明白,講清楚。3、不輕易相信事實,即便親自聽到、看到,不輕易相信一面之詞。口頭禪「以事實為根據」——證據論證確鑿。4、凡事都謹慎小心,膽子很小。在親人偶爾電話接不通時,會害怕到各種神經質……平日里遇到的太多也就導致各種猜疑,自己把自己嚇傻了。……想到更新!對文字有一種異乎尋常的偏執,任何概念上的小瑕疵,都是不能容忍的,用詞要精確。還有就是,對自己不懂的,不是很擅長的方面,不能夠隨便的胡說八道。
比如現在,我就犯病了,看了本問題中的一個答案之後,我心中就產生了這樣一個疑慮。不會寫那種「男方出軌則凈身出戶,女方出軌則財產平分」的婚前協議,因為協議必須公平才能成立,一方凈身出戶另一方財產平分肯定不公平啊,寫了也沒用?
前面半句話,毫無疑問是對,但是後半部的理由,則顯得……
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問題是近幾年的熱點問題之一,爭議非常巨大,不同的法官的看法,不同的法院的判決差異巨大,例如我隨意的在中國法院網上找了幾篇法官寫的忠誠協議的看法
「忠誠協議」簽訂後丈夫出軌 法院判協議有效
略析「夫妻忠誠協議」的司法立場淺談夫妻忠誠協議的法律性質和司法效力「忠誠協議」會獲得法律支持嗎?夫妻忠誠協議是否是法律上的合同夫妻簽忠誠協議 妻患性病夫獲分六成財產男子婚前承諾"提出離婚就賠200萬" 法院判無效淺析夫妻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個人總結了一下,夫妻忠誠協議,無效的情形主要是以下幾點
1:限制了對方的人身權利,如限制了對方提出離婚的權力,限制了離婚後的探視權等等,這種對人身權利的限制,違背了自由的原則,一般來說,協議中的關於人身權利的部分,法院是不會去支持的。2:過度的剝奪了對方的財產權,例如凈身出戶這種說法,一般來說,相對正常的是過錯方少分或者不分財產,但這裡面的財產,指的都是夫妻共同財產。那當事人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呢?凈身出戶這種說法,過度的剝奪了過錯方當事人的正常權力,也難以執行,法院自然不會支持。所以不會寫那種「男方出軌則凈身出戶,女方出軌則財產平分」的婚前協議這句話是對的,因為這樣寫肯定是無效的,但是無效的原因不是因為不公平,而是凈身出戶這種寫法,對一方當事人的權力的權力造成了過分的剝奪,如果對方當事人不願意履行而訴諸法院,法院不會支持。
當然,你也可以期望對方是一個一諾千金,要臉的好人,萬一賺到了呢?當然好人會不會出軌,出了軌還要不要臉,這個我不管。
協議必須公平才能成立,在夫妻忠誠協議上,則並不適用。
夫妻忠誠協議,要求雙方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籤訂,也就是說,只要這份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強制性的法律規定,內容真實而有效,理論上,他就是有效的。夫妻忠誠協議完全可以設定,某一方在出軌的時候多承擔一部分財產上義務,只要對方願意且並不過分的損害對方利益就好了,這叫做契約自由原則。
其次,成立和生效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成立是指契約形成,理論上你們雙方達成協議並簽字的時候,契約就已經形成了,但是生效要嚴格的多,這要求協議產生法律效力,夫妻忠誠協議作為一個附條件的合同,生效時間必然是條件生效之時,從夫妻忠誠協議的角度來說,離婚之時,條件才生效。對於一個法律人來說,千萬不能搞混。
———————————————我的病發完了的分割線—————————————————註:本答案單純之時我為了治療自己的強迫症和打法時間而寫的,絕不是為了撕逼而產生的,請不要因此引戰,和諧知乎,和諧討論。在下才疏學淺,如有大佬願意指教,不勝感激,謝謝對於日常生活中冗長、重複及/或無重點的,無論是口頭還是書面的,表述容忍度相對較差。
雖然還只是個法學小學生 但接受了法學教育 並具有一定的的法律常識 以及初步的法律人思維 所以也來答一下。
在日常生活中 會對法律風險 比一般人的嗅覺更靈敏。 講一個親身經歷。
今年過年回家 在爸媽衣櫃拿錢的時候 不小心翻出了一個關於銀行貸款的擔保合同...
然後在我的反覆追問下... 當我知道 我爸媽在擔保合同上籤了字 然後幫我叔叔從銀行里貸款了幾千萬的時候...我瞬時間腦補了各種其他人資金鏈斷裂然後放棄工程跑路 我們一家三口從此舉債 家徒四壁的場景 真的是一夜沒睡...
其實這個事情我爸媽從頭到尾都只是聽了叔叔的話簽了字而已 他們也根本沒有意識到給人做這種擔保 (細節上還有一些不合規)背後的法律風險有多大
就簡單覺得叔叔生意做得很好 然後現在要上一個台階需要這一筆錢 然後就簽了...還好這兩年叔叔那邊形勢很好 下半年就可以回收資金還貸 然後作為回報給我爸爸的一些福利也不錯
不然以我多思敏感的性格 恐怕會擔心到神經衰弱...原諒一個鄉野小丫頭 自己家裡條件最好的時候 也沒見過什麼大世面... 更何況後來那麼多經濟上的曲折故事 讓我簡直害怕聽到任何「家庭變故」 範圍內的詞語
幾千萬... 可以買多少芒果炒酸奶啊!!說話比較嚴謹,一般情況下回答別人的問題都會帶上「一般情況下」,不知道這樣算不算?反正現在已經沒有老朋友喜歡跟我聊天了。
寫了下面突然想到一個梗,也算有點可愛的職業病吧哈哈哈~
同事兼師姐有天在朋友圈發了個狀態,大意是『下班回家後收拾冰箱,看到一瓶牛奶日期過了,就跟同住的人說你這個牛奶過了有效期了,我幫你扔了?同住的人先是懵了後開始狂笑』。
所里的人看到這條狀態紛紛點贊並表示第一眼真的沒看出來哪裡不對。。。其實不是『有效期』而是『保質期』。。。
----------------------------------------------------------我覺得也沒什麼不同吧,就是常人會有的情況我們更嚴重一點。。。我想說的掃了一眼其他答主的回答大概也都提到了。1. 簽字前一定要把文件讀一遍。我媽以我名義開證券賬戶的時候,雖然我知道即便有異議也沒啥用,但還是堅持把格式合同看完了。。。
2. 最忍不了別人說話半天繞不到重點。前陣子我們所來了個實習生,一句話能表達清楚的意思要說一段話,聽得我簡直要抓狂。剛開始我想保持禮貌不要嚇到新人,後來真的耐不住性子了,每次都說『請你直接說重點』。
3. 重大事情保留證據。也可能是我在美國留下的習慣,租房前都要對房子狀況進行check,於是來北京跟某中介決定簽合同的時候非要讓他把委託人的身份證和房產證給我看並複印了,簽合同時候在附頁加了一些條款說明這個房子本身有××損壞,並且拍了照片一直留在手機里。。。搞得中介很無語。
4. 吵架時候忍不了別人不講邏輯。(然而我最終還是鬥不過我老媽的。。。正在思考要不要去買本上次在單向街看到的什麼教你如何快速反擊詭辯的書。。)
5. 不喜歡在不知道事件全貌的時候隨便發表意見。分析事情的時候喜歡從各方的角度去看一遍。謝謝邀請!
以「雷洋事件」為例,試做分析,以供討論。
案件一般分為兩種:一類是除當事人以及辦案的司法官、律師之外很少有人問津的案件,於芸芸大眾而言,只不過是疊放在法院檔案架上的一堆紙而言;而另一類則是「公案」,其往往因案件的某一方面對大眾產生了足夠的吸引力它能高度激發民意,引起社會關注和熱議。
「雷洋事件」雖然還未正式進入法院審理程序,但可以想像其亦會成為「公案」,因為它很多方面會持續對大眾產生足夠的吸引力:一是它能滿足公眾的獵奇心理,我們要相信「人大碩士」、「 嫖娼」、「 離奇死亡」 以及「足療店打飛機還帶避孕套」等這些字眼是具有很大「吸引力」的; 二是出於對自身安全的焦慮,人們從雷洋身上看見了自己的影子。在現實生活中遭遇不公平對待的他們將憤懣不滿的情緒發泄在了網路輿論中,從而,網路輿論的力量恰好與現實身份的力量構成了倒置的關係,現實世界中的弱勢者在網路輿論中往往淪為強勢的一方。
如果我們記性好,應該會記得「杭州飆車案」。那時候的輿論特別關注有著強烈對立性的當事人身份信息:(1)富二代與窮二代,雙方貧富差異懸殊;(2)壞學生與好學生,富家子弟不學無術而窮苦人家子弟刻苦學習考取名校;(3)肇事方飆車撞人,受害方即將結婚。 同樣輿論還較關注例如「玩的什麼車?還是高級跑車」、「戀愛八年並且今年準備結婚,居然被撞死了」以及「看看被害人那張遺照,多可愛多可惜」等案件事實情節。這些信息我們很難說不是一些媒體為吸引讀者眼球而加工處理或強化的案件「外圍事實」。
從之前的《河南大學生放假在家沒事幹,掏鳥16隻被判10年半》這則新聞中可得到一定程度上的佐證。該則新聞中,《鄭州晚報》將「河南鷹獵興趣交流群」成員閆某故意輕描淡寫為「在校大學生」閆某,將「涉嫌犯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故意輕描淡寫為「掏鳥」,而對一些足以證明閆某主觀上存在明知的行為的情節卻避而不談,諸如閆某網上收購1隻鳳頭鷹轉手出售,閆某在網上兜售時特意標註信息為「阿穆爾隼」;捕獵、收購、倒賣「一條龍」;閆某犯罪行為不止實施了一次等情節。
大眾在「公案」中將太多眼光放在案件當事人的身份信息等案件事實情節上,他們關注的重點不是案件爭議本身,而是其外圍因素。
那法律人關注什麼呢?拋開現在熱議的「雷洋事件」不談,我們不妨看看過去發生的事。還是以「杭州飆車案」為例,法律人則較多關注案件的法律爭點——是否為犯罪、犯什麼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進而為作出判斷而考慮犯罪構成要件,例如:犯罪的侵害客體(駕車撞人侵害的是不是特定的對象)、犯罪客觀方面(超速程度、肇事車輛被部分改裝)、犯罪主體(肇事者法定年齡與精神病排除)以及一些違法阻卻事由。我們應克服情緒的影響,根據專業知識來發掘案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爭點——在大眾關注比較多的刑事案件中則主要表現為對犯罪構成要件的關注。
為什麼會產生不同?
主要在於思維方法和思維背景的不一樣。
真正能直接將法律思維與日常思維相區分的是思維方法。我們很難想像,一個人的思維與他的思維方法可以分離,當然我們也同樣不可想像,一個法律人在沒有法律方法的情況下具有專業思維。法律人運用最多的法律方法應屬形式推理,最為典型的是司法三段論,這是一種根據法律的思維,法律是被給定的前提,而推理基於邏輯性和形式性展開。
大眾思維雖同樣具有一定邏輯性,但其並非一定具有某種專業性,而是可能雜糅了生活百味(其內政治的、經濟的、道德的、宗教的、法律的、習俗的、文化的、傳統的等等皆雜糅一處)的生活邏輯。在面對「公案」時,大眾作為推理者,本身享有推理的任何空間,往往受習慣和周圍環境的無意識推動,缺乏獨立的自我意識和批判精神,人云亦云,得過且過,被動或消極地接受直接給定的思想,而對案件事實「不求甚解」。他們亦會免去很多論證的中間環節,而呈現出碎片化和零散性的直接反應,不會繼續追問和尋求更深層次的確證,更談不上論辯。例如在「許霆案」中,社會大眾普遍認為貪污千萬、上億元的貪官獲刑十年以下的案例不勝枚舉,而許霆「非法」(有爭議)取款17.5萬元卻判無期,這是他們很難接受的。社會大眾所採用的這種類推是典型的實質主義推論,帶有鮮明的主觀性和不確定性,它強調的是規則的道德含義,將道德判斷上升到了作為適用法律規則的前提。
思維背景方面,法律人所擁有的是「技藝理性」。技藝理性經過無數代法律人的智識經驗累積、提煉以及完善而成,你想擁有它,就需經過長期、專業、系統的教育和訓練。在司法審判活動中,技藝理性主要表現在審判活動的程序性和邏輯性上。程序性要求除審判活動須具備一定的流程外,還重點表現在證據規則的運用,而邏輯性則要求審判活動給予對法律規範的演繹,在案件事實與法律規範之間來回穿梭,從而判斷案件事實是否能被法律規範所涵攝。
而日常思維是人類最普遍的一種思維活動,它在人們長期的生活中自發形成,一直自覺自發地指導人們的日常生活實踐,在日常生活中佔據主導地位。人們在日常生活中往往憑藉經驗、習慣和常識自發地進行維持個體生存與再生產的各種活動,它以給定性、重複性、自發性、實用性為基本特徵,這與非日常思維的自覺性、反思性和創造性特徵相區別。此外,在人與人的主體間關係上,大眾基本上遵循世代相承的各種風俗、習俗以及禮俗等進行日常交往活動,它又具有禮俗性、情感性、不平等性的特徵,這與司法活動所具有的平等性、契約性和理性化的思維特徵相區別。也因此,日常思維易受諸多因素影響,往往是一種情景式思維,強調情感體驗的至上性,追求情感宣洩與滿足,而很少有理性反思。社會民眾喜以樸素正義觀為出發點,以樸素的對錯、善惡為標準,基於道德倫理的要求,對司法審判工作與個案工作和個案裁判作出評價。
怎樣評價不同?
關於「雷洋事件」網上很流行這樣一句話:「如果公眾坐等真相,真正的真相可能永遠不會來。追問和質疑是一種力量,轉發和積極關注也是一種力量。所謂絕對中立其實是對弱者的冷漠。」這句話前半部分正確,但後半部分「所謂絕對中立其實是對弱者的冷漠」是錯誤的。
大眾有大眾推動社會進步的辦法,但是理性告訴我,對於這一強大的力量我們需警惕。
(1)受本能、習慣和無意識推動的大眾思維本身內含巨大危險。大眾思維的過程與結果之間是直接聯繫的,具有直接性,很多事情往往不需經過大腦嚴密的邏輯分析和論證,也無需追問和審視行為合理性和深層意義,而只需直接憑藉本能、習慣或無意識就可不假思索的完成。但本能、習慣或無意識又往往是一種「盲流」,這種盲動的力量具有極大的破壞力,如果不能對其進行有效的規範,任由其泛濫,易產生「民意審判」而消解司法權威。
(2)大眾思維具有實用性,其目的、動力和標準也具有實用性。實用性要求功效,要求節約時間和精力,凡事追求行動的結果,很少追求事情的來龍去脈。這一實用主義和結果主義的傾嚮往往使人容易滋生惰性,對周圍環境安於現狀,拘泥於傳統、習慣,繼而對我國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設缺乏熱情。
(3)我國社會關係種獨特的「差序格局」很大程度上會催發大眾思維的倫理化和人情化,使大眾呈現出實質主義的傾向。無處不在的人情化交往模式導致了法治的缺失和規則的失靈,極大地侵蝕和消解了理性化的、契約化的、平等的非日常交往。中國傳統思維向來反對「形式主義」而傾向實質主義,在實質主義看來,對形式主義的強調可能在法律人與社會大眾之間製造人為的屏障,導致法律與社會大眾的疏離。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國的問題並不是專業化過度,而是專業化不足。且人們還容易忽略的一點是,實質主義作為對形式主義的糾偏方式其本身仍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當一個判決不是基於直接的法律依據得出的話,那如何確保建立於評價基礎上的依據具有正當性和可靠性?我們很難說實質主義不會裹挾著權力思維和道德思維,如果真放棄形式主義,那就非常容易倒退到無序的混沌狀態。
擁有強烈的主權意識和愛國心,堅定地相信在中國的土地上,能夠受到中國法律的完全保護,所以完全無視一切來自FBI的警告。
不敢隨便簽字,不敢隨便簽字,不敢隨便簽字。害怕的事情說三遍。
法律人的職業認同感很高,說實話,微博上經常說什麼「內地法律黨」,我知道這些不是好話,但是說實話,哪一個行業抱團緊密程度能跟我大法律職業共同體匹敵呢?不信你看每年的光棍節。
維權意識有時蓋過了自己的美好品德。
說下自己的經歷:
去年雙十一網購洗衣液,老爸打電話過來說,拿到快遞了漏液,問我多少錢,我就說我當時活動搶購才二十塊可是原價不止啊。我爸就說了,快遞員賠了10塊,也沒漏多少,就這樣吧。我說,要按規定來,拒簽。不能那麼好說話,該拒簽就拒簽,賣家應該重發。電話那頭說了,快遞小哥也不容易,承認是他自己弄壞的,態度很誠懇,就別追究了,他也難做,人家也辛苦。事後我就在想,自己學法律不就是為了謀個生嗎,工作做好才重要,別弄到最後成了自己討厭的斤斤計較的人。我們都精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兩學一做時間: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認真調查研究,能夠把黨的方針、政策同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相結合,卓有成效地開展工作,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反對形式主義。沒有任何區別,可能找幫忙的多一些,其實也不想幫
記得剛工作的時候,某天一同事給我發QQ讓我幫忙先給她弟弟轉幾百塊錢,說自己現在轉賬不方便。於是有下面對話:我:沒問題,不過你先給我打個電話我驗明正身。同事:(並沒有打電話,但發了段語音過來)我:(轉賬完成後)OK,搞定。同事:謝謝,明天見面還你。我:沒事,不急,晚點利息也多點。同事:民間借貸未約定利息視為無息,你不能這樣。我:…再賤!
對人性的不信任,對理性的推崇。
對工作的態度方面簡單談談。
律師,尤其是提成律師,打工的屬性極弱,查判決寫材料交朋友都可以說是對自己的積累。
就我個人目前的狀態而言,實習律師,早晚要獨立,現在上下班沒區別,輕易就是律所最早來最晚走的,毫不用人催,下班回家也隨時要看別人分享的實務文章。
和在公司上班的朋友相比,律師對平台的需求低確實不高,尤其是做中低端訴訟業務。
看了高票回答,看來是我(zhuang bi)沒學到位。其實普通的生活真沒什麼大的差別,要說有的話,對法律這個話題比較敏感,比如在路過哪個小店的時候聽到電視里在說什麼案子會豎起耳朵聽一聽,比如聽到公交車裡有人在就某個社會新聞大抒胸臆順便表達對泥國法治痛心疾首的時候微微一笑。不過這是專業病,我想哪個專業的人大約都有這點敏感度,不然就真白念了N念專業了。還有的話就是平時比較注重留存書面證據,憑條什麼的一般會保存一段時間,直到我認為沒必要了為止。
若要說什麼負面影響的話,我覺得就我個人而言,好像道德敏感度低了,很多別人義憤填膺的事說給我聽,只有一個「哦」,如果還要下一句的話,「那又怎麼樣?」對方和我爭的話,我也就淡淡一句「人家的意志自由,又沒犯罪。」以至於我自己都覺得自己有點「冷血」。但是每當我看到好人好事的時候,我就特別感動。正因為我整日都在地獄裡工作,看慣了「違約」、「失信」、「離婚」、「凶戾」,才更仰望「愛」的天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