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望有大神解答。萬分感謝?
因家庭糾紛,女方提出離婚並想當地法院上訴。具體情況如下:男方在結婚之前有一套房子,通過自己的工資慢慢還款。慢慢的認識女方和她結婚。沒有子嗣。現在女方因家庭矛盾提出離婚,在法院判決中扭曲事實,說女方幫男方協助還款。而其事實女方並沒有為男方分擔過一分錢。目前,女方要求男方賠償她協助還款的錢數。(其實就是藉此敲詐男方)這類案件該怎麼處理,望知情人士能給予解答。?
謝邀。
結婚之後,你每月取得的工資都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你拿工資來供樓,就是拿夫妻共同財產來供樓,也就是夫妻兩人一起供樓。
從這個角度而言,對方說婚後資助你供樓,其實沒有什麼錯。
所以啊,那些叫囂著讓對方提供證據的答主...我不是針對誰,我是說這些答主都是(手動屏蔽)打臉了打臉了……
可以說你是用婚前財產還的或者是父母資助你還的,不過涉及相應的證據,你自己考慮下(理論上你婚前不可能除了房子一分錢沒有撒)
還有就是雙方的工資是共同財產,有剩餘的你也可以要求分
婚後收入均為共同財產,所以你是應該賠償人家。
比如婚姻關係續存期間,每個月還貸10K,那麼,其中的一半,5k應該算作夫妻雙方各自承擔的部分,一方就應該補償另一方。
跟這個貸款是誰還的沒關係。
說需要證據的,結婚證就是證據。建議不懂的真的彆強答了,不然誤導人不說,看著還讓人尷尬,真的。
謝邀,有這位在,我選擇閉嘴,聽他的。
共同還貸部分本來就是婚後共同財產啊
拆散了150+對的來回答。自結婚登記之日期,到離婚案最後一次開庭之日(如果可以明確分居時間的,也可按分居之日)止,一方還貸的錢,法庭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要解釋,不要爭,你賺錢,她在家洗衣做飯呢,事實上她什麼也不幹是吧?那是你自己寵的。
判決為產權人得房,另一方得到一半還貸款,如漲價明顯的話,計算升值部分的比例。
小問題,一審叫起訴,不服一審向二審法院提出的叫上訴。既然當初選擇了婚姻,不管任何原因都應該有所擔當,法律現在保護的就是女方,法理很合理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等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所以男方所得工資歸於夫妻共同所有,因此房屋貸款在結婚後屬於夫妻雙方共同還債。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與《最高法關係離婚處理財產分割問題意見》第八條,夫妻雙方的共同居住房屋原則上應當按照均等分割,但在具體處理時也要將實際生產、生活實際需要和財產來源等情況進行分割。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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