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兩年以上能自動離婚嗎?

我和丈夫都是肢體殘疾人結婚5個月,婚後他曾多次對我性虐待導致嚴重婦科疾病,我提出協議離婚他不同意。現在我有兩次段他承認自己對我性虐待的通話錄音和醫院的診斷書,如果協議不成是否能將比作為證據起訴他? 如果分居兩年以上能離婚自動嗎?


結論:我國沒有自動離婚的情形,但可以以此為理由起訴離婚,然而這樣操作成功的概率很小,建議直接訴訟離婚,聽我給你道來原由。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法院應准予離婚。但在實踐中,空口向法院陳述分居的事實往往是無力的,夫妻分居沒有第三人和其他證據證明,雙方各執一詞,會導致法院無法認定或不予認定雙方的分居事實,便不能適用認定雙方分居兩年以上的事實。

能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里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係,以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這裡需要特別提醒一點:因為分居為夫妻之間的私事,外部的證據的證明力十分有限。因此即使有上述證據,法院也未必一定會採納。因此,對於那些試圖通過「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而離婚的人,如果還沒有分居,最好還是放棄,而轉為直接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六個月以後,再次提起離婚訴訟,這時法院通常會判決離婚。這樣要比苦苦等待兩年要快多了,而且成功率還高。

怎樣算分居?

1、分居要具備——感情不和、分開居住、不履行夫妻間義務。

目前法院認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雙方分開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包括性生活等)。雖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因為其他原因。工作地點原因,或其他客觀原因的,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比如,一個工作在北京,一個工作在上海,現一方提出離婚,提出已分居了兩年,因為有工作地點的因素,法院很難認定構成婚姻法上的分居。

2、分居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

首先,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時間必須滿兩年。 其次,分居必須是持續的,分居時間必須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後又同居,則應從同居後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計算。不能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加計算。

3、夫妻常年異地居住算不演算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許多人不理解如果夫妻常年異地居住,算不演算法律意義上的分居。當然不一定演算法律上的同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為標誌。

4、同居不履行義務算不演算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如果同住一套房,不在同一張床睡,但感情不和,不履行夫妻間相互的義務,算不演算法律意義上的分居?這種情況下法官在開庭時開庭時難以認定同居,例如一旦一方否認分床睡,另一方不好舉證證明分床事實或沒有性生活事實,因此不認定為分居。

對於離婚案件,法院判決離婚的根本標準是「感情確已破裂」,但是由於這只是一個原則性的規定,法律上列舉了屬於「感情確已破裂」的幾種具體情形,但是實踐中,不少人錯誤認為「分居滿兩年」就會自動解除婚姻關係,這是對婚姻法錯誤理解所導致的。法院不會單純以「分居滿兩年」作為判決離婚的依據,它會綜合考慮各個方面,包括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性。同時,現實生活中,若一方想以該條為由與對方解除婚姻關係,在證據收集上要注意技巧,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分居兩年到底能不能離婚呢?有些當事人來諮詢總是說「我和他已經分居兩年了,這個到時候能不能算自動離婚啊?」或者問「我和他分居已經兩年了,起訴到法院是不是一定就可以離了啊?」

大家如果想要了解的可以看看下面這篇文章,就知道了。

首先來說說:分居兩年,能不能算自動離婚?在目前我國的司法審判實踐中,是不存在「自動離婚」這一情形的。

在我國離婚只有兩種途徑:

一是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領取離婚證;

二是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法院以判決書或調解書的形式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只是可以成為法院判決離婚的理由,而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只能經過法院的判決或者民政部門的離婚登記手續,不會因為出現這一法律事實而自動離婚,自行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的情形。

此外在認定分居的問題上還要注意,《婚姻法》第32條規定的分居情形有兩個法律要點:

一是時間上要求滿兩年;

二是分居的原因只能是因為夫妻感情不和。

而現實中,有很多情況是因為工作、留學等的原因而導致夫妻雙方兩地分居,對這樣的分居情形,因為只滿足了《婚姻法》第32條規定的第一個要點而不符合第二個要點因而不能適用《婚姻法》的這一規定,對於起訴離婚的也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所以大家對於分居的情形,應該區別對待,具體的話建議可以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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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規定是「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 夫妻分居兩年以上自動離婚」是對當事人傷害最大的謠言,沒有之一。有多少人聽信了這一句捕風捉影的謠言,擴大了損失,激化了矛盾,耽誤了時間和幸福。

再次提醒一下,夫妻分居多少年都不能自動離婚,我國法律就沒有自動離婚這個說法。


如果男方性虐待屬實不必經過分居即可起訴離婚,法院經過審理調查屬實一般都會直接判決離婚。就算是第一次不判決離婚,如果半年後再次起訴離婚法院必須判離。

錄音證據可以作為證據提交法院,開庭前你可以提前整理一份文字材料提交法庭。如果對方不承認錄音是本人,可申請對錄音進行鑒定。


這類問題我遇到的非常多,也幫助很多人解決過婚姻相關的法律問題,可以明確的說,沒有「自動離婚」這種說法。

  就在前幾天,我們接到一個諮詢,諮詢內容如下:「我和我老公分居五年了,聽朋友說,這種算自動離婚,我想問,這樣夫妻關係就自動解除了嗎?」

  關於這個問題,只有一個真相,即使你分居滿五十年,也不會自動離婚,就如同你同居五十年(1994年2月1日後的同居不會被承認為事實婚姻),也無法自動結婚,是一個道理。不過,法律上有一個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可以申請訴訟離婚。

  但是,分居滿兩年申請訴訟離婚的條件有幾條,並沒有想的那麼簡單。

  第一,必須是因為感情不和,如果是因為工作、旅遊、學習等等原因,很難直接認定為感情不和。

  第二,之所以法律擬定「分居兩年感情不和」為夫妻感情卻已破裂,那麼其立法本質為「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不是簡單的分開居住,還包括互不來往,拒絕履行夫妻義務——徹底斷絕性生活。

  第三,此處的分居滿兩年,必須是持續的,不間斷的,總的來說就是,從兩人分居開始,到提起訴訟之時,必須有整整兩個日曆年的時間。

  在實際操作中,經常有當事人向我們抱怨,這幾個要點並沒有想像中那麼好取證。律師說平台從數千個此類案件解答過程中,分析得出的一些經驗,精簡概況為以下幾點,內容實際上千變萬化,如果有需要,也可以來找我:

  第一,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並不是感情破裂認定的唯一標準,離婚還有其他理由——重婚、與他人同居、虐待、遺棄、賭博、吸毒等等。

  第二,如果真的願意等兩年,那就千萬不要被中斷。

  第三,一份由律師起草的分居協議往往能有奇效,重點是律師起草!

  還有一些細節性的東西,僅供參考。整理如下: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在我這諮詢離婚問題的成千上萬人中,很多人都是小問題累積成為了大問題,希望回頭反思。離婚應該作為最後的手段。


不能自動離婚,但是是訴訟離婚的一個標準

請注意保存證據,祝好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自動離婚,中國法律中不存在此種類型。

建議訴訟離婚。


我國法院規定離婚必須履行法定手續,即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或者到法院訴訟離婚。

家庭暴力是法院判定離婚的法定理由,但家庭暴力的法律認定比較困難,你手頭的證據應該不足以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對輕微的家庭暴力,可以採取的方案是報警,根據最新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報警警察出具的訓誡書或者到法院申請的人身禁止令將來都可以作為家庭暴力的認定依據。


如果你確定要離婚,建議分居,同時起訴離婚。分居可以避免家暴的侵擾,也為離婚訴訟做準備。司法實踐的經驗證明,想快速離婚就應儘快起訴。起訴離婚的次數也是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於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第十六條 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書送交加害人、受害人,並通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查訪,監督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協議離婚咋都成,一方不同意就上法院唄


法律上沒有自動離婚一說,因感情分居滿兩年只是作為夫妻感情破裂要求離婚的一個法定理由,一方不願離的情況下還得訴諸法院要求離婚。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只是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法定事由,而不會自動離婚。


首先對題主的遭遇深表同情。

我國法律沒有規定分居兩年自動離婚,如果您的丈夫不同意協議離婚,那就去法院起訴吧。


謝邀。

錄音不能作為直接證據,但是可以作為間接證據。

關鍵是根據你的診斷書是否可以判定你的婦科病是因為你丈夫對你進行性虐待而導致的。

你也可以以虐待罪向法庭提出訴訟,具體流程還是需要與你的律師交流。


法律上沒有自動離婚一說,只是分居兩年可以作為感情不和、破裂的依據,可以到法院去起訴離婚的。根據您的情況,建議您帶上相關證據到法院起訴離婚,同時可以主張自己的精神損害等賠償。


謝謝邀請~

離婚不是「自動」解除婚姻關係,需要去民政局辦理或去法院起訴。相關的法條已經有答主幫你貼出來了,請參考,若還不知道怎麼辦,最好的做法是聯繫居委、街道,請他們幫你找法律援助,由律師當面解答你的問題,甚至幫你訴訟。

祝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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