鬥魚等平台直播唱歌是否涉及音樂版權?


從著作權法的角度來說,鬥魚等平台直播唱歌不屬於侵犯著作權的行為。《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十二種合理使用(無需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法定情形,其中第九項涉及直播唱歌的問題:「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根據上述法條規定,表演被認為合理使用行為需滿足下列條件:

1、免費演出的作品必須是已經發表的,如果作品沒有發表,即使演出是免費的,也要經著作權人許可。

2、免費向公眾表演時,應當尊重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應當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稱,並且不得任意修改、歪曲、篡改作品。

3、免費表演應當是既不能向公眾(聽眾或觀眾)收取費用,也不能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如果由組織演出的單位付費給表演者費用,該演出雖然沒有售票,但也不是免費表演。

網路主播在鬥魚等直播平台的主要收入來源系眾多網友贈送的網路虛擬禮物後兌換。網友的贈送行為系個人自願行為,其目的本身存在多種因素,如對主播的喜愛,對直播唱歌的鼓勵等。著作權法中免費表演中所禁止的收取費用,其「收取」二字本身就意味著公眾需要通過付費手段實現聽歌的目的,而對於觀看直播的網友而言,正如前述,贈送並非是聽歌的目的,二者並不存在關聯性。其次,鬥魚等直播平台並非表演的組織者,事後的網路虛擬金幣兌換亦非是付給主播的表演費用,而是之前直播合同的內容之一(除非直播合同中存在要求主播直播唱歌的硬性規定)。因此,在上述條件滿足的情況下,可以認定直播行為系合理使用而不侵犯著作權。


這個問題一定要認真回答一下~ 剛好最近也在研究音樂版權相關的事情,願意與大家討論一下。

與 @淺墨雲硯 的觀點恰好相反,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相關規定,都與等平台直播唱歌一定是涉及音樂版權的。

一、直播平台主播唱歌是否符合《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的範疇?

1.《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合理使用內容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2.主播唱歌涉及第二十二條合理使用第九項

(九)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分析:

a. 網路直播是一個新興的行業,而直播唱歌則成了許多主播發家致富的新道路。許多主播通過網路直播唱歌收入百萬甚至更多。因此,儘管看似直播平台和主播都沒有主動向公眾收取費用,但是直播中的打賞對主播是一種間接的付費行為,涉及盈利。並且直播平台也會將虛擬禮物兌現成實體財富與主播進行分成盈利,因此不能歸於合理使用。

b.主播唱歌應當履行我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中【表演者的義務】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演出,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對於著作權人的表演權,在《著作權法》中的定義如下:

第十條,著作權的內容。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因此,主播唱歌完全符合公開表演作品的定義,主播或者直播平台作為表演者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且支付報酬。如果演唱的歌曲涉及改編作品等,應當同時取得著作權人和改編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並且支付報酬。

敲黑板劃重點!!! 因此,主播在直播平台唱歌一定不符合我國《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的範疇。


二、如果主播未受到打賞是否涉及侵權?

分析:主播未受到打賞同樣涉及侵權。首先,其在直播平台這個公開的盈利場合無論以任何方式使用音樂(包括但不限於背景音樂、演唱歌曲等)都涉及侵權。

這個其實類似於大家會問:在經營場所播放的背景音樂為什麼要收費呢?

大家請看音著協的官方解答:在經營場所播放背景音樂為何要付費?

主要大意是說:雖然在營業性場作播放背景音樂並非直接利用音樂作品獲利,但恰當地使用背景音樂,可以營造氣氛,提高消費者在購物的過程中的愉悅程度,進而對商家的銷售起到促進的作用,使商家獲得更大的利潤,是一種間接獲利的商業性使用行為。

營業性場作在經營時段播放背景音樂,經營者通常認為自己在購買音樂載體時已經支付了對價,也就是說已經向著作權人支付了使用費,但實質上這個對價只包括該音樂載體的價格和音樂作品許可個人用戶使用的費用。商家購買後可以像普通消費者一樣在自己的家中免費欣賞使用,但如果在經營性場所進行商業性用途的公開表演,應經過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三、直播平台唱歌可能涉及哪些侵權項?

1.詞曲作者的著作權,主要涉及署名權、表演權和信息網路傳播權

署名權是指主播在唱歌時一般不會說明詞曲作者的名字,但是這個在直播平台如果想要實現應該是不難的。

表演權即公開表演權,上文已經說到。

信息網路傳播權主要是指主播在演唱歌曲之後如果直播視頻被保存並且可以回放,就涉及這一項侵權。因為信息網路傳播權的定義是: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2.鄰接權中的表演者的權利,主要涉及信息網路傳播權

《著作權法》 第三十八條 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並獲得報酬;

  (四)許可他人錄音錄像,並獲得報酬;

  (五)許可他人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並獲得報酬;

  (六)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

  被許可人以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方式使用作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依本條規定,表演者權包括1.表演者身份權 2.表演形象權 3.播送權 4.錄製權 5.複製權 6.發行權 7.信息網路傳播權

3.鄰接權中的錄音錄像者的權利,主要涉及信息網路傳播權

第四十二條 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複製、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製品首次製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許可人複製、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像製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並支付報酬。

4.直播平台本身提供音樂的行為侵犯了著作權人的表演權(機械錶演)和信息網路傳播權,表演者鄰接權中的播送權和信息網路傳播權,以及錄音錄像者的信息網路傳播權。

大家看圖,信息網路傳播權的定義再複習一遍: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大家是不是可以在任何時間地點,只要有網就可以打開app獲得這些杰倫的歌曲呢?(某兩個直播平台的唱歌功能打開)


四、直播平台音樂侵權究竟應該個人負責還是直播平台負責?

2017年我國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音著協」首次在全國起訴了花椒直播平台,開了直播平台音樂侵權案的先例。具體情況可見 網路直播不能想唱就唱 花椒直播APP侵權成被告

儘管唱歌的,或者使用音樂的可能是主播個人,但是直播平台一定是無法逃避責任的,因為直播平台是一個音樂必經之路,而且直播平台在其中也依靠這些音樂獲利。

並且,直播平台在提供音樂的時候也涉及音樂侵權行為,因此平台無法逃避責任。

如此認真回答此題實在是因為作為音樂人非常希望中國的音樂版權能夠越來越被重視,而且在音樂版權越來越受到重視的今天,中國的發展空間仍然很大,也希望自己的一點點聲音能讓大家都重視音樂版權,讓音樂人勞有所得,有更多動力創作好的作品啦~

如果你也同意我的話我想高鼻長手指的你知道怎麼做的~


上樓Mu~Lei 已經回答比較好了,不過自己稍微總結簡短重複下:

認定侵權作品時,通常遵循「權利存在+接觸+實質性相似-合理使用=侵權認定」,合理使用一般是放在最後一環討論。

簡言之:既然演唱的作品享受版權保護,那麼未盡許可的使用便是侵犯了他人權益。而直播中直播人員使用他人作品不符合合理使用認定的構成要件。

結論:侵權成立。

具體就看樓上的分析吧~。


不請自來。

巧了,中午吃飯的時候看到的問題,正好遇到了認識的版權代理人就問了一下。

先說結論:侵權成立。

長篇大論的就不說了,樓上的知友已經引用了很多《著作權法》中的條款。

其實不僅僅是直播唱歌涉及侵犯音樂版權,直播遊戲也是侵權行為。

前兩天YY還被網易給告了,《夢幻西遊2》侵權 。

但是為什麼很少見到有相關的侵權訴訟呢?

一、取證難。

現在像鬥魚這些平台還好一些,大主播都有直播回看的功能,前兩年直播剛興起的時候想要取證都得在電腦前蹲守,一看幾小時(而且只有自己看自己錄還不行,還得有公證處的兩名或以上公證人員在場)。另外,很多主播都選擇在晚上開播,咱總不能大晚上的跑公證處去找公證人員看直播吧?(笑)即使公證員們同意在晚上陪同取證,這個人力成本也是很大的。

二、維權難。

直播到現在都還算是新興行業,相關的法律尚不完善,國家還沒有針對直播行業的明文規定,一般法院審理都還是參照《著作權法》,然而《著作權法》最新一次修正還是2010年,「直播行業」這個名詞當時都還沒有出現。

三、索賠難。

即使法院判決侵權成立,索賠對象也是一個難點,究竟是找直播平台索賠還是主播個人,有的主播還簽了經紀公司,那麼經紀公司是不是有連帶責任?

找到索賠對象了,賠償額度又有多少?

雖然2010年版《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將賠償標準從原來的50萬提升到了100萬,但卻不是所有賠償都是這個價。單就一首歌來說,根據我的了解,不是太著名的歌曲,一首的賠償也就3000-5000元。這個數對於一起訴訟官司來說,入不敷出是肯定的,被侵權人贏了官司卻還倒貼了錢,有幾個人願意去做呢?

雖然《夢幻西遊2》的侵權案YY賠了網易2000萬,但這只是個例中的個例,而且人家那是按照整個遊戲侵權來算的……

最後容我打個廣告吧(微信公眾號:卓一慧眾)蟹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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