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案件終身責任制的弊端?
感覺本身不是什麼問題,真辦錯了案被追責也是應該的。怕就怕這個「錯案」的標準啊,有時錯案真不是法官的鍋,當事人說謊、隱瞞證據;檢察院的問題,或者某些領導干預審判等等都可能造成冤假錯案,到時候輿論可不會管這麼多,只會喊著追究法官責任,最後法官就成背鍋的了。終身追責是好事,但標準得搞好,審判獨立也得跟上…
感覺法官案件終身責任制本身很好,但是實行起來,卻是有許多問題。
首先是法官的待遇問題,其他幾個答案都闡述地非常清楚,權利義務應當對等,這裡就不再過多闡述。
其次,這裡的「責任」二字包括公務員處分還是刑事責任?由於刑法對徇私枉法罪有五年以下、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兩個量刑幅度,所以該罪的追訴期最高十年最低五年。也就是說,當某個錯誤裁判做出後,如果五年之內沒有被發現,就永遠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再看公務員處分,最低是警告,最高是撤職/開除。在呼格案的追責中,最重的處分是行政記大過。
所以,就算做出了錯誤裁判,只要扛過五年或十年追訴期,就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後面的時間就算被翻出來了,也頂多是撤職或開除。
最近在裁判文書網上搜了一下,找到的最近的刑訊逼供罪的判決書,居然是在2016年。也就是說,直到2016年,仍然有刑訊逼供現象的存在。
所以,我認為,包括法官在內,司法人員的責任與待遇保障都是較低的,兩者都應當提高,對於冤案責任人的處罰(包括刑事處罰)要加重,對於司法人員的待遇和保障也要提高。
沒什麼弊端,無非就是讓幾乎無可走的同志們更加地無路可走
案件終身責任制,就是一個笑話,沒有其它國家有這種制度,只有中國才有這朵奇葩,它與司法的本質背道而馳。司法的本質,就是由法官對爭議糾紛做最後的判斷和處理。很多這樣的爭議糾紛解決之道並沒有標準答案:法律事實並不一定就是客觀事實,只是按照有限的證據推論出的事實,而法律本身也存在大量缺陷漏洞。法官理論上就應該是解決這些糾紛的最後一人,他是運用程序和實體上的規則給出一個糾紛解決方案,並不是在做有標準答案的考題。這個判決具有終極性,如果有另一個權力可以認定錯案,那司法就不是終極解決,就失去了權威性,當事人就會尋求到這個權力之前最終解決糾紛;如果在司法程序之內有這種認定錯案的權力,那麼當事人同樣也會在此尋求最終解決,而目前的二審、再審程序本身並沒有認定法官責任的功能,要知道這些程序的目的也是解決糾紛,不是審判法官。因此,無論是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都沒有這種案件責任追究制。這並不是說法官不會受到追究,法官有高於常人的行為規範,他會因為刑事犯罪、違反職業道德甚至不道德的行為受到懲戒,包括解職或被迫辭職,也就是說,法官要為其行為負責,而不是為某一個案子負責。
如果只是單純搞終身制,最直接的問題可能就是法院的流失率進一步提高。
本身是法學專業的,但是還沒進入體制。
聽一已在體制內的師兄吐槽:很忙很忙很忙,忙得有脫髮的憂患。因為案件一旦呈送到法院,必須有個「結果」。疑罪從無這個原則貌似應用那麼廣泛。一級一級在擦屁股。
但願不會被查水表。我有時候想,人真的會有如此愚蠢,如此任性嗎?後來我發覺,不是別人蠢,而是別人認為你蠢,所以才任性。
我所理解的法治國家,應該是人人言必稱法律,而非言必稱某某領導曰嚴格來說,本輪司改已經突破了現行法律,已屬違法
分析這種制度出台的弊端,需要考慮當下的政治時局。很明顯,這就是一個撫順民意的方式,終生負責說的好聽,還是給內行人太中二的感覺。
通過新聞,我們都了解,最近冤假錯案層出不窮。頂著輿論壓力,一追責,上面就是一片狼藉。而終生負責制度,把責任歸於某個法官,這就給了一部分人開脫的方式。當有方法解決問題的時候,媒體就不會深究,相信我,。。。也不會讓其深究。
其實,你換一種理解方式。學校不好,別人說它教出來的學生不優秀。其實,是學校和學生的雙重問題,現在都由學生承擔了!學校在外人看來不就還是好的。
最後,我覺得,中國的法律教育,真的需要改革,具體我不是教育家,不做細緻評價。只是做個簡單對比,美國,日本。且不說他們的法官具有深厚的哲學功底,其研究學術的態度,就已經讓國人難以望其項背。這下妥妥的拿白菜錢操白粉心,辭職一波又一波,沒走的更抗不住了
應該制定責任時效 過期權利喪失
其實我的一個感覺是說好的待遇沒給人家法官提上去,結果人家身上的擔子更重了,案件終身制不是不好,但是法官的審判權的獨立性真的做好了嗎?
開會是說不準妄議司改吧。沒辦法,一把手說司改好,現在正抓反腐呢,誰敢反對他
沒有弊端,終身責任制好事一件,讓法官知道法律不是兒戲,秉承法律按照實際情況辦案,減少冤假錯案,亂判案的情況。 曾經在法院有熟人就能贏訴訟的情況明顯減少,這一點我作為訴訟方體會過制度的好處。法官掌握法律這種利器,如果褻瀆,沒有終身責任制度追究,將是災難!
審一個簡易程序,收幾萬,誰說白菜錢了?自由裁量上下偏移點,沒人可以說對錯的。二審不推翻一審的,二審等於給了你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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