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案件終身責任制的弊端?
對於目前出台的法官案件終身制到處都是一片叫好聲,難道就沒有其嚴重的弊端嗎??知乎網友是否能夠從幾個方面論述法官案件終身責任制的弊端,謝謝
典型的權利義務不對等。
如果要我承擔責任,就要給我相應的職業保障。
如果要我承擔終身的責任,就要給我終身的保障。
如果錯案要追究責任,那就得確認如果不是錯案就完全不用我管。
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錯案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譬如說甲拿著借條起訴乙借錢未還,乙說已經還錢但是沒有證據,法官只能判乙應該還錢給甲。過兩年後乙找到一張甲寫的收據,說你看當時我已經還錢了嘛,然後這件案被再審改判了。那麼,原來的案件能夠認定為錯案么?
如果這是錯案,我堅決不同意擔責。小伙兒19年寒窗苦讀,終於碩士畢業去面試了。
a公司說,這個崗位很重要,你好好乾,干好了有獎金。吃不準的問老師傅,放心,有團隊給你撐腰呢。
b公司說,這個崗位很重要,你好好乾,錢的事情咱先不提,但你千萬別干差了,不然全是你的責任,而且追你一輩子。
小伙兒想,靠,我肯定去a公司啊。
b公司招不到人,現在的人也不願幹活,結果工作質量越來越差。
b公司領導一總結,還好我高瞻遠矚、英明神武,強調責任重大,提倡終身責任,不然質量更得不知道差到哪兒去了!刑法才追我20年……
先給我自由判無罪的權力再說。我認為無罪的案件,非要我判有罪,然後又要我終身負責,這算啥?
一句話:付出、收益、風險失衡。
辦案越多,責任風險越大。
工作時間越長,壓力累積,積重難返。
如果沒有配套的保障和限制性規定,錯案責任終身慢慢就會演變成「當事人爭議責任終身」,將法官重新推向涉訴信訪的火坑,羈絆法官專業化的腳步。
所以,最佳的方式是保障和責任並舉,單純強調責任的真是不知法官流失風險有多嚴峻了。何謂「法官終身責任制」?首先,得看看哪幾種案件是會被追責的:
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違法審判責任:
(1)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2)違反規定私自辦案或者製造虛假案件的;
(3)塗改、隱匿、偽造、偷換和故意損毀證據材料的,或者因重大過失丟失、損毀證據材料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4)向合議庭、審判委員會彙報案情時隱瞞主要證據、重要情節和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過失遺漏主要證據、重要情節導致裁判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5)製作訴訟文書時,故意違背合議庭評議結果、審判委員會決定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文書主文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6)違反法律規定,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7)其他故意違背法定程序、證據規則和法律明確規定違法審判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從理論層面上來看,私以為,這幾條並無不妥,符合基本的職業道德,有利於司法公正,對於法官來說,或許只是一個案件,但對於當事人來說,影響終生,能力越大,責任也就越大。
然而,在實務層面上,可操作性有待商榷。
1.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據我所知,終身責任制常見於英美法系。前者能夠退休,有年齡限制;後者是可以終身任職的。
2.法官終身追責的前提,是審判獨立。在當下法官審案,內部上判案受院長、審判委員會制約;外部上受地方行政機關、人大、黨委影響,僅僅從法官個人上加重責任,權責不一致,實際上治標不治本。
3.法官個人面對其追責風險,也會主動去規避。比如合議時針對大多數意見投反對票改變其真實立場避免將來的不利影響;民事案件更追求調解結案而非判決;出現冤案後調動自身的司法資源壓制避免翻案…(只是猜測
4.一場以行政手段自上而下來追求「司法獨立」的改革,本身就帶有「原罪」。
所以容我武斷的下個結論:如果缺乏配套的、系統的、根本上的改革措施,短期弊端是檢法機關人才流失狀況將會更加嚴重;長期弊端是司法效率、專業化上發展受阻。說實話,無所謂。
黨想要搞你,怎麼都搞的了。不過你讓我們擔責任沒錯,不過你先把我們工資提起來啊!讓我想起炮兵炊事班。
除了D法官提到的做個無罪判決沒有自由以外。還有一個就是百思不得解:警銜能終身,警銜對應的待遇能終身。
但法官資格和法官待遇不終身,你退休了脫了法袍了,你連相應的待遇都沒了,管你是什麼三高四高的,反正都按廳局縣處科鄉的級別來,什麼法官津貼,毛線也不貼給你。
待遇不終身,但責任卻是終身的。審過的每一個案子都像個不定時炸彈一樣,不知道哪天就炸了。只學英美法系的表象,不學其根本,東施效顰。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法官是正義最後的守護者。若讓法官都感覺戰戰兢兢,風聲鶴唳,束手束腳。還有誰能保證這公平正義?從公安系統的一家獨大,到如今的檢察紀委的地位優越。像極了明朝加強中央集權的東西二廠。卻唯獨法院系統,在前「秘書院長」的操辦下,判個案子還要考慮維穩,足見這是有多不穩定,不親近法理卻親近政治,捨本逐末。僅僅依靠終身責任制來保證公平正義,那這正義的失守是遲早的事。不能提供美利堅法官的權利,就別想讓法官承擔美利堅式責任
人生三大錯覺:案件會少,待遇提高,市#法獨立。
弊端:1,權利義務不對等。法官並沒有享受到應該有的待遇,卻要承擔過多的義務。2,法官斷案又不是自己一個人說了算,tg司法不獨立(雖然名義上說獨立),這個案子怎麼判,黨委和人大有話要說…法官敢不聽?輿論和民意的導向也是要考慮的(中國的醫鬧,當事人不服判決率眾衝擊法庭,媒體的誤導性報道等等,如前段日子被媒體報道的「大學生掏鳥被重判」)…到時候真的判錯了,鍋還是得法官背。3,本次司改,將要裁減法官數量,這使得本來就繁重的法務將工作更加沉重,在一個基層法院,平均每個法官一年辦案近300件,如果裁減法官數額,那估計每名基層法官平均每天至少處理完一件案件。
4,確實很多人對這個終身制叫好,大部分叫好的人可能對法律不太了解,當然,了解的人也大都不去議論,畢竟,不得妄議中央……
九月份新出台了司法解釋,明確了對法官終身追錯的七種情形,概括來講,只有因重大過失或故意導致冤假錯案的,才會被終身追責。一改以往錯案追究制下只評價案件的結果,過渡到評價法官在審理過程中的具體行為。況且員額制、單獨職務序列、領導幹部干預司法登記制度都在慢慢推行,即便法官終身追錯看起來似乎嚴苛,但在解決了法官們後顧之憂的情況下,終身追責對一名正直的法官來講,並沒有什麼值得擔憂的。特別是員額制,審判員進入員額,待遇有了明顯的提升,法院行政人員都不能干預案子,即便是由審判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也有具體的規定如何確定個人應當承擔的那部分責任。(與許多已畢業的在法院工作的師兄師姐有交流,他們認同在多項制度配套實施下的法官終身追錯。)題外話:司法公正是社會公正的最後一道底線,如果因為所謂的社會壓力、輿論壓力、生存工作壓力,就認為法官們枉法裁判情有可原的話,那麼我們的公平公正該如何得到保證???
終身責任制理應不是問題。二審推翻一審判決,要追究一審法官的責任嗎?顯然不會。 只有在法官違背職業道德甚至違法時才需要追究。
然而這樣一來,事情就變得很奇怪。難道之前法官違法判案是可以不起訴的嗎?違背職業道德判案是可以繼續當法官的嗎?
那現在說的終身責任制究竟是個啥? 真搞不明白。我沒有自由斷案的權利我沒有法官應有的尊嚴我沒有最基本的獨立我也沒有獲得我應得的報酬
我有的只有被無數案件折騰的勞累的身體
還有公眾的看不起你說你讓我終身負責我在這兒累死累活還那麼憋屈哪還有什麼終身???法官不具有獨立性,判決不一定是判決法官的意思表示,不僅是合議庭制度少數服從多數,更明顯的是疑難複雜重大案件,這種案件容易產生糾紛,但這些案件很多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法官按討論結果判決,比如李慧娟法官案,若判決後果只由承辦法官承擔,有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