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讓不合格的合伙人兼股東退出?

公司成立3年,從去年年底實現盈利今年有較大增長。但作為兩位合伙人之一,並且佔有30%多股份的這個股東,十分不給力,除去當初拿出了將近30萬的啟動資金,(作為法人及創立者,我拿出50萬),後面就像給人打工一樣,到點就要回家,各種理由不來公司,學車,結婚,親人去世,朋友結婚,旅遊等,以上是由正常人頂多休息兩個星期吧,她總共修了能有3個多月。從去年年底懷孕,到現在,乾脆就不來上班了,都快一年了,理由就是身體不太好,需要修養。雖然她現在不拿工資,但每次一提分紅,她就活躍起來。現在的問題是,我和其他的一起奮鬥的小股東看不下去了,一致同意把她踢出去。我們的方案是退還她實繳資本,並給於一倍左右的收益,讓她退股。但她卻堅持要看公司實際盈利,想按賬面來分。這大家堅決不同意,前兩年公司艱苦創業,她把該修的和可修可不修的假全都修了,不在公司的時候從來不過問。今年乾脆不來了。公司現在的價值跟她幾乎沒有關係。這種情況該怎樣處理。(注,她與我是親戚關係,我以前在國外工作,找到了好項目,覺得信任她便拉她入伙,設想她在國內實際操作,我調動我的資源,遠程操控,她除了第一筆錢,什麼資源都沒有。但實際上,我完全高估了她,她連應收賬款都不去收,還要我在國外打電話催人付款。在生意最困難的時候,能讓別人答應的付款,拖延一個月以上。最後無奈,為了錢不打水漂,我放棄了國外工作,回國親自操作)


股東的最主要義務是出資,至於是否實際參與管理和經營、勞動,公司法是不強制要求的。但是,就像你公司,在早期就是靠股東撐起來的,不能只出資不幹活。因此,如果沒有特殊的股東協議約定,你就不能將她清退出去。

為什麼呢?因為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第一款:「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成熟機制與公司章程除名條款

我們還是要講法律,有限公司股東除名的情況只有兩種,如果只有這麼兩種,真要想開除股東,也不現實,如果像Sara這種情形,要股東除名,就必須藉助公司章程!

《公司法》第十一條規定:「……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以及第七十一條第四款:「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這裡,我們可以看到了希望,是法律對公司章程規範股東除名授權,就好解決問題了。

有一個案例,就是在公司投資的協議及公司章程約定,股東退休前因被免職不擔任公司中層幹部時,必須將所持股權轉讓給公司的主要股東,五年內轉讓價為出資額加銀行同期同檔存款利息。最後法院認定了公司章程有效。

另外就是設定成熟機制。具體做法是與合伙人簽訂股東協議,約定分配後的股權為限制性股權,股權分期兌現,甚至可以設定兌現的其他業績條件,但是一定要具體可量化。同時,配合公司章程的除名條款,如此一來,就能使股東能進能退。

合夥是一定要提前把進入推出機制設定好,合夥一定要先小人後君子!


在陳述如何讓股東「退股」的辦法之前,需要支出樓主陳述內容中反應的一個誤區——股東不同於員工。樓主說這位持股30%的股東只投資不上班,從公司法的角度這是沒問題的。股東的最主要義務是出資,至於是否實際參與管理和經營、勞動,公司法是不強制要求的。舉個例子,我們都可以在證券市場買入上市公司的股票,成為該上市公司的股東,但不能因為我們是上市公司股東了就得讓我們天天去該上市公司上班去。再比如,很多公司採取職工持股,假如一個持股職工因為不勝任工作而被公司開除,這個職工喪失的是員工身份,但是依然是該公司的股東,在沒有事先做出特別約定的情況下,股東身份是無法被開除的。

接下來再說說有沒有可能讓股東「退股」,回答是有可能,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 就像前邊說的,股東最根本的義務是「出資義務」,最高院關於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是法律解釋對瑕疵股東的懲治措施。但是,注意,該司法解釋強調的是「未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全部出資」的場合,翻譯過來就是「一分錢都沒出」,或「把每一分錢都抽到走」的意思。如果出資了哪怕一點點,或還剩那麼一點點沒有全部抽逃走,那對不起,不能適用該司法解釋。所以公權力的救濟還是有局限性的,還需要出資人事先在公司章程、股東協議中把瑕疵出資的懲治方式明確下來為好。

2. 就像上條說的,如果公司章程、股東協議實現對「開除股東」,或者回購股權有約定,一旦符合了這個約定就可以依據約定收回股權。比如說甲、乙、丙三個股東實現有約定,那麼誰違約了誰就按約定被開除股東身份。但如果事先沒有約定,即便甲、乙佔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份,形成決議要開除丙也是絕對不行的。

3. 如果股東實在不和,又沒法開除股東,可以以「公司陷入僵局」為由要求公司散夥。《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解釋(二)》解釋了什麼是「公司陷入僵局」可以解散的標準:(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三)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四)經營管理髮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4. 公司回購股份;《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除此之外,有限公司不得回購股東的股份。

以上是我目前能窮盡的有關「開除」股東的幾種可能性。如果有其他同行還能想到其他辦法也歡迎補充。

最後,樓主在問題中提到:「讓她退股。但她卻堅持要看公司實際盈利,想按賬面來分。」其實她的要求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因為公司股東享有知情權。具體內容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

所以說,如果股東之間實在合不來又沒法「開除」,那麼可以考慮通過股東協商或者共同委託一個審計機構對公司做一個客觀估值,以決定股權轉讓價格。


法律允許有限責任公司通過章程規定,設置表決權比例和分紅比例不同於持股比例,因此如果你們設立的是有限責任公司,並且那個股東所佔的股權比例低於33%,那麼可以通過召開股東會會議,表決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例如將表決權比例改為分別為67%、32%、1%,分紅比例分別為:67%、23%、10%。

如果不符合上面的條件,那麼在法律上就難以應對了,但可以採用心理戰嘗試說服她退出,例如對她說有投資人邀請你一起創業,提出全額出資500萬但只佔20%的股份,你不用出資就可以佔67%的股份,如果她不願意退出,你就選擇另起爐灶,這樣她最後什麼都得不到。

其實這方面的問題,最好的做法是提前預防,例如可以通過股權兌現(vesting),即按階段(期限或業績模式)兌現股權給聯合創始人,而不是一次性全部給完,並且若聯合創始人離職(包含個人辭職和公司辭退等原因),公司有權以約定低價回購未兌現的股權,這樣一來能提高聯合創始人的積極性,二來大大減少聯合創始人坐享其成的情形。


說實話,我不是專業的,我不太懂,但我至少知道一點,就是股東是不一定非要工作的。但是人家一開始出了資,是股東,該分的紅就不想給分,這太不專業了。分紅本身就是股東的權益,你要講契約精神的啊,該是什麼就是什麼。要都像這樣做事怎麼能行呢,當初用人家的時候就要人家來,現在覺得人家沒用了就想一腳踢開,是不是太無恥了?

當然了,我們還是有其他的角度可以想的。別的我不懂,只是有一個想法。就是能不能想辦法稀釋他的股份。比如你增資,或再加入新的股東,也可以吸收自己公司的技術骨幹入股。這樣她的股份降低了,分得紅少了,你們就不會不平衡了。而且她分得少了,走與不走其實也無所謂了。而且畢竟是親戚,也不好鬧得太韁吧。其實這種事早就可以想了,公司起步前兩年就可以做了。一方面可以籠絡人材,另一方面也可以擴大公司的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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