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浙江一車主撞死狗未停車被扣12分罰款2000元?
http://news.sina.cn/sh/2015-08-28/detail-ifxhkafe6122581.d.html
這樣的處罰是否合理合法?遇到這種情況的正確處理方法是什麼?如何評價司機撞狗逃離被認定肇事逃逸罰款2000扣12分? - 社會熱點=============補充說明的分割線==========================1、這個問題不是在討論遇到狗該不該撞上去,而是撞到以後如何處理。2、大家開車過程中難免會軋到一些東西,是否每次都需要停車報警?高速公路上發生的又該如何處理?
3、如果軋到的東西比較小你並沒有意識到軋到東西(比如可能以為地上有個坑),這種情況如何認定?
無非2個可能:
1、那邊的交警實在太閑,平時沒事幹了2、那個狗主有路子,所以找到交警,故意擺司機一道。事故當場壓到狗,並沒有人馬上跑出來,顯然是事後找到的那個司機。記得到最後也就賠了3000吧,你現在要是被車子撞了,物損就2-3K,當場沒攔下對方,甚至不知道對方車牌,事後去交警隊報案,會有警察鳥你?
這事情本質上,其實就是中國人被人偷了個iphone基本別指望警察幫你找回來,但是洋大人被偷了個諾基亞砸核桃機,都能發動整個警局半天幫你找回來,一個性質。
你要會說司機違法了么?確實從法律上來講,他是可以算逃逸。但實際操作中,不是另外一方有路子,警察根本就不會處理這種案件,更不要說狗不一定有證+當時肯定沒牽繩,狗主100%違反養狗條例,結果還能獲賠。現實是,馬路上亂竄的野貓野狗的數量遠遠大過有主的寵物,每個撞到都打110?到時候交警100%給你穿小鞋,說你浪費警力。先說一個法律上的原則:坦白從嚴,抗拒從寬。
這個案例只不過是這個原則的又一次具體表現而已。事實上如果這個案例裡面的司機,一開始就堅決不承認自己知道撞了東西,堅決不給狗主賠錢。
這樣,要對司機認定為肇事逃逸,並進行處罰,就必須對以下問題進行舉證:- 狗主需要證明那狗是他的(這點其實非常不容易,具體見ps),而且有收養手續齊備(如果沒有,就說明那狗是無主的,就夠不上交通肇事的前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
- 而如果狗是手續齊備的,那麼就意味著那狗不是大型犬(絕大多數大型犬都不合法),而此時司機就可以很順理成章的辯稱說自己當時不知道發生了碰撞,以為僅僅是壓過一塊石頭或者沙井蓋(因為車頭有遮擋,大多數中小型犬其實未必能看到,壓過去只要不是特別正的部位,也未必會彈跳得很厲害);
- 警方接下來就需要證明司機在主觀上「知道是發生了碰撞,依然逃逸」;
當然,我不是說狗主和警方就一定拿不出證據出來推翻司機的辯解。但是這起碼會很大的增加他們的舉證成本,讓很多狗主知難而退。更何況,以我對國內養狗的一些印象,起碼過半的狗都是沒有合法手續的。
所以,這事其實就壞在司機一開始就把所有東西都承認了。
我估計司機在承認這些事情的時候,以為最多就是賠給狗主一點錢就算了,算是花錢消災,沒想到後面還跟著有大招。我覺得大多數司機,如果知道後面這扣分的話,一定會咬死不鬆口的。--------------------------------------------------------
ps:
其實生活中,有很多顯而易見的事情,在法律上的舉證都是很困難的。例如說你的寵物狗被車撞死了,那你怎麼證明這條撞死的狗是你的?
拿出以前的照片?或者你的左鄰右舍作證?---這隻能說明你曾經有一條和這狗長得很像的狗;狗繩或者頸圈上有你的指紋?---這隻能證明你出事前不久摸了這狗;有監控錄像證明你出事的時候拉著這狗的狗繩?---說不定就是你剛撿來給它戴上的;狗的DNA或者之前手術的記錄?---可以是可以,問題是你真的有嗎?所以,在警方介入的時候,或者需要走法律程序的時候,千萬不要主動承認一切可能對你不利的事情。雖然在民事糾紛裡面,沒有「米蘭達法則」或者「緘默權」,但是道理依然是類似的。只想說一句,如果司機為了躲避一隻狗不幸出了車禍,這個損失狗主人賠嗎??
狗咬傷人了主人說狗不是他的,汽車撞到狗了主人馬上跳出來說要賠償。醉了
呵呵,還真是諷刺,去年的假設居然真的發生了!狗主人呢!愛狗人生呢!太好了,以後大媽們不用碰瓷了!乾脆都養狗,放高速國道市區竄!養的狗越多,利潤更可觀~
剛從高速上下來 停車一看車頭上撞死的蚊子一百多 現在打電話報警能不能算自首啊
我一直很奇怪狗主怎麼證明自己是狗主
狗權大於人權,狗主人連狗都沒有看好,繫繩了嗎?
我只覺得,以後交警會很忙,路上撞到個貓貓狗狗小雞兔子,大家絕對是會報警了的,交警們就天天接這種事故吧。
這個事的後果和彭宇案有些類似,雖然判的有理有據,但是君子不立於危牆之下。
ps 我是說撞了動物的司機會報警,不報警就是逃逸啊!12分啊!萬一主人有路子呢。。如果是主人正牽著繩子遛狗時撞了狗相當於損壞別人財產,算作肇事逃逸也合法;若是大街上竄出一條狗鑽入車輪下被壓死了還認為司機肇事逃逸的話...我剛剛在路中間壓到了一個塑料瓶,沒有停車會不會被扣12分啊,好可怕...
學車的時候教練一再強調,40碼以上,前面有狗,直接開過去,千萬別急剎。
哎 撞狗也要看主人啊
交警能夠自圓其說,所以客觀角度上來說的確合法。但是我覺得處罰很不合理,處罰太重了。
如果認為這個判罰合理的話,我覺得作為狗主人,應該把後面所有的二次碾壓的車輛一起告上去,這樣可以賺不少錢呢!我就不信他們人人都會停車報警。記得考駕照那會,認真去聽了三天理論課,老師是一個退休的老交警,幹了一輩子交警,印象最深的就是他說,撞到阿貓阿狗了,第一反應是,轟油門走人,當作沒發生,撞到牛羊什麼了,馬上停車找交警。理由是,現在阿貓阿狗那麼值錢,停車了說不定賠個萬兒八千的,不停車,這種事情交警百分之百不處理,何苦給警察添堵。但是牛羊不一樣,第一,屬於財產,交警必須處理,調了攝像找到你,不光賠錢,算肇事逃逸,沒錯,是逃逸,而且撞到牛羊一般會車損,原地停車保險公司方便理賠。
這事兒跟撞的是狗沒關係吧?反狗人士又激動了。
我看新聞里提到了警察解釋肇事逃逸是不局限於人的,還包括財物。
你們不認同狗的生命權,那總得認同一下人的財產權吧。
這狗帶不帶繩子,有沒有權利上路,到底誰的責任,應該報警後由警方來判斷,換句話說在判定之前你不能跑啊!
百度了一下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刑法》規定,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4年12月15日,公安部下發《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徵求意見稿)》,從即日起至2015年1月20日,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意見稿調整了傷人事故調查、鑒定意見審核等程序,將道路交通事故分為財產損失事故、傷人事故和死亡事故,處理不同事故的交警需具備不同的資質。意見稿還明確3種傷人事故可以快速處理。[1]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明知自己發生了交通事故,為逃避事故責任,故意逃離事故現場,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一種違法行為。有兩種情況: 1、人和車都在事故發生後逃離事故現場;2、棄車逃逸,即當事人將車留在現場,人逃離事故現場。交通肇事後逃逸是一種性質十分惡劣、情節非常嚴重的違法行為,為此當事人要承擔對自己不利的嚴重後果。
12分和罰款明顯不是」特別惡劣「的懲罰,更不是致人死亡的懲罰,更像是對於」肇事逃逸「的輕度處罰吧?
又繼續百度了一下,這叫輕微肇事逃逸。
輕微的怎麼判?發生輕微交通事故後,如果一方肇事逃逸,逃逸方將負事故全部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如果尚未構成犯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所以,如果說這個新聞里的狗主人按照程序證實了狗是他的私人財產。那麼請問這哪裡判得不對?我看了下相關案例,就連輕微刮蹭後逃逸都算是逃逸方責任。
看見狗就激動是鬧哪樣?
這事兒和狗有關係嗎?你明知道你出了交通事故你為什麼不報警,你為什麼逃跑?不管你是刮蹭了別人的車還是壓了別人的自行車還是壓死了別人的狗,都是出現事故後還敢跑的行為吧?就算你壓死的是野狗,你就能碾過去接著開車當沒事人了?
你要是不跑,還能判定是狗主人的責任,你跑了就是你全責,就算對法律有意見,人家交警沒搞錯依據啊,人家是依法在判決的吧?說什麼撞狗得看主人的是在搞笑嗎?難道你開車上街不該小心在小心?你難道想的是什麼能撞什麼不能撞??
在你的安全不受威脅的情況下你什麼都不能撞的好嗎!就算被迫撞了也得留下來解決好嗎?
有人拿高速公路說事兒,高速公路也是有緊急停車位置的,ok?
這種人什麼素質啊?我認為處罰依據並不是因為司機撞死了狗,而是他在發生事故後沒有停車報警卻徑直離開了。把狗換成一輛自行車,手推車什麼的也是一個道理。寵物是沒有路權的,在馬路上被撞死甚至威脅到司機安全,狗主人反而要承擔責任。其實如果他當時選擇停車報警,也許還可以要求狗主人賠償車輛損失。
我是來問問題的,求大神解答。
每回遇到這種題目去查法條時,我就會深深地感受到自己的理論不夠,經驗不足……這個問題是:假設,李師傅說(注意是「說」),一直以為自己撞的是野狗,那麼還能夠構成交通肇事逃逸么?
首先,要構成交通肇事逃逸,得先形成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這個案子中,撞了家狗(財產),構成了交通事故。
有沒有交通事故是一個事實問題,和雙方的對此的主觀心態沒關係,也就是說,就算李師傅沒發現撞了狗或者以為是野狗(不是財產),也依舊是發生了交通事故。
到這裡都還沒問題,問題的形成始於對逃逸的認定。
既然發生了交通事故,那麼有沒有發生逃逸呢?
交通肇事逃逸是需要肇事者有明知發生交通事故而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心理的。如果李師傅說以為自己撞的是野狗,那他就會覺得自己沒構成交通事故(非財產),沒有「明知」,那就無法構成逃逸。 我這裡強調了「李師傅說」,也就是說這只是李師傅的說法,這裡問題出現了:這裡要不要根據相關事實和社會一般觀念,對李師傅的主觀心理進行推定呢? 學過法的都知道,單憑口供是靠不住的,有的違法犯罪法律會規定根據一定的事實推定犯罪嫌疑人主觀想法的情形。而有些違法犯罪法律雖然沒規定推定的情形,也可以根據相關事實和社會一般觀念來推斷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想法,比如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在口供不能證明「明知」時,司法實踐中經常採取以下做法來判斷:分別列出可證明「明知」的基礎事實和可反駁「明知」的基礎事實進行分析比較,再結合人們一般的經驗法則、邏輯規則判斷哪一方的事實和理由更為充分可信,最後推出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的結論。 那麼這裡,是否可以將可證明明知的事實(比如掛鈴鐺)和可反駁明知的事實(比如狗非常臟)進行分析比較,再結合一般經驗法則(比如市區內很可能是家狗),來反駁或支持李師傅聲稱的「是野狗(非財產)」,推定李師傅的「明知」(是家狗)與否呢呢? 畢竟實際經驗不足……誰來解答下。非地域!非地域!非地域!!又是南京!!!難道南京的公檢法要作為全國的的標杆么?
有大談特談感情的,我就想問了,這麼有感情的狗,你把它獨自放到馬路上是怎麼個心理?有說物權財產權的,我也想不明白,狗是你的財產,溜到馬路上被車撞了得賠錢,你的自行車是財產,放馬路上被撞了賠你錢,你家蓋房的板磚也是財產,沒事扔幾塊到路上,誰壓壞了找誰賠錢怎麼樣?關鍵得看你的財產在哪?如果在你家裡被外人損壞了,賠錢是肯定的,你放在馬路上那就是阻礙交通和妨害公共安全了。凡事要依法,我覺得既然交警敢這麼罰,必然是有法律依據的,當然很多實際情況你從報道里根本看不出來,現在媒體的尿性大家都知道,先吸引眼球再說。說說狗吧,不說逃逸,只說當時撞上當時下來商談。分幾個情況,一,有證,有繩,那商量著賠錢吧;二,有證,沒繩,不用賠(當然,一大幫子人把你圍起來訛你的另外);三,沒證,不管有繩沒繩,都不用賠。
我認為交通肇事的定義不夠明確,因此才出了這個問題。
例如財物。狗是財物沒錯,但是在馬路上亂跑的狗還是不是?如果是遙控玩具車衝上馬路被汽車壓了算不算汽車肇事?如果壓了前面車子扔的瓶子算不算肇事?買個戒指,不小心掉路中間,開車壓壞了算不算肇事?沒看到開走了,算不算逃逸?財物出現在不應當出現的地方,這個問題真的不應該簡單地以"肇事逃逸"論處。
查了一下,交通肇事指發生交通事故,承擔相應責任的情形。其中,交通事故的定義按照對象分並未包含移動的非人控制物體,例如狗,遙控車等。
http://wapbaike.baidu.com/view/597756.htm?uid=C441FA290EF259DE83183E7B5B2EA60Bbd_page_type=1st=3step=2net=1ldr=0statwiki=1
對於這種法律未明確界定的問題,應該要求司法解釋。我對上面的回答表示真的莫名其妙
請百度「輕微交通事故逃逸」!!!請百度「輕微交通事故逃逸」!!!請百度「輕微交通事故逃逸」!!!我先問一個簡單的例子:假設一位司機撞了路邊停的車然後逃跑,是不是肇事逃逸?
答案顯而易見---「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第一章第一條:「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第五章總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另依照《最高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財產損失」,是指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另依據附則總第119條中細則5的定義:「(五)「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顯而易見,這是一起司機造成了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無關乎責任認定)再依據《交通法》第九十九條 :「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細則3:(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 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顯而易見,該司機顯然屬於交通肇事逃逸,上面瞎吐槽南京的真是各種醜態盡現PS:以前少見這種報道的原因1是因為很多司機都會現場協商賠償,2是因為損失少很多人不會報案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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