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拐賣婦女兒童,打擊買方更有效還是賣方更有效?

這兩天轟轟烈烈的嫁給大山的女人,就是拐賣婦女事件。不禁讓我想起以前和學長們一起討論的一個辯題。對於拐賣婦女兒童事件。應該嚴打買方還是賣方。

從資料和討論中不難發現。當今中國比較來說。賣方的刑法比買方重太多。首先不贊同再加大賣方刑法。因為量刑是一個專業化的事

,簡單來說,如果有一天殺人和拐賣婦女都是死刑。我拐賣婦女快被抓了。乾脆把婦女兒童全部打死,我也不虧。

再來說買方,無數的案例和事實告訴我,只要買回家不打不致殘,警察來抓時別反抗。全村性的對被拐婦女兒童施暴更簡單,法不責眾嘛,那我是不是可以這麼理解。我沒老婆,買一個回家爽爽,抓住了大不了放走,賠點錢算了,抓不住早晚有一天是我的人,不是有個啥斯德哥爾摩的嘛。總之我不能獨守空房,我就要買!隔壁二狗子買了一個20歲的,我家有三頭豬呢,我要買個18的!我是法盲我不懂事!警察不怪我!

其實賣方市場和買方市場的供求關係,大家都差不多了解,個人認為拐賣兒童為何屢禁不止,實在是中國對於這個的市場需求太大了,我今天沒有兒子,面臨著無後的危險,我花兩萬買個兒子,沒被抓住就等於我下半生有了後,有了保障。抓住了把小孩還回去就好。更令人無奈的事,通常被拐小孩在另一個家庭生活三五年之後,小孩就有感情了,還回去對小孩更是二次傷害,不還回去又助長買賣風氣。該怎麼辦對小孩和婦女傷害最小?我不知道。。。

其實這個辯題我思考到現在,也沒想清楚如果真的加大對買方的懲罰力度,會不會少一些悲劇,會不會讓那些肆無忌憚的人。有一點點畏懼,對生命有一點點畏懼。而不是把生命當貨物一樣買賣。


不太清楚題主是想談這個話題還是想問這個辯題怎麼破,結合著都講講吧。目前的情況來看,賣方一直在打擊,抓到了就是重罪,可惜賣方跟大多數犯罪一樣並不那麼容易抓到,甚至比大多數罪犯更難抓。

買方行為也是犯罪,立法上其實沒有明顯問題,但現實中懲處的執行力度真的太小太小。

買方的罪名首先是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然後普遍還有非法拘禁、強姦、故意傷害等罪行,這些都不是小罪名,從法理上來看,城市裡的強姦犯該抓,那麼買個老婆回家強行xx了也該抓,沒有本質區別。

立法規定了買方不阻礙被害人回家的不予處罰,其實條文本身也沒什麼問題,可惜這條被無限放大,很多買方明明就拚命阻礙了,還是沒有任何懲罰。而且即使你不阻礙,免於懲罰的也只該是收買被拐賣人口一條罪名,如果有過非法拘禁、強姦、故意傷害等罪行,依法是應當追究的。

我認為要解決此問題,首先建立失蹤人口緊急搜救機制很重要,近來的一些失蹤兒童通過微信朋友圈接力轉發的形式被找到,說明我們的社會有這個趨勢,但僅僅靠民間分散的力量還不夠,政府和公益組織要做的還很多。從辯題來講,這個可以視為對賣方的打擊,打擊人販最重要的真不是判多重的刑,而是要發動更多的力量,讓人販子在人群中無所遁形。

然後很重要的一點,對買方的懲處要到位,現行的做法太不到位了!買方通常在山區,交通不便,是的,可是不便你妹啊!烏龍山剿匪怎麼做的!美國人反恐怎麼做的!公安搞不定咱就應該派武警,咱不開槍,但是麻醉槍催淚彈防爆裝備全部備足,做得好的公安武警戰士作為全民英雄讓媒體表彰,人民群眾都會拍手稱快!

對於地方政府要施壓,現在對買方的打擊力度不夠還是源於政府不重視,重視了什麼困難都不是困難,一方面各級政府對人力物力財力要全力支持,另一方面要層層施壓,對於收買人口高發地區,應該讓省里一把手出來擔責任!

好吧作為辯題來講,這些都是目前對買方打擊力度不夠的地方。

其實農村基層信息封閉,普法很難到位也是個問題,這種情況其實咱們的政府也不是沒有辦法,當年「一人超生全村結紮」的標語雖然荒誕,但的確體現了基層宣傳政策的手段,總之咱們國家想辦什麼事,其實都是有能力辦好的,就看有沒有這個心了。從辯題角度來講,普法宣傳也可以算是對買方的打擊,每個人一念之差都可能犯罪,從人心上遏制犯罪是最好的打擊。


初看題目本來我想的是打擊買方會更有效,但是仔細看完之後有了不一樣的看法,我覺得你說的這個問題的確是這樣不好說打擊那一方就能夠特別有效的解決的,所以這個問題我是這麼看的

1、賣方必須嚴打,這個嚴打併不是一概而論的比如直接判死刑之類的,但是在法律彈性範圍內加大打擊力度是肯定要,在允許範圍內加大打擊力度一方面可以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另一方面可以真正打擊此類行為。

2、買方也必須嚴打,不是有這麼一句話么,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儘管存在你文中所說的那些問題,但是在一定程度上的嚴打還是有必要的,更應該加強這方面的專門立法。

3、那麼打擊難度呢?沒錯,無論打擊賣方還是買方都會出現「寡不敵眾」難以打擊的問題,所以我覺得更應該加強警力方面的投入。雖然可能現在警力人員數量可能已經不少了(這個我並沒有進行調查哈~)但是我們國家人多而且地方多,所以從這方面看警力還是缺的,所以加強警力不但可以更有效及時地去解決這些問題更能起到一定的震懾作用。

4、最重要的還是得做好思想方面的工作。首先對於大眾的普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特別是那些案件多發的地區的民眾。其次是所有人的思想,其實一些類似男尊女卑或者重男輕女的思想真的在一些地方很嚴重,而且就好比遭遇詐騙中很多人都是因為想貪小便宜才上當的,女生遇到一些侵害也覺得說出來丟臉之類的而放棄對自己權利保護措施之類的,這其實都是思想上還有一定的禁錮導致的,所以提高民眾的思想和素質無論從哪個方面看都是很至關重要的。

5、這些案件多發地大多經濟發展差,所以提高經濟發展是一個重要的手段,只有經濟發展了才不會出現因為貧窮導致的思想愚昧的犯罪。(發展經濟又牽扯到好多方面了,比如反貪反腐什麼的,就不展開了哈~)

其實這些案件反應的是多方面的事,得從很多方面入手才能真正做到「斬草除根」。既然在辯論這個話題看到這個問題,無論是辯論賽還是只是兩個看法的辯論都應該全面看待問題之後進行一個孰輕孰重的不同看法間的交流,而並不是一味肯定或者否定的去進行辯論,這樣的辯論就不怎麼有意義了。

嗯,我的看法就是醬紫的,並不是學法律或者這方面的專業人士,所以只是我自己個人的看法而已,希望可以給你一些靈感,當然也歡迎不同看法的小夥伴們大家一起交流下~^_^


聲明:個人觀點。謹慎閱讀!

有兩條路可走:

第一:法律的路子。具體是凡參與拐賣婦女兒童者,一律死刑,這一步一定要走,不要覺得會逼得這些犯罪者會喪心病狂,因為既然做了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本身已是喪失人性,或者是反人類(不同意次說法的自行體會),所以死刑這步一定要做到,真槍真刀的做。關於基層幹部(村,鄉鎮,縣)相關幹部,知而不報,知而不救者,視而不見者,一律無期,情節嚴重亦可死刑,涉及所在省市領導一律降級,那些也不懂法的也一樣死刑。。以上幾條,甚至可以列入憲法。立法是基礎,執法是關鍵。

第二:民間組織。非黑社會性質的民間組織。簡言之:以暴制暴,以殺止惡。如果說這樣與犯罪者本身何異?出發點即原因不一樣,結果自然也不一樣。是為了國泰,民安。讓真正的人民,真正的安全。如果說這種力量握在誰的手裡,當然一定要握在國家的手裡,但一定不要握在官僚的手裡。以為這種力量應該叫軍隊。

另外說一點,教育不是解決的辦法,社會風氣不是心平氣和教育出來的,至少暫時不是,照此發展50年內都不是,但是可以教訓,可以教訓出來的,國人就是這樣,不見棺材不落淚,記吃不記打。

不要再口口聲聲說不能死刑,不但賣家死刑,買家也要死刑,中間環節參與者也要死刑,要立法,不要只是一紙空文,要真正的實行,處理一例就立即全國範圍內宣傳一例,對,就是絞首示眾,也有傳首江湖的意思。


簡單來說,如果有一天殺人和拐賣婦女都是死刑。我拐賣婦女快被抓了。乾脆把婦女兒童全部打死,我也不虧。 一個婦女賣出去1萬 你確定你去干?


我覺得可以這樣,拐賣婦女的,賣方重罪,買方如果查到必須繳納非常高的罰款。比如說一位婦女假設在她家鄉綁架多少年,按照她的工資算,再乘以4倍,一半給婦女一半給政府,舉報人拿政府的一半的一半,同村配合調查的也發生活補助。最後買了媳婦可能要繳納比買高很多倍的錢,而同村的人為了錢會暗中舉報。由於市場效應,那些人就會選擇還是娶村裡的而不是去買個女人。

然後給小輩們洗腦,自由戀愛才是真愛,強買強賣不是幸福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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