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洛克和盧梭關於「自然狀態」的政治哲學觀點,如何比較它們的異同與理論旨趣?

試評霍布斯、洛克和盧梭關於「自然狀態」的政治哲學觀點,比較它們的異同與理論旨趣!


霍布斯、洛克、盧梭是十七、八世紀歐洲的政治思想家,他們都以自然狀態為邏輯起點,以社會契約論來論證國家的起源,進而探討國家的本質。

霍布斯:在自然狀態中,人們按著自己的本性生活著。他對人性比較悲觀,認為而人的本性 是趨利避害、無休止地追求個人權利和利益的。這樣,人與人之間必然會產生爭執,最後導致戰爭,所以自然狀態就陷入「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爭狀態」、「人與人就象狼一樣」。在這裡,沒有善良與邪惡、是非曲直,唯有欺詐和力量,一切陷入混亂之中。

洛克認為:在自然狀態中,人們按自然法行事,享有同等的自然權利,即生命權、 自由權和私有財產權,人們自由、平等,沒有從屬關係。洛克對人性持樂觀態度,自然狀態也不是「永久的戰爭狀態」,而是「和平、善意和互相的幫助的狀態」。

盧梭認為,在自然的狀態下存在著一種真實的平等,人們之間即便存在著自然的不平等, 但這一不平等的影響幾乎為零。人類自我完善的能力使生產不斷發展,但是隨著私有制的產生,人類卻越來越走向不平等。 盧梭將這一過程分解為三個階段。他指出:「富人和窮人的狀態是為第一個時期所認可的;強者與弱者的狀態是為第二個時期所認可的;主人和奴隸的狀態是為第三個時期所認可的。」盧梭堅持人性本善的觀點,認為:在自然狀態中生活的自然人天性善良,具有兩種天賦的感情,自愛心與憐憫心,還享有天賦的自然權利,即自由與平等,每個人都生而自由、平等。自然人之間很少有交往,各自的需要又易於滿足,他們是獨立而自由的。因此,在自然狀態下的人們只有年齡、體質的不同而存在的自由不平等,而無財產、政治上不平等,他們快樂地、幸福、自由地生活著。

總之,他們都認為自然狀態是一個不能讓人滿意的狀態,於是自然法引導人們訂立一個社會契約,通過普遍的同意進入政治社會,建立政府,形成國家.他們都從人性論出發,以社會契約來說明國家的起源,以對抗中世紀神學和「君權神授」論,有其積極性的一面,但他們筆下的人是離開了具體社會歷史環境的抽象的人,這是他們的缺陷。在他們筆下,處於國家產生之前自然狀態下的人具有不同的人性,有的性善,有的性惡。他們都認為國家權力來源於人民轉讓的權利,但人民轉讓權利的多少以及轉讓給什麼人也不相同,由此帶來他們在處理個人與國家關係方面的觀點也就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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