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足球比賽中罰下4人之後的問題?
一場足球比賽中,某隊場上不足7人,即被罰下4人時,該隊將被判為0:3負。那麼如果決賽為兩回合賽制(類似中國的足協杯等),某隊第一場時取得4球以上的勝利,利用這個規則,是不是肯定能奪冠(比如說快完場時落後5球或者6球,直接找紅牌被罰下後被判0:3負)?!國際足聯章程中有沒有對此具體的解釋呢?
首先,並沒有規則明確規定:
1)在一場已經合法開始的比賽中,任意一隊少於7人則比賽絕對不能繼續進行;2)一場按規則由於不足7人所以無法繼續的比賽,少於7人的球隊則自動被判罰0:3負。
根據《足球競賽規則(2012-2013)》第三章《隊員人數》中「隊員」節規定,「如果任何一隊少於7人則比賽不能開始。」又有《&<足球競賽規則(2012-2013)&>解釋》第三章《隊員人數》中「最少隊員」節的解釋,「儘管任何一隊少於7人則比賽不能『開始』,但是對於在比賽中可以使比賽『繼續進行』的最少人數的規定資格交予具體分協會。儘管,在國際足聯委員會看來,當任何一隊少於7人時則比賽不能繼續進行。」所以,可以認為,在一場已經合法開始的比賽中,當任何一隊少於7人時,沒有統的一判罰和處理,具體的後續處理規定由各分協會負責獨立宣布,適用於具體比賽。
根據《規則(12-13)》第十章《記勝方法》中「進球得分」節的規定,「當球的整體從球門柱間及橫樑下越過球門線,而此前攻進球的隊未違反競賽規則,即為進球得分。」 又有《規則(12-13)》第五章《裁判員》中「許可權和職責」節「裁判員:……記錄比賽時間和比賽成績」。所以,可以認為,裁判員的職責不允許在出現未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將任何非進球得分的行為記錄為進球得分。
每個協會的每個聯賽都會根據《解釋》的要求自行決定允許繼續進行比賽的最少人數。通常情況下是7人。而如果一個對少於7人,通常規定的作法是:
裁判員根據《規則(12-13)》第五章《裁判員》中「許可權和職責」節中「裁判員:……因違反規定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和同節中「裁判員:……將在賽前、賽中或賽後向隊員和球隊官員進行的紀律處罰,及其他事件的其他情況用比賽報告提交有關部門」的條款,終止比賽(終止比賽並不意味著對結果的任何負責,只是他認為比賽無法繼續進行,)將比賽的狀況和行為寫入比賽報告交給相關部門。
自此,《足球競賽規則》的條款使用完畢,任何後續行為與《規則》再無直接關聯。之後,相關部門根據裁判員比賽報告的情況,研究如何判這場「被終止的比賽」的比賽結果,並進行公布。相關部門的公布為比賽的最終結果。一般地,在沒有特殊情況下,許多部門會判終止比賽責任方0:3負,但是在特定情況下,如本題所指定的環境下,一般會有特殊的判法。換句話說,「0:3」是一種較為通行的作法,但不是唯一作法。
總結起來就是,《足球競賽規則(2012-2013)》及《&<足球競賽規則(2012-2013)&>解釋》中,並沒有統一規定,在一場已經合法開始的比賽中,當任何一隊少於7人時,比賽應該如何判定結果。判定結果的方式交予各個分協會。現今,各協會通行的作法是,當比賽任何一隊少於7人時,裁判員終止比賽,將狀況寫入比賽報告(他無權力直接判定比賽結果),由分協會討論決定比賽的結果。具體章程不清楚。
不過既然是職業比賽,規則是人訂的,要是真有球隊這麼干肯定直接被國際足聯取消冠軍+罰款+禁賽了。
足球的口號可是fair play
首先題主的前提就不成立,競賽規則里從來沒有說過少於7人判0:3負《足球競賽規則2015/2016》條文:1)任何乙方場上球員少於7人,裁判員均需中止比賽
2)除競賽規程另有規定外,中止的比賽應重新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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