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很多知乎用戶願意免費答題,但不願意被他人免費轉載?
不允許用中國現行法律和國際公約回答,因為這個問題涉及立法目的,不能用現行法律解釋立法目的,顛倒因果關係。
我想到了前幾天被黑的很慘的一個問題。
(為什麼和別人約炮過的女孩,卻不跟我睡? )
題主問:我有個關係很好的女性好友,她和別人約過炮,但為什麼和我一起旅遊開兩間房不和我睡?她不是很開放嗎?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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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干說立法目的,那就來談談立法目的:1. 有協議自願免費的叫結婚(我們註冊知乎時便被告知知乎可以無償使用我們的內容,我們也同意了)2. 沒協議自願免費的叫約炮(你來約稿,告知我不給稿費,但我也同意轉載)3. 沒協議自願不免費的叫性服務(你來約稿,告訴我你會給我大量稿費,我同意轉載)4. 沒協議不自願的叫強暴。(你不約稿,不給錢,悄聲無息就轉走了我的文章)法律如果規定免費發布就可以隨意轉載,那麼是否也可以規定一切結過婚、約過炮的人都可以被人隨意強暴?
我突然覺得題主提出此題的目的似乎用心險惡啊。看了一遍各位答主的回答真是讓人捉急,題主想要討論的是一個法理學問題,不是現行的成文法律如何解釋,不是自願與強迫的問題,不是財產問題,更不是什麼男女關係的問題。
你們這些回答自以為是在講道理,其實完全是在搞笑:
樂於捐款不代表錢包被偷會很開心。
小明在很樂意在浴室脫光,但他人不能隨意彈他的jj。
有很多女孩子喜歡和男朋友上床,為什麼不喜歡被強姦?
有很多人喜歡一個人時掏鼻屎,為什麼不喜歡在大街上被其他人掏?
我自己平時喜歡掏耳朵。但是走在街上突然有人跑出來要給我掏我會很不開心。
我有個關係很好的女性好友,她和別人約過炮,但為什麼和我一起旅遊開兩間房不和我睡?她不是很開放嗎?
把著作權類比為人身權或財產權利根本沒有理解到問題的本質,題主想要討論的正是「著作權」為何之所以是一種「權利」,然而你們給出的回答卻是想當然地預設著作權是一種權利——因為我有著作權,所以我有著作權。
著作權為什麼是一種權利?
而這個問題之所以有意義也有趣,是因為它涉及到對財產和權利的本質的不同認識,以及由此分化出對於知識能否作為財產的不同認識。我過去曾學習法學,又對法理學、知識產權和copyleft問題很有興趣,所以我在這裡想要簡單討論一下廣義的知識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IP),望作拋磚引玉之用。
====為知識產權辯護的分割線====
我們知道知識作為一種產權不是自古便有的,其大規模立法是最近兩百年才有的事。而對知識產權的辯護大概有兩種思路:
從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出發,知識產權作為一種人為的制度安排,為了追求最大多數人的最大效用和幸福,如果不對著作權和發明創造的所有者給予壟斷性保護,那麼會產生大量的free-rider,降低原創者的積極性,從而降了了社會的整體福利。
而站在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的角度,對IP的看法是存在很大分歧的。自然權利視角通常認為一個人通過勞動在其財產上進行創造的所得仍然是其財產;類似地,同樣主張一個人通過智力活動所創造的智力結果也是其財產。典型地例如安蘭德認為知識產權是a man"s right to the product of his mind。
====反駁功利主義知識產權的分割線====
這裡涉及到一個更深層的問題,權利是與生俱來的還是社會賦予的?
- 認為權利是天然的,也即自然權利,是基於一個基本的事實:一個人自出生之時,他便可以控制自己的身體和意志,由此產生了自我所有權(Self-Ownership)。而為了維持他的身體和生命,他必須佔據一定的物理上的空間(土地)同時從外部獲取食物,如果沒有屬於他的物理上的空間和食物,他便無法生存,因而他必須擁有一些財產,進而產生了財產權。但他終究需要多少才能滿足他的需求則是一個主觀價值的問題,而非他人可以作出判斷的問題。
- 而另一種觀點認為權利是由社會中大多數人共同承認,得到普遍尊重和維護而產生的,比如隱私權、醫療權、健康權、投票權等,如果沒有這樣的社會基礎則無法形成權利。這種觀點例如薛兆豐老師的文章:權利從來是人賦而非天賦的
知識產權和專利制度作為一種制度安排,是一種典型的人賦權利。也就是說在這種視角下實際上是不承認知識產權是一種理所當然的權利,同時立法者對於知識和思想不具備排他獨佔性的特點是認識清晰的。歷史上便是因為一部分人覺得這樣保護起來專利對我『好』,向政府尋求一定的壟斷權,才有了專利制度。
因此對於功利主義的反駁首先是要站在非功利的角度,從人的行為自身的性質來認知權利。
徹底的自然權利觀點認為自我所有權和財產權是最基本的兩項權利,其他權利都不過是自我所有權和財產權的衍生。例如言論自由權本質上是在你享有使用權或占有權的空間上發表言論,你可以在公共空間或你自己家發表演說,也可以在徵得出版社和印刷廠同意後在紙張上印刷你的文字和思想,但如果沒有徵得物主同意你無法在他人私人住宅里發表言論,也無權在別人的筆記本上寫滿你的觀點。
而對於醫療權、生存權等這些「權利」或許稱之為「權力」更為合適。對自己身體和財產的控制是權利,而對他人身體和財產的控制是權力(或侵犯)。例如,當要確保一部分人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免於飢餓和貧困,如果通過其自身無法達到這種最低的程度,那麼不可避免地需要將其他人的財產轉移給他,以實現「通過稅收實現公平正義和社會財富再分配」。如果其他人不認可這種財產的轉移,那便是一種侵犯。
知識產權正是這樣一種「權力」。比如專利制度,它依賴於國家強制力,禁止他人在適當的使用場景下使用一項被專利制度保護的技術,那怕這種技術是其獨立發明的。
其次從立法目的來講,立法不應當將功利化的目的至於公平和自由之上,不然一個社會便會將劫富濟貧當作理所應當,而那些宏大而美好的目標也會一遍又一遍的導致災難。但遺憾的是,現代國家的民主記住要求政府和立法機構將功利化的目的作為主要的考量目標,那怕要犧牲一少部分人的利益。
最後,如果說上面兩點還只是理念分歧,那麼進行功利的考量,必須展示出通過國家給予和維持IP壟斷地位的成本是小於那些由此增進的社會效用,我們才能說這種做法真正增進了社會整體效用,否則是在南轅北轍。然而可以舉出的知識產權和專利制度傷害創新的例子實在太多,你們隨便一搜就好。更嚴重的問題在於 ,同一個東西對於每個人的效用是不同的,而如果沒有市場價格,我們根本沒有辦法去觀察和測量出這種效用。
比如大公司如果把花在專利申請和專利訴訟上的時間和金錢轉而投入研發,結果會怎樣?會增進社會的整體效用和福利嗎?甚至這是一個可以計算出的問題嗎?
與此同時專利制度還設下了一個不公平的地方:同樣是人類的智力活動創造,專利制度只保護那些實用發明創造,卻不保護理論性的研究和開發成果。如果給予某些知識的創造者以壟斷權可以促進思想創造,那麼這種傾斜是否符合功利主義的目標呢?
另一個問題是,當需要要保護知識產權時需訴諸國家所擁有的以暴力背書的強制力,然而這這樣使用強制力是否是正義的?這種強制力的界限在哪裡?
對於這些問題,功利主義化的知識產權制度並沒有給出清晰的答案。
====反駁自然權利知識產權的分割線===
基於自然權利的觀點,認為一個人通過智力活動創造所得是其財產。但主要問題在於其與現行知識產權制度卻是矛盾的,無法解釋為何只保護那些實用的發明創造,而不保護理論性的創造,比如哲學思想、數學演算法和自然規律的發現,而這些同樣是一個人智力活動的結果。
例如一種在圖上計算兩個點之間最短路徑的方法在現行制度下是不會被授予專利的,同樣一種新的計算圓周率的演算法也是不會被保護的,因為它們僅僅是一種抽象的數學演算法。然而另一些相對實用那麼一點點的演算法,比如RAR文件壓縮演算法或某種具體的圖像降噪演算法,卻是可以受專利保護的。
自然權利對此的一種回應是要區分對待可以保護的發明創造和不能保護的自然發現。例如安蘭德說:scientific or philosophical discovery, which identifies a law of nature, a principle or a fact of reality not previously known。然而這種區分也是十分模糊和不自恰的,回到物質世界來看,從來沒有人憑空創造出物質,人們只是依照自然法則去操作和改變這些物質的形態和組合方式,從這個意義上來講,沒有人創造過任何東西。
準確地來講,一個專利的發明者,並不是發明了某種物質,而是發明了某種物質組合的模式;而一篇文章則是一些墨水分子或電子的特定排列方式。而在高度抽象的數學領域,絕大多數概念和演算法都並非自然界之中等待人們去發現的自在之物,而完全是人類思維的創造。退一步講,即使可以清晰地區分發明創造和發現,也無法在自然權利視角下解釋在作為財產上其需要保護的程度不同。
另一方面,在現行知識產權制度下,對專利的保護期限是20年,對於著作權的保護期限是作者去世後的70年,超過這個期限的專利和著作自動進入公共領域。至於為何是20年和70年,而不是19年和69年自然權利的觀點則無法給出合理的解釋。
結果便是,自然權利面對這種選擇性的保護,最終卻只能訴諸於功利主義的視角來解釋。
但也可以朝著另一個方向去擴大知識產權的範圍:一個人自出生之日起便對他腦子中出現的任何想法都擁有財產權,如同其他私有財產一樣,有無限的保護期限,其後代也對其思想擁有繼承權。聽起來有點荒誕,但卻不失一致性,而且還十分趣。
綜上,從法理和現實上講,功利主義和自然權利視角都沒有圓滿而自恰地解釋為何要賦予某些特定知識的創造者以排他性獨佔權。
===如果沒有知識產權呢?===
然而同樣是在自然權利的觀點下,也有根本不承認知識產權的視角:從人的行為本身的特點認識權利,並且將財產權局限在具有排他性獨佔的實體事物上。實體物質天然地具有排他性佔有的特點,這種限制讓人們可以清晰地認識到自己權利和行為的界限。回到知識自身的特點,@李一尉 同學在上面已經提到了知識不具備排他獨佔的特點,也即別人使用或獲得了你的知識,並不會減損你的知識。
但是現實中似乎不是這樣對不對。比如你發明了一項可以獲利的技術申請專利,並生產出產品銷售;而另一個工廠逆向工程也研究出來這個技術並銷售產品,別人變從市場上拿走了一部分原本屬於你的收入。於是這是侵犯專利。
但是再舉個例子,你在路邊開了一家餐館,方圓三公里的人都來你這裡吃飯。這時候有人看到開餐館有利可圖,在你對面又開了一家餐館,而且他們做的還比你好吃,你的餐館客流量小了一多半,對面的餐館是不是拿走了原本屬於你的收入?
沒有一個明理的人會說政府應當賦予第一家餐廳在這條街道上壟斷餐飲經營的特權,然而荒誕的是,卻有無數人相信,一家公司不偷也不搶自己研發出一項已經申請了專利的技術並進行銷售是不正當的。上面已經提到,專利的本質是尋租,你不尋租,政府便不保護。這種尋租行為限制了市場競爭,即使站在功利主義的角度來看,最終承擔成本的是也消費者和整個社會,今天的各種專利官司也越來越變成了一家公司無力在市場競爭中取得成功後的流氓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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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說說很多用戶免費答題卻不願免費被轉載以及著作權的問題。
一本書、一篇文章被創造出來,從物質的角度來看上一種信息的組合方式,以及其物質載體中物質的組合方式(例如墨水或電子的排布)。
站在自然權利的角度看,一旦清晰地把財產權定位在可以排他性獨佔的實體事物上,就會明白所謂盜版或轉載行為並沒有侵犯原作者的財產權,轉載者僅僅是複製了信息或物質的組合方式,而這種組合方式並不具備排他性獨佔的特點。至於轉載者是否以盈利為目的(比如增加公眾號的閱讀量),並不改變行為的性質。
即使站在功利主義的角度看,如果有人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地答題,這時有人免費轉載了你的文章,不僅沒有損害你的利益,而且讓更多人了解和學習到你的觀點,甚至還可能激勵你寫出更好的答案(當然這是後話)。
對不起,這波我要剛正面。
首先回答一些人對於題乾的質疑。如果允許使用現行法律回答,那麼將會冒出類似的答案: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和國際條約,知乎的答題者對於他的回答享有著作權。未經著作權人同意,進行轉載,侵犯了著作權人的複製權。
但這不是我想看到的回答,因為我想通過提問來了解別人對於著作權的態度,所以不允許援引現有法律。舉個例子:」你覺得我國需要著作權法嗎?「」需要。因為我國著作權法。」立法的合理性是不能用法條的存在來解釋的,反之往往是可以的。
先來談談一類回答著作權的態度,這一類回答居多。「朕給你的,才是你的,朕不給你,你不能搶。」
1. 有協議自願免費的叫結婚(我們註冊知乎時便被告知知乎可以無償使用我們的內容,我們也同意了)
2. 沒協議自願免費的叫約炮(你來約稿,告知我不給稿費,但我也同意轉載)3. 沒協議自願不免費的叫性服務(你來約稿,告訴我你會給我大量稿費,我同意轉載)4. 沒協議不自願的叫強暴。(你不約稿,不給錢,悄聲無息就轉走了我的文章)我就不過多列舉了。這一類回答將著作權類比為物體。以樸素的對於物權的認識來類推著作權。簡單的概括一下就是:這東西是我想出來的,屬於我,我覺得怎麼用爽就怎麼用。從現行法律來看,著作權的確和物權是有相似之處的。兩者都具有排他性使用權。但是,知識產權和物權並不相同。物權的排他性使用是天然的,因為有體物非常容易區分,一個物體上設立一個物權,非常清晰明了。而知識產權不是,知識產權是信息,信息是無法獨佔的。「分享一個蘋果各得一個蘋果,分享一份思想各得兩份思想。」第一類問題舉得例子都是排他使用性的,什麼巧克力啊,人的身體啊,和信息完全是兩個概念。轉載後,你的知識消失了嗎?你的回答消失了嗎?並沒有,只是免費地幫助了別人。知識產權具有「正外部性」特點,生產知識需要付出成本,但是他人可以輕鬆獲得。為了鼓勵知識的生產,法律設立壟斷,賦予知識產權所有人排他使用權,通過轉讓排他使用權,知識產權人可以獲取利益。法律賦予知識產權壟斷,是為了推動文藝,技術發展,社會進步和保護重要利益的公共政策需要。所以,並不是說,你想出來的東西,就天然受到法律的保護。舉個例子:詞作作者A寫了首歌,歌星B經過A允許在演唱會上唱了這首歌,唱片公司C經過A和B的允許將演唱錄製並製作cd發行。夜總會D購得光碟後未經A,B,C許可,未支付報酬在營業時間播放。問D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侵犯誰的權利?答:夜總會的行為屬於著作權法上的機械錶演,表演權可以對其加以控制。而只有詞曲作者A才享有表演權,所以只侵犯A的權利。b,c無論多花了多少心思,都只能任由d播放。
總結一下,兩個問題:1.信息和物質是不同的。2.並不是所有知識成果,知識產權法都保護。第二類回答針對私自轉載中的一些現象表示擔憂和質疑,這些回答是更加切題且更加有價值的,因為涉及為什麼要保護著作權。0比如,轉載後盈利,轉載不署名,轉載後隱私權難以受到保護,其他社區氛圍不好等等(歡迎補充)。我分別談一下。轉載後盈利或是用來刷閱讀量之類的。首先,題干已經設定了免費回答,答題的動機並不是為了錢,那麼答題,評論,學習其他答案就已經實現了答題的目的。如果已經完成了目的,那麼別人拿去免費用有什麼問題嗎?有什麼損失嗎?第一,知識不具有排他使用性,別人用了,你不會失去知識。第二,知識的生產並不是不需要成本的,但你並不是為了賺錢而生產知識。為什麼要在意別人不勞而獲呢?在你沒有損失的情況下,因為不喜歡別人不勞而獲,就應該立法禁止嗎?結合前面的內容,知識產權法是為了鼓勵知識生產,尤其是金錢鼓勵,而你都不需要金錢鼓勵就願意生產知識,法律為什麼要保護你?這個世界有償出售知識的方法有很多,但知乎並不是。第三,通過轉載,你提供的知識就帶給更多的人以幫助,雖然無法顯示出來,但說不定騙贊無數。轉載後不署名或者署他人之名。第一,署名如果具有很大的價值,那麼即使不需要知識產權也能夠保護。後世依然知道,是朱塞佩威爾第創作了歌劇《弄臣》【學自由】版權保護是藝術家必需的嗎?當時義大利並沒有知識產權法。第二,今天的著作權法規定了署名權,所以我相信今天的技術手段能夠確定誰才是第一個發表的人,即使取消了著作權,技術仍然在。第三,如果署名權沒有很大的價值,如果寫的文章根本就不會讓人出名,那麼即使用了別人的名字有如何呢?就算署名情況屬實也沒人關心。原來是nobody,現在也還是nobody。當然,我不提倡這種行為。但禁止意義很小。轉載泄露隱私和其他網路社區氛圍不好基本屬於同一種情況,就是有些信息我只想讓有限的人知道,不想讓無關的人知道。這個我不發表評論,因為隱私權的保護我了解甚少。分割-------------------------------------------------------------------------
利益相關:無。純屬探討理念本問題不是釣魚,因為我自己對於知識產權存有很多疑慮,所以提出這一問題,包括寫下本文,為的是了解分歧,探討問題。望多多保函。
本文拋磚引玉。我只想騙贊,你卻想騙錢。
你傾盡所有精心給女神準備了一盒巧克力,女神拿去給室友吃無可厚非,大家都很開心。
隔壁宿舍吃吃就算了,可隔壁宿舍的阿姨還拿去給全樓道乃至其他學院的人分享做人情,帶一句——"這是追求者給女神買的blabla她吃不掉我拿給你們吃啊,你們要承我的情啊」。
這時候你什麼感覺?
公眾號是真想「分享最近看到的好文章」還是「最近公號沒的推了這篇還行就貼一下吧希望閱讀量高」,這兩者的區別——「是不是真的為了分享知識」我們還是看得出來的。
明明就是想為了給自己公眾號漲粉轉載,就別頂著「分享」這頂帽子大義凜然了。你但凡有點心,也會給作者發個私信知會一下。
如果你是真的想分享,起碼會發個作者簡介,留個原作鏈接,留個作者的鏈接,能讓更多用戶了解作者了解相關領域得到更深的深入。不是拿灰色字留個名「原作來自知乎某某某"就行了,更別說完全不具名的那些了。
這種道理好基本了曬。「朕給你的,才是你的,朕不給你,你不能搶。」
你生的孩子願意沒有任何理由的管別人叫爸爸?
我們憤怒的不是被他人免費轉載,我們憤怒的是,你在沒有通知且沒有經過我們允許的情況下轉載了。這不是免費不免費的問題,這是教養與尊重的問題。
願不願意回答那是我的事,願不願意讓你免費轉發那也是我的事,至於為什麼不願意,那關你屁事!
我寫的文章就像我娶的老婆
我帶我老婆來知乎大街溜達溜達
你們誇我老婆漂亮,我當然也很開心
但是,你們他媽的居然還想搶回家樂於捐款不代表錢包被偷會很開心。
1. 也有很多知友願意被免費轉載的,人上一百,形形色色,每個人的選擇不同而已。2. 我有時候是不願意的,因為我免費回答問題是我願意免費幫助題主,但是別人拿去轉載會產生無形的有形的利益,利用我的成果產生利益而又不回報我,我不爽。3. 如果您覺得利益就是得到現金啥的,咱們就不是一個維度了,聊不下去。4. 一般如果先和我打招呼,我是願意的。這是尊重和禮貌的問題。5. 我是一個很有原則的人,我的原則只有三個字:看!心!情!
服裝店的衣服可以免費試穿,但是你不能拿出去免費試穿。
這事跟男女關係一樣,他/她願意很重要,不然就是強姦啊大哥!
我可以做飯給你看,但你吃我做的東西要付錢。
我自己平時喜歡掏耳朵。但是走在街上突然有人跑出來要給我掏我會很不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