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喬丹起訴喬丹體育商標案再遭敗訴」?

北京時間5月12日,據報道,黃蜂隊老闆邁克爾-喬丹和中國體育用品公司喬丹體育自2012年以來官司不斷,喬丹法律顧問的新聞發言人昨天表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78起喬丹體育商標爭議案中的32起做出判決,裁定喬丹敗訴,「我們將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據了解,就在上月,北京市高法對喬丹起訴喬丹體育的78個系列商標爭議案中的32個案件,進行了二審開庭審理。

「我們已經收到北京市高法對78起喬丹體育商標爭議案中的32起所做出的判決。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駁回了喬丹有關撤銷喬丹體育爭議商標註冊的上訴請求」,喬丹法律顧問的新聞發言人對此表示遺憾,「喬丹提起訴訟的目的不僅僅是為了保護自身的姓名權,更是為了保護消費者不受誤導,針對商標爭議案的判決,我們將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喬丹體育是一家位於福建省晉江市的體育用品生產商,公司先後註冊了「喬丹」、「QIAODAN」、「僑丹」、「橋丹」、「喬丹王」以及與喬丹兩個兒子的名字「傑弗里-喬丹」、「馬庫斯-喬丹」中英文寫法一致的多個商標。該商標驚動了喬丹。2012年,喬丹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要求撤銷喬丹體育的78個相關註冊商標。

不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維持喬丹體育的一系列商標註冊。這讓喬丹不服,隨後,他向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提起訴訟。2015年初,法院一審駁回了喬丹的訴訟請求;隨後他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對於北京高法的裁決結果,喬丹昨天表示:「在過去30多年時間裡,從在NBA球場上打球的早期開始,基於我的名字和球衣號碼,我積累了聲譽並建立了國際知名的品牌。我有權保護我的名字和聲譽。同時,中國消費者和喜歡我的球迷有權知道喬丹體育及其產品和我並沒有任何關聯。」

儘管商標爭議官司二審敗訴,但是喬丹法律顧問的新聞發言人昨天特彆強調:喬丹針對喬丹體育在上海法院提起的姓名權侵權案件與商標爭議案是相互獨立的案件,姓名權侵權案仍在審理中。2012年2月,喬丹宣布已向中國法院起訴喬丹體育涉嫌侵犯其姓名權。上海二中院發布的消息稱,已受理了該案。


因為一封律師信,中國喬丹起訴美國喬丹索賠110萬

7月19日,北京法院網刊文顯示,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將「飛人」邁克爾?傑弗里?喬丹和上海市方達(北京)律師事務所訴至法院。前者要求後兩者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恢複名譽,並索賠精神損害撫慰金、維權費用110萬元。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2017年2月9日,喬丹授權方達北京所,向天津市體育局和第十三屆全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市場開發部發出一份律師函。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官方公告顯示,該律師函對客觀事實和法院判決的錯誤描述和總結,對公司進行了貶低性評論甚至惡意誹謗,企圖使天津市體育局和全運會組委會終止與其的合作。

目前,雙方就此事件均未作進一步表態。AI財經社聯繫事件涉及方,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拒絕就此事件給出解釋,並要求提供其公司相關負責人姓名,方可繼續接受採訪;上海市方達(北京)律師事務所方面則表示,負責此事件的律師暫不在公司,其他事務所的人員並不清楚更詳細的信息,也不便對此多加評論。

喬丹體育和「飛人」喬丹關於名譽權的官司由來已久。據澎湃新聞報道,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對有關商標爭議行政糾紛的10起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

根據判決,邁克爾?傑弗里?喬丹對中文「喬丹」享有姓名權,對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權。喬丹體育官網聲明則顯示,此次判決結果中,中文「喬丹」、拼音「qiaodan」、logo圖形等系列商標,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合法批准的,並由喬丹體育公司合法使用長達近20年。

AI財經社(ID:Economic-Weekly)

文|AI財經社 李鵬程 江文華 編|嘉辛


個人以為,此案邁克爾-喬丹敗訴是意料之中的事情。原因是: 邁克爾-喬丹起訴時間過晚,距離國內喬丹首次申請喬丹商標已經多年,國內喬丹已經發展壯大。 國內法院在做出判決時所需要考慮的不僅僅是法律,還要考慮所謂社會主義大繁榮,也就是說,法院還要充分考慮到該案判決結果可能帶來的社會影響。國內喬丹公司藉助喬丹的名氣快速發展至今已經是國內體育品牌的佼佼者,帶來的就業機會更是不計其數。如果法院判決國內喬丹敗訴,不僅會對國內喬丹造成毀滅性的打擊,更會影響到千萬人的就業,法院不會傻到做這樣的可能影響到社會穩定的事兒。

單純從法律角度來看待此案的話,個人支持 邁克爾-喬丹一方,原因:

第一,雖然喬丹在國外是常見姓,可是起碼在國內喬丹公司申請喬丹商標之前,國內消費者看到喬丹二字想到的自然是全球知名的球星邁克爾-喬丹。即,在中國消費者心中,喬丹和邁克爾-喬丹已經建立起了唯一對應關係。而法院判決卻並沒有從中國消費者的角度出發,而是以英語為母語的人的角度做出判斷,實為不妥。

第二,防止消費者混淆誤認標準是商標法的核心,在第一點所述的唯一對應關係建立情況下,中國消費者看到喬丹商標的體育服飾,自然會認為是經邁克爾-喬丹授權或有關聯,進而誤認誤購。拿我自己來說,高中時(2004年前後)在縣城逛街,看到了喬丹專賣店,我真的以為是與球星邁克爾-喬丹有關的一個品牌,還專門進去逛了逛。後大學期間才得知此喬丹非彼喬丹,突然有一種受騙的感覺。

第三,喬丹體育具有明顯的搶注邁克爾-喬丹及其兒子姓名為商標的「傍大牌」故意。除了邁克爾-喬丹外,喬丹體育還搶注了邁克爾-喬丹兒子的姓名 「傑弗里喬丹」、「馬庫斯喬丹」、「JIEFULIQIAODAN」、「MAKUSIQIAODAN」及其變體的商標。 ,足以彰顯其惡意。


贏了邁克爾喬丹很正常,不違法。但他覺得涉嫌惡意誤導中國消費者,嚴重誤導!我說很多人會因為不了解情況去買這個牌子吧?這個性質就跟周住牌洗衣服,康帥傅速食麵一樣,就是贏了官司也輸了口碑,垃圾企業!黑心無良商人!註冊這個牌子就註定了這企業就是個垃圾企業,沒打算做大做強


某國的法律就是個笑話,真是苦了喬老爺子了。你說一家企業怎麼就能不要臉到這個地步,而且還受法律保護,得到zf支持,實在是覺得丟臉!


啊,明天要考這一題,原來想搜個靠譜答案的,也沒個大神答一答,只好學渣順手答了。

是這個案子?

? 中文「喬丹」及圖形商標分別於 2005 年及 2009 年被國家工商總局認定
為「中國馳名商標」,已經被廣大消費者所熟知。? 2012 年 2 月 23 日,美國籃球飛人邁克爾·喬丹(Michael Jordan)宣布
已向中國法院起訴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姓名權、肖像權。? 原告方要求撤銷喬丹體育公司註冊在用的 80 個 「喬丹」系列商標。?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定,「喬丹」只是常見的美國人姓氏,喬丹體
育公司註冊、使用「喬丹」系列商標的行為不侵犯邁克爾·喬丹的姓名權
或肖像權。(68/78)? 此外,喬丹體育公司絕大多數註冊在用的商標已過 5 年爭議期限。? 2015 年 4 月 13 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

? 北京高院二審--(2015)高行(知)終字第 1037 號:不侵犯肖像權、不侵犯 姓名權,也不適用「其他不良影響」的兜底條款。

? 「即便「Michael Jordan」中文翻譯為「邁克爾?喬丹」,但爭議商標中的「QIAODAN」僅系「喬丹」的漢語拼音,作為漢語拼音的「QIAODAN」並不惟一對應於「喬丹」,且「Jordan」為美國人的普通姓氏而不是姓名,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喬丹」確定性指向邁克爾?喬丹,也不足以證明「QIAODAN」明確指向邁克爾?喬丹,故邁克爾?喬丹主張爭議商標損害其姓名權的依據不足。」? 姓名權與企業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孰高孰低?? 名人的姓名權與企業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都是依法應予保護的民事權利, 二者並行不悖,並無高低貴賤之別。? 實際上,不僅是名人,非著名人士的姓名權也受法律保護。不僅中國公民 的姓名權受法律保護,外國公民的姓名權也受法律保護。? 問題是:「喬丹」是一個普通姓氏。


穿喬丹怎麼多年,原來穿的是山寨,表示很受傷


這事兒道理上美國佬是對的但如果咬文嚼字美國佬必敗無疑,刨除地方保護就是雙方上法庭中國喬丹咬文嚼字美國佬得乾瞪眼講法嘛對不對


此前,商評委和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和最高法院的判決出現反差,焦點主要在於喬丹是不是指美國飛人喬丹。

2012年年初,美國籃球飛人Michael Jordan把喬丹體育告上法庭,認為「喬丹QIAO DAN」商標會讓消費者與其名字Jordan構成混淆,從而侵犯了其姓名權。而喬丹體育則認為喬丹並非對應的就是Michael Jordan,只是中國媒體慣用翻譯之一;並稱Michael Jordan從未把「喬丹」作為商標使用在商品上,所以不構成對其侵犯姓名權。

通俗的意思就是中文「喬丹」並不一定指美國飛人Michael Jordan,沒有侵犯其姓名權。

而此次法院作出的判決是:喬丹體育公司對爭議商標「喬丹」的註冊損害邁克爾·喬丹在先姓名權,違反商標法,撤銷此前的一、二審判決,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裁定。雖然此次判決並未影響喬丹體育的主營業務,但維護了邁克爾·喬丹的姓名權,稱邁克爾·喬丹享有「喬丹」的姓名權。

此案的焦點有二:一是邁克爾·喬丹是否享有「喬丹」的姓名權;二是消費者會不會對喬丹體育產生混淆,認為其與邁克爾·喬丹有關聯。作為這兩個問題,最高法院都給出了答案。

其實,從籃球飛人起訴喬丹體育開始,就已經證明了其與國產品牌喬丹體育並無任何關係。事情的表面似乎如此,但邁克爾·喬丹起訴的緣由卻和耐克有著不可分割的關聯。當時,邁克爾·喬丹是耐克旗下空中飛人系列產品的代言人。此舉,不僅是維護邁克爾·喬丹的姓名權,也有很強的商業氣息。

眾所周知,商標在市場競爭中的重要作用,這場商標權和姓名權之爭實際上是搶奪市場份額的爭奪,從這點來看,籃球飛人的起訴似乎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如果喬丹體育的商標全部無效掉,那最終的受益人當然是競爭對手。事實上,這場糾紛其實是一場沒有硝煙的市場爭奪戰,誰的弱點最多,誰就有可能受到的攻擊越多,而知識產權無疑是絕佳武器。


在中國這麼認真的談法律真的太諷刺了,有時候我們會說無法可依,可是真的有法了,我們就會依嗎?中國的法律就是太過死板,當然有些人會說這是嚴謹,但是我真的不敢苟同。僅是個人觀點


這事的關鍵證據是喬丹體育中文商標的註冊時間是2001年,與喬丹1984年入選公牛隊,1994年退役,也就是喬丹名揚天下後註冊的商標。商業故意顯然易見。

喬丹體育在國內商業表現可圈可點,除了這個名字,其它都是依靠勤奮與嚴謹。

官司成敗壓力最大的是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體系,有極大的案例效應。

喬丹體育因為此事已經被延遲上市達四年,付出了很大的代價,所以此戰是生死之戰。

邁克依法辦事,無可指責,喬丹體育也是依法辦事,亦無可厚非。

誰錯了,這個時代嗎?

利益相關:前喬丹體育公司東區大區經理,在職二年。


這個叫精神強姦。試問有幾個人第一次買喬丹不是沖著邁克爾喬丹以及NBA去的?喬丹體育的logo就有NBA風格,就算不是沖著喬丹,也得給NBA幾分面子。就跟取名一樣,你叫張三,我取名張三CNM,你有意見?有意見去告我呀!類似的還有中國紅牛和泰國紅牛,只不過這個有點特殊。加多寶憑一己之力把涼茶做起來,但是功能飲料是不是中國紅牛帶起來的,還得打個問號,畢竟紅牛(非泰國母公司)極限運動,那是填了多少人命才搞起來的口碑。反正我是沒見過國內紅牛有啥牛逼的廣告,至少對普通人來說,我看到的都是極限紅牛。


第一,邁克爾喬丹的中文或拼音不能作為喬丹個人的唯一的,固定的指稱。因此在喬丹公司使用喬丹品牌,並不能完全指證喬丹公司完全就是用的喬丹個人名字。雖然平心而論,喬丹公司有借喬丹知名度的嫌疑。但是還是講法證。

第二,邁克爾喬丹個人知名度已經下降,其作為籃球明星的知名度巔峰時期已然過去很多年,其主要影響的粉絲主體已經不是喬丹公司的主要消費對象。對於新生代青年而言,喬丹知名度已經下降,對於購買喬丹品牌的消費者而言,其實並沒有聯想到喬丹個人,而是基於其他的理由,如價格,質量,已有的品牌知名度。而此時喬丹公司的主要消費對象已經與喬丹個人並沒有太多的利害關係。喬丹公司不存在充分理由使用喬丹個人知名度來發展。

第三,如果說喬丹在申請商標之初已經違法,但是不好意思,那時候法律還沒具體,並沒有指明。姓名財產權益至今也沒有規定,只是概括性指導。如果根據民法通則強調姓名的財產權益,那麼民法通則與商標法也有矛盾。

說到底申請人的證據不足。申請人為了說明觀點使用了樣本數量為200人的市場調查(花了149萬),並且呈交了一千五百份的媒體報道來說明知名度,另外引用了大量其他品牌和其他地方法院的判例。但是仍顯得牽強,一方面該市場調查不夠權威,當第三人在法庭上暗帶嘲諷的說申請人花了149萬做了一份只有兩百人的調查時,申請人的代理人都笑了。然後網路媒體太隨意性。然後其他案例仍要考慮不同情況,而且地方法院不應影響上級法院。

以上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辯詞概括。我只是碼字搬磚,我們要和諧的談。

還是希望法院能好好的判,不要和稀泥,不要讓兩方都採取妥協的判決。此文是直播文,不清楚後續。

感覺被申請人好難做,但是又是一副看著申請人和第三人撕逼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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