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延安市洛川縣男子殘忍暴打3歲小孩?

今天11:40分,微博@小孫警官爆出視頻,引起網友眾怒,大喊「畜生」,在12點30左右轉發就超過2W,截止現在13:20轉發過7W,@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也跟進了此事

隨後@新浪陝西爆出 該打人男子疑似神經病人

附上視頻視頻 (視頻一直頻繁的掛- -從優酷掛到秒拍,好煩!)

面對這種屢次由精神病人犯案,不能將兇手懲罰的殘暴案件,似乎是一次又一次的無奈

那麼問題來了,精神病人犯案真的就不應該被制裁?

(可能問得不太好,希望答主能從法律、人性、社會道德等方面去分析,歡迎其他朋友幫忙修改問題)

——————————————————————————————————

添加一點,從視頻里看到路過了幾位路人,卻冷漠的路過,從法律來說這算不算幫凶行為呢?從道德上來說,這樣算明哲保身嗎?


謝邀。

今天剛看到這個問題,也剛看完了視頻,分享一下我的看法

1、我不知道主動爆出這一視頻的微博網友是出於什麼樣的目的,這個視頻應該是公安機關用於偵破案件的視頻監控,不應流傳到社會上來。對於可能引發群眾強烈心理波動,造成不良社會心理暗示甚至群體性恐慌的案件,公安機關有嚴格的內部規定,私人泄漏案件情況後果是很嚴重的。為什麼要禁止這樣的案件傳播,我之前在這個答案里做過簡單分析現實中連環殺人案件會像影視劇小說里那樣對公眾隱瞞嗎? - 一笑風雲過的回答,所以這名警官的行為是十分不理智的,在《人民警察法》中明確規定

第二十二條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二)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

而相關法律責任,也有明確規定

第四十八條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對受行政處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降低警銜、取消警銜。

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時可以對其採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措施。

在提高群眾法律素質的同時,更為重要的是提高執法者的法律素質。

2、精神病人暴力傷害他人的案件,時有發生。在法律上,精神病人的犯罪行為,首先要區分其在犯罪時是否處於精神疾病發作的狀態,以及疾病發作是否足以導致其失去理性判斷力。從視頻中所見,嫌疑人有明顯的行為異常,可以推斷正處於發病期間,當然進一步的確認還需要醫學上的認定。而對處於精神病發作期間的嫌疑人的犯罪行為,法定為無民事能力行為人,是無需承擔刑事責任的。這是因為,法律上將精神病人發病,認定為一種不可抗力,認為嫌疑人失去了自主意識,雖然有傷害行為,但是不認為有犯罪動機。不符合犯罪中的主觀要件,自然不構成犯罪。我曾經在我的專欄里發過一篇文章數瓜 - 胡言亂語一片痴心 - 知乎專欄,來自真實的案例(發生在我父親的同事家裡,並且類似案件全國各地都有發生),當精神病人在發病期間,由於認知障礙,其對所傷害的目標發生了各種不同的認識,有把人當成西瓜的,也有把人當成莊稼的,還有把人當成妖魔鬼怪的,為什麼會發生這樣的認知錯誤,目前在科學上還無法得到合理的解釋,就以陝西這個案件來說,我們無法知道他當時將這個小孩當成了什麼,所以去推測他的犯罪動機,是不靠譜的,只能當作是不可抗力對待。從受害人的角度來講,相當於發生了意外,只不過這個意外是人為造成的,舉個例子來說,A拿了一把模擬槍沖B跑了過去,B受到了過度驚嚇引發心臟病不治死亡,雖然在因果關係上確實有聯繫,但是是無法追究A的刑事責任的。

3、對精神病人暴力傷害案件的防控,是個很複雜的問題,一是其發病無法預測,如果因為他有發病的情況就強制其治療,那麼就侵犯了他不發病時的人身自由;而不對他進行限制,又無法杜絕其社會危害性,如何在危害發生前及時阻斷,我覺得將來需要技術進步來解決,其基礎建立在神經科學的發展上,只有及時發現其發病徵兆,才有可能及時阻斷。我們看到家庭經濟條件好的精神病人,往往能夠得到更為周全的監護,而對於經濟能力達不到的家庭,法律強制並無意義,也違背人性,希望可以通過國家保障體系的健全,慈善事業的進一步發展給他們提供有效幫助。精神病人的異化是個悲劇,在譴責他們的危害的同時,也應該給予必要的同情。

4、對於精神病人傷人的暴力傷害事件的現場處置,公安機關也一直是很棘手的問題,出於尊重其基本生存權利的需要,我們必須謹慎使用致傷致死的手段,而同時不及時對其進行制服,又會使其他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受到極大威脅,如何找到這個平衡點,是非常困難的事情,因為現場情況瞬息萬變,從我個人的觀點,還是更傾向於保護被侵害者的利益,畢竟精神病人臉上也沒有貼條,作案的時候也沒有喊我正在犯病,而面對公民遭受非法侵害,特別是生命財產安全受到威脅,使用武力是有法律支持的,即便導致侵害者致傷致殘,在法理上也是正常職務行為,而為了維護社會穩定,相信也會獲得更多群眾的支持。當然以上只是個人觀點,有片面之處,要不要損害少數人的權益來維護多數人的權益,至今在法理上也是一個沒有定論的問題,但是爭論歸爭論,現實問題不能等到吵完架再解決,所以我還是傾向於強硬對待,以減少社會隱患,同時也是保護警察自身。

5、普通群眾遇到精神病人傷人的案件,不主張冒然挺身而出,因為精神病人傷害性極大,即便是專業訓練過的警察,也不敢保證能夠不受傷害,普通人冒然上前,受到傷害的可能性就更大,並且不正確的做法可能進一步激化精神病人的傷害行為,法律主張普通人在遇到違法犯罪時的首要原則,是保障自身生命財產安全,這不是鼓勵自私,而是尊重私權。遇到這樣的情況,理性分析局面,如果有可靠條件,可以積極干預,比如用其他方法吸引病人的注意力,阻斷或者延緩傷害發生,但是一定要想好自衛的方法,再去吸引病人,第一時間報警,交給警察處理是永遠不會錯的。

6、對於陝西案件,目前來看,精神病人的家屬和孩子的父母都負有監管不力的責任,即便在民事訴訟中,也不應推脫,病人家屬負主要責任,孩子父母承擔次要責任,是比較客觀的看法,不能因為傷害後果去影響責任劃分。


我覺得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因針對這類事情 得增加修改範圍了。

一個精神病患者 沒有家人的看護,也不在精神病院。這本身就是瀆職。病人家屬應對此事負有全責。施暴者因為有著精神病,而且又有暴力傾向,這對社會本來就是一個潛在的威脅。

而且這已經不是他第一次這麼做了!據事發地陝西洛川縣公安局消息,施暴者王某當天打小孩之前還對一名57歲的焦姓婦女進行毆打,導致該女子髕骨骨折。

他專挑著婦女和兒童施暴,目標明確。他真的是一個精神病人嗎?

走過去的路人也可恨,他們比精神病還要殘忍。大家還記得小悅悅事件么?兩起事件有這共同點就是路人的顧慮與不作為,助長了施暴者的行為延續。

法律的不健全,人心的冷漠,這就是現實。別看大家一個個看到視頻之後破口大罵、義憤填膺,但真正見到了有幾個會去伸手相助的呢?在當今社會下,你我都是偽君子而已。祝這個可憐的小男孩平安無事,早日康復。

順便貼出相對應的法律:我國《刑法》第234條全面規定了故意傷害罪在各種結果模式下的量刑幅度,其中第二款將「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作為法定加重情節,其刑罰最重可達到死刑。

《刑法》第18條第2款明文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神經病人的家屬有責任,不該讓這樣危險的人一個人出來。

小孩的監護人也有責任,3歲的孩子怎麼可以讓他離開視線那麼久?

小孩子一哭就該跑出來的。至少從視頻里可以看出,如果一聽到孩子哭就跑出來

後面那掃把連擊就不會發生了。


突然發現知乎的好處了,一個回答能用好幾次,我又來無恥的貼回答了

----------------------咳咳咳,我來認真回答----------------------

《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除非是流浪神經病,不然就是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注意,是民事責任,沒有刑事責任

然後根據監護行為是否有缺漏來判定大小

舉個例子

媽媽監護精神病兒子,媽媽在洗澡,把孩子鎖屋裡,屋子的大門也緊鎖

孩子發飆,連破兩扇門出去傷人了

責任就比洗澡不鎖門輕,但依然需要賠償

但不能對精神病人進行刑罰

--------------------------------------特殊情況分割線--------------------------------------

以上的就是純沒看好病人,病人出去發瘋的情況

但有特例,可能會牽涉刑事責任

1、監護人教唆精神病人出去殺人,指導如何殺人

2、明知其有殺人的行為可能性,但故意不監管,或者故意放鬆監管,以求其被抓被殺等結果

其他的暫時沒想到,反正就類似這種情況

--------------------------------------然後關於路人--------------------------------------

看過個案例

游泳池有人溺水

泳客見死不救,跑了,道德有問題,但無法律責任,因為他無救助義務

但救生員跑了,就不行,因為他有救助義務

所以見義勇為是個人的特殊貢獻,而不是義務,國家不會規定你一定要見義勇為

所以他們道德層面有問題

但法律角度,民事刑事都是無責任的

法律責任無非就是沒做該做的,和做了不該做的

法律上,他們沒有該做的,也沒有做不該做的


我實在是看醉了,本來最近都是避免摻乎什麼司機啊什麼暴打等新聞評論的,但看到一些為家長洗地的回答實在是呵呵了,這邏輯一看就是沒帶過孩子的,要麼就是不稱職的父母,這種和稀泥鬥嘴噴路人不作為的態度在這裡一點意義都沒有。下面我會表述我的觀點,以及從帶孩子的角度分享一些經驗,幫助父母朋友能在生活中避免再遭遇這樣的問題。

這個問題我的觀點很簡單:

歸根結底是雙方監護人失職而導致的,精神病人沒有監護人來看管他的行為,導致形成潛在威脅,而幼童也沒有監護人來看護他。然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責任更嚴重(好比動物園的飼養員沒看好籠子里的老虎),幼童的監護人也負有一定的責任。

監護人,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監護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並依法律規定產生。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

當我們在敲鍵盤抨擊路人冷漠或公安不作為的時候,是否首先該想想問題的本質根源在哪兒?

就拿我帶孩子來說,如果我帶著孩子(1歲~4歲),我幾乎是不敢走神的,有時連微信啥的都不看不回,因為你根本不知道下一秒會發生什麼。如果我覺得累了,那麼我就會帶孩子回家,我們在屋裡。在屋子裡再怎麼鬧騰,也不會發生被人打或被人抱走之類的事情,尤其是這個年齡段的孩子都很皮,你正跟別人說話呢,孩子就丟了。

所以我很不理解這個3歲孩子的家長在哪裡?為什麼會如此放心自己的孩子在外面獨自玩耍?即便是在自己家附近(安全範圍內),也不會如此的掉以輕心啊!為什麼這孩子的家人會如此大意?

我們都明白一個道理,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就算這不是個精神病,哪怕是一個具有潛在危險的大人,作為一個弱勢群體的小孩,當家長的是不是應該有防範意識?

顯然這孩子的家長安全意識薄弱我身邊也有這樣的家長,他們白天看店的時候會把孩子放出來玩,忙的時候孩子就溜出去了,然後自己關了店門出去找孩子。雖然她每次都能找回孩子,但誰能保證不會有人把孩子抱走?誰能保證這孩子在溜出去的過程中不會遇到危險(車輛、惡狗、精神病)?

既然誰都無法保證,無法保證會有潛在危險發生,那麼當父母的為什麼要放鬆警惕?

這件事突然讓我想到了某年長春那對父母把孩子放車裡,車門沒鎖孩子被抱走殘害的事件,我看到父母的傷心和網友的揪心我也很難過,但為什麼我們每次仍然會發生這樣的悲劇?為什麼不能加強我們的憂患意識?為什麼不加強警惕?

不要怪我話說的重,如果這是我的孩子,我首先扇自己一個耳光,我是幹什麼吃的?一個連自己孩子都看不住養不好的父母,幹嘛要生孩子讓他們遭罪呢?

還有知友諷刺路人是動物是幫凶,把很多問題都推給了路人、社會、公安,推脫責任是最簡單的事情了,但尋找責任並認清承擔責任卻是最難的。這事兒如果放到國外,你知道會怎麼處理嗎?

如果將孩子一個人丟在家裡不管不顧,監護人同樣也會受到法律的制裁。電影《刮痧》中曾有一個橋段,男主角告訴其父親,把小孩一個人丟在家裡就已經是違法行為了,而這可不是為了烘托劇情而瞎編出來的。

2010年,大家都很熟悉的網球美女選手安娜?庫爾尼科娃的母親阿拉·庫爾尼科娃(Alla V. Kournikova)被佛州警方拘捕。原因就是:她把5歲的小兒子,也就是安娜的弟弟,一個人留在棕櫚灘(Palm Beach)的家裡,自己跑出去銀行辦事了。然後,安娜的弟弟好奇,從二樓窗口爬下來,摔了,被路人發現報警。警方趕到後把他送醫院,檢查一下確定沒有大礙,轉頭就把庫娃阿姨給抓了,理由是涉嫌「忽視照管兒童」(child neglect)。

實際上,美國很多州也規定,如果將兒童獨自留在汽車中,自己下車走去辦事的,也可能構成此罪名,弄不好就得坐牢。

那麼,這些做法,是不是太神經過敏了?小題大做,甚至會好心辦壞事,反而損害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呢?

從國內外的諸多案例來看,這樣做是很有必要的。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護能力,一旦法律對看似輕微的、無害的行為放任不管,就可能讓加害者的膽子一步步膨脹起來,變得理直氣壯甚至理所當然,最終給未成年人帶來不可挽回的傷害。這裡面還隱含著一個不證自明的道理:即便是孩子的父母親、監護人,也沒有權利去傷害孩子,無論是故意為之還是放任不管。

因此,零容忍的政策,看似殘酷,實際卻非常有理:兒童,需要全方位的保護。

請一些家長們不要整天嘴上說寶貝是我們的心頭肉,卻總在一些細節上疏忽大意,釀成悲劇。而對於精神病人的看管不利而導致的傷害,目前肯定少不了精神病司法方面的鑒定結果,畢竟對於精神病人犯罪是很難界定的,他究竟是不是在犯病的時候進行的犯罪?是完全無法自控,還是間歇性的精神病?如果這個精神病患者已經達到了可以被政府強制醫療的級別,那為什麼沒有被強制看管?

可見,對於精神病的犯罪狀態判斷,以及讓普通人去監護精神病(暴力傾向),都是非常難的,政府和醫療等機構的介入都十分的必要,至少可以減少發生公眾傷害的概率。

而這件事,對於每個父母以及即將要做准爸准媽的人來說,都是一個警鐘與教訓,一個人如果沒有憂患意識,那麼將來仍然會出事,否則你以為軍人每天執勤站崗是當來模特的?

最後分享一些經驗給知友,也算是「乾貨」了

  1. 如果你家是1樓或者是個體戶的一樓營業房,請裝個監控,不要捨不得這幾百塊錢;
  2. 對於0~6歲的學齡前幼童,要盡量做到孩子不離自己的視野半徑,如果你實在看不過來,你可以給幼童買一雙那種帶聲音的鞋子,孩子只要走路就會發出聲響,可以判斷孩子的距離。像這樣的方法還有很多,但不能因為有了「策略」就掉以輕心,人類是個驕傲的動物,永遠是敗給自己;
  3. 除了提高監護人自己的憂患意識和安全意識,還要儘早給自己的孩子灌輸安全意識,比如發現有陌生人接近要迅速跑到父母身邊、發現自己受到威脅要大聲喊叫等。

希望能給做父母的或即將做父母的朋友一些幫助,希望你們的孩子能健康快樂的成長。


@一笑風雲過我質疑現有法律的邏輯。

它為什麼不優先保護無辜的群眾?法律不該以是否有犯罪動力,自我意識來判定。至少在精神病人上,應該以是否會再次對他人造成傷害來判斷。

他們是弱勢群體?他們是無辜的?

一個雙重人格的的殺人人格殺了人,被抓到的時候卻變回來正常人人格了。無罪嗎?無辜嗎?

開玩笑,那無數真正無辜的人的生命開玩笑。

我還以為法律是優先保護群眾安全的

不過如果把他用鐵鏈鎖在家裡的話,肯定又有聖母出來bb人權了。

只能期待等他下一次打人的時候,公安能做好保密工作?

他是病人所以他打人我們也是無可奈何的。這種想法是正確的?這種想法為什麼說正確的??!!

還是回到了原來法律保護壞人利益的怪圈中?


現在這個視頻已經被屏蔽了,公安部、人民日報等微博上各大V也呼籲不要轉載此視頻。太過虐心。視頻剛爆出來的時候我看過,太殘忍,揪心到根本看不下去。現在的情況是:此男(1986年出生)在毆打小孩之前,還對一名57歲的焦姓婦女進行毆打,導致該女子髕骨骨折。由此看出,此男專挑老弱幼進行攻擊,我們是否可以認為:此男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那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親屬; (五)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高二暑假一個人在媽媽店裡,被一個精神病人拿著西瓜刀架在脖子上,切身體會到那種恐懼的人想說:精神病不是出來作惡的護身符,各個地方的「武瘋子」不少,以別人的生命代價來保障精神病人的權利是否是對普通公民的一種不公平?


一、法律責任

(一)刑事責任:

1、打人者:打人者是否屬於精神病人及其刑事責任能力需鑒定,確定其屬於:

(1)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打人者應承擔故意傷害的刑事責任;

(2)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打人者應承擔故事傷害的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減輕出發。

(3)無刑事責任能力:打人者不承擔故意傷害的刑事責任。

(4)如打人者屬間歇性精神病人,還需確定其行為時是否犯病,是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

(5)根據視頻,在有人從店面里出來之後,打人者選擇逃避離開,其應具備一定的對自己的行為進行辨認和控制的能力。

2、打人者的監護人:以打人者為無或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為前提,據我了解,目前我國立法並不追究監護人的刑事責任。鑒此,打人者的監護人不承擔刑事責任。這點我認為是不合理的,權責應相符。既然打人者不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也就不應享有完全的行為自由,應由監護人監護其行為,該等監護責任系法定職責。監護人未履行法定職責,不作為、失職導致打人者如此暴行,監護人不承擔刑事責任不足以彰顯公平。

3、目擊路人: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法律無明文規定者不為罪。路人漠視之行為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不承擔刑事責任。

(二)民事責任:

1、打人者:打人者的民事行為能力需鑒定,其行為能力以其能辨認自己的行為為限。其應承擔與其行為能力相適應的民事責任。

2、打人者的監護人:如打人者無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則監護人要承擔民事責任。

3、目擊路人:根據公序良俗原則,此等暴行違反人性、正義無疑。目擊路人至少應採取呼救、報警或勸阻的舉措。所以我覺得,目擊路人違反公序良俗。但鑒此要求其承擔民事責任能否成立,應該很難。

二、道德責任

1、打人者:如打人者無法辨認自己行為的,就不存在道德一說。

2、打人者的監護人:我其實是同情打人者的監護人的。他們怎麼做都不對的。限制打人者自由吧,也違反人性。真的要做到完善的監護,又太難。一放任,出了這種暴行,他們也良心難安吧。監護人的困境需要國家介入。如何保護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如何保護公眾的合法權益、如何緩解監護人的壓力,應該要做一個平衡。

3、目擊路人:他們應該被擺到良心法庭的被告席。我簡直無法用言語形容這種憤怒。


其實本來不想說啥,但是看了很多類似於:

姑娘被強姦是因為出來太晚穿的太少,小孩被虐待是因為監護人不看著。。。

這樣替家長洗地的話,實在是忍不住了,來說幾句。

這孩子的家長是幸運的,第一,他們的孩子雖然顱骨骨折,但是現在看來傷情穩定;第二,他們的孩子是被一個精神病人打的,現在多數注意力集中到那上面去了。

如果孩子是自己突然衝到公路上然後被車撞到呢?

如果孩子是爬欄杆翻跟鬥頭朝地呢?

如果孩子是打打鬧鬧沒注意到窨井蓋掉下去了呢?

當然,有人會說:怪司機,怪市政好了。

反正家長沒錯啊,小孩子自己玩嘛,怎麼會想到會出事呢?難道要一直提防這個提防那個的這個世界還好不好了。

錯了!

這麼小的孩子沒有監護人是錯誤的!這麼小的孩子沒有監護人是錯誤的!這麼小的孩子沒有監護人是錯誤的!(順便說一句,監護人不一定需要是父母。)

你就是該提防這個提防那個因為那是個孩子!那是作為監護人的責任。

不要跟我說啥和小夥伴出去皮啥的也活下來了所以沒啥問題,你活下來了,不表示你父母做的就是對的。

另外居然拿責怪強姦受害者對比,責怪受害者這種錯誤的想法里責怪的是直接受害的女性,而這個事件里明顯沒有人責怪孩子「你怎麼沒能力逃走」。

還有人說啥「那孩子不要自己上學了?」扶額,循序漸進懂不懂,我就不吐槽到底有多少小學生是自己上學的了,三歲的孩子肯定沒法自己上學。

對於到底幾歲孩子可以放著不管,我隨手查了下,每個國家都有不同,有的是十二歲,有的是十四歲,但是有點是確定的,那就是三歲是不行的!

如果你覺得三歲這樣放著不管沒啥問題,那你有兩個選擇,承認自己錯了,或者覺得這個世界錯了。

其實弄不好這個世界有一部分真的錯了。

另外別說啥自己開店或者雙職工啥的,要父母陪著可能的確是個過分的說法,說不能找個監護人看著那真的是作死。


腦殘粉太可怕,你們開心就好。


為何大部分回答的情緒如此激動,以暴制暴真的有利於社會公平與和諧?

私以為只要某法律具有在大部分適用情形下的合理性,此法律就應當被認為具有普遍效力,也就無論何時該法律的權威都高於情感。

當情感強烈時,我們也應當在控制行為的同時也注意自己的語言表達,否則,濫加語言的暴力,與精神病人又有何異。

這種對強烈情感表達的需要確實可以理解,而且我在觀看視頻時內心也是頗為憤怒的。我所要表達的是即便有這樣的情感,或許也應當避免轉化為語言的暴力表達出來,而不是一味地宣洩。

對於愉悅的追求,對於憤怒的表達等都是無差別的人性組成部分。但文明社會之所以能稱為文明,部分原因正是因為我們對這種人性有所束縛。

先聲明:以下內容不完全符合現行法律,乃鄙人私語。

只要鑒定為精神病人,那便可以認為其不具備對自身與世界的理性認識,也不具備對自身行為的掌控。基於此,精神病人也就不具備民事行為的資格等其他正常成年人擁有的資格,其法律地位可以參照7歲以下未成年人的地位。所以個人認為還是不應當對病人進行懲罰。

但可以嘗試對其監護人予以懲處,刑事、民事兼具。認為其監護人缺乏監護能力的,或是主動放棄監護權的,對病人予以社會監護。


就是沒醫學病理學,心理學,的解釋嗎,感覺提問好茫然。最起碼病理學要有的,單純人性法律,對精神病人不適用。提問修改一下,最好精神科醫生回答!


我很討厭大家去輪那兩個路人 每天路上的盜竊案 大家應該都看見過.有幾個人上去制止了 更何況這種已經比較瘋狂的了 大家看視頻都會感覺毛骨悚然 我當時回去制止 但是我不要求其他的人去制止 因為有一定危險性 附上一句話 不知道是路人不上網 還是網民不上街 最討厭這樣的道德綁架


不要鼓吹讓沒受過訓練的路人制止發病的成年病人 。

害怕是非常正常 ,

和正當的。

(而且,當鍵盤俠比什麼都容易,但很多事情不是輸入幾句「我覺得」就能辦得到的。)


看到路人從容地從旁邊走過去的時候,下定了決心,這一輩子都不要讓自己做出來這樣冷漠的事。別人的行為,打孩子的人,路過的人,我們都無法控制,唯一可以做到的就是,不要讓自己成為這樣的人。

一定!!!

一定!!!

一定!!!


路人的表現算是不缺德的行為吧。一個精神病打人,你上去管,你自己被打死是不是很虧?反正我覺得虧。孩子的命很重要,但是假如要拿你的命換,我想大多數人都要三思。

即便是我覺得自己身體素質還可以,我也怕自己要是下手輕了反而會被那個男的毆打,下手重了是不是就變成防衛過當?

把路人換成我。假如我身邊是我的哥們們,二話不說一起上去制止。假如只有我自己,估計會跑開然後報警。假如身邊跟著女盆友,首先先保證不受牽連然後再報警。很丟人的回答,就匿名了。


我個人從來不迴避觀看任何來自網路或者生活中的殘忍、血腥的場面。

我寧願以這種虐心的方式提醒自己要防患於未然,也決不願意親眼見到此類悲劇的發生。

在這個世界,沒有什麼事情是不可能發生的。

常在河邊走,沒有不濕鞋。我們能做的,只是在生活中盡我們的努力去避免疏忽,以減少悲劇可能發生的機會。

對於那些已經發生了的悲劇,實在不必太過於義憤填膺。

我們還不知道卻已經發生了的,更不能讓我們所理解的事情,真的還有很多很多。

我相信,一定會有越來越多的人和我一樣,將熱心慈善事業當成自己一生中一定要做的事。

世界太大,我們太渺小,要做的事,永遠都很多。

如果你此刻因為這件事義憤填膺,怒不可遏。

我邀請你,與我共勉。

即便他日運氣不佳,也起碼不做那路人。


就事論事,在我國類似於精神病人這一類高危人員的日常管控,基本上仍然比較落後,始終已事後處理為主;

畢竟管理權責該屬於社區呢還是派出所?又是一筆爛帳,

美國在管控精神疾病或者是有精神障礙的前科人員會採取半公開的原則,比如某某是戀童癖前科,那麼除了在社區和當地PD註冊以外,他的信息會向社會一定程度的公開,當然是針對特殊人群的公開和前來諮詢人員的公開,這樣一來會有一定預防作用。

後續報道提及了該男子在行兇前兩天已經打過兩個人,這就不得不提出另外一個悲哀的現實,基層派出所顯然對精神病人的一些行為沒有進行處理評估,怕麻煩,將心比心可以理解,畢竟這種類型的人員不好惹,治安處理又不好下手,家裡人平時不管,真要出個事兒,又都來鬧,事後如果給出該人有精神病的結論,網友們又紛紛變身精神科大夫,幾方博弈下來,始有此禍。

今天還看到了當地警方排查精神疾病人員,雖然肯定有人吐槽,但也算是進步吧


精神病犯法與庶民同罪!

沒有原因,沒有如果。


有兩點1,如果打人的不是精神病,二十裝精神病,那麼應該千刀萬剮

2,如果真的是精神病,那麼他做出這種行為從他的角度考慮能夠理解,精神病的世界不我們想像的,他們的世界光怪陸離,在他的眼裡那個小孩可能是個鬼,沒頭的嬰兒一樣可怕,以前也有新聞,精神病患者發作,用斧子把自己家裡人都砍死,頭割下來,坐在屍體上唱歌,還有把自己的三歲女兒頭砍下來,煮湯等老公回來喝,老公回來都嚇尿了,哭死了,清醒了以後自己後悔的要自殺。

當然如果打人者是第二種情況的話,最大的責任是他家裡人,沒有看好他,這說重點就是報復社會了,關於路人的責任,我個人看法是至少可以報個警,哪怕自己不制止,說到弘揚社會正能量,確實是路人有責任,可是換做你我他,又有幾個人真的能伸援手?網上對路人一片罵聲,為啥現實里都是冷漠?我也不敢保證我在場就上去制止(我也不怕被噴),只能說我會做力所能及的。


想起了幾年前重慶輕軌站里精神病人把人當場砍死的事件,那還是那位精神病人的病情殘餘期。那是我到現在為止除了周克華躲進重慶時之外最讓我感到周圍的世界不安全的。

這種事近於無解。

懲罰,懲罰不得。看好,家人常常也無能為力。政府以及各種機構管好,往往這種事情到了政府這裡就根本沒多大希望了。這種情況多了去了。你能指望政府做什麼?

所以,只能聽天由命,自求多福。


看到「因為容易引起恐慌,所以就應該偷偷摸摸」,就覺得表面上是一廂情願的「這都是為你們著想」,實際上還是儘可能的在劃分私人領地。

在整個社會的人心冷漠迷茫、法制不健全的環境里,發布這種視頻,不僅曝光案件本身,也曝光局外人的態度,更能引起大量的思考。

如果還是像朝鮮那樣,當局者使用權力精於偷偷摸摸,把所有的陰暗面都打包放進保險柜,也只會讓整個社會發展緩慢。

如果像延安這樣的精神病患者案件很多,這些偶爾就會變成喪失一樣的人,在做出惡劣行徑之後,既得不到懲罰也不能被強制約束和監管,那說明天網恢恢,漏洞太多,該補補了。

而如果精神病患者之所以能確診為精神病,就是因為他已經明顯具有攻擊性,他所造成的傷害是正常人無法承受消化的,所以家人才會帶他去確診!那已經確診的人,不做任何強制約束和監管,走上大街就發生破壞,發生破壞就送回溫暖的家裡,難道這是一個精神病患者在投資努力打拚維持的扭曲世界嗎?到底要怎樣保護正常人的權益?

冤有頭債有主,在已經發生惡劣行徑的前提下,就算精神病患者可以輕鬆出入恢恢的天網,那也應該對他的直接監管人做出嚴厲的懲罰。


為什麼不挑青壯年打而專挑婦女兒童呢?裝精神病吧?


推薦閱讀:

如果我囚禁了某人,但我對她進行了洗腦,讓她放棄了個人的自由,降低自己的需求,並安於現狀,這是否合法?
如何看待這也槍斃那也槍斃的言論發布者?
你們聽過最提氣的話都有哪些?
為什麼有些女生20多歲了,單身,一天到晚都在空間微博里發五月天,說愛死五月天,五月天是她的命?
如何看待以藝術為名發裸體照片的行為?

TAG:心理學 | 犯罪 | 法律諮詢 | 精神病學 | 如何看待評價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