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醫院在治療過程中,患者治療無效死亡,如何判定是否是醫療事故?

天涯貼:北京安貞劉迎龍,范祥明不作為,7月女嬰慘死。

任何一個手術都有風險,如何判定是醫生是否有責任?國內在這方面的機制有哪些?如何進行宣傳,讓民眾能夠理解手術的風險?


我是廣州的醫生。我贊同樓上楚醫生的說法,我也是武漢畢業的。

我朋友曾在火車上,緊急廣播中說需要醫生的時候跑過去了,但是因為列車上缺乏相關設備而無法處置病人的病情,結果病人的家屬憤怒得威脅要我朋友償命!就在朋友眼前揮舞著拳頭,而列車長就在背後,無所作為!

所以,別怪我,我也有父母。



某種意義上來說,醫生是在與自然的生老病死的自然法則做鬥爭,第一我們要承認醫學的力量還是有限的。

醫生只要開展救助病人,就存在儘力了但還是無法挽回局面和本身存在疏忽錯誤的可能,現在的問題是,如果出醫療事故了,該怎麼辦?

我來舉個例子,自福建首例醫療事故入刑案以來,該事件在醫療圈引發了極大的爭議。該事件真的有觸動刑法那麼嚴重嗎?醫療事故罪又究竟該不該走刑法呢……

事故發生在2012年福建長樂市醫院,產婦陳某在要求順產後出現陰道出血,經治療、搶救後仍不幸死亡。患者死亡後,院方建議進行屍檢查找死因,但家屬不同意屍檢,並將值班婦產科李醫生告上法庭。2014年10月16日,長樂市檢察院繼續對李建雪提起公訴。

本著一顆「求真務實」的心,在空閑之餘將該事件的整個經過認真地研究了一遍,當然,發現了許多不合理的地方。

我對於該事件的幾點看法

對於該案件,福建省醫學會鑒定認為:醫方對病情認識不足,搶救措施不力,與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關係,該案件被認定為一級甲等醫療事故。

1、責任究竟該歸結於誰?

根據被告醫生家屬的表述,這件事情並非被告(值班醫生李某)一個人的責任:①接診醫生吳某未交待接班的醫生代為查看陳的化驗單,致使醫院一直沒有發現這一異常;②病人出現危象時,護士未能及時通知醫生患者情況,延誤了搶救的時機。

雖然,這些都是被告家屬的一面之詞,但也不能全盤否認。

2、真的有觸動刑法那麼嚴重?

首先,從報道來看,個人覺得值班醫生李某是因為技術水平不夠導致的,並且在救治過程中也請示過二線醫生、囑咐留意患者,並非主觀上不負責任。

其次,再來看看福建省醫學會的鑒定:醫方對病情認識不足,搶救措施不力,與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關係,該案件被認定為一級甲等醫療事故。就鑒定而言,李某也只是經驗不足,並非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

再次,未做屍撿徹查死因即將醫生入刑,這一做法也未免太過草率。

最後,起訴書中提到,李建雪身為婦產科醫生,在搶救產後出血陳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陳因產後出血致失血性休剋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既然要較真法律,那就來看看刑法對「醫療事故罪」的法律定義: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那麼,何謂「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呢?

針對「嚴重不負責任」,《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公通字[2008]36號)第五十六條[醫療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進行了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應予立案追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嚴重不負責任」:

(一)擅離職守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

(四)嚴重違反查對、複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

(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範、常規

的;

(七)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很明顯,上述七條中的前六條均比較客觀,但案中李醫生並未達到認定標準,所以說的「嚴重不負責任」基本站不穩腳。

一言以蔽之,其實在我看來,該事件在受到如此大的關注之後,本著需要一個交代以及醫療事故入刑案的首例等原因,李醫生就這樣無辜地成為「替罪羔羊」。

醫療事故罪究竟該不該走刑法?

談及李醫生案件,許多醫生們表示因此而傷心。這並非我等醫務人員內心不夠強大,禁不住一點小挫小折,而是醫務工作本身就是一個高風險的職業,其未知數太多——對疾病的認識、病情變化、技術水平限制等等。對於醫療事故,絕大多數都並非醫務人員主觀造成,而醫療事故入刑案無疑是給醫務人員施加不必要的壓力,這點可以理解。

但就個人而言,我並不是太反對醫療事故罪入刑事案件。畢竟難免也有些主觀上的對他人生命健康的嚴重過失或者故意為之(這個應該不大常見)。另外,在醫鬧普遍的當下,通過法律途徑來予以解決更值得提倡。但前提是,不提倡刑法「濫用」,且在執行此類法案時,一定要謹慎再謹慎!

同時,我們也想弄明白這些問題:醫療事故應該在什麼情況下追究刑事責任?以及追究誰的刑事責任?醫院,醫生,護士等的「刑責」如何界定?希望這次判決能給出一個答案或參考。再則,既然說到醫療事故罪要走刑法,那麼傷醫、襲醫等醫療糾紛是不是也應該入刑法呢?

醫生,是時候懂點法律

從許多醫療事件來看,如不懂保護患者隱私、患者欠費逃費、醫鬧等,我們醫務人員的法律意識確實有待提升。在執業活動中,我們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程規範,規範自身行為,減少、避免醫療糾紛。當然,一旦發生醫療糾紛,我們也需要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最後,讓我們關注法律將會給出李醫生怎樣的判決。

作者:馬丁醫生

澳洲全科醫生/移動醫療明星app杏仁醫生創始人

新浪微博@杏仁馬丁醫生

微信公眾號:馬丁醫生(kanchufang365)


醫死人這三個字一出來,你就別指望得到什麼答案了。


國內現行法律有問題,舉個例子,我是武漢的醫師,在去湖南的旅遊途中(反正只要不在我註冊執照的醫院)火車上,有人突發急病,本著人道主義精神我去搶救他。結果沒救過來,他死了。

結局是不管我手法錯了沒,都算是醫療事故。我會被判刑罰錢吊銷執照因為我沒在執照允許的地方進行醫療行為。所以你問如何判定?別判了,老子才懶得管你們了,老子就是不救!現行的法律讓醫者寒心,讓我們不敢有良心。


都「醫死人」了,哪還需要什麼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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