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入室盜竊,被家裡安裝的防盜措施(如電網)所傷,屋主需要負法律責任嗎?
如果一個小偷入室盜竊,觸發了家裡的防盜措施(如電網等其他可能會對小偷造成傷害的措施),造成了小偷的人身傷亡,那屋主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第三種青年搭車問:1,如果使用複合弓(不是弩)設計了一個箭矢發射系統,把小偷射死,屋主需要負法律責任嗎?2,如果使用複合弓(不是弩)設計了一個箭矢發射系統,射向小偷,沒射死,但是導致小偷墜樓,屋主需要負法律責任嗎?3,如果使用複合弓(不是弩)設計了一個箭矢發射系統,射向小偷,事前經過特殊處理只能造成輕傷,且屋主的目的是為了讓同屋住的爸爸媽媽覺得自己心靈手巧。事發,小偷也果真輕傷,屋主需要負法律責任嗎?4,如果使用燈光、音效設計了一個「鬧鬼系統」,嚇得小偷墜樓,屋主需要負法律責任嗎?
5、小偷進入室內盜竊,碰到多年未修的漏電的用電器而導致的傷亡,屋主需要承擔責任嗎?如果屋主明知電器壞了且有導致他人觸電死亡的可能,此時屋主需要承擔責任尤其是刑事責任嗎?法律責任從理論上說應該包括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為了降低難度,可以只討論刑事責任,但回答必須註明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7條規定:未經批准,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需要安裝防護防盜設施的單位、場所,可配置各種報警裝置,但不允許安裝電網,更不允許個人私自安裝。且根據《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電網電傷小偷不構成正當防衛,屋主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需要承擔刑事法律責任,
後面太複雜,看不懂的直接簡化一下。大前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小前提:生命法益高於財產法宜結論:因而小偷的生命權高於財產法益。所以不能為了保護低價值位階的財產法益(受害人的財產),剝奪高價值位階的生命法益(小偷的生命)。結論大家都知道,但是沒有一個人說對原因。如果如上述答案所講不構成正當防衛是因為不適時,那我要是把電網拉卧室里,小偷只有開始翻箱倒櫃尋找財物(誰敢說還沒著手?)才被電死小偷,戶主就沒有責任么?
真正要承擔責任的原因是基於法宜保護原則。因為目的和手段之間嚴重不相符。盜竊罪保護的是財產法宜,小偷的生命法宜同任何人一樣值得保護,不能僅僅因為盜竊財產就可以賦予居民對小偷生命的任意處置權,不能因為小偷盜竊財產就可以設置足以致死的電網進行防衛。否則人人平等的根本原則怎麼落實?在法律面前,小偷的生命和盜竊受害者的生命具有相同的保護價值。至於這種情形定什麼罪名,各地司法實踐不盡相同,也和案情有關,亦有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處罰的。
對於追問「如果戶主安裝警鈴,小偷在偷爬翻窗時觸發受到驚嚇墜樓死亡是否要擔責,或者如果小偷有心臟病,受到戶主警鈴驚嚇墜樓死亡,同時鄰居大爺亦有心臟病,受到警鈴驚嚇引發心臟病死亡是否需要擔責」的問題,作答如下:
首先,因果關係在我國刑法里是實行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而在德國刑法里是行為與結果之間的關係。實行行為你可以簡單理解為犯罪行為,舉例來說如果你打噴嚏引發路人心臟病嚇死了,屬於意外事件,在我國二階層犯罪構成理論里,不認為你的打噴嚏和路人的死亡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因為打噴嚏不是實行行為。而你不理解的警鈴是否要對小偷的死亡擔責,如何認定可以參見我較早一篇回答。(我答題很少^_^)簡單來說主流有這麼幾種理論。基礎理論:條件說。即實行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前者就沒有後者的條件關係,這個很好理解,沒有警鈴巨大作響就沒有小偷受驚嚇摔死。但問題是會不當擴大認定範圍。因為事件是線性發展的,所以前置的任何一個行為都會被認定為具有因果關係。之後亦有對條件說的修正,而之後絕大多數學說都是建立在條件說之上。我主要介紹後兩種。日本理論界通說:相當因果關係理論。相當因果關係其實是一種綜合判斷,日本人本身也說不清楚,大概就是允許法官運用天賦理性去單獨判斷實行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具有相當性,若以一般的社會經驗足以認定導致實行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則認定為相當因果關係。所以依據這個理論,你可以用自身理性去判斷。問題你們也發現了,這造成了刑法的模糊性。
而德國主流觀點:客觀歸責理論則又是對因果關係的一個三階層式判斷。1.是否製造了法不允許的危險。2.行為與結果間是否具有常態的關聯性。3.行為引致的結果是否超出了構成要件的範圍。依據該理論我直接報結論吧,思考過程解釋起來太長。具有因果關係。但是不可能認定為故意傷害,更不可能認定為結果加重犯。這完全就是胡扯。裝警鈴是故意傷害行為么?安裝人主觀心態是要摔死小偷還是防止自己不被偷?如果要定故意傷害,則必須主觀心態為要造成小偷人身受到傷害。而主觀心態到底是什麼我覺得明眼人都能看出來。其二,在真實刑事訴訟過程中,檢方想證明這種自保行為為故意幾乎不可能,只要被告人口供為「只是想喝阻小偷」,舉證難度趨盡無窮大。因而只可能退而求其次證明其具有過失。對於鄰居老大爺呢,一般不具有認識可能性,因而不會被認定要對死亡結果答責。但是仍是民事侵權,要承擔民事責任,而不會出現責任聚合。至於小偷被警鈴引發心臟病然後嚇死,這就屬於特殊體質的介入因素了。很簡單的例子,一人以輕傷故意用刀劃被害人手臂,但是被害人有白血病或凝血機制困難等病症導致死亡,即若是普通人根本不會致死,即認定為劃傷行為與死亡結果無因果關係,(即客觀歸責理論第三點,是否超出構成要件)即行為人並不對死亡結果擔刑事責任。(前提當然是行為人不知特殊體質)德日刑法犯罪構成理論已經有成為中國主流的趨勢,其最大特點是認定犯罪與認定責任相分離,條件說的話,客觀上死亡結果與劃傷行為有因果關係,但主觀上因為欠缺責任要件,因而刑事責任很輕。因為介入被害人特殊體質的因素太大。所以無論採取客觀歸責還是條件說,(相當因果關係理論就更簡單了,如果警鈴聲響並不具有使一般人受驚嚇引發心臟病,則亦不具有因果關係,即原因和結果不相當。)都不會要求行為人擔責。即不同學說對是否有因果關係可能結論不一致,但這種問題多數會最終一致,因為按照新理論,責任是遞進認定的。(但其實這個例子還有一些複雜的地方。控制一下變數更好解釋:如果被害人家在一樓,單純警鈴引起小偷心臟病突發死亡,則介入因素足夠大,已斬斷前行為與後結果的關係(依據後兩種理論),因而無需答責。如果在高層,則過失會重一些,但若過失本身不足以致一般人驚嚇摔死,僅因該小偷有心臟病,完全依據刑法理論,不考慮實際,還是沒有因果關係,不擔責,但若足以使一般人驚嚇摔下,則有因果關係,相應的過失責任也會大一些。
而對於搭車提問1.用複合弓射殺小偷(即使已經入室),也很簡單,依據一開始的法益保護原則,答案應該顯而易見了。不能因為他人僅有盜竊財產的行為就賦予被害人(僅損失財產,並無其他任何攜凶傷人及轉化情形)對犯罪嫌疑人生命的任意剝奪的權力,所以射殺行為必然會構成故意殺人罪,但是量刑可能不至於死刑。其實用複合弓或者菜刀或者磚頭沒有太大區別。
2.射向小偷未中,小偷墜樓摔死,猶如高速路車內企圖殺死被害人,被害人跳車被後車碾死一樣,並不斬斷因果關係,後結果與前行為具有因果關係。至於罪名,則要看屋主主觀心態:對死亡結果持反對態度,有可能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情形,但也有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畢竟考慮一個人的主觀動機,亦要通過打擊工具,位置,殘忍程度等原因綜合判斷,因而還需結合案情具體分析。3.對於恐怖如鬼屋裝置,如果完全在屋內私人領域,則屬於戶主私人範圍,戶主可以隨意設計自己的房屋,非法侵入住宅的小偷因此被嚇死造成的結果應當由其自我答責。而若恐嚇裝置在屋外或者可以投射到公共領域,參考警鈴。媒體曾多次報道過類似案例,但都是防衛者手段過於激進,但因媒體渲染,反而給了大家一種法律不合理甚至是惡法的錯誤觀念。亦有人提到風可進,雨可進,國王不可進,所以如果小偷入戶,戶主就應該享有可以直接射殺的權力。但是這句法諺是應用於憲法、行政法領域,主要是闡述對於公權力而言,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情形。而非刑法領域。刑法領域應當貫徹的是罪刑法定原則和罪刑責相適應原則,刑法的終極目的不是為了懲罰,而是為了預防,因為以暴力去懲治暴力,這種暴力本身也是一種惡。學法的同學應該會記得一個經典課堂案例,就是A為了防止B來自己家偷瓜,然後在自己的農田裡安裝了電網,導致了A來偷瓜時被電死亡,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同理這個案件。電網是違法的上面已經說的很清楚了。有人對於我舉這個案例存在疑惑,我舉這個案例只是為了說明這樣的做法是需要承擔責任的,但是到底是哪一種罪行是根據現實情況的不同肯定是不一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7條規定:未經批准,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需要安裝防護防盜設施的單位、場所,可配置各種報警裝置,但不允許安裝電網,更不允許個人私自安裝。 但是題主可能有一個疑問,就是如果小偷不來偷我東西,那麼他就不會被電,也不會死亡啊?而且偷東西是一種違法行為,為什麼我還要承擔責任呢? 這種是混淆了我們日常生活中的因果關係和法律中的因果關係的典型思維。法律中的因果關係具有相對性的,是孤立的看待這個關係的,這個案子中,小偷死亡是結果,原因是被電死的,那麼怎麼被電死的,是因為別人私拉電網。因為私拉電網這種違法行為導致了小偷死亡,因果關係就成立了,也就結束了。而我們生活中會繼續追問下去,我為什麼私拉電網啊,是因為小偷偷東西,小偷為什麼偷東西啊,是因為他窮,他為什麼窮啊……子子孫孫無窮匱也。正因為如此,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不可能等同於生活上的因果關係 同時此時不構成正當防衛,而是屬於事前防衛。而這兩者有什麼區別,就到了題主自己動手時間了~~————————————————————————————————————————————樓下有人問道安裝了一個聲音巨大尖銳的警鈴,小偷爬窗子觸發,嚇得他摔下樓摔死了,我需要負責嗎? 沒摔死,但是心臟病發嚇死了,我需要負責嗎?小偷嚇死了,我隔壁的大爺也有心臟病,也被警鈴被嚇死了,我分別要承擔什麼責任?這個問題也很經典,屬於刑法課上必須見的幾個問題之一。要寫起來好複雜…如果想詳細了解,可以去看一下刑法總論的因果關係,罪數形態和意外事件。簡單來說,聲音巨大的警鈴聲音到底多巨大,根據你的條件,我覺得是已經超出了許可範圍的,而且自己也是已經明知的。是會嚇到人的。就是自己對於聲音巨大尖銳的警鈴可能造成的後果是有預知的。在高空比如爬窗的人,觸碰到這個鈴鐺,受到驚嚇摔下樓受到重傷是在你的認識範圍之內的,是明知可能發生這樣的結果才安裝的這個。所以我們可以說這個是間接故意,明知會發生這種危害結果還放任這個結果發生的。所以仍然是需要承擔責任的。小偷摔傷了,心臟病發嚇死了,這個是屬於經典的結果加重犯。承擔責任是按照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來判斷的。
至於鄰居的大爺,根據描述,我認定為是在小偷觸發那個警鈴的同時死亡的。我個人覺得這個是意外事件,不需要承擔責任。安裝聲音巨大尖銳的警鈴,對於正常人這個鈴鐺就是讓人嚇一跳不會出問題的,所以是沒有義務也沒有可能性預見到鄰居大爺有心臟病並且會死亡的,在主觀上沒有犯罪的故意或者過失,判斷為意外事件是比較合理的。
————————————————————————————————————————————大家不要被小偷這個身份給限制住了,大家就把小偷理解成為一個爬高樓的人,至於這個人爬高樓是要偷東西還是要幫忙打掃屋子,在對於認定責任上是沒有任何影響的。頂多對於量刑或者民事賠償有影響法律看待問題是客觀性的,你覺得被電死的是小偷,法律可不會覺得,因為是你主觀認識 認為死的人是小偷,就算真是小偷,你這樣的行為造成他死亡,屬私自用刑及故意傷害範圍,法律本身存在目的就一種制約或防止公平缺失而設的。同時你私自拉電網是明文規定的違法。所以生活看待法律不要從自身角度單方面看,這樣會缺失公平與正義性。這樣會造成日常生活中覺得是合理的東西其實是違法行為。還有就是你拉電網的動機,也不是你自己能解釋的。但如果你在家中因保護財產及別的,和小偷打架鬥毆造成小偷死亡,(前提是你沒有過當使用武力情況下)你所負擔的責任要小些,因為這種情況下,你的動機是較為單純的,小偷則變成了入室搶劫及威脅他人生命行為。 還有,法律這東西可不是誰誰說:我理解什麼什麼,能正確認識得。別聽忽悠。
我的理解:在自己家裡安裝電網及其他防護措施並沒有危及公共安全,所以小偷被電是屬於正當防衛,至於是否需要負刑事責任得分情況,我簡單說一下~~~
如果小偷被電死或重傷,此時就屬於防衛過當,對於防衛過當,如果防衛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那麼他至少須在主觀上有過失,如果連過失都沒有,那就只能按意外事件處理,從而不負刑事責任。如果小偷僅被電成輕傷或者輕微傷,那就屬於正當防衛且沒有防衛過當,那麼就不負刑事責任了。~~~~~更新~~~~~~
自己本來學的就不紮實,這下真放到檯面上,有些東西確實值得推敲,所以回答一寫出來,就有反對和質疑的聲音。不過這些都在預料之中,我也很高興各位能捧場。
帖一張評論區的截圖
反對排名第一的答主的答案。問題是在家中的防盜措施(如電網),故此與農田中的私拉電網行為有本質區別。
私拉電網在刑法上被禁止,見於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和第一百一十五條之一中關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解釋,即「私拉電網,危害公共安全的」。原條文並未列舉到底什麼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但學說都將私拉電網視為類型之一。也就是說,私拉電網行為必須危害公共安全。而在家中設電網,如何能構成危害公共安全?
家也可分情況討論,如果是那種院落式的屋子,在院牆上或院牆外側拉電網,對院子外的行人構成危險,則構成犯罪。但如果是在密閉的自家環境中,就不涉及危害公共安全了。其次,防盜措施自身能否構成正當防衛?可以。我貼一個周光權教授書上的圖,至於周老師的刑法功力和學術地位應該是有目共睹的,被譽為當今中國大陸刑法三劍客之一 。(出自周光權:《刑法總論》(第二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145頁)手邊沒有其他學者的著作,再貼一個張明楷教授弟子,司考刑法輔導差不多第一人的劉鳳科先生的講義。
我貼這兩個圖的意思是,防衛裝置可以構成正當防衛,這差不多被學界認同,無奈手邊沒資料不能寫出更多通說。
也就是說,家中私拉電網構成正當防衛。但若造成重傷死亡,則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構成防衛過當,對過當部分應承擔刑事責任。但造成輕傷是在正當防衛限度內的,不承擔法律責任。小弓箭和大喇叭噪音也是同理。另,有人拿《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行政法來說事,這個我不清楚,沒仔細學過行政法具體條文。不過,即使觸犯行政法,承擔的也是行政法的責任,並非刑事責任。沒學過法律的朋友一定要區分清楚。行政責任一般是拘留,罰款等等,刑事責任就是人身刑比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財產刑即罰金了。而除了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如果構成防衛過當還會構成民事責任,基於侵權法的規定承擔過錯責任。但也是在過當範圍內承擔。先佔樓
用我粗淺的刑法知識說兩句。其實這就是個是否構成防衛過當和因果關係中斷的問題。可以明確的是
4.鬧鬼與跳樓直接算是一個明顯的因果關係中斷,故沒有責任5.小偷進入室內盜竊,碰到多年未修的漏電的用電器而導致的傷亡,屋主需要承擔責任嗎? 不需要,屬於意外事件。如果屋主明知電器壞了且有導致他人觸電死亡的可能,此時屋主需要承擔責任尤其是刑事責任嗎?也是屬於意外事件,不用承擔過失責任。因為屋主人對於「小偷」是肯定沒有安全保障義務的,這個義務的來源,是沒有的,而且損害結果肯定不是物主可以預見的。對於5,只有這麼問"物主為了電死小偷,專門留下了"。用農田外面的電網類推不合適,這個觀點我贊同。答主最近跟學法律一群朋友在廝混,昨天剛上完這一課,首先給你說一個案例,甲是一個瓜農,自家有三百畝瓜地,但是經常有人偷瓜吃,甲很氣憤,就在瓜地旁邊拉了電網,防止別人偷瓜。乙丙丁,三個小學生,放學很渴,看甲不在就去偷瓜,結果乙被電死。問甲是否成立犯罪?如果成立,犯什麼罪?
答案是成立犯罪,
這個是典型的威脅社會公共安全犯罪,以私拉電網方式威脅社會公共安全罪,
但不屬於故意殺人罪,威脅社會公共安全犯罪和故意傷害,故意殺人,都會使人受傷死亡,最大的區別在於,威脅社會公共安全,對象是不特定的隨機人。而故意傷害和故意殺人對象是特定的人,小孩死了,作為不特定的受害者,甲會被判刑,威脅社會公共安全罪至人死亡,判處死刑、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行為還是很嚴重的
然後回到你的問題,按道理是無罪的,但是也同樣違法啦
為什麼呢,這麼說吧,區別就在於開放空間和封閉空間,開放空間任何人都可以自由通行,在這裡拉電網就有可能電死人,對不特定人造成威脅,前一個案例,換句話,就是不偷瓜,想抄近路,也會被電死,是不特定的,而這個,而封閉空間,只允許特定人進入,不被允許的人,強行進入就是犯罪,為了防治犯罪,進行拉電網,就可以視為防衛措施,所以場景不同,罪名就不同了,
歡迎各位大神補充談談首先非法務人士,可能用詞欠准,只能討論第一個問題。----------------------------------------------------------------------------個人安裝電網,1、是想強調非國家暴力以及未經相關行政審批備案的安裝所有者(含法人)嗎,還是想強調是未通過專業設計、工程公司,私自未按標準進行建設安裝行為?答案是非公共場所、非國家特殊單位(派出所、監獄、通信核心)一般都不需要報批或者報備(截止15年初,內陸西南地區)2、電網,我默認你指的是脈衝電子圍欄。因為電網應該是發變送電一體的電力網路,所以小型法人和公民應該不涉及,還說道在家裡。參照一下周圍的廠房這些,你發現應該擔心這個嗎?還有,它是4--9KV的脈衝電,不會持續電擊,也算不上高壓。不會出事,也許除了心臟病老頭。
ps:自己也準備在老家整好好一下,包括安全這塊,基本上也準備上你說的這些東西。
據今年的司法考試,未取得養狗許可咬死(傷)小偷,都是要負法律責任的,何況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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