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銀行同業部門要歸集總行管理是真的嗎?這體現了怎樣的監管思路?
同業和投資等業務施行專營部門制度,由總行單獨經營,其他分支機構不再經營。
為何要做這樣的改變?那分支機構的同業部門將來會如何發展?
瀉藥。
跟樓上的觀點有點不同。由於工作關係,我是一路跟隨著監管文件的變動來揣摩監管的思路,因此這個回答大部分是出於我對監管部門的領悟,歡迎指正批評。
這個問題應該從監管部門對銀行總行部門設置的定位說起。從2006年的2號令老版的《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6年第2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到2012年底的59號文《中資商業銀行專營機構監管指引》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中資商業銀行專營機構監管指引的通知,再到去年10月份1號令新版的《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3年第1號,都體現了監管部門的一個思路,總行的業務經營部門應該轉成專營機構,並按照分行級別納入監管。
為什麼要這樣?因為早期的總-分-支結構里,總行是不做具體業務的,總行的業務由總行營業部(總行營業部相當於分行一級)承接,總行的部門設置也以職能管理為主。但隨著業務的發展,有些業務需要總行統籌規劃,比如票據、資金運營,也有業務被特別重視,比如信用卡、私人銀行,於是這些業務被上移到總行層面,成了總行下的業務經營部門。但這些部門明顯與原來的職能管理部門有很大不同,職能管理部門相當於裁判員,管著下面的經營機構;而業務經營部門同時是裁判員和運動員,包括了管理和經辦的兩項職責。因此,業務經營部門的風險明顯高於職能管理部門,所以要把這些部門轉成專營機構,納入專項監管。
而把同業和投資部門按照專營機構改革是符合這樣的整體思路的。事實上,對於專營機構的劃分範圍一直在擴大。
2006年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老版):第三十八條 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申請設立銀行卡中心、票據中心、資金營運中心等分行級專營機構,申請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2012年中資商業銀行專營機構監管指引:
第五條 中資商業銀行專營機構類型包括但不限於小企業金融服務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據中心、資金運營中心等。
2013年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新版):
第二十一條 中資商業銀行申請設立信用卡中心、小企業信貸中心、私人銀行部、票據中心、資金營運中心、貴金屬業務部等分行級專營機構,申請人除應當符合第二十條有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從中不難看出,2012年增加了小企業部分、2013年增加了私人銀行和貴金屬部分。
而今年的4月2日,銀監會在官網刊發了尚福林主席的文章尚福林發表署名文章:開創銀行業改革開放新局面信貸、存款等業務繼續實行分支機構經營制,重點推進櫃面服務模式轉型;信用卡、理財、私人銀行等業務推行條線事業部制,由總行事業部統一設計產品,其他部門和分支行只負責產品銷售;同業、投資等業務實行專營部門制,由總行專營部門單獨經營,其他部門和分支機構不再經營
票據和資金營運本來就屬於同業的部分業務,這次估計要將範圍擴大到所有的同業業務了,可以說是在情理之中。
雖然這只是監管部門領導的個人意見,但估計很快會以正式文件形式下發。至於具體各家銀行的落實情況,則有待觀察。實際操作中,大部分銀行都還沒有達到文件中對專營機構的要求,比如專營機構需要申領金融許可證,實行持牌經營,但是目前僅有工農的票據、興業的資金營運、11家銀行的銀行(信用)卡、20多家銀行的小企業、工農交的私人銀行、工的貴金屬,獲得了專營機構的金融許可證。
我就是做同業業務的。這兩年是同業業務迅猛發展的黃金期,成為信貸投放的一項重要來源,同業業務市場規模保守估計有數萬億,是各家商業銀行年報的亮點,同時也是社會關注的焦點。
年初的時候,銀監會副主席周慕冰在2014年工作會議上,重點講了銀監會今年的工作思路。銀監會年初工作會議類似春晚,是每年初銀監會的一出大戲。銀監會目前已成立銀行業改革領導小組,改革最為重要和迫切的兩項內容是理財業務和同業業務。銀監會觀察到現在市場上同業業務存在以下一些亂象:業務前後台不分、機構總行分行不分、產品設計和資金運作按照信貸管理的許可權劃分,總行分行多頭開發產品,分支機構自立門戶直接進入貨幣市場拆藉資金,多頭辦理同業業務。銀監會認為,同業業務的不規範發展,直接助推了資金空轉,抬高了融資成本,加大了期限錯配和流動性風險,增加了銀行體系的系統性風險。
同時,銀監會分析,同業業務是一項傳統業務,旨在解決銀行臨時性、短期性資金頭寸調度業務,現在同業業務最大的問題是銀行把它變成盈利方式,存在較大資金錯配和流動性風險。而同業業務改革的關鍵就是要回歸臨時性、短期頭寸調撥的本質,控制同業業務的規模和比重。
這才有了後面lz提到的同業部門要歸集總行管理的要求,這是真的也就是銀監會要求各商業銀行在總部建立事業部單獨經營同業業務,其他部分和分支機構不再經營,分支機構不能做資產轉讓、賣出回購、買入返售等同業業務等。謝邀。手機答題一切從簡。
1.是真的。
2.因為現狀太混亂了,哪怕是同一家銀行的不同分支機構也互相惡性競爭,合規有瑕疵,風險被無視。同時,與一般信貸業務不同,同業業務資金量大,交易又不受地域限制,本來就該加強管控。與其說這事是銀監會未雨綢繆,不如說是亡羊補牢,相信各銀行總行也是樂見的。
3.目前各分支機構的同業部門和員工何去何從我不太清楚,各行可能有自己的安排。至少目前來說各家銀行各有不同。有些銀行完全上收許可權;有些銀行部分上收許可權加強授權批複管理力度,分支行同業部門繼續負責業務的尋找推進,總行負責諸如法律文本收益基差確定等事務的審批,總分行之間的聯動會更緊密。
我在商業銀行做過資金交易,同時也做過頭寸管理崗,知道具體的業務流程和定價方式,所從看到熟悉的話題很開心,但為了負責只說些乾貨,對銀行方面別的問題感興趣可以問我。從業務本質分析,資金在不同時間和空間上是有不同價格的,在商言商,只有上收了才能在全國尋找出最低的成本和最高的盈利空間。現在銀行普遍實行內部資金轉移定價和總行指導價格,其實一直就沒下放過分支機構的完全自主定價權。從業務的監管分析,為什麼最近傳言上收呢,因為說是央行有可能禁止場外交易,輔以去年下半年央行就盡量推場外交易每日備案制,所以如果傳言是真現在是不得不上收。 至於同業部這些人,一直是悶聲發大財的,無論在資源,信息還是市場靈敏度上,他們的優勢只會越來越明顯。並且如果場外交易不禁止,還是得分支機構跑腿幹活,只是總部和分支機構間的利潤分配方式會變化。
個人認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於銀監會整治非標業務140號文相關內容基本都可以輕鬆化解。逐條來看:
第一條,關於適用範圍,根據銀監會的監管職責,目前適用該文件的除境內商業銀行外,還包括財務公司、信託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資產管理公司、汽車金融和消費金融公司。雖然近期已逐步明確P2P機構由銀監會牽頭監管,但並不參照該文件執行。
第二條,關於治理體系,目前大多數商業銀行都符合。即使不符合,整改難度也比較低。
第三條,關於專營部門的要求,對於商業銀行從事同業業務具有正面意義。同業業務同傳統的存貸款業務最大的區別在於可以跨區域開展業務,將造成多頭營銷的情況,如某家銀行的多家分行或者某家銀行多個部門向同一個交易對手報價。採取專營部門的管理方式有利於整頓同業業務內部營銷秩序。
此外,目前多數銀行的同業資產業務已實現專營,但大部分銀行的同業負債業務仍是全業營銷。負債業務(特別是對非銀類金融機構在銀行的負債)還需要各經營單位的營銷作用,全部劃轉到專營部門統一管理不利於非銀類機構同業負債的拓展。至於如何達到整改要求,大部分大中型銀行分行的同業部、金融機構部等相關部門面臨轉型,但難度並不大。對於專營部門還存在一個問題,即若銀行有兩個或多個專營部門,業務有交叉,會否要求只能有一個專營部門?文件中並沒有提及。預計內部整合有難度的銀行依然會保留不止一個同業業務專營部門的配置。本條還涉及了商業銀行作為管理人的SPV,目前符合的業務僅有銀行理財計劃以及銀行理財資管計劃,相關內容已在8號文中規範,並沒有太多新意。
第四條,關於部門許可權的進一步細化。同業業務專營部門即便委託其他部門來協助營銷,但專營部門依然要全權承擔風險責任,那麼營銷工作很有可能由專營部門的派出部門來執行。
第五條,關於授權,同127號文的看法一樣,有利於規避同業業務中的操作風險。
第六條,關於授信管理政策,目前大多數大中型銀行都符合該要求,部分不符合要求的中小法人銀行若要進行相關治理將花費較大精力,但難度不會太大。
第七條,關於准入機制,有利於商業銀行挑選更優質的交易對手,但對中小法人銀行及非銀金融機構不利。中小法人銀行及非銀金融機構難以進入大中型銀行的准入名單,甚至通道業務的資質都不一定具備。
第八條,關於整改時限,難度不大,只需要提交報告,完成相關要求即可。
第九條,關於罰則,略過。
第十條,關於監管許可權,文件中提到「按照法人屬地監管原則」推動專營部門制改革,「必要時各銀監局參與配合」,對暗保可能會產生較大的限制。
銀行及非銀機構的應對策略分析
對於銀行,首先要明確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要在能做的業務上發力。銀行同監管博弈的空間包括以下幾點:
一是資本計提。對於業務相關的資本管理方案,要參照商業銀行管理辦法來執行,但沒有細化,可能為銀行帶來一些監管套利空間。
二是關於擔保方式的理解。目前規避了第三方金融機構信用擔保,但可衍生出其他的擔保方式。對於非標資產,若沒有擔保將不會存在,因此預計後期將創新出新的擔保方式,有可能會利用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中合格的風險管制工具,如存單、銀行承兌匯票等。
三是關於存款口徑。協議存款是否納入同業存款範圍,將考驗監管。預計銀行將據理力爭,防止協議存款納入同業存款。
四是關於專營部門。是否只能設立一個,各地能否設立專營部門,以及專營部門同其他部門間的關係,140號文中均沒有涉及。商業銀行可以利用這一監管套利空間,輕鬆實現專營部門設立的相關要求。
五是關於收益權與受益權。非標資產SPV的收益權及受益權是否屬於SPV,是否納入127號文及140號文的監管,依然是一個問題。
之前銀行間市場總是有大波動,這其中是否可能會存在一些分支行同業部門渾水摸魚短期或局部地操縱市場呢?例如在周期性流動性緊張時,串謀協同提高拆借利率?
這種規定其實已經超越了監管的範疇,有干預銀行經營的嫌疑,我認為這是越權監管。
在很多年前,分行同業部無非是做點拆借和票據業務,但是宏觀調控後,銀行吃不飽,為了規避監管,於是就產生了各種同業+投行的業務,什麼非標類業務都是這兩年產生的,所以問題根源不在商業銀行,而在於人行和銀監會。同業現在越搞越大,已經遠遠脫離了原本的定位和職能,風險也沒有轉移到系統以外。各總行也樂得通過監管要求上收許可權。人的話倒是還是有可能在分行做,但可能就是大事業部制,就像各個銀行的卡部一樣,在各地的分支機構不歸所在地分行管,由總行直接管理。
2014年關於同業業務有兩個比較重要的文件就是人民銀行牽頭髮的127號文和銀監會發的140號文。人行127號文側重於業務規範,對幾類主要同業業務如存款、買返、拆借等都做了清晰的界定。銀監140號文側重於機構改革,就是題主問的這個事兒吧。140號文核心就一個——推進同業業務專營部門制改革,由銀行總行設立同業專營部門進行除結算性同業存款業務以外的所有同業業務經營。業務的管理、會計核算全部由總行專營部門進行,獨立於地方分支機構。這文規定得挺狠,肯定是想收緊現在同業發展的速度,規範各類創新,避免分支機構開展超出自身風控能力的同業業務。但個人感覺,140號文還是留了空間的,即同業業務專營部門是否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呢~即走類似現在大部分銀行信用卡中心的那套路子,地方分支機構還是能借分中心的名義繼續做同業業務。
——希望這個答案對你有所幫助,更多乾貨請關注微信公眾號「金融加速」(微信號:Finacc2014)——
事實上,同業業務在分行層面的確容易有違背監管的現象,如抽屜協議、如總-分授權的擔保函等,而且比較隱蔽,實際上隱藏了不少風險。出於這樣的目的,監管可能會考慮業務也歸集到總行。
哈哈哈哈,可以歸口總行計劃資金條線管理,但這個條線自己本身又管又做,下面還有無數個分中心…
現狀是原有的分支行同業業務部→總行同業部駐派各地營銷處。
逐步逐步的變化,最後估計可能會流於形式。除非監管形式真的變得很嚴峻。不然你懂的…
實際上同業業務需要很多經辦人員,需要營銷經驗和人脈,靠總行管理型的機關人員,恐怕是搞不定所有業務的。
題主你好
客觀信息可直接讀同業新規銀髮[2014]127號銀監辦發[2014]140號
這兩個文件對於同業業務種類,限制專營部門制及統一授信,名單制管理等方面均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簡言之:分支機構的同業要上收你所問的監管思路,揣測如下此前同業業務通過抽屜協議,期限錯配可用於繞規模,繞限制存在信用,流動性,操作等風險隱患
迫切需要把同業業務拉回到本質上來因為同業業務已經完全畸形化,從2014年全國範圍內的同業理財業務大檢查摸底情況看,風險相當大,成為了規避監管規則,進行監管套利的重要工具,所以銀監會推動各金融機構整改,其中之一就是由總行管理,提高規範性,儘可能控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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