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目錄製定規則?

哪個部門負責制定國家醫保或者地方醫保目錄?其在制定目錄時是以商品名還是通用名制定?如果是以通用名制定,同一通用名不同商品名價格差異巨大的品種如何保證醫保報銷的公平性?


  • 國家目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省目錄是在國家目錄基礎上調整,由各省人社廳制定。還有市一級的,如廣州市人力資源和勞動保障局,制定目錄和印發文件,具體幹活的下面又有廣州市醫療保險服務管理局。醫院主要看市人社、醫保局的文件、目錄,國家/省一級的一般不看。

  • 以通用名+劑型來制定,有些葯不同劑型報銷比例會不一樣。我等具體幹活的要看的表格舉例如下(醫保目錄還細分很多目錄的):

  • 由於進口、國產的都按相同比例報銷,由於價格產生的報銷金額差異,還沒有根本解決辦法。目前,由支付方式制約是較好的方法。以廣州醫保為例:

  1. 高血壓門診慢性病每月最多報銷150元(城鎮職工醫保),假如病人同時服用兩三種葯,都開進口葯的話,超出後自費部分就比較多,價格敏感的患者就傾向使用國產葯。

  2. 白內障摘除,人工晶體單獨拿出來限額,最多報銷1800元/個,想用貴的也可以,超出自己買單就是了。

前一陣子有消息稱發改委等正調研跨國葯企原研葯、國產仿製葯等額報銷制度,方法應該和上面的例子類似,不過國產進口葯都等額報銷的話,要動的外企很多,估計很難搞,暫且觀察一下吧。


其實你看一遍國家人社部關於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調整的工作方案就知道了。

給你個鏈接,也不長,少讀幾條知乎的回答時間都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方法每次會有微調,各地做省級目錄調整時也會有不同,但是基本上是類似的。

回到你的問題:

制定部門:國家及各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局

制定規則:目錄類別+通用名+劑型+報銷限制。

國家醫保目錄(甲乙類)並不對一個通用名下產品的價格進行限制。這部分產品的價格主要在省級招標,以及後續的各地准入中(如各地的二次議價等)被管控。用於原研/仿製的不同、工藝的不同等等,允許價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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