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是否有法律規定夫妻間義務告知對方的信息,比如:疾病史,婚孕史?

設想如下情況:

A與B結婚,A患有傳染病,婚前未告知B,導致B染病或兩人的後代成為攜帶者。

問題一:B是否能夠通過法律起訴A?

問題二:如果沒有導致直接傷害B的後果,但是B通過其他方式得知了被隱瞞的真相,是否可以起訴A?

問題三:如果存在這樣的法律,其包含的義務告知信息有哪些?


謝邀。

《婚姻法》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但不可能細化到互相應該告知什麼信息。

關於傳染病的問題,@孫儷洋提到婚前檢查是對的,但「如果結婚了,婚姻無效」這個結論並不準確,過於籠統了。

《婚姻法》: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衛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規範》規定http://www.gov.cn/banshi/2005-08/23/content_25506.htm:

2、婚前醫學檢查的主要疾病

(1)嚴重遺傳性疾病: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疾病。

(2)指定傳染病:《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3)有關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其他與婚育有關的疾病,如重要臟器疾病和生殖系統疾病等。

……

4、醫學意見

婚前醫學檢查單位應向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當事人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並在「醫學意見」欄內註明:

(1)雙方為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如發現一方或雙方患有重度、極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識能力;重型精神病,在病情發作期有攻擊危害行為的,註明「建議不宜結婚」。

(2)發現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或其他重要臟器疾病,以及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疾病的,註明「建議不宜生育」。

(3)發現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或其他醫學上認為應暫緩結婚的疾病時,註明「建議暫緩結婚」;對於婚檢發現的可能會終生傳染的不在發病期的傳染病患者或病原體攜帶者,在出具婚前檢查醫學意見時,應向受檢者說明情況,提出預防、治療及採取其他醫學措施的意見。若受檢者堅持結婚,應充分尊重受檢雙方的意願,註明「建議採取醫學措施,尊重受檢者意願」。

(4)未發現前款第(1)、(2)、(3)類情況,為婚檢時法定允許結婚的情形,註明「未發現醫學上不宜結婚的情形」。

在出具任何一種醫學意見時,婚檢醫師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並進行指導。

從上面的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婚檢醫師會對不同的疾病做出不同的建議,並不是說得了上述主要疾病就「一刀切」地禁止結婚,接了婚就自然無效。

結論:如果雙方結婚時通過了婚檢,「未發現醫學上不宜結婚的情形」,即便日後A的傳染病導致B染病或兩人的後代成為攜帶者,B也沒有法律依據起訴A。但在離婚時,B可以主張A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存在一定過錯,在財產分割時需要給予更多補償。


這是一個連性取向都沒有告知義務的國度。。。。婚姻有風險,結婚需謹慎


《民法通則》第4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婚姻屬於民事行為的一種,同樣受到誠實信用原則的約束。不過由於現行《婚姻法》條文粗放簡約,對誠信原則無具體規則,所以很難有個非常精準的判斷。

所以,我只能依「理性人」的理解,來說說自己的看法。

  1. 夫妻雙方應當負有如實告知義務,但此告知義務應參考《保險法》中的詢問回答告知方式,一方提出詢問,對方應如實作答;一方不問,對方不承擔如實告知義務;
  2. 如實告知應以陳述者所知為限,若陳述者自身不知或不明確,而作與事實有出入的陳述,不屬於不實告知;

依照上述大前提,

問題一:B僅以故意不告知,承擔責任,A依《婚姻法》第32條可請求結束婚姻關係並依《婚姻法》第46條要求損害賠償;或者依《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6條直接要求賠償。

問題二:B不可以起訴A。

問題三:無具體法律規定,問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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