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一個行為是「戲仿」?怎樣的「戲仿」是合適的?
《布萊克法律詞典》對parody的定義是,
對知名作品進行轉換性使用 , 以達到對原作進行諷刺 、嘲弄 、批判或評論的目的 ,而不是僅僅借用原作引起人們對新作品的注意。
簡單的說,就是通過模仿原作對原作加以諷刺與批評。很多國家將此作為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情況之一,比如《英國版權法》第30A條,
出於諷刺、仿作或滑稽模仿
等目的而使用他人作品的,不構成版權侵權,且任何有可能阻止或限制實施該款規定之行為的合同條款均不具有可執行力。而且,出於諷刺、仿作或滑稽模仿等目的而使用他人表演或其錄製品的,不構成對本章所規定之權利的侵犯,任何意圖阻止或限制實施本條所規定之行為的合同條款都不具有可執行力。
《美國版權法》及其司法實踐中亦有「轉換性使用」理論,
所謂 「轉換性使用 」 , 是指對原作的使用並非為了單純地再現原作本身的文學藝術價值或實現其內在功能或目的,而是通過增加新的美學內容、新的視角、新的理念或通過其他方式,使原作在被使用過程中具有了新的價值、功能或性質 。
美國法院認為,使用越是具有轉換性,越有可能構成「合理使用」,甚至商業性地使用原作也可因此而構成「合理使用」。這是因為「轉換性使用」推進了版權法促進文藝發展的終極目標。
戲仿在很多情況下是因轉換性使用理論而可構成「合理使用」的。但具體認定一戲仿是否構成合理使用至少需要考慮:一、其大量借用原作內容,應出於「諷刺」的需要。也就是說,出於一種評論的需要;二、戲仿作品不會損害原作者經濟利益。
我國著作權法對戲仿是否屬於合理使用並無明確規定,但學界和司法實務均傾向於將其視為為評論他人作品適當引用這種「合理使用」,最典型的是很多年前鬧得很大的「一個饅頭引發的血案」。當時很多知識產權學界的很多學者都撰文評論此事,比如王遷老師,論認定「模仿諷刺作品」構成「合理使用」的法律規則——兼評《一個饅頭引發的血案》涉及的著作權問題(本答案引用多出自此文);
蘇力老師,戲仿的法律保護和限制——從《一個饅頭引發的血案》切入
謝邀!戲仿最初是出現在文學領域,後作為一種創作手段出現在詩歌、小說中。「戲仿」也稱作「戲擬」,從字面意義上來說,「戲」有詼諧調侃之意,而「仿」則強調模仿。是後現代主義藝術中的創作語言之一。藝術語言可分為三個層次:1、形式語言2、修辭語言3、審美語言,」戲仿「則隸屬於修辭語言的範疇,同的時也是達達主義所善用的創作手段。從結構主義來講就是一種「解構」與「重構」的過程。
戲仿本身就是後現代主義的滑稽戲,馬塞爾·杜尚(Marcel Duchamp)的《帶鬍子的蒙娜麗莎》(L.H.O.O.Q)就是典型,直接在《蒙娜麗莎的微笑》的拙劣複製品上添兩撇小鬍子,即是對傳統繪畫的大膽調侃與諷刺。美國藝術家馬克·坦西(Mark Tansey)的單色作品《超越大師》中同樣運用了戲仿的創作手法。畫面中油漆匠站在梯子上粉刷米開朗基羅的名作《最後的審判》, 也是在審判西方傳統藝術,畫面不乏寓言的意味。只是對此作為,他並沒有給出是非好壞的答案,使戲仿在調侃諷刺的意義上又上升到反思層面。當然,如果只是將原作搬到畫面中,那只是挪用罷了,戲仿的一個前提就是在原有基礎上的二次改造,不過馬克·坦西的該幅作品除了戲仿外同樣也使用了挪用和並置,這是外話了。偶怎麼覺得這好像是中文系文藝學的一道考研題啊…
我唯一在日常生活中看到這個詞的時候大概就是逛youtube看那種惡搞mv的視頻時 把這東西歸為paro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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