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 實施後,如果非居民隱瞞其「他國的稅收居民身份」開戶,一般會有什麼後果?

比如在英國、法國綠卡且長期居住的華人,根據英法的標準,可能屬於該國的稅收居民。

在國內金融機構開戶時,使用中國身份證開戶且聲明為「中國稅收居民」,則賬戶信息就不會跟英國/法國交換。這樣一般會有什麼後果?


謝邀。

《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 稅總公告2017年第14號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非居民是指中國稅收居民以外的個人和企業(包括其他組織),但不包括政府機構、國際組織、中央銀行、金融機構或者在證券市場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關聯機構。前述證券市場是指被所在地政府認可和監管的證券市場。中國稅收居民是指中國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或者居民個人。
  本辦法所稱非居民金融賬戶是指在我國境內的金融機構開立或者保有的、由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極非金融機構持有的金融賬戶。金融機構應當在識別出非居民金融賬戶之日起將其歸入非居民金融賬戶進行管理。
賬戶持有人同時構成中國稅收居民和其他國家(地區)稅收居民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收集並報送其賬戶信息。

按照crs的規定,同時構成兩國稅收居民的兩國都要收集報送賬戶信息。你英國法國的賬號被當作有兩國共同稅收居民的報送到國內,然後依據: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非居民標識是指金融機構用於檢索判斷存量個人賬戶持有人是否為非居民個人的有關要素,具體包括:
  (一)賬戶持有人的境外身份證明;
  (二)賬戶持有人的境外現居地址或者郵寄地址,包括郵政信箱;
  (三)賬戶持有人的境外電話號碼,且沒有我國境內電話號碼;
  (四)存款賬戶以外的賬戶向境外賬戶定期轉賬的指令;
  (五)賬戶代理人或者授權簽字人的境外地址;
  (六)境外的轉交地址或者留交地址,並且是唯一地址。轉交地址是指賬戶持有人要求將其相關信函寄給轉交人的地址,轉交人收到信函後再交給賬戶持有人。留交地址是指賬戶持有人要求將其相關信函暫時存放的地址。

我國金融機構不但會把你的信息交換給國外,同時由於你故意申報虛假信息,

第四十條 對於賬戶持有人的嚴重違規行為,有關金融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此外,你怕國外的稅務局知道你國內的賬戶信息,那很可能是沒有在國外如實申報了。國內個稅的大環境大家都懂,你國外都敢不報國內肯定也不太可能申報,現在國內稅務局也拿到了這個信息,估計也會反查一下為什麼和你國內個稅申報不符吧。

最後說點與題目無關的話題吧。

個人覺得CRS對我國稅務局最大的意義不在於知道多少非居民企業和個人收入信息,征一點個稅、間接股權轉讓、CFC 什麼的,而是讓稅務局熟悉和掌握通過金融信息與納稅信息甚至發票信息的比對來發現逃稅行為,特別是現在大數據比對的情況下,從總局或者省局風控直接下發有明確指向的選案,對整個稅收執法環境都極為 有益。

按照中央的時間表,在2018年應該會全面實現稅收金融信息自動交換,到時候全國的財稅行業都會改變玩法,兩套帳應該因為無法解釋個人現金流而從歷史舞台消失,希望那些離開或者即將離開稅收行業的朋友不會為錯失風口而感到遺憾吧。(^-^)


CRS是什麼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即共同申報準則,它是基於2014年7月OECD發布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即AEOI標準)的內容之一,旨在打擊跨境逃稅及維護誠信的納稅稅收體制,目前已有104個國家和地區加入CRS。

影響方面: 1)海外資產信息將自動呈報給中國稅務機關(僅限信息交換國,頻率是一年一次)。 2)境外所得在境外實際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低於」境內標準的,補繳個人所得稅;境外所得在境外實際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高於」境內標準的,不作處理。 3)對於出國的資金,會被查明是否合法,視情節嚴重程度加以處罰。

影響人群:

第1類:已經移民的中國人

根據CRS協議內容,若在中國境內的隱藏金融資產,也很有可能被披露給移民國,同時極有可能面臨稅務補繳及各種罰金,甚至刑事責任。

第2類:海外有金融資產配置的人群

CRS實施後,只要是中國人(不管是否移民),且在境外(包括香港)有如下金融資產:存款帳戶、託管帳戶、現金價值保單、年金合同、證券帳戶、期貨帳戶、持有金融機構的股權/債權權益等。上述這些金融資產存放的國家或地區,也會將持有人所持有的金融資產情況披露給中國大陸稅務局。

第3類:在海外持有殼公司投資理財的人群

中國人在境外稅收非常優惠的地域設立過公司,並通過公司在銀行等金融機構開戶持有資產,或通過公司帳戶來進行理財或消費,這類企業將可能被認定為「消極非金融機構」(即殼公司)。CRS實施後,將要求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的你及公司兩層擁有的金融資產均要披露,利用殼公司的名義來避稅將變得更加困難。

第4類:在海外藏錢的境內公務員

如果公務員或國家工作人員(沒有移民),在境外放了大量錢財且沒有按國家規定申報——這將涉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第5類:在海外已購買大額人壽保單的人群

近年來,為應對人民幣貶值,許多高凈值客戶在通過各種途徑多配置美元資產。而購買境外保單,比如香港保單、美國保單等,是常用做法。

第6類:已設立海外家族信託人群

中國首批富豪幾乎都在海外設立了家族信託,他們最喜歡設立家族信託的法域有維爾京群島、庫克群島、耿西島、新加坡、香港、紐西蘭、開曼群島等,這些法域都成為了這次CRS簽約國。CRS協議內容規定:已設立的家族信託有關信息也要被披露,包括家族信託的委託人(即財產授予人)、保護人、受託人(通過是信託機構)、受益人。

第7類:在境外設立公司從事國際貿易的人群

在本次的CRS信息交換內容中,本身並不包括海外貿易公司的金融帳戶信息,但是很多做國際貿易的老闆們選擇的運營模式是:在境內設立實體公司搞生產經營出口,同時在離岸稅收優惠地設立另一家公司,完成海外貿易的境外收款職能,這樣大量的外匯收入直接進入到境外公司帳戶中,同時享受了免稅優惠。

規避策略及建議:

1.將資產轉移到其他沒參與CRS的國家

當前全球總計有200多個國家,其中已經有100多個加入了這個聯盟,主要的大國都已經加入了。那麼,其他的國家就算現在沒加入,未來會不會加入聯盟?就算一直不加入,當在這個國家家裡躲藏為了規避這個政策的人多了,它有可能會被其他大國家逼著加入聯盟。

故此,這種方案只治標,不治本。可以在當下暫時規避一些問題,但是,未來當這個國家加入CRS或者將資產從這個國家轉移到其他CRS簽署國時,為了規避這個政策的人有可能進入逃稅的「黑名單」!屆時,CRS體系內的金融機構將會對其進行非常嚴格的反洗錢調查。這就得不償失了

2.第三種方案:將金融資產轉化為非金融資產

如果為了規避這個政策的人在CRS國家轉移金融資產到另外一個國家裡把金融資產換非金融資產,如房產、古董、字畫等。

這也是治本的方案。然而,它一樣有著局限性。如果為了規避這個政策的人都這麼干,那想必下一步加入了CRS的國家們就該出台關於非金融資產的信息交換協議了。此外,非金融資產對於為了規避這個政策的人來說雖然也值錢,但畢竟不能直接使用,需要用的時候還得換成金融資產。如果萬一到時候急用的時候換不了,那就麻煩了。這就是資產流動性方面的問題,非金融資產一般沒有金融資產流動性好,變現難度相對高。


首先,中國只是承諾在2018年9月進行首次信息交換,但是不代表您的海外金融賬戶信息一定會被交換。並且,這種信息交換並非自動的,而是需要由雙邊另行簽署交換協定。截止目前,中國並沒有和他國(地區)簽署類似的交換協定,因此,中國居民個人的賬戶信息何時被交換回來尚無法確認最終時間。

其次,CRS只是一個國際間的合作框架,具體合作細節還要在各合作國家之間自行協商解決。然而,由於中國金融機構長期與國際脫軌,造成與其他各國金融行業之間存在很大的差異性,具體說來,就是國內的金融行業發展還沒有完全市場化,結果造成銀行佔主導地位,立法與一些發達國家有差異。

如何去要求他國金融機構進行中國稅務居民信息的收集與報送?如何落實?這將是一個很複雜的問題,絕不是一朝一夕能解決的,截止目前,各大銀行針對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的識別、收集與報送,至今只有《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從7月1日開始徵集新開戶客戶的涉稅信息,而且感覺自願居多,銀行也未認真調查。美國可以,是因為他們有美元做武器,中國則未必~~~

以香港為例,香港目前只與日本、英國簽署了交換協定,因此依據目前的規則,香港只會在2018年交換日本和英國居民在港的賬戶信息。

所以說,中國的CRS之路還路漫漫其修遠兮。兵來將擋,水來土掩,隨機應變最好。


1,非故意隱瞞。比如,由於CRS的條則的調整或變動時出現的遺漏,或者由於某國某地稅務機構的願意遺漏。這個一般各國都是可以補交,或罰交申訴。

2,故意隱瞞。比如,製作假身份或假記錄,形成自己虛假的身份,藉以避開稅務居民身份,這個一般各國都是屬於犯法的。

在國內金融機構開戶時,使用中國身份證開戶且聲明為「中國稅收居民」,則賬戶信息就不會跟英國/法國交換。

這句話,有點錯誤,信息認定不以個人聲明為唯一準則。所以即使您聲明是中國稅收居民,但是,最後如何認定,還得看情況。


Crs作為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需要面向全球相互交換金融信息。要做到真正的避稅,則最保險的方法是擁有另外一個身份。詳情請私聊。


你說的隱瞞不大可能成立;所以這關係到你所在的開戶地是哪?

另外,有多重稅務居民的身份很正常也很多;金融機構判定你為某個國家的稅務居民身份時,有權利也有義務去了解你成為該國稅務居民之前是否是他國的稅務居民的,別有僥倖心理

最後,其實你的問題以及暴露了你知道無法隱瞞,被查出來的後果是什麼?

後果就是:現在具體確實沒有具體的案例,網上也都是學術上的討論,這個執行力度和可操作性,其實也都未知,所以問了白問,沒人敢告訴你後果

但是:個人認為,中國的CRS不僅僅針對的是稅務的問題,更重要的是追查財產來源不明!那可能就涉及到陽光法案問題了,而且近年的反腐力度,自己腦補吧!所以,你要隱瞞的動機是什麼就很重要了。

以上為個人愚見,大家輕噴,請各位大神指導學習,跪拜叩謝


各位大神都回答得非常系統,我就簡單的說說個人理解吧。(這是我在實際工作做的一個粗略的總結,也沒什麼秘密可言。完全可以公開討論的)

crs交換信息的關鍵前提是某國「納稅居民」身份的認定,跟國籍--------完全無關!

crs這個問題的核心在兩點

第一點,大陸如何界定「中國納稅居民」,

第二點,其他crs成員國如何界定「中國納稅居民」和本國納稅居民。

對大多數人來說,第二點中的,他國納稅居民身份認定是最為關鍵的一點。

因為你獲得了他國納稅居民身份認定後,就已經打開了保護財產隱私的大門。(說到這裡很多大神就已經懂了。不懂的可以加hshandsome問我。)

但僅僅是打開門而已,後續還要考慮很多因素,我以後再詳細說。也歡迎加我哈。

那麼回到重點,首先請你先看看自己,符不符合下面三點。如果符合那麼恭喜,你成功獲得了「中國納稅居民」的稱號。你的信息已經存在被交換的可能

1

只擁有中國國籍(香港,台灣地區除外)並在中國大陸有納稅記錄的中國公民。

2

擁有他國永久居民身份,並未放棄中國國籍(香港台灣地區除外),且只在中國有納稅記錄的多重國籍居民。

3

非中國國籍,但在中國大陸有納稅記錄的外國公民(包含香港,台灣地區)。

關於其他國家如何界定「中國納稅居民」以及本國納稅居民我回頭再更,或者可以加hshandsome我詳細回答。


如果你已經在中國的金融機構簽署過相關的聲明,那聲明上應該有如果未如實提供相關信息所需要承擔的責任。但金融機構如何知曉你的稅務居民信息是一個問題,就算知道了要交換信息,也需要知道你國外的稅號。

如果你長期居住國知道你在「國外」有資產,那當然可能會面臨補稅和罰款,前提是如何知道。

另外,如果中國的錢要拿去國外用,或者入籍外國以後國內註銷戶籍後的相關處理都是需要考慮的因素。


這個可以類比到企業所得稅的避稅天堂,仍然還是有一些稅收窪地可以去操作的


隱瞞是沒用的,只要是你用自己合法身份的辦的賬戶,賬戶所在國如果在crs協議國內,那麼明年信息交換的時候,相關信息肯定會被中國政府得知。目前國家對於這種情況,有法律條文支持可以要求賬戶所有人補繳稅款,並有權利處以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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