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中國婚姻法有自動離婚這一說法嗎?

最近聽朋友說,現在中國婚姻法,分居兩年算自動離婚。如果一方出軌導致夫妻分居,若干年後即算自動離婚,那出軌方就不用凈身出戶了,有這麼好的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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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國《婚姻法》並沒有分居滿兩年就自動離婚的規定,現實中很多人對此有誤解!《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經調解無效,應准許離婚。如何理解這個法條?

1、如果一方提起了離婚訴訟,法院一般是先調解,如果調解無效,而且有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這麼一種情形,法院會認為夫妻感情確系破裂,會判決離婚。

2、要注意必須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如果因在外地打工,聚少離多,那也不行。

3、司法實踐上收集夫妻感情系破裂的相關證據,有一定難度,不過從離婚實務的角度講,如果不是因為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問題,單純的離婚並不難,如果兩個人確實過不下去,第一次訴訟離婚,假如沒有明顯的夫妻感情確系破裂的證據,法官為了挽救一個家庭,可能會判決不離,但是六個月之後你可以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第二次一般會支持離婚。

法官也是人,他們有自己的價值判斷,他們認為給你這麼久的冷靜思考和和好的時間,居然還是鐵了心的要離婚,既然無法挽回,法院也不可能一直勉強維持了。


怎麼可能。

我國的離婚包括兩種:訴訟離婚和登記離婚。要麼打官司,要麼去民政局。

至於你說的自動離婚,是不存在的。當然存在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這兩種情況下,婚姻要麼自始無效要麼經確認而自始無效,而無效婚姻意味著未婚,也就是說以後再各種表格填寫的婚姻一欄中,應該填寫未婚。

所謂分居三年自動離婚應該是謬傳,這個與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可能有一定聯繫,即夫或妻一方在宣告死亡後,婚姻關係終結。但是這並非離婚,而是自然意義上的婚姻終結。


FIRST··········扯特么甚麼【嗶~】,基本表達完態度。我們開始正經嚴肅賣1毛錢專業。

我們還是再扯一扯吧。

Q:有一天小明被宣告死了,過了兩年小明又粗線了!!!問小明他老婆還是他老婆嗎?(彈幕:小明老婆已經過了2年自由自在的單身貴族生活了呢,她會再變成已婚人士嗎?)

A:小明他老婆只要一直沒再婚,他倆婚姻關係自動恢復。所以小明他老婆還是他老婆。(彈幕:萬一小明老婆又嫁給了小李咋個辦,和小李過下去吧。)

吐槽:我就只看過這個自動恢復婚姻關係的還沒見過能這麼乾脆自動離婚的。

要是能這樣整,你萌置重婚!於!何!地!!!確定你盆友不是夢到了什麼不可知的內容咩。

我們真的開始專業論述了,看我認真臉~

讓我們來看看法條君的意見··································愛看不看系列之法條君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哇塞,法條君說了好多好複雜呢。是不是已經看暈了,所以你還覺得有甚麼自動離婚嗎。我相信題主辣么聰明智慧一統天下,一定已經明白了。

總結起來就是幾句話,要麼倆個人手牽手打個車來到可愛的民政局,戳個章,完事兒。要麼你倆就撕個B跑到法院呼喚正義。即協議or訴訟離婚。至於題主說的分居3年這個理由吧,倒是可以成為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上述的法定離婚理由,那麼這意味著什麼呢。意思說你第一次起訴離婚,法官很可能大筆一揮就給判了,不用再艱苦等待6個月。還有喲,出軌方不一定就凈身出戶喲,除非他自願哈或者被出軌的智慧無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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坊間總有傳言,又出新婚姻法了,新婚姻法又出台了,甚至,許多門戶網站也如此講,真是害人不淺。

老婚姻法的確有,是1950年制定的,我國第一部法律,甚至比第一部憲法還早。新婚姻法的話,就是指的1981年制定的那版。

媒體經常以訛傳訛傳播的新婚姻法,大多指的是婚姻法的解釋1、2、3,最近吵得最歡的新婚姻法實際上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專門回應對於夫妻共同財產認定問題的。

題主所說的「分居三年算自動離婚」,是對於《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第4項的誤讀: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這是關於離婚條件的規定,但存在好多個誤區:

第一,時間是兩年,不是三年;

第二,分居是必要的條件,但不是所有的分居都算:比如小明和小紅在不同的地方工作,雖然大多時間處於分居的狀態,但這不是離婚的條件。這個條款裡面規定的分居,必須是因為夫妻感情不和才分居的,才符合條件。通常情況下,這個得靠鄰居的證言或者警察同志的出警記錄來證明。否則,貿貿然地說分居了兩年,在查不清到底是因為什麼而分居的情況下,法官不太傾向於判決離婚。

第三,即便是因為感情不和分居的,也不是說到了第三年的第一天,夫妻關係就解除了。上面的法條說的是「應准許離婚」,意思就是,在符合這個條件的情況下,當事人還得到法院來,把相關的證據都提交給法官,讓法官來判斷是否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符合了,還得作出判決、判決書生效之後,夫妻關係才算是解除了。

所以啊,不要輕信這些謠言。

一旦自己覺得滿兩年自動離婚了,立馬開開心心地又結婚了,對不起,你犯了重婚罪。請跟警察叔叔走一趟吧,你有權保持沉默,但你所說的一切,都會成為呈堂證供。最後一句刪掉(請猜測刪掉的原因,嘿嘿)。

那麼,法律上是否有一種制度,在事實上分居了多長時間之後,夫妻關係就解除了呢?

你別說,還真有。

請翻到《民法總則》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失蹤符合前面的條件,法律就推定這個人死了。

死了之後,法律還要對他的所有社會關係進行清算。財產全都分給繼承人,夫妻關係也消滅了。(第五十一條: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

這是對於多少法條的綜合性誤解啊,才能得出題主問的這個問題。

關於法律的問題,實在想明白的話,可以諮詢一下專業人士,實在不行,自己翻翻法條出來看看也行呢。


第一,我國的《婚姻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中均沒有規定,自動離婚的這一情況。

「自動離婚」這是民間的以訛傳訛,而且十分盛行。這種傳言之索引盛行是因為:一方面是對相關的規定不熟悉不了解,另一方面是主觀上希望它是真的。基於此觀念,因不幸婚姻的牽絆而使自己生活不幸福的人們在漫漫長的翹首以待黎明曙光的到來。我要明確的告知:請醒一醒,那是一個巨大的謊言。

第二,既然不會有「自動離婚」的說法,會不會有「自動結婚」的說法呢?

1、沒有自動結婚的說法,但是有類似的相關情形,即事實婚姻。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事實婚姻是以1994年2月1日為時間割點。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在1994年2月1日之後的,如果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而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雙方無論在一起生活多長時間,均按同居關係處理;

2、婚姻關係、同居關係產生的法律後果分別是什麼?

如果是婚姻關係,即是被法律承認的法定婚姻。在離婚的時候,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除特別約定外,是共同財產,可以要求共同分割;而同居關係,是不被發法律認可的,同居關係的財產除雙方自己的明確約定外,是不存在分割共同財產的,因為在此期間,雙方並不是一個共同體,而是單個的個體,法律後果是「哪來哪去」,各回各家,各找各媽。

法條鏈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三、離婚應當採取什麼樣的方式才能得到法定的認可呢?

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協議離婚。這是一種程序相對簡單的方式,雙方通過友好協商,就解除婚姻關係、孩子的撫養權及撫養費(如有)、夫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達成一致意見後,簽訂書面的離婚協議書,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就好了;一種是訴訟離婚。雙方在難以達成一致意見時,只能訴諸於法院,讓法院在查清雙方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對解除婚姻關係、孩子的撫養權及撫養費(如有)、夫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等一併做出處理。在法院做出生效判決之後,婚姻關係解除。

四、在離婚訴訟中的常見性問題:

1、在離婚訴訟時的一般流程,起訴離婚的一方到法院起訴立案,在立案後,法院會主持調解,如果調解不成,案件會移送到審判庭,等待排期開庭(上海是有訴前調解的,其他的地區不一定,訴前調解不是必經途徑);

2、在開庭審理後,法官還有可能根據當事人的意見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會直接開庭。如果有一方當事人明確表明,己方不願意離婚。在第一次起訴離婚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均不存在《婚姻法》地三十二條所規定的情形的情況下,法院一般不會判決離婚。

法條鏈接:《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3、在第一次被判決不離婚的情況下,可以再等六個月之後再次起訴離婚,也可以向上一級法院上訴。一般的做法是,過六個月再次起訴離婚。在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情況下,一般是可以被判決離婚的。因為婚姻是需要雙方來維繫的,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願意離婚,在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之後的六個月內,雙方的感情並沒有任何改善,法院一般會認定為夫妻雙方感情卻已破裂,且無和好的可能性,准予離婚。

最後,感情是維繫婚姻關係的基礎,如果感情破裂且難以修復, 是可以離婚的。但是,採取離婚的方式結束婚姻關係的時候還是應當謹慎。如果雙方還是有和好可能性的,則可以繼續生活;如果雙方難以維繫共同生活,互相都不要勉強,誰也不要妨礙誰去追求幸福的生活。好聚好散。


作為一名律師,平日接到的很多法律諮詢都是離婚,而題主這個問題我被問了不下十次,每次聽到當事人膽怯地問「律師,聽說分居滿兩年就自動離婚啊……」,我內心都想,嗯,普法的機會來了……足見我國普法道路任重而道遠。

我國婚姻法沒有「自動離婚」這一說,結婚需要領證,領完證小夫妻的婚姻登記資料就進入了我國民政部門的系統。自然而然,離婚也就需要辦手續。

辦手續分兩種:

一是協議離婚,二是訴訟離婚。前者適用的前提是夫妻雙方已針對離婚與否、財產分割及小孩撫養的問題協商好,在民政局簽好《離婚協議》,民政局就會發個《離婚證》,二人各回各家各找各媽。後者訴訟離婚,當其中一方不想離婚,或雙方有爭議沒法達成一致,一方起訴到法院打官司要求離婚,並對財產和小孩作出處理。法院會判決是否離婚,一般也會進行調解,最後出具判決書或調解書。寫上雙方解除婚姻關係的這份判決書或調解書生效後,婚姻關係自此解除。當然,判決書或調解書上面會涉及很多個人隱私,以後你去買房子或者需要用到婚否證明的地方,拿出判決書或調解書會很不方便,有極個別法院在此基礎上推出了《離婚證明》,上面只記載了離婚時間以及基礎信息,人性化很多。


謝謝邀請。

目前在中國的法律里的確未曾出現過「自動離婚」的情況,畢竟「自動離婚」讓人覺得婚姻像個路邊的自助販賣機一樣,沒有一絲人情味在的婚姻怎麼算婚姻呢。

猶如題主所說,分居兩年算離婚,這個想想都不可能,結婚是去民政局登記的,等你離婚時用這個理由,民政局不要面子的?開個小玩笑,但國家又不會放出衛星盯著每一對夫妻,恩,你們異地兩年了,然後就在檔案裡面幫你們把結婚狀態改成離異,若是這樣成真,繞地球量兩圈的除了某奶茶就是我國「離婚衛星」了

想必大家已經知道離婚的兩種形式: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這也是最常見和最平常的形式,也是產生更多愛恨情仇的形式。

即便是題主所說的死亡和失蹤情況,法條必然是精簡的,但其背後的含義卻仍然需要解讀。

僅僅死亡一項,就需要家屬多方奔波,除了讓四站入土為安,死者要做死亡證明,要銷戶口,要處理生前財務各種各樣的事情,雖然的確死亡算是所說的自動離婚一種,但我更覺得這叫被動離婚,如果是主動離婚,嗯呢,我要報警啦(開玩笑)


這類問題我遇到的非常多,也幫助很多人解決過婚姻相關的法律問題,我可以明確的說,沒有「自動離婚」這種說法。

  就在前幾天,我們接到一個諮詢,諮詢內容如下:「我和我老公分居五年了,聽朋友說,這種算自動離婚,我想問,這樣夫妻關係就自動解除了嗎?」

  關於這個問題,只有一個真相,即使你分居滿五十年,也不會自動離婚,就如同你同居五十年(1994年2月1日後的同居不會被承認為事實婚姻),也無法自動結婚,是一個道理。不過,法律上有一個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可以申請訴訟離婚。

  但是,分居滿兩年申請訴訟離婚的條件有幾條,並沒有想的那麼簡單。

  第一,必須是因為感情不和,如果是因為工作、旅遊、學習等等原因,很難直接認定為感情不和。

  第二,之所以法律擬定「分居兩年感情不和」為夫妻感情卻已破裂,那麼其立法本質為「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不是簡單的分開居住,還包括互不來往,拒絕履行夫妻義務——徹底斷絕性生活。

  第三,此處的分居滿兩年,必須是持續的,不間斷的,總的來說就是,從兩人分居開始,到提起訴訟之時,必須有整整兩個日曆年的時間。

  在實際操作中,經常有當事人向我們抱怨,這幾個要點並沒有想像中那麼好取證。我們從數千個此類案件解答過程中,分析得出的一些經驗,精簡概況為以下幾點,內容實際上千變萬化,如果有需要,也可以來找我:

  第一,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並不是感情破裂認定的唯一標準,離婚還有其他理由——重婚、與他人同居、虐待、遺棄、賭博、吸毒等等。

  第二,如果真的願意等兩年,那就千萬不要被中斷。

  第三,一份由律師起草的分居協議往往能有奇效,重點是律師起草!

  還有一些細節性的東西,僅供參考。整理如下: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在我這諮詢離婚問題的成千上萬人中,很多人都是小問題累積成為了大問題,希望回頭反思。離婚應該作為最後的手段。


扯淡。兩個字就足夠了。哈哈。


自動離婚,是朋友圈婚姻法十大謊言之一,該出來闢謠了。

中國離婚之難,超出你們的想像。居然還有這麼多人相信自動離婚一說。

分居兩年,也不等同於感情破裂,可以判決離婚。

必須要滿足「因感情破裂,分居兩年」

很多人分居,未必是感情破裂,也有可能是工作原因。後來,才感情出現問題的。這就需要證明什麼時候感情出現問題,要有證據!

分居≠分房!

很多當事人以為分開房間睡了,就算分居!這是錯誤的!

沒有性生活,就等於沒感情嗎?

你們在同一屋檐下,誰知道有沒有性生活呢?

我就做過一個案件,人家女方含羞默默地在法庭上說,為了增加性愛情趣,上周還穿情趣內衣,在打聽沙發上做呢

房間里的事情,誰也說不清楚。

只有搬出去,才是說得清楚的。

還有,分居了兩年了,原告七夕期間發了條情信給老婆,法院也認為感情尚未破裂,他們之間還有愛!


沒有


從來就沒有凈身出戶這一說,不管發生什麼(協商除外)


首先中國婚姻法裡面沒有自動離婚一說。「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只是滿足了離婚的門檻,還不能說一定會判離婚。首先要證明是因為感情不和而分居的,其次要證明是連續不間斷的分居兩年以上。而且如果對方不願意離的話法院第一次一般不會判決離婚。這樣就需要等六個月後再去起訴離婚才有判決離婚的可能。

出軌也就是個作風不良,不會作為離婚的依據,也不會說是要凈身。

只有在離婚期間,一方故意隱瞞或轉移共同財產的,法院才會判他少分或者不分。


必須分居兩年以上,最好是分居在不同的小區,還得找物業,居委會開居住證明,才能算分居兩年。就算這樣,離婚也是很困難的


離婚只有兩種方式:訴訟或者協議,非因工作原因分居滿兩年可以作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事由之一


非常明確的回答:沒有。

離婚不在民政部門就在法院。民政部門的離婚,必須協商一致;法院的離婚,可協商,可判決。

除此之外,不能離婚。


婚姻法沒有自動離婚的說法,離婚方式有兩種,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不存在自動離婚的


沒有,根據婚姻法規定,一般離婚只有兩種方式:雙方協商和訴訟離婚。

你所說的夫妻分居滿兩年,感情破裂是離婚的條件,並不會自動解除婚姻。


沒有,要不民政局協議離婚,要不到法院訴訟離婚,別無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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