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時,被告人生病了如何處理?

補充:由於原問題存在疑問,現在強調一下,本問題的背景是刑事審判。


遇到過,而且很嚴重。

當時我在主持證人交叉詢問環節,法庭氣氛十分嚴肅緊張。當原告律師對被告方證人進行詢問時,我發現被告方的一位年長旁聽人員無力的靠著椅背,頭歪在一邊,臉色發青。

我打斷了詢問過程,向他發問:「旁聽人員是否感覺不適?可以先離開法庭到外面休息。」他沒有回應,與他同來的人試圖將他扶起,但扶不動。我當即敲法槌,宣布休庭,並讓被告方撥打120電話。5分鐘後,在另外兩位旁聽人員陪同下救護車將他送走,我宣布庭審繼續。

後法院對此事進行了跟蹤,得知這位突發疾病的老人是急性腦出血,經過數個小時的搶救,除了右半側身軀不能活動外,沒有了生命危險。醫生說,再晚送來一會兒可能就沒救了。

我問老法官,過去有沒有類似的事情?「沒有,近二十幾年來沒有聽說過!」咦,啥奇怪事情都能讓我碰上啊。


謝邀。絕大多數情況下,人對身體情況有個預判,被告如果病了或者有急性病史,會委託律師或其他代理人來開庭。

題主大概想問的是突然病的情況,那麼當然是身體健康第一,休庭。該吃藥吃藥,該送醫院送醫院。

別說生病了,遇到當事人開庭時說肚子疼的不行想上廁所的,我也休庭過,法院有時還是挺人性化的。


試過庭審中吵起來打架的。

也試過要叫救護車的。

也試過當事人臨開庭打電話來說撞車了,需要等上一個小時才開庭。

更有離婚案件開庭前一個晚上自殺未遂,另一方第二天一早過來撤訴的。

題主,生病了就去治唄,庭審可以另行安排,而且很多案件要開很多次庭的,只要有正當理由,不會缺席審理的。


面對這種刑事庭審中的突發情況,我原來的處理方式主要是採取以下措施:

首先,先休庭,觀察被告人的身體狀況,同時詢問被告人及辯護人,了解被告人發病的具體病情。1.如果被告人意志清醒、表達流暢,且病情不重,便詢問被告人是否能夠繼續接受庭審,必要時通知法警隊或者辦公室人員提供有關醫藥供被告人食用。經過上述處理後,如果綜合評估被告人的身體狀況並不影響庭審的進行,可繼續庭審。2.如果被告人已經語無倫次,意志不清、無法正確表達,要及時通知法警隊、採取緊急措施,並通知看守所,中止庭審。

其次,若本次庭審中止後,要及時將相關情況彙報院領導、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並根據被告人後續身體狀況作出相應決定。如果被告人身體條件不允許將導致案件長期無法再次開庭,可以作出中止審理的裁定 ;如果被告人已經無法再次出庭,必要時可能需要去醫院或者看守所開庭。

最後,為保留相關證據,對於庭審中的相關狀況也要及時固定證據,以備後續作好家屬安撫等工作。

當然,面對庭審中的這種突發情況,應本著人性關懷,被告人身體狀況第一的原則來妥善處理。


好奇怪,這麼多答案,都分不清被告人和被告的區別嗎?


庭審沒你想像中嚴肅,經申請是可以休庭重新排期的。

生病也不外乎幾種情況:

1、小災小病,耽誤時間不長,比如拉肚子啊什麼的。可以延遲一兩個小時開庭,當然,前提是法官的案沒有排得很滿,法官又同意的情況下,或另行排期。

2、突發疾病。突發的都是很緊急的病,馬上休庭送醫院啊!命都沒了還開毛線庭啊!!

3、長期病患。請代理人啊!律師沒錢請不要緊,兄弟姐妹父母子女可以代理。


碰到過,先休庭呼叫院醫(不是每個院都有,水平嘛,嘿嘿……),然後叫120,再通知家屬,後面就不關法院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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