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定位我國地級行政區劃?

似乎它在法律上沒有地位?


並不能說在法律上沒有地位,這個事情得從歷史上找結論。

最初,建國時我國的行政層級是「省縣鄉」三級制,但是這個設置是有問題的。第一,經濟決定政治,城市的經濟好過縣,所以難以和縣平級;城鄉情況迥異,在一個級別也難以統籌。加之當時城市也不多,所以很多城市是遊離於「省縣鄉」這套體系之外的。國民政府末期曾經設置過很多類似於今天意義上的直轄市,剛建國時,也暫時繼承下來,後來廢除了絕大多數。憲法里為了彌補「省縣鄉」體制的不足,補充了兩個概念。「較大的市」和「設區的市」。二者或多或少都被賦予了管理縣級政區的權力,算是「省縣鄉」體制的一個補丁。但司法解釋模糊,這位後來的故事埋下了伏筆。

當時,我國行政區劃非常混亂。軍政大區轄區太大,被廢除。但是即便是省,也難以管轄幾十個,甚至近百個縣。所以,省政府將每十幾個縣「編成一組」,拍一個派出機構進行管理,賦予這個派出機構很大的權力,好比是欽差大臣。這個派出機構一般的駐地就在管轄的幾個縣中,選一個經濟最好的。這個派出機構叫「地區行政公署」,簡稱「地區」。所以,當時我國很多地名全都是「XX地區」。

但雖然是派出機構,可官僚體系有自我膨脹的特點和由虛變實的特點。地區的設置確實比省長親自管幾十個縣長方便,所以久而久之,省長只管地區行政公署了,地區政府成了省政府直管的單位,省委書記也直接管理地委書記了。所以,「地區」是派出機構,但實質上已經是一級政府了。同樣的事情也發生在街道辦事身上。

到了改革開放的時候,市場經濟發展。城市經濟輕鬆碾壓縣域經濟,縣成為了城市的經濟附庸。省管縣沒有了經濟基礎,其本質也早名存實亡。於是,80年代掀起了「地改市」和「市管縣」改革。順應經濟發展和區劃規律,讓經濟發達的城市去管理經濟落後的農村。所以「XX地區」都變成了「XX市」。也就是俗稱的地級市。

但是由於我國沒有在憲法上真是承認地級行政區,所以留下了「違憲」的口實。。不過,今年兩會,將立法權賦予給所有地級市,等於變相承認了地級市,將地級市和憲法里「較大的市」劃等號了。

因此,地級單位根本不違憲。有正當的法律地位。

如今的省管縣改革和鎮級市改革都是中央一廂情願,「省縣鄉」體制已經回不去了。省直管縣日後只可能成為市管縣的補充和點綴。。不管行政級別的名稱如何變,日後區劃終將向「省-市-縣區」靠攏。。


地級必須強化,作為一級行政單位,相當於古代郡縣制的回歸。省則可以考慮虛化,類似於漢代初設州之時的效果(當然只能停留在空想階段,現行體制下要實現,只能說遙遙無期)。

真正的基層任務,還是放在縣級為妥。縣自秦代以來已歷經二千餘年,是最穩定的單元,是經受各種不同歷史階段的考驗的。所以縣不能廢,而應該大力加強!現在縣級無非是上面的傳聲筒,動輒上百萬人口的人口只能唯唯諾諾,基層不可能發展的起來。


派出機構演化成正式的一級行政區是一個歷史趨勢

地區的雛形是國民政府時期設立的行政督察區,只不過行政督察區是以序列命名,而不是駐地命名。再加上民國戰亂紛爭,當時中國還是農業國,沒有工業化,就談不上城市化。

建國後,省管縣也有弊端,畢竟一個省級政府對應上百個縣級政府力不從心。而且省會城市,清末開阜的城市,以及一些礦業城市因為工商業的發展,已經具有一定的城市規模了,所以很多省都設置了市,縣級市還好一些,省轄市是廳局級單位。這樣就造成了省直接管轄的行政單位有縣處級和廳局級兩級並行。

於是省級設置地區,作為派出機構,管轄一定數量的縣(當時縣級市數量很少,甚至都不能保證地區行署駐地也是縣級市),就顯得很有必要性了。

隨著改革開放,中國的城市化進程加速,於是很多地區就實體化,紛紛成立地級市,設置了人民政府,成為實打實的一級行政機構

不過隨著城市化的進程,鄉鎮一級的行政區劃的名稱也變化很大。以山東省為例,所有的縣和縣級市駐地均改為街道辦事處,鄉的數量驟減,很多縣級行政單位已經沒有鄉的建制。想章丘市,甚至街道辦事處的數量已經超過鎮的數量。

補充一句,街道辦事處也是派出機構,不設人民政府。(鄉鎮雖然設人民政府,可是公章按照規定,中間是五角星而不是國徽)


「地級市」一詞最初的起源我想是從八零年代大規模的撤地設市開始的。

根據憲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我國行政區劃有 省-縣-鄉三級,憲法還提到 較大的市分為區、縣,憲法第三十條剛好同今年修改後的立法法相呼應,新的立法法規定 設區的市有立法權,所以憲法中較大的市已經等同於立法法中設區的市,也就是說本來遊離於法律邊緣的「地級市」在法律中得以坐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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