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他人複印圖書館藏書,並支付報酬的行為是否構成對著作權的侵犯?

問題起源於今早在微博TL上看到的這條微博。查看了《著作權法》,私以為這樣的行為應該是超出了《著作權法》中規定的「合理使用」的範圍。

望各位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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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關係還是比較簡單的。發微博的人是A,去圖書館複印的人是B。

A和B之間成立了一個承攬合同,內容就是B按照A的要求製作一本某圖書的副本,A支付報酬。

B製作圖書副本的行為是著作權法上的複製行為,交付圖書副本的行為是著作權法上的發行行為,都是受著作權人控制的行為,未經許可,即構成侵權。

這裡比較好玩的是:承攬合同的目的在於實現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的合理使用。

A的合理使用可能屬於第22條的第(一)項或第(六)項。

注意:這兩種情況是不同的。

第(一)項的使用是不能涵蓋B的複製、發行行為的,而第(六)項是可以涵蓋B的複製發行行為的。到底是滿足第一項還是第六項,題目信息不足,無法判斷。但我認為這並不重要。

此時,判斷的關鍵在於「三步檢驗法」。

《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依照著作權法有關規定,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我認為,不能僵化地適用三步檢驗法,認為只有三個條件都滿足時才能允許著作權保護的例外。而應該像適用「四要素」那樣,綜合判斷。

結論:當這種複製發行是偶發的、複製發行的數量是微不足道的時候,即該行為不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沒有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時,這種行為就應該被豁免,不構成侵權。

PS:如果這種為實現合理使用而實施的行為是大規模的,自然是侵權的。

比如,最近很火的3DM...

PPS:圖書館提供書籍複印服務不是沒有爭議的,曾經爭得很厲害...

PPPS: 合理使用是神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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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就法律層面來說,無論發微博者出於何種目的,為其複印書籍的同學並非是出於合理使用的目的,是複製行為的實施者,構成了侵權,發微博者向其支付報酬構成引誘侵權或共同侵權。侵犯的具體權利有:複製權、發行權。


我記得課上講過這種情況不算,因為他給你複印後是只給你一個特定的人看的,而不是給由非特定人組成的群體。

支付的報酬可視為勞務費。

但是,複印人和圖書館之間是否有其他的侵權糾紛我就不清楚了。

同時,如果複印人把電子版放到網上賣,或者放到網上供大家自由免費瀏覽,或者放到對外開放的閱覽室,都是侵權。

私以為題主說的情況應該可以視為等同某人在圖書館借了書,然後在自己的書友會或朋友圈中分享。

以上均為記憶,如有錯誤請指正。


我記得我老師說她在英國的圖書館複印不能超過全書的百分之幾。


好像複印書籍自己用是可以的,但是賣給他人就是侵權的


這個需要徵求圖書館和作者雙方同意,更多知識產權問題不妨到轉轉文庫查閱。


看你複印完要做什麼了


那需要看他是將報酬支付給誰,複印書做何種用途,如果是商業用途時應得到原作者或版權方的授權,必要時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簽訂合同,免得日後發生糾紛。希望對你有幫助。


只是複印,不是售賣,並不算,只要不是以盈利為目的的,都不算,你多複印幾本,也不涉及著作權,舉個例子,參加中國某聲,上去無論唱誰的歌,怎麼唱,你錄下來,都不涉及侵權,可是你翻唱發個專輯試試,記得之前有一位歌手在某聲紅了之後,去撈金還繼續在公眾場合翻唱原唱的歌,最後光芒萬丈把原唱都比下去了,被原唱還給告了,所以大家以後涉及他人權益的事要謹慎點!


信息流動是人類社會人與人之間聯繫的基本型式;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後天形成的一種行為規範,兩者不是同一層面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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